民营经济理论_民营经济论文

民营经济理论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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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坎坷的历程

在我国,早期的民营经济就是个体、私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对它有明显的所有制歧视。那时候,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包括合作经济虽然不属国有经济(它们是事实上的民营经济),但仍被划入公有制经济范畴。早期的民营经济是作为体制外经济,或作为正统经济的补充或作为正统经济的异己,时而鼓励其发展,时而排斥打击,往往是在经济困难时期才允许它适度发展。早期的民营经济不仅生存于这种传统经济体制的夹缝当中,而且还生存于传统经济的意识或观念的夹缝之中。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交换和市场只存在于国有和集体这两种公有经济之间。是改革开放政策打破了不同所有制之间的隔阂,促进了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交融(不仅是指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并存,还包括各种经济成分的互相参股,互相渗透,等等),同时也动摇了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使我国向世界打开了国门,当外资进入中国并在相当一部分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乃至半壁江山的时候,当以“二权分离”理论为依据大面积推广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当股份制改革等产权多元化改革将多种经济形式或经济成分的经济从外部并存内化到企业制度当中(如由单纯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变成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制)的时候,民营经济超越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夹缝并脱颖而出。十五大后,中国的民营经济将进入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

民营经济是一个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匹配的经济范畴,它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运行模式在转换过程中顺应市场化要求的所有制运行民营化的改革特征,是中国政治经济学发展的一大成绩。

(二)民营经济可以使公有制与私有制互为实现形式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十五大报告的这一科学论断为民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奠定了理论的和政策的基础。

经营方式不言而喻。组织形式既包括产权的组织形式,也包括治理结构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出资者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治理结构还包括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就是说,还有科学管理问题。

改革开放促进了人们观念的转变。传统观念认为只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才是公有制。其实,公有制有多种形式,并非只此两家。如共有、公众所有、社区所有、混合所有、基金会所有、社会集团所有等等,都是公有制。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不等同。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方式。但二者又有联系。一定的所有制总要通过某一具体形式来实现,至于所有制采取何种实现形式要取决于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经济体制等条件。同一性质的所有制在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国有企业可以国营,也可以非国营。如国家银行、军工武器、卷烟、酒、食盐等可由国家垄断经营。但像电视机、汽车、空调、纺织品等国有企业则可以承包或租赁等非国营);反之,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在不同企业可以采取同一所有制实现形式(如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企业都可以独资经营、控股经营、委托经营等等)。

公有制的传统实现形式从国有制来看就是国营,从集体所有制来讲就是准国营式的大集体和合作社式的小集体,人们通常称之为二全民。这些传统实现形式是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在,我们面临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和市场经济的运行相融性较差。自我国开展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寻找、积极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而民营经济就是在改革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之一。

有人问:民营经济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那么,个体私营经济怎么也会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呢?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但必须指出:我们绝不能把所有制范畴与经营方式范畴相混淆,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十五大报告指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显然,这里的“私营”指的就是私有经济。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和考虑到人们的习惯用法,本文将“私有经济”和“私营经济”有时予以区别,有时予以通用。

事实上,公有制企业可以实行“两权分离”,私有制企业也可以实行“两权分离”。在一定条件下,私有经济可以以公营经济为其实现形式。如某私有业主将资本注入由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注入由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而私有业主并不参与经营,他仅凭所占股份份额获取资本收益。这就说明,私有经济可以通过公营经济形式实现。这种现象不仅在国内已经存在,而且在与国外经济交往中亦已出现。

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表明,国有经济面临着重大的战略性改组和收缩,在这一重大改组和收缩过程中,私有经济通过公营经济来实现的这种运行方式将越来越普遍。当然,在完成了国有企业大规模改组和随着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退出之后,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将急剧减少。私有经济以公营经济为实现形式在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将主要局限于自然垄断等公共产品领域。

私有制经济不是公有制经济,它不是公有制经济的直接实现形式。但是,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原理,在一定条件下,公有经济同样可以以私营经济为其实现形式。比如个私业主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等形式,实现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我们就回答了为什么个私经济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疑问。

现在,我们回到民营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来。为什么民营经济会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呢?首先,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取消公有制。相反,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为了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比重要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高得多。其次,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面临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公有制经济要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不能像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继续实行单一的、僵化的国有国营或准国营式的集体经营,而必须以多种实现形式来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民营经济最适合市场经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的条件下,民营经济自然成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想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民营经济既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公营经济可以成为私有经济的实现形式,私营经济也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民营经济可以使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私有制的实现形式相融相通,使之互为实现形式。民营经济的这种特殊功能,为改革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尤其是改革传统的国有制实现形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民营经济及其相关概念

1.民营——是官营或国营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现阶段指的就是非国营。

据目前所知,在我国, “民营”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十年代初。 即1931年王春圃在其所著《经济救国论》一书中首次使用。王把由国民党政府官营的企业称为“官营”,把由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

2.民营企业——是国营企业的对称,是指除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的总称。

“民营企业”这一概念在党和国家文件中首次出现于1995年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决定》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经过改制、改组、改造后实行了股份制(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合作制、租赁制、委托经营等形式的企业(国家对这些民营化了的企业不再直接经营管理,只是凭所有者身分享有所有者权益);全部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集团公司;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民间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民间独资企业。总之,除国有国营之外的所有的所有制企业都属民营企业之列。

3.民营经济——是与官营经济或国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现实生活中,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若作一更简明的定义,则“民营经济”就是非国营经济。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是以所有制多元结构、多种经营方式下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条件的。所有制多元结构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公私混合经济、个体私有经济。多种经营方式包括国家经营、集体经营、个人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委托经营等。相对于国有国营而言,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均属民营之列。可见,民营经济的范围很广,涵盖了所有制结构“主体”(公有制)中的大部分和“非主体”(非公有制)部分的全部。

民营经济与官营经济是一对孪生兄弟。历史地来看,所谓官营经济,它是由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所拥有和直接经营的经济形态。民营经济则是由民间经营的一种经济形态。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官营经济指的是国营经济,是由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经济形式。民营经济指的是非国营经济。把非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统归于民营经济,这在概念的内涵上才能做到完整性。显然,民营经济概念的内涵比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更宽、更广、更大,这是不容置疑的。

4.民营化——是指非国营化,即把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改造后从国有国营转向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这种“两权分开”的原则为“民营化”提供了理论的和政策的依据。正是有了“两权分离”的认识才启动了“民营化”的实际进程。国有企业实行包、租、托等就是民营化的有效尝试。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选择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方式,对国有独资企业经营方式进行改造,以资产关系组合的混合所有制带动了企业的组织结构、领导体制、决策机制、技术装备、产品档次、供销渠道等方面的变化,使“两权分离”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即出资人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两权分离,企业的自主经营有了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财产依据,由此企业真正进入了“民营化”。股份制企业正是由于资产关系的混合化,从而使其能够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营化”。国有企业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主要应使其转向以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因此,股份公司制将是我国许多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的具体途径。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以及“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则进一步发展了“两权分离”的理论,为民营化又一次拓宽了思路。

(四)收缩公有制经济,并非越多越好;提倡民营化,并非要求所有国有企业都民营化

十五大报告指出:“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我们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目的不是搞非国有化或非集体化即非公有化,而是为了使各种所有制的比例结构更符合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更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我们既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要降低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过高的比重,给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出相当的空间。我们主张收缩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但并非主张收缩得越多越好。同样,我们提倡民营化(非国营化),但并不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民营化。民营化的原则就是十五大报告指出的:“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我认为,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可继续实行国有国营。相反,那些对国民经济命脉不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业和领域可以非国营化,利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采取国有民营、公有民营、民有民营,即民营化。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解决的深层次问题,而民营化为解决这一深层次问题开辟了新的渠道。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民营化并不排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国有国营企业民营化的经验:日本国有铁路、电信电话和专卖公社三家大型国有国营企业自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民营化改革。改革的办法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国家保有最大份额的股份,下放经营权。我们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公司制改革时,国家也可保留最大份额的股份,把控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仅下放经营权。这样做,国家仍然掌握着对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十五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而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型企业民营化是改革取得新突破的重要途径。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改革的取向,民营化就不可逆转。

(五)国有、公有是所有制范畴,国营、民营是所有制实现形式范畴

必须指出,不能把民营化与非国有化相混淆。民营化即非国营化与非国有化是有很大区别的。民营经济即非国营经济,它与非国有经济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范畴。我们要弄清楚国有、公有是与非国有、私有相对应的,民营即非国营则是与国营相对应的。国有、公有是所有制范畴,国营、民营则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范畴。我们应该严格区别这两种不同的范畴,既然“民营”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范畴,那么,它排斥的只是国营,而不排斥国有。就像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吸纳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一样,在民营化过程中同样可以包容国有(公有)经济成分。经营方式作为表层关系,一般并不改变处于深层次的所有制性质。除少数国有小企业经政府批准出售,国家以实物形态换回价值形态而非流失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改造后转为股份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但并不改变国家对其本来就拥有的那份财产的终极所有权,改变的只是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所以,不能把民营化误解为私有化。事实上,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从开始到目前一直都是以放弃国家直接经营国有企业作为其改革的主要特征,不论是早期的承包制、租赁制或是当前正大力推进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公司制都无一不是在积极寻找有效的可行的民营方式以解决国营方式下国有经济存在的种种问题。国有与民营早已不再是一对相互排斥的矛盾体。目前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在所有制形式上看依然是国家所有,但从经营制度安排上看它已是一种民营经济。我们之所以提倡民营化,是因为民营化是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民营化切实可以改变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僵化的、单一的运行机制,从而提高国有企业产权配置效率和企业的经营效率。

(六)从效率和公平上看发展私有经济问题

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十五大报告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从过去的“有益的补充”和“拾遗补缺”提高到“重要组成部分”,从方便人民的生活需要提高到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这是所有制问题上的一个重要突破。

最新统计资料表明,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迅猛。截止1997年5月, 我国私营企业数已达到80万家,从业人员4700 多万, 其中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有100多家,超过亿元的有40多家。1996 年私营企业的全年总产值达到590多亿元,国家信息中心预测,到本世纪末, 我国私营企业将超过200万家,产值将达到13000亿元。私营企业在全国产值将上升到20%,全国零售总额将上升到50%。可见,私有(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学习贯彻十五大,我们应该在所有制问题上更新观念。我们不能单纯地从所有制及其形式本身出发比较和评判不同所有制及其形式孰优孰劣。不能笼统地认为私有制一定比公有制好,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公有制一定比私有制先进。必须结合所有制及其所赖以存在的生产方式及生产力水平和市场的要求来考察。各种所有制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不同的所有制具有不同的社会职能。国有制的功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集体经济的功能是体现共同致富,发挥公有制的主体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所以,很难说这一种所有制一定比另一种所有制优越。只有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的功能,才能为社会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且各种所有制的功能并非单一,往往是相互交叉的。私有经济同样可以成为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样可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如办学校、办医院、解决就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科学技术上作出了巨大贡献。在高技术产业方面,民营科技已成为新的生力军。全国有近10万家民营科技企业,其中私有民营科技企业就占30%,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种所有制都是一定的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私有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是交换发展的产物,而交换是以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为前提的。没有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所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完全正确的。

长期以来,我们对私有(营)经济有着严重的偏见,其后果是导致我国经济处于不发达状态。西方国家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其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事实上都超过我们。

首先从生产效率上看。私有制具有很高的生产效率。我们绝不能低估私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特别是在竞争性市场环境里,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相比,活力总体上是前者不如后者。国家统计局的最新调查就是佐证。仅以每元工资创造价值为例,私企最高。据调查,在每元工资创造增加值指标中,私营企业为5.97元;外商投资企业为 5.72元;股份制企业为4.45元;港澳台投资企业为4.08元; 国有和集体企业分别为3.35元和3.28元;联营企业为3.34元。在每元工资创利税指标中,私营企业为2.43元,股份制企业为2.1元;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为1.99元;国有和集体企业分别为1.16元和0.88 元; 联营企业为 1.01元。

对私有(营)经济的作用,我完全赞同王克忠教授的评价:“市场经济为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天地,同时私营经济的发展又有力地推动各类市场体系,如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形成和完善。因此,积极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对于实现跨世纪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全国的经济起飞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其次从社会公平上看。人们往往认为,发展私有经济会导致贫富不均,两极分化。这有一定的道理。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但是,只要国家重视解决社会公平,在私有制条件下同样能使社会公平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使社会全体成员享受到应有的公平。我们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发达国家德、英、法和北欧的一些“福利”国家来看,这些国家的社会公平解决得比较好,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障。据有关资料报道:英国、法国、荷兰、西班牙四国公民除工资收入和医疗保险之外,还享有较高的社会补助。这些补助在家庭收入总数中所占的比率,在英国为23%,在法国为29%,在荷兰为29.5%, 在西班牙为 25.4%。在法国和荷兰,退休人员的平均生活水平“大致相当”于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这些事实,足以证明:私有制条件下同样能够解决效率和公平。

民营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天然的市场经济,它有较高的效率,让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拼搏和发展,共同把我国经济搞上去,有什么不好呢?只要我国的经济实力雄厚了,国家通过诸如收入调节税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社会公平是可以达到共同富裕的。

为了加速我国的民营经济特别是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中的私有经济,我们必须创造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在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的过程中,要力求使两个“一切”深入人心,贯彻于整个改革的行动之中。

第二,既然十五大报告已经把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既然十五大报告充分肯定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我们就应该坚决抛弃不同所有制有尊卑贵贱之分的观点;坚决抛弃将公有与私有经济成分的比例大小与社会主义方向联系起来的观点。同时,要破除传统的价值观,要以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为标准来看待国有民营、公有民营、民有民营,不能把发展民营经济看成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削弱。

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国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民营经济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中国沿海开放城市的繁荣和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都已证明了这一点。十五大报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好的机遇。我们要抓住这一机遇,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民营化的进程,使经济体制改革有新的突破,同时,积极发展民营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总之,民营经济利国又利民,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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