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谊萍
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昆明 650000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从2003年开始至今,计价规范前后共经历了3次修订及重新发布,在新规范发布施行的同时老规范就相应的废止,在新规范中强制条文从最初的6条增加到了现如今的15条之多,强制条文的涵盖范围也从最初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扩展到了整个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竣工结算与支付,真正的做到了全过程中都有强制条文必须执行,这是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亮点所在。
关键词:2013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条文;亮点;应用难点
一、绪论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于2012年12月25日发布,2013年7月1日实施,同时原GB50500—2008(简称08《规范》)同时废止。
(一)《新规范》出台的背景:任何一种新规范、新政策的出台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及背景,就《新规范》而言就只有一种原因:即原规范本省存在缺陷并且已经跟不上行业其余规范发展的需求,而最重要的原因有如下两条:首先是目前已经废止的08《规范》本身存在的缺陷,其次是08《规范》与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法规、标准脱节。
二、13《新规范》的亮点
13《新规范》不得不说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个版本中经历了第三次修改后又一个亮点比较多同时可操作性比较高的一个。其亮点表现在强制条文增加较多普通条文规定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覆盖面较广、专业划分更加精细、适用范围及涵盖面更广及可操作性更加强化等方面,下面就其中的个别方面进行阐述。
(一)强制条文的内容变化
1.2013《新规范》新增强制条文及内容:《新规范》中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条文为15条,其中第3.4.1 4.3.1 5.1.1 6.1.3等条款为新增条款。在15条新增条款中我个人认为第3.4.1及8.2.1条作为强制条款在结算过程中运用的好,可以给施工单位带来很好的效果。
2.普通条文规定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
就《新规范》而言涉及的涵盖面更广,就拿第九部分合同价款调整其中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和现场签证来说,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进行了量化,同时也结合了相应的管理条例要求;而现场签证是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及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想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签证报告;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场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就这两条一般规定而言即进行了量化同时也规定了时间,只要严格按照相关条文要求执行,亦可带来很好的效果。
(二)专业划分更加精细:新《规范》在原08《规范》原有专业5个专业的基础上进行了合并、拆解及新增,首先把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其次把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最后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三个专业,调整后的的九个专业分别是:房屋建筑月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及爆破工程。
(三)适用范围及涵盖面更广
1.适用范围:《新规范》首先规定了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其次指出了哪部分建设项目使用及什么情况下的建设工程也应执行《新规范》中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2.涵盖面:正如摘要中所述2013《新规范》涵盖了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所有计价活动,从招标控制一条线的贯穿到了最后的竣工结算等活动做了强制规定及相关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涵盖面。
当然,13《新规范》的亮点不仅限于上述四个方面,由于对规范的理解和学习深度不够,在本文中不加以一一赘述。
三、《新规范》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难点
(一)《新规范》在应用过程中的难点
招标工程中工程量清单量的风险因素:在13《新规范》中明确规定当出现如下因素时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也做出了双方合理分摊及有承包人全部承担的情况。但就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的特点而言,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同时也应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这就要求投标人对投标项目的相关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及施工技术了然于胸,熟知每道施工工序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投标报价过程中能很好的识别风险因素,将属于投标人的技术风险充分考虑到报价中,同时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及水平控制管理风险。投标人首先必须有一个施工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来识别技术风险因素,同时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同时结合自身的管理来进行投标报价,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具备规避和化解技术风险及管理风险的能力,简言之,《新规范》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要求、管理水平及市场洞察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四、2013《新规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研究(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剖析)
(一)2013《新规范》与2013年7月1日以前所签订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如何有效衔接
1.合同中明确采用可调价格,同时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如何衔接?
现有一施工合同于2013年7月1日前签订,在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部分中明确了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同时也确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由于该工程在招标过程中没有设计图纸,就没有工程量清单,合同是以暂定总价签订,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报进度款时存在了部分问题,土方工程作为第一个分项工程就首当其冲的遇到了问题,在土方工程报价时,造价单位下发的清单计价模板在挖基础土方清单子目的工程清单细目特征中直接注明清单工程量等于定额工程量,在结算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造价单位三方会议协商决定采用新清单计价进行结算,同时造价单位要求清单量等于定额量,而众所周知在云南土方清单工程量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是不一致的,新清单的计算规范中挖基坑土方的计算规则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工程量的,而在《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中的挖基坑土方计算规则为计算土方工程量时必须增加工作面及放坡,工作面从垫层底面开始计算。在审核的过程中双方就此进行了博弈,那清单工程量到底是按定额工程量进入还是按清单计价规则所计算工程量进入成为了一个难点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是造价单位对《新规范》的理解有问题,我结合了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放坡系数以及新规范第14页中“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的相关规定,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就此问题最终达成了一致,清单工程量按定额工程量进入,做了很好的衔接同时也为项目挽回了一定的损失。
2.在新清单模式下风险因素的划分及规避
我经手过的某个保障房项目,在地勘以后经过政府、建设方、设计方三方会议确定基础采用大筏板基础,由于该工程是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在当时基础图纸会审是我方作为施工方提出了采用大筏板的弊端建议改用桩基础结合承台地梁,但在会议上被上述三方否定,要求我方必须按筏板基础先进行基坑开挖,我方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多个基坑的开挖,当开挖到设计深度后仍然没有达到持力层并且有淤泥出现,经建设方、设计方及我施工方三方现场验收后确定改为桩基础加承台地梁,在施工过程中就先将开挖过的基坑分层回填夯实后再打桩,我方根据新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由于基础选型不当导致基坑开挖及回填的签证报告,但是造价单位不予认可,理由是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应该能预见到这些问题,我方拿出了图纸会审纪要上我方提出修改基础形式的条款后造价单位又以我方没有经过发包人书面通知擅自施工为由拒签,我方负责人说当时设计、业主方都在是口头通知,但造价单位就咬着说新规范上规定必须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我们才可以施工,否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我方最后经过沟通也得到了发包人的签字认可,最后才把多个基坑开挖及回填的签证报告给签完整,为项目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过这件事,在该项目以后的施工中我方在发包人要求在下达口头通知就必须进行相应施工的情况下都在及时的索要书面通知,在书面通知下发后才进行相应的施工。
(二)、新规范下施工单位如何有效做投标报价及如何有效的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运用新规范
1.新规范下施工单位如何有效做投标报价
在2013年底,我参加祥云县某综合楼的投标,投标采用2013新清单,招标人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由于招标人提供清单到投标截至日期之间不足15天,我单位对工程量清单没有进行详细的检查,中标后我方对清单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复核,发现在招标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垫层细目且垫层明显不包含在基础项目中,以及桩承台工程量与我方计算工程量有很大出入,我作为造价负责人就上述问题与发包人进行了书面沟通,提出了复核工程量并给予更正清单的要求,我的理由是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经过核对,的确垫层工程量没有包含在基础工程量中,其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就桩承台工程量计算过程中扣减了深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的体积,在我的要求下,双方就此问题重新翻阅了《新清单》及《计算规则》并由招标方下发了一份增加工程量清单子目和更改工程量的补充通知。
2.如何有效的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运用新规范
新规范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在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生活用纸项目上,该工程为工业厂房,众所周知工业厂房绝大多数都是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招标采用条件标形式没有工程量清单,中标后在合同中明确了节点工期并且工期有压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采用了现场搅拌站集中搅拌混凝土、罐车运输、大面积采用汽车泵浇筑混凝土,建筑也都知道汽车泵浇筑混凝土每立方的价格在25-30元,我就此问题与建设方提出了补充费用协商,建设方认为我依据不充分,不予补偿,在我学习新规范的过程中发现了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后我又给发包人发了一份工作联系函,提出我方本可以采用塔吊浇筑混凝土,但工期明显要延长,发包人合同中约定的节点工期只有在我方加班加点及用汽车泵的情况下才能完成,明显有赶工的因素,发包人就应给予我方赶工补偿并且此规定不论是否清单计价都应遵守,此报告一经发出发包方认为有一定的道理后就给予了我们每立方混凝土22元的泵送费,该项目12000多立方混凝土就争取了约25万元的机械费。
以上这些即为我个人对新规范的理解和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在此与各位进行交流和探讨,若有理解不对的地方请各位给予指正和谅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GB50854-20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资料》
论文作者:何谊萍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4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4
标签:工程量论文; 发包人论文; 新规范论文; 我方论文; 过程中论文; 工程量清单论文; 工程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14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