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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代表人民执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而权力具有两重性,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走向专制,使党和国家的权力发生蜕变。同时,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健全执政体制、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的根本性课题。其中,正确配置党内权力,健全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是党的权力健康有序运行而永不失效和变质的组织制度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效率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
一、党内权力配置应遵循的原则
党内权力结构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党内权力配置原则,是指执政党在构建党的权力体系时,对各个不同职能的权力主体相互关系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范党内权力配置,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原则。胡锦涛指出:“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注:胡锦涛:《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1月14日。) “我们党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就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要求,自觉、主动、持续地推进先进性建设,努力使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使我们党始终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注: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1月26日。)按照上述要求,党内的权力配置,也必须与时俱进。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勇气,总结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借鉴当代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掌握和运用党内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规律,使党的权力始终沿着科学的轨道运行,从而保持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性质,充分体现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为人民掌权执政的先进性。
2.权力制衡的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有两层基本内容:一是按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二是不同功能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注: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258页。)从政治权力的结构和设置上看,分权制衡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权力运行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从方法论意义上看,分权制衡的具体要求和做法,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也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总之,分权制衡的方法,应属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理应为我所用。我们不搞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鼎立”那一套,但可以把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分解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建立党内分权制衡机制。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即“四个服从”原则、民主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原则、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的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原则、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的原则。这六条基本原则都是党内权力配置的重要指导原则,尤其是其中的民主选举、党代表大会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和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同人民关系的原则,更是对党内权力配置具有直接的重要指导作用。过去形成的高度集权、党政不分、缺少民主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和书记个人、“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变成了个人领导”等现象,及其对党内权力配置造成的严重消极影响,都是同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误解、曲解的片面性有直接关系。只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才能使党内权力配置工作走上科学的轨道。
4.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坚持“三个执政”,是新形势下党执政的根本要求和主要途径。“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党执政五十五年来的六条基本经验之一,也是规范党内权力配置的重要指导原则。坚持“三个执政”原则,科学规范党内权力配置,就是要努力培育科学精神、民主精神、法制精神,不断探索和完善符合“三个执政”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就是要使党内权力在机构设置、权力划分、职能界定、关系协调等方面,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就是要使党内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为执政党权力的健康运行奠定思想政治基础,提供组织制度保障。
5.健全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原则。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要建立和健全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其基本要求,一是不同性质的权力要作适当分解,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对独立行使,使各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从而在各种权力之间形成合理的结构;二是职权配置要科学,体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职权和责任相统一;三是根据分权和各自的职权来设计权力运行程序,使各种权力机构和权力行使者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互相把关,保证权力的依法进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从而有效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
认真贯彻上述原则,要紧密联系党内权力配置的现实状况,针对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科学配置党内权力的工作。
二、规范党内权力配置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
党的权力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因而有不同的类型。一是按权力作用的范围划分,可分为党内权力和党外权力;二是按权力主体的职权划分,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三是按权力的功能划分,可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四是按权力主体的层次划分,可分为中央权力、地方权力和基层权力;五是按权力主体的类别划分,可分为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其中,党内权力配置的重点和关键是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纪委会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关系,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关系。因为这两对关系是党内权力的基本点和关节点,抓好了这两个关键环节,其他权力的配置就会顺理成章、迎刃而解。
(一)规范“四会”和“三权”的关系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同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各级党的委员会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党的工作;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全委会选举产生并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上述“四会”及其相互关系所构成的党的基本领导体制,应该说有其相对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要做到科学配置“四会”职权,应该同党内“三权”分设综合考虑,进一步合理界定“四会”的职权和功能,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和把关、又相互配合和协调的党内分权制衡机制。
1.要明确“四会”各自的职权和功能。一是明确界定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功能。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应是同级党的权力机关中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领导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党范围内拥有至高无上性、党规党法的立法权和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地方党代会在同级党的权力机构中也具有相应的职权。因此,党的决策权应该由各级党代会拥有和行使。二是明确界定党委会和常委会的职权和功能。党委会在同级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党的工作,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由此,党委会的职能主要是执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是同级党代会的执行机关。同理,常委会也是同级党代会和党委会的执行机关。因而党委会和常委会的功能应界定为行使执行权。三是明确界定各级纪委会的职权和功能。党的各级纪委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因而应专司监督权。为此,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现实的改革方案应是建立纪检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各级地方纪委改双重领导为上级纪委直接领导。总之,明确界定了“四会”的职权和功能,就为健全党内分权制约机制提供制度前提和组织保证。
2.要以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为健全党内分权制约机制的基本途径。所谓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任务后,在党代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行使党的代表大会职权的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权力体制的重大举措。关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八大党章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这个规定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坚持下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在十一个市县进行了试点工作。党的十六大后,在市、县进行的试点进一步扩大,并取得了重要进展。总结试点经验,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内涵问题。该制度不单纯是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代表常任只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不能用代表常任制代替代表大会常任制。因而各项制度安排应围绕代表大会常任制这个中心内容来设置。二是设置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常设机构问题。为了切实保证和真正体现代表大会“三个最高”的职权,应该建立常设机构,并且要变代表会议年会由党的委员会召开为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主持召开。“要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常任制,必须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的常设委员会,并明确赋予常设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所拥有的党内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使常设委员会真正成为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党内最高权力机关。”(注:王贵秀:《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十议》,《理论学刊》(济南)2004年第1期,第50—56页。)三是要进行相关的配套改革。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相适应,要实行相关的配套改革,如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及其机构载体的分立等。如果能全面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那么,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行使决策权,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行使执行权,党的纪委会行使监督权,加之搞好互相配合协调和监督制约,于是党内分权制约机制就可以建立起来并充分发挥作用。
(二)规范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
对如何处理集体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关系问题,《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均有明确规定,主要精神是: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书记要成为坚持集体领导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委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党委全体成员都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威信;党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不允许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上述规定是党的历史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必须得到全面具体的贯彻落实。同时,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表明,要贯彻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点和难点是“一把手”率先垂范,关键在于规范“一把手”的权力,把“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2003年末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具体条文中,六个监督主体和十项监督制度均能对“一把手”进行监督。可是,《条例》未能明确规定符合“一把手”特点的工作规则和监督依据,因而难以将监督落到实处。其实,有效监督的基础和关键,是规范“一把手”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规定行为准则和监督依据。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精神,针对“一把手”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其地位作用与职责权限,是否作如下界定:一是党委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党委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二是日常工作主持人。在全委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主持党委工作。三是执行决议带头人。带头执行党委决议,保证决议的贯彻落实。四是领导绩效的责任人。对党委的领导行为和结果负总责。以上四项界定的核心,形象地说,就是“一把手”是班长而不是家长,是决策的主持人而不是拍板人。如果对“一把手”的行为准则有了科学界定并形成党内法规,其自律和他律就有了规范和依据,监督工作也就有了可靠保证。
上述两大举措,第一项涉及党内权力体制各个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二项涉及到党的领导制度中的权力运行问题。把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党内权力的科学配置和健康运行,就具备了制度基础和法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