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农业合作社的现实与逻辑:来自山东寿光的经验观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寿光论文,转型期论文,山东论文,合作社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诸多学者在农村经济组织的研究中提供了许多扎实而又颇具理论价值的研究文献,分别从偏好、农户能力、自然禀赋(包括气候)、需求、价格波动(风险)、交易成本以及合作组织(权益均等化)的功能等角度剖析了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合同结构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各类形态,阐释了“农户+市场”、“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农场”、合作社等多种合同或组织形态被选择的经济成因①。这些文献突破了早期相关研究(例如杜润生,1984;林毅夫、沈明高,1990)的狭隘性,后者过于强调农地产权对农业组织效率的线性的、决定性的影响,以致无法理解产权与组织之间所内嵌的复杂的、非线性的关系②,这些关系包括资本的可得性(农村信贷约束)、农地流转的可能性(农地所有权约束)以及此类约束条件下相关参与人的权利与权力结构、谈判能力和盈余分配。尽管如此,近期的研究文献仍在理论上存在逻辑缺陷,没有注意到不同合同结构或经济组织形成过程中的“历史因素”和“制度因素”,这两种因素的存在使农业合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更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权利与权力的配置过程,而不单纯或不仅仅是新古典经济学所强调的资源配置过程。事实上,笔者在山东省寿光市所观察到的各类合同或组织形态往往是这两个过程叠加所产生的“结果”。 在山东省寿光市,许多合作社由大户(龙头企业)发起,它们非常成功地披上了一层合作社的外衣;在合作社内部,大户或龙头企业无论在决策权(控制权)上还是在分配权上都拥有绝对权力;与此同时,合作社与社员还签订了类似“龙头企业+农户”的合同,以此规定和规范农户在合作社中的权益和行为。本文所要追问的是,既然是合作社,为什么要采用“龙头企业+农户”的合同呢?既然采用“龙头企业+农户”的合同,为什么它还要冠以合作社的名义呢?这正是问题的本质所在。 实地调查表明,由于农地产权及相关的制度约束,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常被许多龙头企业所选择,借助农业合作社这件制度外衣,龙头企业往往可以低成本地从农户手里获得它们所需要的土地,从而既可以扩大生产,满足市场需求,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规避政策门槛;与此同时,龙头企业还能享受政策优惠,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低息贷款,突破信贷约束。本文认为,在金融资本、土地资本、人力资本的约束下,如何变换手段选择不同组织形态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大户(龙头企业)利益最大化,是理解中国式农业合作社的关键所在。合作经济组织在各地农村的出现、演化和“制度变异”,使农地产权、合同、组织和经济效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变得异常复杂,以单一的、线性的“科斯逻辑”③为依据的农地产权理论分析显然对此缺乏足够的解释力。 二、模型:合作社的合同选择与盈余分配 (一)风险与合作社的合同选择:分成合同还是固定租金合同? 在本文的经济模型中,参与人是龙头企业(或者大户)和农户;双方都是风险规避者,尽管规避风险的程度并不等同。因此,双方均有选择各类合同甚至建立合作社以规避各类风险、提高生产绩效的愿望。 假设合作社只生产一种农产品,生产过程具有劳动密集的技术特性,农产品市场价格为,农户劳动投入为l。为讨论问题的方便,把农户从合作社得到的收入折算成农户单位劳动投入的回报率ω。进一步假设龙头企业的物质资本投入为k,资本回报率为r。 一般情况下,龙头企业和农户可缔结三种合同:一种是分成合同,一种是固定租金合同,还有一种是固定工资合同。为简化分析过程,可以不讨论农户和龙头企业签订工资合同的情况,只要假设缔约双方所签订工资合同中的工资率为,即意味着农户接受分成合同或固定租金合同的保留收益是,这使得工资合同成了分成合同和固定租金合同的外部选择;只要农户从分成合同或者固定租金合同中得到的收益至少不比从工资合同中得到的低,他们就会接受分成合同或固定租金合同,否则,他们宁可拿固定工资而不会接受分成合同或者固定租金合同。这意味着本文所构造的理论模型只要讨论分成合同和固定租金合同两种情形即可,这样处理并不影响本文的分析逻辑。 根据上述假设,可知农户的成本函数为: C(l)=ωl (1) 大户(龙头企业)的成本函数: E(k)=rk (2) 进一步假设合作生产的生产函数具有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形式: (3)式中,α、β分别代表劳动和资本的产出弹性,假设规模报酬不变,即α+β=1;A表示综合技术水平④;μ为随机干扰因子,表示农产品的系统性风险,且有0<μ<1。 为分析上的简便,工资合同在本文有特殊的定义,即它被假定为选择其他合同的“基准”,这样做并不影响本文的分析逻辑,因此,有必要注意如下两种合同: 第一,农户与大户签订固定租金合同。首先,农户向大户租用物质资本进行生产,大户获取资本租金rk(例如,农户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蔬菜大棚所支付的费用);与此同时,大户从农户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又要向后者支付土地租金。在此基础上,双方在合作社框架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农户得到全部产量,但同时向大户支付固定租金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农户基于要素使用而支付给大户的要素租金偿付,即rk,另一部分是基于产量的分配,即农户在合作社的框架内与大户签约,要向大户支付一定数量的产量,假设为m。因此有=rk+m。在大户和农户的实际签约中,如果双方选择了固定租金合同,即意味着是固定不变的,如果rk不变,即意味着m也不变;如果rk有变化,则m也会随之调整,但则始终不变,这是固定租金合同的本义。经验观察也表明,大户和农户如果签订固定租金合同,将选择双方都同意的一个固定量作为农户向大户交纳的租金,而不会过细地就rk和m做出具体安排。因此,农户的收益可准确地定义为: 从可以看出,θ(农户的分成比例)是与μ(参与人面临的农产品经营风险)呈正相关关系,风险越大,农户的分成比例越大;否则,农户没有激励去使用龙头企业(即大户)所提供的物质资本;从(43)式、(44)式可以看出,在采取分成合同的情况下,风险总是大于或等于某一个基准风险值(),总的收益也总是大于或等于,这也暗含着当风险小于这一基准值时,参与双方将采取固定租金合同。由此,可得以下命题: 命题1:参与人即农户与合作社(龙头企业是其代表)采用何种缔约方式取决于所经营农产品的经营风险。当农产品经营风险较大时,参与双方将采用分成合同;反之,当农产品经营风险相对较低或较易控制时,参与人将采用固定租金合同。 上面这个命题非常好地刻画了在笔者寿光调查中所观察到的现象。下面,本文进一步分析在分成合同或固定租金合同中,究竟谁拥有更大的剩余索取权,即得到更高的利润分享比例。 (二)盈余分配的决定 由(26)、(29)式以及α+β=1可以推导出如下k、l的表达式: 上式意味着,给定资产收益率r与工资率ω不变,双方均衡时所选择的物质资本投入与劳动投入的比依然取决于要素的产出弹性。 (48)式和(49)式揭示了如下经济逻辑:若大户所投资本的变动对合作社总产出的边际影响更大,那么,资本相对于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程度显然更高。如果农户所投劳动的变动对合作社总产出的边际影响更大,则农户劳动在合作社的重要程度更高。结合(47)式的经济含义,本文发现,最优分成合同中的分成比例将取决于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程度。 基于上述分析,可推出以下命题: 命题2:社会总盈余的分配由参与人投入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对于总产出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在合作社内部,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越多,对绩效影响越大,谁就在最终产出的分配上占优,反之则反。如果两者的投入对产出的重要程度趋于一致,则两者分享盈余的比例就趋于相等。 三、案例研究:来自山东省寿光市农业合作社的经验观察 下面将利用山东省寿光市农业合作社的调查案例对上述命题1和命题2进行检验。 (一)燎原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农户” 燎原合作社的前身是一个小型酵素菌厂,位于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该镇上世纪90年代就成了远近闻名的蔬菜种植基地和集散地。后来,在国家相关政策扶持下,酵素菌厂发展成燎原果菜生产基地,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合同把农户家庭生产纳入其果菜生产体系。在基地运转初期,由于资金匮乏,规模扩大受限,加上基地和农户之间的合同并不能有效治理双方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也无法化解价格波动造成的彼此的违约风险,基地持续亏损。为防止道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在多方努力下,燎原果菜生产基地把“公司+基地+农户”合同改造成“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农户”合同,并通过“农超对接”方式和超市建立起稳定的交易关系。 调查发现,在龙头企业和农户组建合作社之后,双方缔结什么样的辅助性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社所(生产)经营的蔬菜和果品的生物和物理属性,以及缔约双方所预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分布特性。正如在燎原合作社所观察到的合同缔结过程,龙头企业和农户均倾向于通过设计“双重合同”来最大化其利润(收入)目标,最小化其各自的交易成本,并尽可能规避各类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生产经营方面,由于燎原专业合作社所经营的各类蔬菜和果品都有其特定的生产周期,对包装、保鲜、储存、运输有着特殊要求,缔约双方更倾向于采用分成合同来共同承担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事实上,从笔者对山东省寿光市实地考察所得到的燎原合作社的经济逻辑与前述命题1所展现的经济逻辑是非常吻合的。 (二)富昌合作社的“反租倒包” 这里来探讨山东省寿光市富昌合作社。首先要关注的仍是合作社的起源和结构形态。在前文有关燎原专业合作社的讨论中不难发现,决定合作社内部结构的基本因素包括资本、土地以及这两种要素的“可获得性”;此外,所从事产业的自然性质和预期市场风险也会影响合作社与社员双方所缔结的合同形式。经验观察和理论分析均证实了这一点。 据调查,山东省寿光市富昌合作社的发起人在合作社成立前就拥有私人盐业公司和化工厂,凭借雄厚的财力和极强的游说能力,该发起人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借助基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获得了600亩土地的承包权,随后就把这600亩土地改造成各类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建成整齐、规范、成体系的温室,前后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基地作为初始条件,山东寿光市富昌合作社于2008年正式成立。其发起人与其他缔约方通过“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合同形式实现了如下目标:其一,吸纳周边农户入社。这些社员把自己拥有经营权的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则按每亩500~600公斤小麦的价格补偿入社农户,其计算方法与燎原合作社支付给入社农民的土地价格相同。依此方法,合作社在自有基地600亩土地的基础上,又获得了500亩土地的经营权。其二,通过形式不一的合同组合土地、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以获得相对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富昌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最大的区别是采用了“反租倒包”的合同形式。它采用的承包方式分为两种:第一,蔬菜种植采用固定租金合同承包给社员,其风险由社员自己承担。同样是经营蔬菜,为什么燎原专业合作社采用的是双方风险分摊的分成合同,而富昌合作社采用的却是风险“偏摊”的固定租金合同?实地调查发现,富昌合作社的社员多是远近闻名的种植能手,对蔬菜生长习性、销售渠道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其预期收益远大于可能的风险损失,他们更倾向于与合作社签订固定租金合同。因此,富昌合作社的签约过程并未违背前文命题2所体现的经济逻辑。第二,葡萄种植采用分成合同(一般是三七分成,即合作社七成,社员三成)承包给社员,种子、肥料由合作社提供,包括葡萄在内的各类果品和蔬菜的质量检测、收购、出售由合作社负责。显然,分成合同意味着合作社和承包户共同分摊了生产经营风险。承包户从合作社获得大棚使用权后,如果人手不够,会从合作社外部雇佣工人,并向工人支付固定工资。合作社每年所得利润按社员入股比例分红。 (三)凯瑞土地合作社的“企业+雇员”模式 山东省寿光市凯瑞土地合作社(以下简称“凯瑞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其前身是蔬菜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员只在销售环节进行松散的合作。凯瑞合作社拥有耕地1500亩,这些耕地大部分是从社员手中流转过来的。王高五村村主任王永强任该社理事长,在建立合作社之前这个理事长就经营着建材厂和化工厂。王永强是个能人,又担任村主任,在村里有很高的威望,加上他拥有雄厚的资本,有能力动员农户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实地调查发现,土地合作社的关键在“土地”,其发起人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把土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经营,以突破农地的制度约束和农村的信贷约束。凯瑞合作社的产业选择也非常独特,它主要种植药材,其经济价值远高于粮食作物,预期利润十分可观。 凯瑞合作社和农户所签合同主要有如下两种形态: 第一,农户与合作社所签订的土地合同。这个合同与燎原合作社和富昌合作社与入社农户所签的合同类似,“地权转让”成了合作社的制度基础。农户以每亩600公斤小麦的价格把土地流转给合作社从而成为合作社社员,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并不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保有社员资格,入社农户的劳动力总是倾向于外出务工。 第二,农户与合作社所签的工资合同。入社农户的青壮年劳动力多半到外地打工,留守在村庄的都是年龄偏大(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他们作为雇员为合作社工作,与合作社签订工资合同,日薪每天70元。 据调查,凯瑞合作社只是希望借助“合作社”这个外壳获得农户土地和各种政策上、信贷上的优惠,本质上仍实行企业化运作。作为合作社发起人的王永强,既拥有充足的资本,又具有经营才能,在创建合作社初期投入了大量的专用资产,他更愿意以一个相对低的固定工资雇佣年龄偏大的劳动力,合作社与农民签订工资合同的交易成本非常小,并没有动机去选择交易成本更高的固定租金合同和分成合同。根据巴泽尔的产权理论,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界定,造成变化性的参与方就必须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随着某参与方对产出的边际影响上升,该方就要承担更多的变化所造成的后果,他就应当成为最大的剩余索取者。如果土地是均质的,而劳动是异质的,那么,应订立固定租金合同;如果劳动是均质的,而土地不是,就应订立工资合同(巴泽尔,中文版,1997)。在凯瑞合作社这个案例中,劳动基本上是均质的,土地也是均质的,但合作社发起人所拥有的资本与社员所拥有的土地是异质的,而且双方在实力上相差悬殊。那些能力不高、年纪偏大的劳动力难以找到其他就业机会,其谈判地位明显弱于合作社。虽然双方签订工资合同,合作社要完全承担生产经营风险,支付极高的监督成本等,但农村相对城市而言是个静态的社会,具有人格化特征的声誉机制大大降低了双方(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结合成本—收益核算,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工资合同是最优选择。凯瑞合作社与社员签订各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验证了前文的命题1和命题2。 本文基本的结论就是,当所经营农产品风险很大时,合作社中的大户和农户将选择缔结分成合同;当所经营农产品风险相对较小时,合作社中的农户和大户将选择缔结固定租金合同。在合作社内部,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越多,对绩效影响越大,谁在最终产出分配上所占比例就越大,反之则反然;如果大户和农户的投入对产出的重要程度趋于一致,则双方分享盈余的比例就趋于相等。 本文作者感谢山东省寿光市政府办公室对本文研究调查的全力支持,同时感谢王剑锋、陈孝伟、雷鸣对本文的评论。 ①近年来的相关文献可参阅黄宗智(2010[a],2010[b]),Douglas and Lueck(2008),杜吟棠(2002,2005),黄志宏(2006),郭红东、蒋文华(2007),郭红东等(2011),苑鹏(2008),张益丰、刘东(2008),旋晟等(2012),黄胜忠等(2008),张晓山(2009),潘劲(2011),徐旭初(2012),黄勇(2013),于华江等(2006),李建军、刘平(2010),马丁丑等(2011)和聂辉华(2013)。 ②一般认为,理论分析上的这种狭隘性来源于Stiglitz(1974)、Braverman and Stiglit(1986)、Cheung(1968)以及巴泽尔(1997)在学术界的巨大影响。 ③此处“科斯逻辑”主要指片面强调以产权私有化为取向的改革,忽略历史逻辑起点和路径依赖对改革的影响。该分析逻辑来源于科斯有关企业性质和交易成本的理论,单一地以产权明晰作为改革的重点。 ④A表示综合技术水平,代表由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互补性、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等因素对产出增加的影响。因它不影响本文结论,后文将其标准化为1。 ⑤此处的技术指的是经济学含义上生产函数的形式,即Q(l,k)。标签:农业合作社论文; 农业论文; 合同风险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经济风险论文; 三农论文; 寿光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