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字句和“给”字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字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句式是通过词类来表示的,不同的词类序列代表不同的句式。(朱德熙1980:175)例如与“在”字相关的句式:
(1)a.在黑板上写字(→ 把字写在黑板上)
b.在飞机上看书(→ *把书看在飞机上)
如果把“写”和“看”划归动词的两个不同的小类Va和Vb,(a)和(b)在是否能转换成把字句上的差别就可用两个不同的句式来表示:
a.在+N'+Va+N
b.在+N'+Vb+N
在语义上,Va含有“附着”义,Vb不含有“附着”义。类似的分析适用于与“给”字相关的句式:
(2)a.给校长写了一封信(→ 写给校长一封信)
b.给爸爸炒了一个菜(→ *炒给爸爸一个菜)
把“写”和“炒”分别划归动词的两个不同的小类V[,甲](含给予义)和V[,乙](不含给予义),也就说明了(a)和(b)的差别。(参看朱德熙1979,1990)
通过分小类来表示不同的句式确实能说明许多语法现象,如句式之间的变换。但是这种做法也有它的问题和局限。
问题一,光是分小类,还有许多相关的语法现象无从作出说明,有一些应该作出的概括也无从作出概括。先看说明不了的现象:
(3)a.我在黑板上写了几个字→ 我写了几个字在黑板上
b.我在黑板上写字 → *我写字在黑板上
同样是动词“写”,为什么宾语名词带数量词时句式可以转换,不带数量词就不能转换?
(4)a.我给她写一封信我写一封信给她我写给她一封信
b.我给她写了一封信 我写了一封信给她 *我写了给她一封信
为什么动词后加上“了”句式转换就受限制?下面是范继淹(1982)指出的现象,“在”字后的名词一变,句式转换就受限制。
(5)a.在墙上写字 → 把字写在墙上
b.在书房里写字→ *把字写在书房里
再说分小类概括不了的语法现象。为便于说明,本文把考察范围集中在由单音节的及物动作动词(它们是最典型的动词)构成的“在”字句(Z句)和“给”字句(G句)。可以发现“在x”和“给x”在句式中的分布有很大程度的对应:(S、V、O分别表示“施事主语、谓语动词、受事宾语”)
(6) “在”字句“给”字句
Z1 在xSVO
在黑板上我写了 (G1) 给xSVO 给你,我买了一
几个字所房子
Z2 S在xVO
我在黑板上写了
G2
S给xVO 我给你买了一所
几个字房子
Z3 SVO在x
我写了几个字在
G3
SVO给x 我买了一所房子
黑板上给你
Z4 SV在xO
我写在黑板上几
G4
SV给xO 我卖给你一所房
个字 子
Z2' S在VO
我在写字 G2' S给VO
你给来封信
Z4' SVxO我放桌上一盆花
G4' SVxO我卖你一所房子
G1一般不存在,只有在特别强调x(加特殊重音)时才能说,所以放在括号里。Z2'和G2'可看作Z2和G2的压缩形式(我在[那儿]写字,你给[我]来封信),Z4'和G4'是Z4和G4的压缩形式(我放[在]桌上一盆花,我卖[给]你一所房子)。不仅总体上有工整的对应,局部的对应也很明显。先看受事宾语(O)带不带数量词。Z1/Z3/Z4里的O要带数量词(不带只能是黏附形式),Z2里的O可以是光杆名词;同样,G1/G3/G4里的O也要带数量词,G2里的O可以是光杆名词。(分别参看范继淹1982和朱德熙1979)
(7)*在黑板上我写字*给你,我买房子
我在黑板上写字 我给你买房子
*我写字在黑板上*我买房子给你
*我写在黑板上字*我卖给你房子
再看动词表已然语态用的是简单形式还是复杂形式。Z1/Z2/Z3里的V要加“了/过”,Z4只能是光杆动词;同样,G1/G2/G3里的V要加“了/过”,G4只能是光杆动词,已有(6)的例句为证。(注:Z4和G4如果加“了”须加在“V在”和“V给”后,一般要把O提前,例如“我把那几个字写在了黑板上”,“我把那所房子卖给了你”。)动词分小类并不能对这许多对应作出相应的概括。
问题二,分小类经常跟词义搭配纠缠在一起,难以分得清。照例说,按分布分小类是句法问题,词义搭配是语义问题,两者应该分开,但事实很难做到。举例来说,
(8)a.写给我一封信
b.*写给我一副春联
按朱德熙(1979),动词“写”(V[,甲]类,含给予义)可以在V[,甲]+给+N'+N句式里出现,如(8a)句。动词“沏”(V[,乙]类,不含给予义)不能在这个句式里出现,即“沏给我一杯茶”不合句法。(8b)句不合格可以说只是词义搭配问题,不是句法问题(按朱先生的说法是“写”类动词的词义有“不确定性”,有时表示“给予”,有时不表示“给予”),有(8a)的存在已足以说明“写”属于V[,甲]。但是看下例:
(9)每一回他都给我沏杯红茶,这一回他沏给我一杯龙井。
至少有一部分人认为(9)可以说,就像有一部分人认为(8b)也可以说一样。既然有(9)存在,也就没有理由不把“沏”同样划归V[,甲]。问题的实质在于,词类区别和词义搭配虽然大致可以区分,但并没有明确的分界。实际上,从典型的给予动词到典型的非给予动词这两端之间是一个连续统。如果考察动词在A式V+N+给+N'(送支笔给我)、B式V+给+N'+N(送给我一支笔)、C式V+N'+N(送[给]我一支笔)三式(这三式的“给”都出现在动词后)中的分布,可以发现从左下到右上呈现一个斜坡:(注:朱德熙(1979)认为“寄”类跟“写”类的分布完全相同(164页),其实不然。)
A式 B式 C式例句
卖类 +++
卖一所房子给他/卖给他一所房子/
卖他一所房子
寄类 ++± 寄封信给他/寄给他一封信/*寄他一
封信,汇账上10万块钱
写类 +±
-
写封信给他/写给他一封信,*写给他
一副春联/*写他一封信
炒类 +--
炒一个菜给他/*炒给他一个菜/*炒他
一个菜
既然有小类分不清的情形,也就无法用不同词类序列的句式来说明(8)这样的语法现象。
问题三,根据“在”和“给”在句中出现的位置可以给动词分小类,但我们还可以选用各种各样其他的分布标准来给动词分小类,实际上这样的工作也不断有人在做。例如还可以按“到x”和“向x”出现在动词前还是动词后给动词分出不同的小类来,并赋予不同的语义特征。(注:“到”和“在”有时能互换,如“把东西放在/到柜子里”,但不是总能互换,两者词义有区别。参看郭熙(1986)。)根据“在”和“给”的分布,动词“写”已经有了“附着”和“给予”两个语义特征,根据其他的分布标准又可以给“写”加上许许多多别的语义特征,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将是一个动词一个类,因为没有两个动词的分布和语义特征会完全一样。我们不是一概反对给动词分小类,一些重要的小类是应该分的。语法研究的目的原本是想以简驭繁,用简明的规则说明繁复的现象,分小类也是出于这个动机,然而不断分小类的结果是适得其反。可以设想,儿童在短时期内习得语言,肯定不是靠掌握每个动词的全部分布特征或语义特征,而是掌握一些简单明了、适用性很普遍的原则。
2.句式是“完形”结构
本文力图说明的观点是,不同的词类序列代表不同的句式,但是句式并不等于不同的词类序列。一个句式是一个“完形”(Gestalt),即一个整体结构。只有把握句式的整体意义,才能解释许多分小类未能解释的语法现象,才能对许多对应的语法现象作出相应的概括。心理上的“完形”,有人称之为“图式”(schema,Rumelhart 1975),“框架”(frame,Fillmore 1982),“理想化的心理模型”(idealized cognitivemodel,Lakoff 1987)等,名称虽异,实质相似,都是一个整体性的心理意象。对事物作“完形的”感知,是不对其组成部分作分析的感知,只要在整体特点上得以保持,部分的变异无关紧要。这在音乐的感知中最为明显,节奏或曲调是作为乐音的一定“式样”而整个被感知的。
“完形心理学”的一条重要原理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因此句式的整体意义不等于各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整体可能有这样一些属性,它们不是从对组成部分的分析中推断出来的,因此不能通过对各部分的分析来认识整体的全部性质。举例来说:
(10)玲玲送老师一束花。
分析的结果,“玲玲”是名词作主语,“送”是谓语动词,“老师”是名词作间接宾语,“一束花”是名词组作直接宾语。到此为止,我们并不能得出整个句子的意思是玲玲送给老师一束花。有人会说,可以继续分析,“玲玲”是施事,“老师”是与事,“一束花”是受事,这样不就理解了整句的意思?其实这是把过程弄颠倒了,这样的语义分析实际上是在已经知道整句话所表达的意思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如果不知道(10)这样的双宾语句整体表达的意思是某人把一样东西从自己这儿转移到另一个人那儿,如何能够分析得出施事、受事、与事来呢?
从部分到整体和从整体到部分,这是思维过程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按照“完形心理学”的观点,整体往往比部分更显著,更容易引起人的注意,也更容易处理和记忆,只有把握住整体才能把握住部分。与其说句式的整体意义取决于组成部分的意义,不如说组成部分的意义取决于句式的整体意义。
3.句式整体意义的认知基础
问题是句式的整体意义又是如何产生的。为此有必要了解心理上的“完形”是如何形成的。心理“完形”的形成至少有“相邻”和“相似”的原则在起作用(Anderson 1985)。例如:
图(a)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8条孤立的平行线,而是两两成对的4对平行线这样一个完形。也就是说,“4对”这个整体知觉不是8条线简单相加的结果。这是因为人在认知上倾向于把相邻的两个成分看成一个单位。图(b)虽然竖列的成分相互挨得近,但我们倾向于把此图看作5行,即O行和×行的交替,而不是看作5列。这是相似原则在起作用,行的成分相似,人倾向于把相似的成分看成一个单位。
句式的整体意义是如何形成的呢?我们认为有以下一些基本的认知原则在不同的概念域中反复地起作用。
1)顺序原则
如果B在A之后,C在B之后,那么A、B、C是一个序列,而不是一个无序列。在空间域是一个序列,在时间域和其他的概念域也是一个序列,例如我在画这个图时,顺序是先画A,其次B,最后C。
2)包容原则
如果B包容在A之内,那么A就不可能包容在B之内。“容器”和“内容”的关系是认知上最基本的关系之一,例如,如果首饰盒在衣箱内,那么衣箱就不可能在首饰盒内。
3)相邻原则
相邻的两个成分倾向于组成一个单位,如上面图(a)平行线所示。具体的距离是这样,抽象的距离也是这样:小王和他妈妈之间的距离要比小王和他同事的距离近,小王和他妈妈因此是“一”家人。
4)数量原则
认识数量上的多和少是人的基本认知能力之一,数量的概念在各方面都存在。三个苹果比一个苹果“多”,是因为我们拿起三个比拿起一个要付出较“多”的力气,吃下三个要比吃下一个付出较“多”的时间,甚至看到三个要比看到一个激活视网膜上更“多”的神经细胞。难怪英语一个苹果是apple,三个苹果就是apples。
根据上述认知原则,上一节列出的“在”字句和“给”字句具有如下的整体意义:
“在”字句“给”字句
Z1 在xSVO
在某处所发生某 (G1) 给xSVO (对某受惠目标
事件
发生某事件)
Z2 S在xVO
在某处所发生某
G2
S给xVO 对某受惠目标发
动作 生某动作
Z3 SVO在x
动作作用下事物
G3
SVO在x 惠予事物转移并
达到某处所,动达到某终点,转
作和达到是两个移和达到是两个
分离过程 分离过程
Z4 SV在xO
动作作用下事物
G4
SV在xO 惠予事物转移并
达到某处所,动达到某终点,转
作和达到是一个移和达到是一个
统一过程 统一过程
顺序原则可以说明Z1/Z2和Z3/Z4之间的区别,同样说明(G1)/G2和G3/G4之间的区别。“给x”在动词前表示预定的目标(Goal),在动词后表示达到的终点(Destination)。目标总是在行动之前先行设定,理应位于动词之前;终点总是在动作之后才能达到,理应位于动词之后。对“在x”相对动词的位置可作类似说明。G1不存在的原因是:事件的发生一般不会有一个预定的目标,而动作可以有一个预定的目标(G2)。我们只会说“为一预定目标我做了一件事”,一般不会说“为一预定目标发生了一件事”;事件和动作的区别下面再说。上面(6)中的G1,“你”加特殊重音的作用就是使一般没有目标的事件也有一个目标。事件可以在某处所发生(Z1)。
包容原则可以说明Z1和Z2的区别,同时说明(G1)和G2的区别。按范继淹(1982),Z1的“在x”是外层结构,Z2的“在x”是内层结构,差别是施事主语S在不在“在x”的包容范围内。“事件”和“动作”的区别之一是:一个事件包括动作和动作的全部参与者,尤其要包括施事(S),不带S的VO只能代表一个动作,不能代表一个完整事件;例如,“他打我”是一个事件,“打我”只是一个动作。SVO能代表一个事件,在Z1里这个事件在某处所发生;在Z2里只是动作VO在某处所发生。对(G1)和G2的差别可作类似说明。包容范围引起的差别可引用范继淹(1982)中的例子:
(11)a.在院子里,爷爷在乘凉,妈妈在洗菜。
b.爷爷在院子里乘凉,妈妈在洗菜。
(a)爷爷在乘凉和妈妈在洗菜都发生在院子里,(b)乘凉一定发生在院子里,妈妈洗菜不一定发生在院子里,另须说明的是,这里是指事件或动作发生的处所,与事件或动作参与者的处所无关:
(12)Z1在第三页上我删了两句话。
Z2我在飞机上看见了长江大桥。
“我”不在第三页上,是“我删了两句话”整个事件发生在第三页上。长江大桥不在飞机上,是“看见长江大桥”整个动作发生在飞机上。同样,G2“对某受惠目标发生某动作”也与动作的参与者是否是惠予终点无关:“我给他赔了十块钱”是“我替他赔钱”的意思,“他”是“赔十块钱”这个动作的受惠对象,但并不是“十块钱”的实际收受者。
相邻原则可以说明Z3和Z4的区别,同时说明G3和G4的区别。G3转移和达到是两个分离的过程,所以动词V和“给x”不相邻,中间隔着一个O;G4转移和达到是一个统一的过程,所以动词V和“给x”相邻,“V给”几乎组合成一个复合动词,“给”可读轻声。对Z3和Z4的区别可作类似说明,“V在”是一个复合动词,“在”一般读轻声。其他例证:
(13)a.他写了一封信给我,让我转交给你。
b.*他写给我一封信,让我转交给你。
(14)a.我曾经送一件毛衣给她,她不收。
b.*我曾经送给她一件毛衣,她不收。
(14a)“一件毛衣”和“她”之间隔开,所以语义上“她”和“一件毛衣”之间不一定已有领有关系,(14b)“一件毛衣”和“她”紧挨着,语义上已有领有关系。(13)可作类似解释。
数量原则能同时说明Z4和Z4'之间、G4和G4'之间的区别,还能同时说明Z2和Z2'之间、G2和G2'之间的区别:
(15)G4我写给你一封信。
G4'我卖[给]你一所房子。
“卖”是典型的给予动词,有固有的给予义,从信息传递上讲给予义是个默认值(default value),“给”字实际上是多余的,所以G4'“给”字可以不出现。“写”不是典型的给予动词,给予义不是默认值,所以必须有“给”字出现。对Z4和Z4'的区别可作类似说明,就看附着义是不是动词词义的默认值。
(16)Z2 我在厨房做饭
Z2' 我在做饭→我在唱歌
一般说Z2的“在”是表处所的介词,Z2'的“在”是表进行语态的助词,但两者的界线并不是很明显,后者是由前者语义上进一步虚化而来的。虚化是个渐变的过程,A虚化为B,总是可以找到一些成分在演变的某个阶段既有A义又有B义。在“我在做饭”这样的句子里“在”字实际兼有时间义和空间义,因为有数量原则的作用:做饭一般总是与特定的处所(厨房)相联系,厨房是信息传递上的默认值。当“在”的使用扩展到不跟特定处所相联系的动作时,似乎就只具有时间义了,如“我在唱歌”,但仍可在“在”后加个虚指处所“那儿”,说“我在那儿唱歌”。对G2和G2'里的“给”字可作类似的说明,G2'的给予对象是无言自明的默认值(祈使句“你给来封信”)。
4.解释面和概括力
上一节大致已经说明,从基本认知原则出发确立句式的整体意义,这种做法能对一些语法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应有的概括。这一节进一步说明,跟光从分布出发分小类的做法相比,这种做法的解释面要宽得多,概括力要强得多。
朱德熙(1979)认为各类动词都可进入句式G3(朱文的S2),其实不3然,例如“教”可以进入G4(朱文的S1),但不能进入G3(见赵元任1968:5.4.6.3):
(17)教给他一课书*教一课书给他
托付给他一件事 *托付一件事给他
告诉给你一件事 *告诉一件事给他
“教”等动词虽然表示“给予”,但转移和动作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因为有“相邻原则”,所以不能进入G3。(注:朱德熙(1983)已注意到动词不能进入G3的情形,如:*唱个歌给我(唱个歌给我听),*讲个故事给他(讲个故事给他听)。他认为动词宾语“歌”、“故事”不是实体,是不能给予的。)
跟单音节动词相比,双音节动词很难进入Z4句式(范继淹1982,张赪1997),也很难进入G4句式,原因是单音动词加上“在”或“给”容易合成一个复合动词。(董秀芳1998)
范继淹(1982)指出一个现象,表示进行语态,Z1要用复杂动词形式(如加“正在”),Z2可用光杆动词:
(18)在楼上,他们正在开会(*他们开会)。
他们在楼上开会。
原因如上一节所述,Z2里的“在”兼有空间义(表处所)和时间义(表进行),根据数量原则就没有必要再加“正在”这样的字眼。范文还指出“在x”出现在动词后的句式没有进行语态。例如一般不说“他正在种几棵花儿在院子里”(Z3)和“他正在种在院子里几棵花儿”(Z4)。原因在于,Z3和Z4都有已然的意思(见下),跟进行语态相冲突。
回到第1节提到各句式中名词宾语带不带数量词的问题。前面讲事件和动作的区分,事件不仅要包括动作和动作的相关参与者,典型的事件还要求参与者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或物,“他种了几棵花儿”是个已然事件,因为带数量的名词组“几棵花儿”代表个体;“他种花儿”就不像个事件,因为光杆名词“花儿”是个抽象的类名。而动作对宾语是不是个体名词没有要求,“种花儿”和“种几棵花儿”都是动作。这也跟事件总是带有“已然性”有关。宾语带上数量词,整个动宾词组才表达一个时间上“有界”的概念,才有已然性。(参看沈家煊1995)这就解释了为什么Z1和(G1)句式的宾语要带数量词,Z2和G2的宾语可以是光杆名词。那么,为什么Z3/Z4和G3/G4的宾语也要带数量词呢?因为这些句式都是表示在动作作用下事物达到或转移到某终点这样一种结果,也都有“达成”或“已然”的意味。(注:范继淹(1982)认为Z3、Z4的整体意义是指“动作达到的处所”。这个论断对不及物动词句也许适用,对及物动词句不适用。“他扔了好些脏物在院子里”,扔的动作可以发生在屋子里,只有脏物达到院子里。)
再回到动词表已然语态用简单形式还是复杂形式的问题。“以动词的光杆形式表示未然,是汉语句法的通则。”(范继淹1982:74页)例如“我写个名字在上头”,“我打一件毛衣给你”。表示已然一般要用动词的复杂形式,常见的是加“了/过”。为什么惟有Z4和G4可以不加“了/过”呢?Z4和G4的整体意义是指动作作用下事物达到某终点,而且动作和达到是一个统一的过程,达到终点已经包含完成或已然这一层意思。也就是说,复合动词“V在”和“V给”已经有已然的意思,(注:参看沈家煊(1995),复合动词“V在”“V给”在时间上是“有界的”,而光杆动词V在时间上是“无界的”。)根据数量原则就不必再加“了/过”。如果动作和达到是两个分离的过程,如Z3和G3,那么代表动作的动词本身并没有已然的意思。
这样的解释还可以打破词类的界线,避免划类上的一些困难。例如前面(16),我们不必纠缠于“我在做饭”里的“在”究竟是助词还是省去处所词的介词。介词和动词的纠葛也是一样。朱德熙(1979)按动词在“给”字句中的分布给动词分小类时,不得不把介词的“给”排除在外。例如,说“卖”类动词(有给予义)不能在G2句式(朱文的S3)出现,就得把“我给他卖了一辆车”和“我给他送了一封信”中的“给”算作介词排除在外,不然分布模式就无法建立。问题是介词和动词的界线不容易划清楚。一般认为动词“给”表示给予,介词“给”表示服务。但是给予可以看成是服务的一种方式(朱德熙1979a:159),反过来服务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抽象的给予(可以说“给予周到的服务”)。语义上给予和服务没有严格的分界,动词“给”和介词“给”也就没有严格的分界。实际上在确定“给”的词性时各家的意见很不一致。朱德熙(1979)看成是动词的“给”在《现代汉语八百词》里都算作介词。用句式的整体意义可以对“给”(不管是动词还是介词)作出统一的解释:
(19)a.我给他还了本书我给他递了一支笔
b.我给他还回去一本书我给他递过去一支笔
c.我给他还了个礼我给他递了个眼色
在我们看来,这些句子都属于G2句式,整体意义是“对某受惠目标发生某动作”。至于动作的参与者是否是事物转移的终点,句式本身并没有规定,而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a)里“他”是动作“还一本书”、“递一支笔”的受惠者,不是“一本书”、“一支笔”的收受者,不妨说这里的“给”是介词表服务。(b)既可以是表服务也可以是表给予,“他”可以理解为“一本书”、“一支笔”的收受者,“给”或是介词或是动词,原因在于句中多了一个趋向补语“回去”“过去”,趋向补语的作用除了表趋向,如前所说还有“达成”的含义。(c)一般只能按给予理解,“他”是“一个礼”、“一个眼色”的收受者,“给”既是介词又是动词,原因在于“还礼”和“递眼色”已成固定搭配,融为一体,“他”是“还礼”、“递眼色”的受惠目标也就同时是“礼”和“眼色”的收受者。类似的例子有:
(20)a.我给他寄了五十块钱
b.我给他还了五十块钱
(a)可以理解为给予也可以理解为服务,(b)只能理解为服务,尽管“寄”和“还”都可划归“给予”类动词。可以这样来解释:动作寄和钱到达终点是两个分开的过程,因此“他”才有可能成为钱到达的终点;而还钱是一个统一的过程,而且有既定的收受者,原来跟谁借的就还给谁,所以“他”不可能成为钱到达的终点。
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摆脱小类区别和词义搭配有时不易区分的困难(见第1节),对两类现象作出统一的解释。
(21)a.把画挂在书房里
b.*把字写在书房里
这样的“把”字句可看作Z3或Z4的变体,也表示动作作用下事物达到某处所。正如范继淹(1982)指出的,(b)句不成立显然不是由于动词的类别不同,“挂”和“写”都有“附着’的语义特征,关键在于室内挂画儿通常是挂在墙上,达到的处所明确,而室内写字,可以写在纸上、墙上或其他地方,达到的处所不明确。
语法研究,有人会有这样的疑惑:如果词类(不管大类还是小类)真的划不清,边界都是模糊的,还怎么讲语法?我们的回答是:讲语法光有分析是不够的,还需要综合。分析是借助整体的各组成部分的差异来把握整体的性质,但是整体的性质往往不是靠各组成部分的差异就能完全掌握的。(沈家煊1998)好在除了区分词类(大致是分得清的),人还有把握句式整体意义的能力,句式整体意义的产生又有基本的认知原则作基础,是有理可据的,两者结合起来,就能对看上去复杂无比的语法现象作出完善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