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唐金成 张 杨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纠纷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损害患者以及医疗机构的合法利益。医疗责任保险是完善医患纠纷调节机制以及建设“平安医院”的重要途径。广西属于首批试点医疗责任保险的省区之一,颁布了相关条款条例,但数年来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其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本文从多角度分析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患者因素,并提出加快发展广西医疗责任保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政策建议;广西;保险机构
一、广西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首批试点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省市之一。有学者认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支公司在1989年所提出的仅适用于邕宁县当地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开创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先河(张瑞华等,2015)。多年来,广西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势头微弱,直至2016年,自治区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的精神,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目标是在2016年年底前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全覆盖(广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与此同时,自治区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如卫生院、卫生所等积极投保,以降低医疗机构以及执业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并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保。
2)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得到切实巩固。2011年,青海、甘肃、四川、西藏通过“两基”国检,标志着九年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全面普及。各地认真抓好“控辍保学”工作,稳步提升贫困地区教育教学质量,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2%,贫困地区适龄儿童“有学上”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仪器:RACE GC ULTRA气相色谱仪,美国Thermo Fisher公司;HWS-24电热恒温水浴锅,上海恒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旋转蒸发仪,德国IKA集团。
2016年年初,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桂卫发〔2016〕3号),计划为全区484家医疗机构提供金额高达7.14亿元的风险保障,该工作得到了各地卫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中标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中汇国际和中惠保险两家经纪公司认真开展承保与理赔工作,全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工作取得良好进展。
廖:那时没有人高喊“科普”口号,但有科普之实;现在喊口号、吃科普饭的人越来越多,但盛名之下,其实、其质又如何呢?这才是最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玉米种子贮藏期间发芽率的变化,反映了种子贮藏的好坏,如发芽率迅速下降,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在种子发芽率正常情况下应3个月检查一次,最后一次应在种子出库10天前后。种子温度和含水量不稳定的,应根据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但相关数据表明,广西各市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柳州市和防城港市已实现辖区范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参加投保,并已实现100%全覆盖的目标(全覆盖仅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桂林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投保率达88.3%;崇左市医疗机构投保率为84.2%。此外,桂林市卫计委联合桂林市司法局还出台了《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将医疗责任保险参保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严格执行,使桂林市取得了68所乡镇卫生院与118个村卫生室也参加统保的好成绩,而其他城市医疗机构的投保率相对较低。
每学年的人事安排,我都要认真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在确保学校整体工作的基础上,尽量满足个人的工作愿望;在学校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我都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征求教师的合理建议并融入管理制度。青年教师需要成长,学校就为他们找师傅;骨干教师追求高层发展,我就为他们搭台子。对那些默默无闻、脚踏实地工作的教师,我也给他们较大的工作空间,传递一份真切的信任。我认为,真诚地尊重教师,不但是爱事业的体现,更是一种管理智慧。
(二)存在问题
目前,广西医疗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存在两极分化现象,并且部分城市的工作进展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二,缺乏第三方调解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公正性不足。目前,广西部分城市设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为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提供法律援助与支持。但根据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网公布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13个地级市中,钦州市、玉林市、贺州市、河池市、崇左市尚未开设专业医调委;北海市实行的是公安部门与医疗机构联合,在医疗机构设立纠纷调解窗口与警务室等。此举虽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医患纠纷,但由于公安部门公务人员医学知识相对不足,窗口内专业人员又大多来源于医疗机构内部,无形之中会导致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对于过错判定等偏向医疗机构,因此缺乏一定的公正性。
第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不利于解决纠纷。根据我国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主要参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广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第三方调解机构、保险公司或专业律师也都将《侵权责任法》作为其理论根基,但在医疗过错鉴定方面,此法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不利于解决纠纷。
第三,保险公司险种设计单一,承保条款不够完善。一是险种设计过于单一。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针对医疗责任保险均设立了单一保险产品,并将其统称为“医疗责任保险”;而对于其保单保障内容则尚未详细划分,并且对任职医务人员缺乏区分对待,即在保费上没有明显差距,而这极易引发投保中的逆向选择行为。二是承保范围比较狭隘。有学者认为,根据主要保险公司发布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仅涵盖医疗事故,而将医疗意外排除在外(谭亭和蒲川,2009)。三是赔偿限额低。例如,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每人医疗责任基准限额为20万元,医疗机构累积限额从无床位医疗机构到三甲机构分别为4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但在发生医疗事故时,该赔偿限额已经捉襟见肘,无法满足巨额的医疗赔偿。四是保险销售渠道不畅,服务主动性不强。目前,广西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以网页自主购买及线下推销为主。但线上销售部分,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网上商城搜索“责任保险”时,发现其线上渠道并未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购买服务;线下渠道部分,由于广西以招标形式将自治区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交予中汇国际和中惠保险两家经纪公司,上述医疗机构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时,仅需与保险经纪公司或负责统保工作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保险公司进行对接即可。但实际上,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广西共有3203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广西医疗机构总数的94.2%,而这些医疗机构均不在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范围内。在广西各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职能部门较少的前提下,由于保险销售渠道不畅、保险从业人员服务主动性不强,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时,面临线上线下均无处购买的困境。五是部分城市投保率偏低,医疗机构投保积极性不高。虽然柳州市、防城港市、桂林市等市医疗机构投保率高,但来宾市、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百色市、南宁市等市医疗机构的参保率都在50%以下,来宾市、玉林市、钦州市的参保率甚至低于30%。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的20家医疗机构,除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科技大学附属医院等3家医院参加统保外,多数医院都未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二、广西医疗责任保险运行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
第一,领导层未能给予该险种足够的重视。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6年与中汇国际和中惠保险两家经纪公司开展合作以来,仅在2016年与两家保险经纪公司分别于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贺州市开展共计4次保险业务推进会,在行政上没有过多支持,仅将医疗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交给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承担,导致全区医疗责任保险推展进程缓慢。
第二,区内部分行政部门检查监督任务落实不到位,未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印发后及时落实各市公立医疗机构投保情况,强制力度不够。
第三,目前自治区实行自愿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模式(唐金成和周苏靖,2017),在市场供需失调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消极态度也会制约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第三,设立专业的医患调解中心,化解医患纠纷。如前所述,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地级市中,钦州市、玉林市、贺州市、河池市、崇左市尚未开设专业医调委;百色市等在对司法局医调委工作人员招聘时,对于其专业度要求不高;北海市实行的是公安部门与医疗机构联合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正性。因此,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部门出面,借助政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在全区范围内规定各市统一设立独立于医疗机构及社会大众的医患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保持中立状态。同时,应强化已有医调委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工作,重点培养具有医学、法学及保险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医调委相关部门面向社会进行招聘时,也应提高相应学历和专业门槛,并进行入职前的相关培训工作,保证每一位在岗人员都具备高效的纠纷处理能力。此外,还可以定期邀请广西医学界、法学界以及保险学界的专业老师,对部门内公务人员开展案例解析等交流讲座活动。概括而言,通过设立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简化纠纷及索赔流程,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二)保险经营机构层面
因此,建议把医疗事故、医疗失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均纳入保险保单条款范围,这种改革不仅符合责任保险中的“责任”一词,也符合现代保险的理论精神。站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角度,既能够保护患者权益,也可保障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人身权益。通过完善保险条款、扩大保障范围,既可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与投保积极性,亦可将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发挥到极致。
第二,保险经营机构的主动性不强(唐金成和林媚远,2018)。中汇国际和中惠保险两家经纪公司自中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以来,仅与各市开展过4次实际研讨活动,对自治区各市县医疗机构情况与现状缺乏深层次了解与摸索。此外,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方面,当前典型项目不在广西;中惠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责任保险方面主推电梯责任险和校方责任险,对广西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进重视不足。同时,各大保险公司虽均在广西开设责任保险部门,但实际上并未将发展重心放在医疗责任保险上,某些大型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甚至不足10人。
第二,完善法制,制定《广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例》。由于广西目前采取自愿投保的责任保险模式,虽然《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桂卫发〔2016〕3号)要求全自治区范围内二级以上(含)公立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但是多数医院都未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目前,根据已有医患纠纷案件数量、各医疗机构的投保意愿以及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率可以看出,目前已有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际上已经无法满足广西医疗市场需求,因此,需要自治区效仿国外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模式,实行强制投保,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时、按规定金额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一方面,可以降低医疗机构所面临的高额偿付压力;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通过强制统保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分散,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此外,由政府出面主导开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政府的影响力,对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或其家属实施无理“医闹”事件起到一定威慑或化解作用;强制要求各大医疗机构参加统保,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事故的平均处理成本等。同时,建议设立针对医疗事故的相关法规。目前,为应对在医疗过错鉴定方面的法律模糊区域,广西区政府可联合医学会、司法局等权威机构,共同针对医疗事故过错鉴定以及医疗纠纷处理等设立符合广西区发展现状的地方法律,并将条款在自治区部分城市或区县试行,待取得良好效果后再在全区范围推广。如此一来,不仅可以维护损害方权益,还可以将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具体落实到某一职能部门或个人,减轻医疗机构的舆论压力,同时为保险公司进行责任判定并核赔提供法律依据,使整个理赔流程更加公平化。
第四,由于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区范围内投保率较低,导致医疗责任保险的利润空间较小,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否需要继续加大其投保力度尚属未知,导致保险公司长期处于观望状态。
(三)医疗机构层面
由于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风险规避与侥幸心理,导致大型医疗机构认为其医务人员医术水平较高、医疗事故发生概率较小,因此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意愿不强。另外,由于多数医务人员工作繁忙,导致未能及时与负责医疗责任保险对接的科室、责任人等实现详细落实,最终造成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战线”冗长、效果不佳。
三、加快发展广西医疗责任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针对政府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成立专业发展委员会,扶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从广西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在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与干预,而是将广西医疗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交予医疗机构与保险中介公司承担。因此,政府可以考虑设立“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并在各市设立分支机构,通过提升部门内部人员对广西医疗事业以及医患纠纷等了解,重点关注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并通过走访等方式深入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其医务人员普及保险和法律知识,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2017年,广西404763名卫生人员中,乡村医生及卫生员有34147人,占比8.44%;34008家医疗卫生机构中,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所)等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32034家,占比94.20%。因此,广西区基层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意愿也需通过政府推动来不断提高。
第三,保险公司销售模式单一。医疗责任保险目前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以及发展人群,但在保费厘定合理的前提下,医疗责任保险依然发展困难,原因在于保险公司销售方式单一、未能有效普及医疗责任保险优势等。由于医疗机构风险管控意识不强,面对风险常抱有侥幸心态,缺乏有效的风险规避知识,因此若缺乏保险公司产品推介时的有效传导与解析,医疗机构很难走出其风险规避的误区,进而降低其投保意愿。
第四,广西针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唐金成和马新华,2008)。仅依照《侵权责任法》或医学会相关法条规定来审理相关案件,容易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模糊。同时,发生医疗事故时法条仅要求医疗机构履行赔偿义务而未具体落实到医务人员,导致医疗机构赔偿压力较大,医务人员缺乏相应的投保动力;就医疗机构而言,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而医疗机构在面对高额投保成本与不投保选择风险自担二者的权衡时,会由于其往年此类事件发生较少等降低投保意愿。
第四,通过媒体普及医疗责任保险知识。针对广西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率过低的情况,需要广西区政府加大力度,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鼓励各级医疗机构投保。例如,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报纸等手段,加大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并通过案例等方式向医疗机构更为清晰地阐述医疗责任保险的好处等。建议在广西区政府法制网等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网站开设“医疗责任保险”专题板块,从医疗责任保险的定义、保障范围、其他省市投保试点情况等以图、文、声的形式进行全面展示,以便让医疗机构与患者加深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并提高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实现缓和医患矛盾、减少纠纷、双方有所保障的目的。
肝肾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有“肝肾同源”之说,主要表现在精血相互滋生和转化,如果肝肾同时出现阴虚,易导致内热,引发更年期症状。
(二)针对保险经营机构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改进营销模式,完善服务体系。目前,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以网页自主购买及线下推销为主。而在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率持续走低且医疗机构缺乏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时,医疗机构很少会主动浏览各大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相关险种并积极投保,因此迫切需要保险公司改变或升级现有的保险营销模式。可以通过邀请保险行业权威教授等做客公司,对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营销培训或定期组织相关营销书籍学习等方法,不断改进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对于在自治区内已经营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也要对其服务进行升级、创新。在公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服务热情与服务质量不高对保险公司而言无疑会断送其发展空间。只有当保险公司在服务体系、服务质量等方面不断探索、不断进行优化时,才可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脱颖而出,进而提高社会知名度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的认知度,从而提高其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同时,各大保险公司虽均在广西开设了责任保险部门,但并未将发展重心放在医疗责任保险上。为应对医疗责任保险这一强需求的市场,保险公司应在责任保险部门内专设医疗责任保险项目组,对相关业务做出合理分析与规划,并对已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或个人提供资讯、投诉接待等服务,积极改进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保险公司也要与该市医调委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合作,为患者与医疗机构提供及时、便捷的调解服务。同时,积极跟进理赔服务相关工作,邀请医疗机构或个人等投保主体对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进行监督,保证理赔工作流程公平合理。
第二,尽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扩大保障范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如果发生与医疗事故无关的医疗纠纷,诊疗患者可向医疗机构要求索赔,并且当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遭受侵权损害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患者进行赔偿。而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条例中仅指明,当医务人员造成医疗事故并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代替医务人员履行限额赔偿义务,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相对狭窄,没有切实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医务人员正常履行其医务职责依旧可能产生纠纷。近年来,由于患者或其家属对赔偿金额不满而引发的“医闹”事件层出不穷,“暴力伤医”致医务人员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广西亦发生过暴力伤医致医务人员毁容事件。但目前已有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仅保障了医疗机构的偿付权益和患者的索赔权益,在发生诸如此类暴力伤医事件时,鲜有对医务人员进行保护的保险条款。
“领导和部门的态度”主要反映学校领导和其他管理层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以及学校评价职能部门操作的规范性和人性化。其中,“校长的重视程度”这一评价要素的认可度为高,“考评部门的态度”的认可度为中上。
第一,保险经营机构的服务无法及时跟进(朱晓卓,2015)。中汇国际和中惠保险两家经纪公司目前已在广西设立分公司,但其工作人员较少,且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首的保险公司理赔无固定办公地点,多数案件纠纷仍需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其理赔调解服务远未达到制度设计要求。
第三,强化险种创新,实施差异化保险产品和费率。目前,我国大型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均未对其进行差异化设定,而仅仅是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设立不同风险系数来厘定保险费率、收取保费,险种过于单一,不能满足每一层级医疗机构的保险需求。由于岗位、科室、同一岗位不同科室面临的风险不同导致相关保险需求不同。换言之,乡村医疗机构由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医疗设施不够先进等,导致其面临的医疗风险可能更大。因此,建议保险公司改变传统的保险费率厘定模式,结合不同地域的医疗特色与医疗发展现状,提供差异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目前自治区内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较少,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比较大,所以需要保险公司结合广西医疗卫生机构现状以及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综合考量,设计不同种类的差异化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这样既可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务人员的投保积极性,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投保,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获取更多保费,其事故理赔的平均成本也会降低。
第四,注重医学相关复合人才的培养。目前在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医疗责任保险核赔工作中,由于缺乏医学等相关专业人才,导致其医疗过错鉴定或责任承担等核定需要医学机构出具医疗过错鉴定书,而保险公司在此方面处于被动状态。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不同于传统商业保险的复合险种,其在出险理赔时涉及保险学、医学以及法学等专业知识,任职人员具有保险学知识储备远远不够,保险公司需要的是集上述三种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但复合人才培养期限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理赔经营的需要,因此,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在储备人才前期通过外聘专家等对其进行专业指导或开设培训课程等方式,实现责任保险部门员工的多元化发展。只有当保险公司将其人才培养多元化时,才能加强其保险服务,提高其核损、理赔服务质量,以满足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要求。
第五,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行业数据显得尤为重要。在厘定各地医疗责任保险费率之时,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容易导致保险费率厘定不合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低或理赔成本过高的情况发生。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将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乡村卫生室、医疗事故发生率、该地区人员死亡原因及死亡率等数据进行收纳整理,通过专业人员对该地医疗数据进行分析,进而厘定出合理的保险费率。同时,各大保险公司之间可以开展合作,借鉴日德等国组建保险业联合会的经验,将已有医疗数据进行互通,促进各大保险公司险种设计合理化,并开发更为科学的差异化保险产品,推动保险行业良性发展。
语文课外拓展阅读是语文课堂教学中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老师应该充分利用课外阅读的特点和优势来丰富小学课堂的形式和内容,做到真正以学生为本为学生考虑,努力培养小学生从小阅读的好习惯,让读书真正成为学生的乐趣源泉。
(三)针对医疗机构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是广西乃至全国医疗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水平的盲目自信容易导致其忽视医疗行为中固有的医疗风险。因此,医疗机构首先需要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意外保险等险种,转移医疗机构自身所面临的医疗风险,使执业医务人员可以将更多精力专注于医疗行为上,从而避免因担忧医疗事故发生而采取保守治疗等医疗行为,实现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共赢。
第二,医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其医务职责并严守其职业操守,对于患者病因病情等及时采取告知义务,并将所要采用的医疗方法及其附加风险如实告知病患家属,同时对于患者相关隐私进行保密,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从源头减少医患矛盾的产生。
第三,除响应政府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普及工作外,医疗机构内部应采取相关手段对其执业医务人员进行风险知识培训与普及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唯有从医疗机构自身开始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才会推动广西医疗责任保险平稳快速发展。
(四)针对患者方面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主要面向医疗机构,实际上仅医疗机构方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还远不足转移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共担风险才是最佳的保险模式。对此,国外发达国家在险种设计上已较为成熟,除发行以医疗机构为主要投保主体的医疗责任保险外,还有面向患者的住院意外保险等,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不仅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来申请补偿,还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其他险种来额外获得补偿,多方补偿可使患者获得更多保障,而不局限于固定限额的医疗责任保险。
5)以移动网络优化省实训基地及校内通信实训室为基础,采用“混合式”与“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采用任务驱动、分组教学、角色扮演等多种教学方法,运用微视频、设备实操、仿真演示等多种教学手段,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实现教与学、学与做的统一,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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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40.6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5477(2019)08-0056-06
收稿日期: 2019-04-22
作者简介:
唐金成,男,陕西蒲城人,广西大学商学院保险学教授、保险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保险与风险管理。
张 杨,女,天津人,广西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保险与风险管理。
(责任编辑:刘婵婵)(校对:H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