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修订的个税政策衔接工作_应纳税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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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新修订个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法修改了相应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以下简称[2011]46号公告)就相应条款修改后,如何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其主要内容及应注意问题提示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是修改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2011]4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税率表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表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二是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三是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二是明确了新标准和新税率的适用原则。[2011]4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如果某单位将8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9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9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10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9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8月份和9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或许在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1:现有甲、乙两企业。其中,甲企业于9月5日发放了本企业职工老张8月份工资4000元,乙企业于8月28日发放了本企业职工老王9月份工资3000元。根据[2011]46号公告规定,老张8月份工资在9月份才实际取得,则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老张应纳个税=(4000-3500)×3%=15元;如果上述工资是在8月份实际取得,那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应纳个税=(4000-2000)×10%-25=175元。而老王9月份工资在8月份实际取得,按照规定,这笔工资薪金所得归属期间为2011年9月份,虽然是在2011年9月15日前缴入国库,但其实际取得时间为2011年8月28日,即在2011年9月1日(不含)之前,则只能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只能为2000元,应纳个税=(3000-2000)×10%-25=75元;如果老王上述工资是在9月份实际取得,那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3000元<3500元,则老王不用缴纳个税。

提醒注意的是,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文,明确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本案例原文引自国税办发[2011]95号,注意和本文案例3计算上的区别)。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一是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表有重大修改。[2011]46号公告强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税率表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即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表二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该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后的所得额;二是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是该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

二是2011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有特例。[2011]4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例3:黎四在某市开了一家个体摩托车专卖店,主管税务机关对专卖店实行查账征收。2011年该店全年营业收入200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1500000元、费用20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0元。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黎四2011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2000×8+3500×4)=2000000-(1500000+200000+50000)-30000=220000元。则根据[2011]46号公告规定,黎四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220000×35%-6750)×8/12=70250×8/12=46833.33元;黎四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220000×35%-14750)×4/12=62250×4/12=20750元。黎四2011年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46833.33+20750=67583.33元。

提醒注意的是,在计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当计算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换算成一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后,再寻找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最后换算出实际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经营期×12个月,实际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个月×实际经营期。

例4:章三2012年4月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从4月份开始经营到年底共取得经营所得60000元,章三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换算出一年的经营所得=60000÷9个月×12个月=80000元,再按照8万元确定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9750。计算章三2012年4-12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80000×30%-9750)÷12个月×9个月=10687.5元。

二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问题。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对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合并其该项目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5:汪伍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设立了一家摩托车维修部和一家发廊,主管税务机关对两家个体工商户都实行查账征收。2012年摩托车维修部和发廊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0000元和65000元,那么,汪伍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呢?

分别计算,则摩托车维修部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0×20%-3750=4250元;发廊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65000×30%-9750=9750元,按照此计算办法汪伍2012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250+9750=14000元。但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义务人从多处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只允许扣除一处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费用3500元/月。本例中,由于汪伍在两处(摩托车维修部和发廊)分别扣除了个人费用,所以,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将多扣除的个人费用42000元(3500元/月×12个月)加到合并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2012年汪伍两处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0+65000+3500×12)×35%-14750=367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义务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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