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理论体系论文,宗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313(2010)04-0016-08
中国共产党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处理宗教问题和领导中国宗教工作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
一、关于宗教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和社会作用问题的理论
(一)关于宗教本质特征问题的理论
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构成了宗教最本质的特征。中央19号文件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1]54就是说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自身的演化规律,是由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组成的,是有神论的信仰,既有个人的信仰和情感,又有社会的组织和活动。这就把宗教概念从一个意识形态范畴扩大为一个社会范畴,说明了宗教的构成既包含内在要素,也包含外在要素,从而更全面地阐述了宗教的性质和特征。
宗教是人类文化的重要渊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人类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习仲勋在谈到道教时指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都发生过深刻的影响,积累了大量的经籍和文献资料,是我国古代文化遗产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155李瑞环也肯定佛教的文化性:“佛教传到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的影响是比较深远、广泛的。讲中国的传统文化,其中的一部分就是佛教文化,中国的传统文化与佛教文化是分不开的。”[1]244江泽民表示:“我国宗教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我国文化的发展相互交融,吸取了我国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2]388-389这就明确了宗教是人类创造的文化的一部分,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文化的重要来源。
关于宗教本质特征问题的理论揭示了宗教的内在联系及其性质,明确了宗教是有神论的,是人们的信仰,是文化的重要内容。改变了长期以来视宗教为麻醉人民的鸦片的片面认识,对我们重新认识宗教的本质特征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
(二)关于宗教发展规律的理论
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自然的、社会的、认识论的以及其它复杂的因素。中央19号文件指出:“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1]54-55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阶级社会中宗教产生和存在根源的一次全面阐释。江泽民也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只是消灭了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3]372。这就从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们的认知能力和国际影响等方面阐明了宗教存在的根源。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江泽民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3]371这就从宗教存在的客观规律的理论高度阐明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使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续有了合理性。
主张宗教的自然消亡,反对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消灭宗教,并阐述了宗教消亡的途径。邓小平曾讲过:“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4]江泽民在谈到宗教消亡途径时指出:“我们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也就是说,必须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必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经济建设搞不上去,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提不高,就宗教论宗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1]200尊重宗教发展规律,明确宗教的消亡途径,避免了人为地消灭宗教、宗教工作就是消灭宗教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关于宗教发展规律问题的理论,揭示了宗教产生与存在的根源、演化过程及其消亡规律,明确了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自然的、社会的和认识论的根源,它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我们要遵循宗教自然消亡的规律,克服长期以来视宗教将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迅速消亡的观念,有利于做好宗教工作,保证中国宗教的健康存续。
(三)关于宗教社会作用的理论
重视宗教界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邓小平指出:“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5]江泽民也指出:“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1]210强调要“继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2]396,视宗教界人士为积极力量,建立与他们的统一战线,克服了一段时间内存在的由于信仰不同而视宗教界人士为建设社会主义消极因素的看法,对我们重新认识中国宗教的积极作用有重要意义。
重视宗教的文化价值和宗教文化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盛赞鉴真像回中国展在中日交往和文化交流中的意义,指出:“这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它必将鼓舞人们发扬鉴真及其日本弟子荣睿、普照的献身精神,为中日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事业作不懈努力。”[1]22江泽民在谈到宗教文化时,强调“可以研究和发掘其中的精华”[2]389。2008年5月10日,胡锦涛在参访日本奈良法隆寺、唐招提寺时,盛赞佛教在中日两国人民友好交往中的贡献。在法隆寺,他指出:“法隆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里珍藏的珍贵文物,凝聚了古代日本人民的智慧,也是源远流长的中日友好交往的见证。希望两国佛教界继续加强友好交流,这也是两国人民友好的组成部分。”在唐招提寺,他又指出:“1200多年间,中国和日本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两国人民的友谊没有变。”[6]强调宗教的文化价值,肯定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积极作用,并要在当代发扬光大,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宗教当代价值的积极肯定。
重视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内容和心理调节作用。对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内容,江泽民指出:“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要求有积极作用。”[2]389说明宗教道德来源于世俗,只是进行了神圣化,它对人类优秀道德的流传作出了贡献。对宗教的心理调节作用,江泽民指出:“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也有积极作用。”[2]389肯定了宗教在调节人们心理中的积极作用,对过去的鸦片说、欺骗说是一种否定。
讲宗教的积极作用,“分寸一定要把握好。既应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但又不能夸大”[7]。我们讲的是发挥积极作用、消除消极因素。
关于宗教社会作用问题的理论,揭示了宗教的社会功能、作用和意义,明确了宗教的作用具有双重性,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克服了长期以来视宗教为落后的意识形态,要加速其消亡的观点,有利于我们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规避消极作用。
二、关于宗教与国家之间关系,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及建设和谐宗教关系的理论
(一)关于宗教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论
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新时期,针对“一些地方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的情况有所抬头”[2]383的问题,1982年3月,中央19号文件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1]60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771991年2月,中央6号文件也指出:“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1]2152001年12月,江泽民再次强调了“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2]385。因此,政教分离原则是中国处理宗教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
中国是一个世俗国家,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国家在政教分离的原则下,对我国的宗教制度进行了民主改革,佛、道教废除了封建制度,基督教、天主教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政教合一制度,实行了政教分离。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从国家根本大法到党的方针政策都明确了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能利用宗教干预社会公共事务,要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正是由于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建立了新型的政教关系,才使我国宗教得以健康发展,逐渐与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反对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利用宗教达到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地区冲突,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危害他人和社会,是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一贯伎俩。
在当代中国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主要表现有三类:一是“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1]211。其目的是利用宗教对我进行和平演变,达到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二是“达赖及其集团从来没有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也从来没有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8]。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或打着其他旗号,在我国某些地区煽动分裂的图谋”[3]377,“‘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各种破坏活动”[3]217-218其目的是利用宗教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和危害国家安全。三是“一些地方滥建、扩建寺观教堂,频繁进行大型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群众生产、生活”,“甚至恢复了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有的地方教派纷争,发生流血事件”[1]250。其结果是增加信教群众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国内外敌对势力对中国的宗教渗透实质是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藏独”打着藏传佛教的旗号,“疆独”、“东突”、“泛伊斯兰主义”、“世维会”等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实际上“他们既背叛了祖国,也出卖了自己的民族,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3]376-377;“法轮功”等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是宗教信仰问题,而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3]226。这些问题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9],就宗教本身而言,宗教除包含有宗教情感、信仰等思想因素外,还有宗教仪式、组织等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这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需要。
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1]216。这就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和主要内容。党和国家一直注重用法律手段解决宗教问题。2010年1月,回良玉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抓好重点工作,破解难点问题”[10]。
宗教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中国是一个世俗国家,“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9]。作为宗教徒的个人,既是一个宗教信仰者,更是一个公民;宗教组织是许多宗教活动和仪式的组织者,是联系信教群众的重要纽带,也是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进行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把宗教活动纳入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和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动。相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够更好地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开展。它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2]386的有机统一。实践证明,这是中国宗教健康发展和党的宗教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保证。
(二)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
宗教必须适应社会的需要,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江泽民指出:“通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条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就是一个例子。”[2]387就是说宗教的存续必须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且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就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高度论证了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375。“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1]210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党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的需求,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二者相辅相成,党和国家积极引导,宗教主动适应,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即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能够存在和存在的方式问题。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全方位的。在政治方面,“我们必须团结、教育、引导这部分群众(注:信教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利依靠和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381,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2]384的原则,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在经济方面,“希望宗教界发扬爱国主义优良传统,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11],“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11]258。在文化方面,宗教界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255。在社会方面,要“运用宗教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2]338,“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12]。这既是对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肯定,又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保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2]387。“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2]383-384。因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引导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同时,也“应该看到,民族和宗教问题中的矛盾,大量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工作,即使出了点乱子,也要始终立足于信任、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群众,以利于坚决、准确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1]251。因此,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引导相适应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实质上是政治问题”[2]211。“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13]。因此,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引导相适应的一个重要原则。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完全符合实际的”[10],是引导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保证,“必须毫不动摇地遵循”。
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揭示了宗教与社会发展和变化的关系,明确了相适应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相适应的内涵和途径,有利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准确定位,全方位的相适应和可实现性,解决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和存在的方式问题,对宗教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存在,以及如何处理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如何发挥作用有决定性意义。
(三)关于建设和谐宗教关系的理论
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和谐相处。首先,要彼此尊重。“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384。就是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应互相尊重。中国还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国家“不支持这个宗教,也不支持那个宗教”,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应互相尊重。其次,要平等相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2]384。第三,要团结合作。“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因此,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2]384。努力实现“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14]。
宗教内部群众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应和谐共存。宗教内部群众之间的和谐就是要实现民主有序。“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379。目前宗教领域仍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2]386。防止宗教内部信教群众之间的不和谐,以促进和谐共存。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和谐就是维护好中国多种宗教并存的局面。“和谐是中国文化的特征向量,在中国‘和’文化的海洋中浸润千年的中国各宗教,很早就形成了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优良传统”[15]。“我们尊重历史上形成的我国五大宗教的格局”[2]391。各宗教也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团结起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责尽力。
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和谐共赢。目前还存在“一些地方宗教活动混乱,教徒发展泛滥,乱建寺观教堂、滥塑佛像和以各种借口聚敛钱财的现象屡禁不止”[2]383。宗教活动影响了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我们“还应该看到,不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干涉正常宗教活动、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情况,在一些地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2]383。因此,“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3]371。各司其职,宗教与其他社会利益集团和谐共赢。人们的信仰是多种多样的,除宗教信仰外,还有政治信仰、群体(或社团)信仰、文化信仰和其他信仰等,这就需要“信仰上互相尊重”,不信教群众“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2]385,“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2]384。要处理好宗教信仰和世俗信仰的关系。在教言教,宗教信仰者与其他信仰者之间和谐共赢。宗教活动本身具有社会功能,但“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2]385。依法管理,为处理好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提供保证。
长期以来,如何处理作为唯心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宗教与各方面的关系,中国宗教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其努力的方面和价值目标是什么,也是困扰中国宗教和党的宗教工作的一个难题。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宗教内部群众之间的关系,建设和谐的宗教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宗教和党的宗教工作不懈奋斗的目标,二者找到了一个共同点,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开拓了中国宗教和党的宗教工作的新境界。
三、关于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的关系,以及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理论
(一)关于正确处理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关系的理论
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央19号文件指出:“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1]60这就明确了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个人的选择,是基本的人权。江泽民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2]383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江泽民多次强调:“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1]210这是党和国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对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庄严承诺和制度保证。
重视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中央19号文件指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1]61对于他们,“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1]61。统一战线是我们战胜敌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法宝,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的原则。2007年,胡锦涛指出:“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16]党和国家还提出了在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培养爱国宗教专职人士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
要引导宗教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国“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9]。宗教界人士与其他公民相比较,除了信仰差别外,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我国许多政治组织,特别是各级人大、政协组织都有宗教界人士的参与,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都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并取得了积极和良好的效果。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决定着中国宗教问题处理与解决的程度和好坏。党和国家从尊重人权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严格思想信仰与政治信仰的区别,尊重宗教界人士的宗教信仰,并在政治上加以团结,扩大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视宗教界人士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在政治上视其为普通公民、普通社会团体,引导其政治参与,这是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体现。尊重信仰、统一战线、政治参与就构建了新型的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处理无产阶级政党与宗教关系的重大创新,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处理中国宗教问题的巨大的政治智慧,也保证了无产阶级政党与宗教的和谐相处,党发挥领导作用,宗教发挥积极作用。
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7]。2007年12月,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16]这是对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新认识、新境界。
发挥宗教在爱国爱教、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5年2月,胡锦涛在接受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拜见时,“希望他以十世班禅大师为榜样,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为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作出自己的贡献,成为爱国爱教的典范”[18]。对第十一世班禅的要求,也是对整个中国宗教界的要求,要求他们要做爱国爱教的典范。2006年8月,贾庆林在青海湟中塔尔寺看望和慰问宗教界人士时,勉励他们“继续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明确了宗教要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作出努力。2006年11月,刘延东要求中国宗教要“以宗教特有的方式,增进港澳台同胞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推动两岸联系更密切、感情更融洽”[19]。明确了宗教要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作出努力。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要“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16]。这是党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政治要求,也是党与他们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
发挥宗教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慈善事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6年7月,胡锦涛强调要处理好宗教关系,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20]。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16]就是说宗教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作出努力。2005年2月,胡锦涛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18]宗教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作出努力。胡锦涛指出:“积极弘扬宗教教义中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等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18]宗教要在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中作出努力,这既是对中国宗教界的要求,也是中国宗教的优良传统。
发挥宗教在文化建设和和谐世界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5年2月,贾庆林在中南海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时指出,要“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阐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创造新业绩”[21],要求宗教界在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方面作出努力。2006年8月,贾庆林在接见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出席世界宗教和平第八届大会代表团全体成员时指出,要“坚持原则,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寻求共识,向世界宗教界人士积极宣传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化,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显著成就,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宣传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和致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把一个稳定、开放、繁荣的中国展示给世界,进一步树立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形象”[22]。也就是要把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展现给世界,发挥宗教在与世界沟通方面的作用,宗教要在促进和谐世界建设方面作出努力。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主观印象和实际生活中,一直视宗教的消极作用多于积极作用,宗教的个人行为大于社会作为,对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缺少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理论的提出就明确了当代中国的宗教是一个发生了变化的宗教,其积极作用要远远大于其消极作用,我们要做的只是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因素;宗教固然是个人的信仰问题,但个人本身就有社会性,更何况宗教团体就是属于社会性的组织,它也可以在社会上起作用,我们要发挥的就是作为信仰者的个体和宗教组织的群体的积极作用,充分体现宗教的社会性和社会作用;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也是党和国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理论在宗教领域的反映,这样一方面发挥了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化宗教中的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社会作用问题认识的新的质的飞跃,从此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和推动宗教界建设爱国守法、与时俱进、关心现实社会、讲求道德理性、致力文化建设、崇尚开放包容的和谐宗教”[23],而非防范、限制宗教作用的发挥,中国宗教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积极力量。
(二)关于正确处理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关系的理论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中央19号文件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66-67在这里,党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2001年12月,江泽民指出:“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2]395就是说,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主动宣传无神论,反对封建迷信,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危害巨大。“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1]205,破坏了党的纯洁性,也削弱了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一党性原则。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共产党员也可以信教的误导,不仅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1]205。对此,党是有清醒认识的。
要把加强教育放在解决党员信教问题的首位。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对“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1]67,“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1]205。做到在思想上解决问题,是解决党员信教的根本之策。
“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个别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问题,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2]39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4]这是党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政策界限,所有共产党员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国共产党在对待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关系问题上,明确提出了两者的本质区别,规定了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并提出了处理共产党员信教问题的具体办法。
(三)关于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理论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对宗教工作的领导,2007年12月,“胡锦涛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推动宗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16]。
思想上高度重视。1990年12月,江泽民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1]199这就把党的宗教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去认识、去考虑,提高了全党对宗教工作的认识。1993年11月,江泽民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1]2502000年12月,江泽民提出“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的重要论断。2001年12月,江泽民重申:“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是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25],“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25],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 “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16]明确提出了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全党在思想上都要重视起来。
措施上落实到位。首先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他们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1]184。2001年12月,江泽民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2]394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地位,以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思想领导,增强全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政治意识。其次,加强宗教知识的学习。2001年12月,江泽民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都要尽量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像世界上各大宗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我国宗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世界主要宗教的基本教义和状况以及宗教文化等,都应该有所知晓。不多懂得一些宗教知识,是做不好宗教工作的。”[2]394-395造成懂宗教,会领导的局面。第三,“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2]395。要“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2]396。在组织上保证党对宗教领导的实现。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宗教工作。“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许多方面都有联系”[1]203-204。所以,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复杂性。只要有信教群众的地方,就有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任务,就有宗教工作。江泽民指出:“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既是宗教部门的事,但又不单单是宗教一个部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1]203-204贾庆林也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做好自我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统战、宗教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影响宗教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26]这就把宗教工作从部门的、局部的工作转变为全党的、全局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宗教工作,实现好和维护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组织保证。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加强,有利于宗教工作地位的提高、各级组织的健全、各项工作的落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认识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还包括中国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和目标。它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所取得的理论创新成果。它围绕着什么是宗教,如何认识宗教问题;宗教与国家之间关系,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及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关系,以及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等方面,深化和丰富了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是一个科学的宗教理论体系。它既包含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又包含有中国民族的优秀宗教思想,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实践经验。
收稿日期:2010-04-26
标签:中国宗教论文; 理论体系论文; 政治文化论文; 炎黄文化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江泽民论文; 关系处理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