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过程、秩序扩张与社会事业供给制度的变迁_社会事业论文

政策过程、秩序扩张与社会事业供给制度的变迁_社会事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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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着社会事业供给制度的改革。对于改革的成败众说纷纭。这些争论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打破了学科界限。但各种观点的持有者都没有很好地回答:我国社会事业供给制度变迁的内生逻辑是什么?为此,本文在界定相关概念范畴和对相关理论脉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力图用政策过程和秩序扩展框架给出一个解释。

一、社会事业的内涵

社会事业这一概念最早在19世纪末由德国人提出,是从慈善事业、救济事业等概念中概括和抽象出来的。解放前,我国对社会事业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消除社会病态”的层面,采用的主要手段是政府主导的“社会救济事业”。① 1949年后,这一认识有了重大的转变,与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事业由国家全额出资的事业单位承办,而社会事业的内涵也逐渐演变成“国家公共事业”。这种社会事业的提供形式保障了我国居民的基本社会活动需求,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功能,然而也逐渐暴露出效率低下的缺点。为此,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逐步进行社会事业体制改革,通过组织模式和运行方式变革,力图减轻财政的压力,提高社会事业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相应地,社会事业的概念又演变为一个行业性或行业集合性概念。②

这种宽泛的定义造成了统计口径的差异,其原因是对社会事业的内涵界定不清。为研究社会事业的供给制度,有必要界定所研究的社会事业的内涵。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该内涵中,有两点相对清晰:一是“社会性”,即社会事业不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为导向,因此将国有企业改造、农业生产、城市交通和水电煤供应等公用事业排除在外。二是“事业性”,即将营利性社会事业产品的生产(服务)排除在外。据此,可以给出社会事业的基本定义:社会事业是以提高全社会福利为导向的,体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双重目标的,能在宏观层面制定统一政策并实施调控的公益性事业。按照这个定义,本文研究的社会事业涵盖: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中的公益性部分。

二、社会事业供给制度变迁的逻辑:经典解释的脉络

关于政府应该如何供给社会事业,斯密认为,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市场秩序,政府的管理范围和财政职能应包括公共安全、公共收入、公共服务、公共工程、公共机构等。③ 凯恩斯从解决有效需求不足问题入手,指出国家应该“建立一个直接税制度,使得理财家、企业家和类似人物的智慧、决心和经营的才能可以通过合理的报酬被引导到社会服务的渠道”。④ 萨缪尔森解释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区别,提出了公共产品的需求理论,强调财政供给社会事业具有两个方面的收入再分配功能:通过征税,可以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通过转移支付,对社会财富再进行一次分配。⑤

在财政学中,“机械论”认为,政府是为实现个人目标而创立的信托机构,其目标是维护成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其中,在政府的规模上,“社会民主主义机械论”认为,为了个人的利益,政府大量干预社会事业是很有必要的。⑥ 马斯格雷夫提出了“公共经济”的概念,而且将传统的宏观与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政治学用于公共领域的规范和实证分析。⑦ 在公共经济视野下,他指出,政府为社会事业出资的经济学解释是,社会事业产品和服务具备: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性;显著的外部收益;再分配性质。这些都是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机制与私人部门相互作用实现的。⑧ 在税收和公债方面如何匹配公共供给方面,经拉姆齐、戴蒙德、莫里斯等人的努力,发展出一套公共产品供给的最优税率确定原则。⑨

产权学派对政府作为社会事业唯一供给者的合理性做出了抨击,论证了私人供给的可能性。他们认为,社会事业领域中许多产品和服务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因此,由政府完全供给社会事业可能最终导致其供给不足,而私人资本的进入是合理和有效的,而这种有效性是以明晰的产权为保证的。⑩ 针对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提供社会事业的私营机构,可以平衡这两种失灵;合约失灵理论则认为在有些领域中,消费者往往缺少足够的信息来评估服务的质和量,而非营利组织可以减少借信息不对称剥夺消费者剩余的可能性。(11) 目前,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定位还在进一步讨论中,但对于这类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已经鲜有怀疑。

可见,政府、私人和非营利组织在供给社会事业方面具有不完全替代性,我国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可能是由政府供给模式向“合理”模式的一种过渡。这种过渡的动力是什么?一种解释是按照诺斯等给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当社会事业供给制度的创新的正收益超过其成本时,制度变迁将会发生。按照这种解释,制度变迁的方向是获取更多的经济剩余,然而,谁是制度创新的主体,谁来评估制度创新的成本及收益,又由谁来获取这种剩余?诺斯没有给出答案。在实践中可以看到,我国社会事业供给制度变革多年以后,人们仍然无法得出这种变革符合“效率改进”的内在规律的定论。显然,为寻找对我国社会事业供给制度变迁的解释,必须对制度效率架构进行补充或改进。

一种补充是认为制度变迁受到交易费用的影响。但是,汪丁丁否定了以交易费用框架来解释中国“大范围制度变迁”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效率的定义依赖于机会成本的定义,而在“大范围制度变迁”中,机会成本是无法定义的。(12) 杨小凯、韦森等经济学者进一步指出,制度进化本身并不能降低交易费用。赵磊也认为,真正降低交易费用的是技术而不是制度(13),制度反而可能增加交易费用,从而使得交易费用没有随技术进步而普遍下降。那么,要解释我国的社会事业供给制度结构的变迁,必须在我国的政治过程中寻找交易费用之外的内生动力机制,并广泛借鉴经典制度分析之外的解释框架、理论和模型。在这些框架、理论和模型中,政策过程理论给出了一个分析正式制度安排的全新视角,扩展秩序理论则不仅可以补充对政策过程理论的认识,而且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理解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演变。

三、政策过程:社会事业供给制度变迁的一个主导力量

1.作为体制改革副产品的社会焦虑。

自1995年起,以提升效率为目标的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在我国全面展开。一方面,政府创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实行了政事分离、机构改制、人事聘用等一系列改革,使得政府在社会事业中的功能相对明晰;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创办的社会事业机构不断涌现,也使得其在社会事业参与的功能不断增强。改革的直接结果之一是增加了社会事业供给主体的数量,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已转轨和未转轨的事业单位、非政府的营利和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共同承担了社会事业。

然而,与改革伴生的一些现象也引起了社会焦虑:一是从需求来看,社会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普遍上扬,超过了居民的可承受能力,与此相应,人们开始抱怨社会事业的分配不公。二是从供给来看,首先,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部分事业单位转轨后效益不佳,这种外部压力加剧了内部竞争,造成了部分员工实际福利水平的下降,他们对改革产生了质疑;其次,由于制度刚性,政府对各类供给主体仍实行着不同的准入、管制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竞争机会的不公平,使得受政策惠及较少的主体认为,改革并未落到实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2.社会焦虑引发的政治压力。

社会焦虑的直接表现是:人们开始怀疑社会事业体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结果。感受到自身福利相对降低的人们和一些学者将矛头首先指向了各类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认为他们在金钱面前丧失了道义。一段时间内,国内媒体的焦点也集中于这些“不应营利的机构”。这些批评和质疑宣泄了许多不满情绪,但是由于没有牵涉政策制定层,因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撼动社会事业的供求结构。

于是,人们转而将焦点集中于政策制定部门,开始反思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内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是否成功。在反思的同时,人们纷纷质疑各地政府新近推出的一些试点改革措施,这种对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平受到更大损害的担忧,使得深化社会事业体制改革面临着空前的压力。逐渐地,这些反思和抵制的压力转化为人们对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期望与政府现有财政体制的矛盾,亦即人们对政府供给社会事业的希冀与社会事业财政投入能力不足的矛盾。

这一矛盾曾经构成了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的初始动力。在改革中,随着个人价值和公平意识的觉醒,这一矛盾有尖锐化的趋势,直接体现在居民对社会事业行政供给的需求量相对于系统自身的供给能力不断上升,从而形成了持续的政治压力,这种压力反过来形成了公共政策不断更新的动力。(14)

3.压力系统下的政策调整。

在政治压力不断累积的时候,决策层的意识不断变化,他们寻求对原有制度形态的冲破。由此引致的制度创新往往受到原有制度框架的束缚,从而又形成了一种新的矛盾。(15) 在我国的二元社会事业体制结构下,这种矛盾更加明显。从农村自身来看,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必须改变单一的土地收入保障模式,用农业集约化的收益补充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然而,改变土地经营模式要面临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阻力。从农村向城市的人口迁移来看,虽然决策层不遗余力地推动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无歧视社会事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待遇,但是受到户籍等制度的限制,进展仍然较为缓慢。

因此,决策层必须酝酿更深层次的非积累式变革,如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全国许多城市开始重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中心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实际上是用基本医疗的“场所界定”方式来消除人们对“看病难、看病贵”的焦虑。在非积累式变革推行后,为解决与变革伴生的利益分配问题,政府职能部门不得不承担起协调人的功能。仍以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为例,为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提供便捷、较均质的基础医疗服务,各地纷纷实施了以财政牵头的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的改革,其特点是地方财政的“统收统支”。

4.微观政策主体对政策轨迹的影响。

在政策性制度变迁过程中,依托财政的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如公立学校)同样起着关键的作用,他们扮演着“街道层级的政策制定者”的角色。(16) 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之初,由于政府的其他预算(如养老金)的弹性较小,财政压力迫使政府开始着手对部分公共服务机构“减肥”。在这些机构绝对服务数量不能缩减的情况下,“减肥”的主要方式是鼓励其创收自给。于是,在利益驱动下,某些机构出现了纯粹追逐利润的“制度创新”,使居民负担加重,而决策层在减轻居民负担和保持这些机构的积极性方面面临两难选择,增加了制度复杂性。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各地在中小学教育的择校费问题上,曾实施了大相径庭的政策。

与此同时,为了缓解社会事业的供需矛盾,决策层又不得不增加“街道官僚机构”的数量。一个例子是地方政府将过去的财政社会事业经费分割开,并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运作;另一个例子是在医保准入、贫困界定、住房公积金等领域都增加了服务人员。这与美国在20世纪60—70年代的情形类似。当时,美国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是委任“街道官僚团队”。这种机构的扩张从三个方面引发了新的制度探索:一是必须降低机构扩张带来的更大的寻租和腐败概率;二是为降低财政负担和居民税赋负担,必须尝试一些市场化运作方式,因此必须在公共经费的安全性和增值能力上保持平衡;三是必须降低政策本身和政策执行中造成的实际分配不均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调整实际上是这种努力的一个结果。

四、秩序扩展:社会事业供给制度演变的广义机制

因此,我们应该用“混合扫描方法”来看待变迁中的社会事业政策过程。既要用一个广角镜看到社会事业供给制度变革的概貌,形成全局观,将一些局部摩擦和局部利益损失看成必经阶段;又用一个显微镜来进行深度研究,为什么局部摩擦和利益损失会发生。(17) 当然,我们在使用这个显微镜时,不应单单看到一个静态的侧面,而必须有动态的多维度视角,这种视角无论是在分析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演变时都不可或缺。以哈耶克“扩展秩序”理念和演化博弈工具为基础的制度演化分析方法可以提供这样一个显微镜。

1.社会事业中的扩展秩序。

社会事业概念的关键内涵是“社会性”。社会之所以会形成,是因为“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缺少普遍法律、公正的裁判者和维持正确判决的权利”,因此,“人们放弃单独的惩罚权力,交由中间专门人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18)

斯密在经济学中详尽地证明了曼德维尔和休谟等思想家关于自发秩序的思想。(19) 虽然“个人利益”之间并不一定存在“自然和谐”,但是“利益竞争和妥协好处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对彼此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在这种协调的社会过程中实现了有限的个人理性。

在继承斯密等人思想的基础上,哈耶克为了更加形象地描述这种自发秩序的动态化进程,将概念延伸为扩展秩序。(20) 社会事业的供求作为人与人的交往过程,部分体现了这种有限理性。人们首先接受社会事业的一般性原则,但不是被动接受原则,而是以该原则为背景在社会事务中创造秩序。

2.我国社会事业改革:扩展秩序从原有政策框架中破壳。

在我国,长期由政府供给的单一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事业中扩展秩序的形成。举例来说,迄今为止,我国慈善事业仍广泛依赖于政府的强制力量,而社会慈善发展相对艰难,这是与长期内慈善捐赠的市场化运作受到抑制不无关联的。我国社会事业供给制度的改革中,体现了扩展秩序的生成过程。

国家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提供的是一种能够使人们自由进行最大限度之合作的框架(21),社会事业的政策性供给制度可以看成这种框架之一。这个框架中的一个目标是维持形式上的平等,并通过能“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做准备的灾祸”的公共行动提供经济保障(22),然而,这种平等和保障并不以实现政策制定者观念中的抽象“社会利益”为目标。(23)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社会事业供给制度的变革可以看成是对这种抽象观念的冲破,也是对形式平等观念的重新界定。然而,在社会事业体制改革进程中,当原有框架已经打破而新框架尚未建立之时,即使是形式上的平等也很难保证。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从比例来看,现有城镇医疗保险体制的覆盖面远低于改革前的水平。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断言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的失败,因为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前政府处理社会问题时信奉“工程师态度”,维持的不过是极低效率的形式公平。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后,虽然短期内维系形式公平的新框架尚未完全建立,然而,人们自发选择的空间扩展了,通过个人选择形成扩展秩序的概率增强了。近期各地农村实施的合作医疗制度千差万别,但毋庸置疑的是,在每一种政策尝试中,都包含了这种自发的扩展秩序的生成过程。

3.扩展秩序的生成和维系。

在这些扩展秩序的生成过程中,人们的相互作用并不是通过社会达尔文主义机制,而是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试错来完成的。(24) 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后发育出各类新型组织,其中包括许多被称为“怪胎”的组织,如名校办民校、名医院办营利子医院等。排除法制尚不健全和政府管理缺位等因素后,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不断的学习和试错过程。此外,这种过程还反映在产业集群中的联合研发以及私塾复兴、个人集资建房等新型社会合作制度的不断涌现。

与秩序扩展互为动力的是社会事业领域内的利益博弈。社会事业体制改革被触发后,在秩序扩展提供的新舞台上,这种博弈以爆炸式的速度蔓延开来,并反过来推动了秩序的进一步扩展。最直接的表现是人们对保障形式的选择,不仅使得社会保险机制与商业保险机制的互补性和差异性日趋显露,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商业保险领域内的产品差异化。这种利益博弈不仅表现为个人的抉择,而且还发生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形成了社会博弈网,从而影响着制度的进一步变迁。

在此进程中,惯例或传统在没有强制实施的情形下确立了人们的行动规则,也成为维系社会事业制度扩展秩序形成的重要因素。(25) 为什么在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中,城市出现的问题相对显著?一种解释是城市长期处在正式制度安排的庇护下,当改革冲破这种正式制度安排时,传统和惯例的缺乏使得人们行为的可预见性降低。(26) 反观农村,由于长期内缺乏正式制度安排,使得社会结构的差序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差序的亲缘、地缘等关系以及传统伦理制度(27) 在社会事业变迁中一定程度上维持着农村的基本稳定。典型的事例是农村居民中形成了许多非正式制度安排,如对民间自发的艺术团体、艺术活动和艺术形式的支持,以及家族内或邻里间在就医和后辈教育等方面的互助。

4.秩序扩展中的正式制度变迁。

决策层的原则性目标是设计最优正式制度,即非合作博弈的规则。如果决策者拥有足够的信息,在没有搭便车的情形下,这种规范性的选择可以按照最优制度设计规则来实现。然而,在社会事业领域,完全信息和无搭便车的假设很难成立。以未变革制度安排为原点的最优制度设计,从理论上看是很难完成的。

因此,无论从哪一个层面上审视我国的社会事业供给制度,它都并非一种简单给定的市场制度或政策设计,而是一系列经由近似自然状态演化出的扩展秩序状态。一个社会事业的正式供给制度的产生可能克服协调问题、囚徒困境问题、不平等问题、合作博弈问题,但它是内生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是不可移植的。(28) 与非正式制度安排一样,正式制度安排也不过是作为包含政府在内的广义非合作博弈的一种演化结果。

具体来看,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事业体制改革恢复了社会事业供求的自然状态,以这种自然状态和未变革制度安排为起点,衍生出社会事业制度安排的新轨迹。由于受到不确定性和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福利经济学所确立的竞争制度之有效性大打折扣,既没有被商业保险、外部性市场等“扩充的商品集”的制度安排所修复,也未能通过合作博弈模式来实现。(29) 因此,在某些社会事业领域,竞争性的市场也许并不存在,合作博弈的假设也许是不合理的。可以认为,这条新轨迹是经由非合作博弈模式开辟出来的非市场制度路径。

五、结语

在财政体制难以支撑原有社会事业供给制度框架时,政府在社会事业的供给结构中的相对渐进后撤,首先表现为压力系统下政策过程的结果。这种正式制度变迁成为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拓展了社会的自组织、自管理与自服务的可能性边界,(30) 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事业领域内的秩序不断扩展。然而,改革一旦触发,政策过程将受到扩展秩序的影响,从而使得社会事业供给的正式制度变迁内生化。因此,完全寄希望于政府再次扮演“社会工程师”的制度设计以平衡社会事业供求,是有悖于历史逻辑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事业供给制度的进一步变迁中,决策层可以“无为而治”。因为秩序扩展并不排除个体利益的牺牲,而这种牺牲并不能被非正式制度安排所完全消解。政府以立法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减少这种牺牲,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来看是十分必要的。同样,这也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回避新的重大变革,反而意味着其有必要以增量改革形式,为户籍、土地、职称等重大改革做准备,减少社会事业供给秩序扩展的阻力。因此,政府能力建设及其与政治体制创新的耦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却是一条通往社会事业供给有序化的必由之路。

社会事业的内涵本身就处在演化进程中。因此,从方法论意义上说,对社会事业供给制度的变革的解释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实证分析,而决不可能是严格的或规范的分析。盲从于对社会事业供给制度改革成败的辩论,是值得商榷的。相反地,通过分析我国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中的政策过程和秩序扩展路径,或许可以得到对改革的一些新认识。本文给出了一个框架性的探索,更多的细致的研究工作尚待开展。

[收稿日期]2007-02-01

注释:

① 言心哲著:《现代社会事业》,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年,第2-8页。

② 纪国刚:《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5年第4期。

③ 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284页。

④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著,高鸿业译:《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390页。

⑤ 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著,胡代光等译:《经济学》(下册),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72页。

⑥ 哈维·S·罗森著,平新乔、董勤发、杨月芳等译:《财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页。

⑦ 彼德·M·杰克逊等编,郭庆旺等译:《公共部门经济学前沿问题》,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和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2000年,第2页。

⑧ 鲍德威·威迪逊著,邓力平等译:《公共部门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61页。

⑨ 加雷斯·D·迈尔斯著,匡小平译:《公共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1页。

⑩ 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6-113页。

(11) 乔·B·史蒂文斯著,杨晓维等译:《集体选择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42页。

(12) 汪丁丁、韦森、姚洋著:《制度经济学三人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1-129页。

(13) 赵磊:《交易费用是制度进化的衡量标准吗》,《学术月刊》2006年第11期。

(14) Easton:“The Political System Under Stress”,载杰伊·M·沙夫里茨、卡伦·S·莱恩、克里斯托弗·P·博里克主编:《公共政策经典(影印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18页。

(15) T.S.Kuhn,“The Nature and Necessity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载杰伊·M·沙夫里茨、卡伦·S·莱恩、克里斯托弗·P·博里克主编:《公共政策经典(影印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8-22页。

(16) M.Lipsky,“Street- Level Bureaucrats as Policy Makers”,载杰伊·M·沙夫里茨、卡伦·S·莱恩、克里斯托弗·P·博里克主编:《公共政策经典(影印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1-61页。

(17) A.Etzioni,“A‘Third’Approach to Decision Making”,载杰伊·M·沙夫里茨、卡伦·S·莱思、克里斯托弗·P·博里克主编:《公共政策经典(影印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1-51页。

(18) 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77-79页。

(19) 许崇正:《重温亚当·斯密:对中国经济学未来发展的思考》,《学术月刊》2005年第8期。

(20) F·A·哈耶克著,冯克利、胡晋华等译:《致命的自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8页。

(21) F·A·哈耶克著,邓正来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22)(23)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元等译:《通往奴役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18、95页。

(24) F·A·哈耶克著,冯克利、胡晋华等译:《致命的自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2页。

(25) 肯·宾默尔著,王小卫、钱勇译:《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9-93页。

(26) F·A·哈耶克著,邓正来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32页。

(27)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版出版社,1998年,第27-34页。

(28) 王永钦:《互联的关系性和约、内生的制度与经济发展》,《学术月刊》2006年第11期。

(29) 安德鲁·肖特著,陆铭、陈钊译:《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14页。

(30) 林尚立、王华:《创造治理:民间组织与公共服务型政府》,《学术月刊》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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