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行政许可在逐步淡化,而对工程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正在逐步加强,对航道管理者也提出了新要求。航道管理者首先要正确理解航道通航尺度,在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方面应积极加强与海洋、海事、水利等部门沟通,取得一致认识,便于管理工作的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颁布以来,配套的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地建设完善中,这需要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航道航政管理工作。
关键词:桥梁;航道尺度;通航净空尺度;航道保护范围
0 引言
国家层面推行的许多大型战略目标都与海洋港口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相关,因此,人们往往更重视港口吞吐量、经济增速等数据,而对航道资源缺少足够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对于新建港口或老港扩建来说,进港航道的通达程度是项目的先决条件,将对港口今后发展的规模产生制约性影响;因此,进出港航道的通航尺度是港口建设和航运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议题。
航道建设首先要确定航道等级,然后根据等级确定航道的平面尺度和水深要求。在航道建设完成后,对航道进行管理和保护;但是,在航道建设期提出的航道宽度和净高等要求,往往与后续航道管理保护工作所提的尺度是不同的。
1 航道尺度的相关定义
1.1 航道宽度
航道宽度是指主航道用于船舶航行的工程上的尺度。对航道进行人工疏浚整治时,因考虑工程的投资和维护成本,一般只对主航道进行疏浚整治;因而航道宽度与航道的管理范围(宽度)的尺度是不同的。
1.2 航道管理范围
航道管理范围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因此,航道管理上的宽度应包含紧邻航道设立的航标范围。例如:通常沿海航标设立于航道边线以外30 m ~ 50 m,加上航标随潮流作用漂浮范围约 30 m,航道的管理范围则应加上两边 80m宽的管理区域并在海洋部门协商登记航道用海面积和范围时一并纳入航道范畴。
2 通航净空尺度的相关定义
2.1 航道宽度与桥梁通航孔净宽度的区别
航道宽度与桥梁通航孔净宽度在设计中是有一定区别的,桥梁的通航孔净宽度大于航道的设计宽度。例如:内河Ⅵ级限制性航道的航道宽度为 20m,桥梁通航孔净宽度则为 30 m;天然及渠化航道宽度要求为 30m时,桥梁通航孔净宽度则为 40 m,如航道遇弯道、或者桥梁与航道存在夹角,桥梁通航孔净宽度还需加宽;考虑到航标等布设需要,通常通航海船的桥梁通航净宽也要比主航道尺度更大。
2.2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2.2.1 桥梁净空尺度的标准选择适用
桥梁通航净空的界定上,需要区分内河桥梁和沿海桥梁。内河航道上通过的船型相对较为固定,桥梁的通航净宽遇到桥墩轴线与航道中心线有夹角时应考虑角度上换算,和桥面宽度对通航净宽造成的影响进行折算。如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法线方向和水流交角不大于 5°时,通航净宽最低要求应大于下式计算结果。
式中:Bm1为单孔单向通航净宽,m;BF为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为船舶或船队与两侧桥墩间的富余宽度,m(Ⅰ―Ⅴ级航道可取 0.6 倍航迹带宽度,Ⅵ级和Ⅶ级航道可取0.5倍航迹带宽度);Pd为下行船舶或船队偏航距,m;Bm2为单孔双向通航净宽,m;b 为上下行船舶或船队会船时的安全距离,可取船舶或船队宽度,m;Pu为上行船舶或船队偏航距,m;Bs为船舶或船队宽度,m;L 为顶推船队或货船长度,m;为船舶或船队航行漂角,(°)(Ⅰ―Ⅴ级航道可取 6°,Ⅵ级和Ⅶ级航道可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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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海船桥梁因全部实施一桥一议,对通航净空尺度作专项论证,论证时要对过往船舶的船型进行统计分析,计算通航净宽时考虑风流压偏角,因此净空宽度一般是指沿桥梁方向上满足通航净高要求的可通航宽度,而不是航道方向上的通航宽度。桥梁通航净宽应大于下式计算结果。
B桥= KW(4)
式中:B桥为桥梁通航净空宽度,m;K为扩大系数,取1.5,在风浪条件较大的开敞水域或可通过 10 万吨级以上船舶的桥梁,取 1.8;W 为航道有效宽度,m。
因通航海船桥梁一般通航净高、净宽较大,在前期进行桥梁选择和选址论证时需要根据实际的河势及河床演变的趋势进行多空单向通航、单孔双向通航比选,结合桥梁结构的选择进行综合考虑进行最优方案的比选,避免造成碍航。
2.2.2 桥梁竣工验收后通航净空尺度的发布
桥梁建设完成以后,需要根据批复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素进行实测确定。在桥梁通航净空的核定工作中,通航海船桥梁需要核定通航净高和净空尺度,建在内河航道上拱形结构的桥梁在核定通航净高、净宽的基础上,还需要公布侧高和上底宽。
3 航道保护范围
3.1 不同管理部门对航道保护范围规范的衔接重点
航道保护范围是指在航道管理的尺度以外,出于保护目的而划定的一个管理范围,它包含护坡、护岸等整治构筑物以及心滩、边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没有实施统一标准,各个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定。沿海航道配套制度规范建设目前不是很完善,航道管理部门所重点规划管理的一般都是沿海的进港航道(或主航道),对于低等级航道和辅助航道或者一些小船习惯性航道没有进行严格界定和管理,对航道保护范围还存着认知上的差距。海事部门划定公布的航路,虽然根据航路等级有航路宽度的划分,但都未进行用海登记,特别是近
3.2 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时的影响因素
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时应考虑到航道附近的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工程对航道流速、流态、冲淤、深泓线等的影响。
例如:沿海地区的滩涂围垦等项目,虽然离航道距离较远,但因其工程体量大,还是会对河口区域的进港航道等产生一定的流态、冲淤上的影响。航道水流流速、流态的改变会给船舶航线的选择和航行安全带来很大影响;航道深泓线的改变可能则会直接引起航道的变迁,并对有水上构筑物的航道带来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在此类工程实施前,工程部门应研究工程项目对航道的影响,并作专题影响评估;航道管理部门则应提出明确的各子专题研究内容和深度要求,在堤线位置和方向等方案比选时,充分考虑对航道和水沙环境的影响,以保护航道资源。在进行大型涉海、涉航项目建设时,只有从长远出发,对航运这一相对环保的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才能可持续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4 结 语
有航道的地方就有桥梁,桥梁的建设需要服从航道通航的要求,同时分析不同的管理部门对这些概念存在的不同观点,为使各相关管理部门能够对航道尺度、航道通航尺度、航道保护范围等概念统一认识,通过着重阐述航道尺度的相关定义、航道净空尺度与航道通航的关系、航道保护范围规范的衔接点及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时的影响因素等,为管理部门的跨航桥梁等净空尺度论证和净空尺度对外公布等提供参考。航道管理者首先要正确理解航道通航尺度,在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方面应积极加强与海洋、海事、水利等部门沟通,取得一致认识,便于管理工作的展开。
参考文献:
[1]林学军,赵新宇.关于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论证的看法[J].中国港口,2006(6):48-49.
[2]穿河施工工艺对堤防结构影响和保护范围探讨[J].谢翠松,姚磊,梁海,邵敏,赵红芳.上海水务.2012(01)
论文作者:郑卫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23
标签:航道论文; 宽度论文; 桥梁论文; 尺度论文; 船舶论文; 船队论文; 主管部门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