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防沙治沙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防沙治沙法律体系的完善

程楠[1]2003年在《我国防沙治沙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针对我国《防沙治沙法》本身以及协调《防沙治沙法》和《水土保持法》、《草原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寻找到我国防沙治沙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即重权利划分,轻责任承担、管理体制设置不合理、资源物权制度没有建立、防沙治沙规划和土地规划有重迭、对沙化土地监测的规定有重复、防沙治沙投资力度不够,防沙治沙资金来源单一并没有有力的保障、对沙化土地治理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同时究其根源,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防沙治沙法律体系几点设想:1、建立合理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即在坚持自然资源国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加强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使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效的分离,改变长期以来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虚无”的状态,使责、权、利统一明确。2、在防沙治沙法律体系中引入环境行政契约制度,打破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的影响,转变以往的行政管理制度中至权力、轻保护的思想,从而更充分的保护沙漠治理者的权益。3、重建我国环境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建立高规格、高权威、专业化、集中的环境资源管理机关。在地方机关设置中实现垂直领导,打破条块分割,建立完善的咨询协调机构。4、修改有防沙治沙内容的法律,实现形成统一协调的防沙治沙法律体系。5、建立防沙治沙资金投入多元化制度,使沙漠化防治工程有资金保障。

孙晓宁, 田密[2]2006年在《我国防沙治沙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文中提出土地沙化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人为的不合理的经济活动是造成土地沙化的主要原因,本文对我国现有防沙治沙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王彬辉[3]2002年在《《防沙治沙法》叁项基本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沙漠化是当今中国及全球最严重的环境与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倍受中国政府及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政府在立法、执法、管理与工程治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和经验。《防沙治沙法》的颁布,更是防治沙漠化工作中的战略性突破。本文试图对《防沙治沙法》的叁项基本原则,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并针对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提出若干完善对策和保障该原则实施的办法。 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沙漠化现状、危害和成因及法律控制。首先应明确沙漠化的概念。我国沙漠化状况非常严重。其主要是人为强度活动和脆弱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决定性因素是不合理的经营活动。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防沙治沙法律体系。另外,还阐明了《防沙治沙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部分探讨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土地沙化及治沙活动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防沙治沙法》专章规定了土地沙化的预防,并规定了一系列如统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贯彻实施该原则。本文建议将防沙治沙规划法制化;拓展环评范围;建立“叁同时”制度;加强决策的前瞻性;强化预防性执法和管理等等。 第叁部分探讨了生态保护与扶贫相结合原则。我国沙化地区多数位于贫困地区,但实际上沙产业是一个前景可观的产业。我们应该处理好防沙治沙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加农牧民的收入,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 第四部分探讨了运用市场机制防治原则。资金短缺是制约治沙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运用市场机制防治沙漠化是必然趋势。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治沙,《防沙治沙法》要求制定优惠政策;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利益等等。但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所以应该加强对治沙项目的管理。本文建议在贯彻实施该原则时,应正确认识政府在市场机制中的作用,改进治沙企业的产权制度;建立系统的治沙市场等。

赵淑琴[4]2007年在《西北地区沙漠化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沙漠化问题不仅是全球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也是我国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是长期制约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严重危害了我国,特别是沙漠化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西北地区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的程度更为严重。沙漠化不仅导致了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影响了人民的生存条件,还造成了农牧业的大量减产,导致人地矛盾的激化,诱导和加剧了西北生态脆弱区的贫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西北地区对于沙漠化研究的起步在全国范围内来说是比较早的,主要开展了中国北方沙漠化发展趋势及预测研究,编制了全国土地沙漠化治理区划,为西北地区沙漠化防治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由于沙漠化的研究人员具有人文科学知识背景的很少,使得沙漠化的研究与治理方案的选择更多偏重于揭示自然规律和技术模式,所以从社会经济、法规政策、自然规律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见。本文侧重于从治理措施、法规政策和政府作用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土地沙漠化防治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想。首先,本文通过分析西北地区沙漠化形成的历史原因和现阶段的原因,借鉴国外沙漠化防治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科学立法,提出西北地区沙漠化防治综合治理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措施。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沙漠化防治法律法规的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针对西北地区的防沙治沙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防沙治沙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现在已经取得的防沙治沙成果提供保障。最后,由于沙漠化存在很强的外在性,沙漠化治理应该更多地依靠地方政府发挥作用,同时鼓励非政府主体的参与,所以明确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在沙漠化治理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以政府主体为核心,积极鼓励非政府主体在沙漠化地区大力发展沙产业,从而使沙产业带动本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刘易[5]2016年在《论沙漠污染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沙漠化一直是对人类生存状况的严重威胁也是对沙漠国家治理能力的重大挑战。除了自然因素造成沙漠的形成和扩大化,在现代化社会,人类活动已成为加剧沙漠化的最重要原因,其中就对包括对沙漠污染的行为。然而,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对这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这难免是一种缺陷。本文从四个部分进行展开,分别为:我国沙漠污染的概况、沙漠污染的法律缺陷、对国外沙漠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借鉴和对沙漠污染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建议。第一章,我国沙漠污染的概况。本章先对沙漠化以及沙漠污染的状况进行了大体的介绍和概括,然后分析了沙漠污染的原因和危害,对沙漠所含环境生态保护意义和价值的角度进行提升和总结,认为沙漠污染会对沙漠水资源、生物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并且会引发沙尘暴等危害危及人类健康和沙漠生态环境,概括出沙漠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机构不健全、配套环保设施不完善以及沙漠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违法成本低廉等原因。正因为此,对沙漠污染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具有必要性。第二章,沙漠污染的法律缺陷。本章从沙漠环境进行管理规制的立法现状谈起,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对沙漠污染的规制中存在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角度来说,主要存在,缺乏对沙漠污染行为的法律规定、沙漠污染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生态补偿机制、缺乏完善的税收政策和财政奖励制度以及完善的治污立法和提高相应的治污技术。在执法层面,存在沙漠地区执法不规范以及跨区域执法冲突两个方面的问题。第叁章,对国外沙漠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借鉴。本章选了叁个较为典型的沙漠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和以色列,他们都有着较大面积的沙漠,并且治理良好。分别从这叁国的沙漠状况、立法状况和可供借鉴的治理经验和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概括介绍,以期通过域外比较取其精华,为我国沙漠环境保护和治理思路提供思路和有益的指导。第四章,沙漠污染的法律建议。本章从立法、执法和守法叁部分,分别有针对性的对前文所提及的法律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从立法角度的需要建立和落实沙漠污染责任、完善沙漠生态补偿制、建立完善的税收政策和财政奖励制、治污立法和完善治污技术以提高治污水平。从执法的层面提出了:加大执法力度严惩沙漠污染行为以及协调跨区域执法冲突两个方面的建议。从守法的方面也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建议:加大沙漠环保法制宣传和借助公益组织力量推动沙漠治污的公共治理。

雄鹰[6]2017年在《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冶建设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防沙治沙是一项涉及多地区、多学科、多行业、多部门的社会系统性工程,要求所在地方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可行措施制定因地制宜的防沙治沙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不同地区的降雨量、地形、地貌、温度、季风等方面的差异制定相关防沙治沙办法,与时俱进,因时制宜。防沙治沙的工作要按照防沙治沙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已经沙化的土地数量极大,需要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分步实施防沙治沙工作。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防治,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区域,进行集中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力求防治高效,使防沙治沙工作早日见到成效。文章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内蒙古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和当前的严峻形势,扼要分析了土地沙漠化的危害以及原因。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的防沙治沙办法分别进行了阐述。文章的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例的国外防沙治沙经验,总结了其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可以借鉴之处。文章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内蒙古防沙治沙法治建设的一些方针和相关建议对策,具体的技术措施。

包岩峰, 杨柳, 龙超, 孔哲, 彭鹏[7]2018年在《中国防沙治沙60年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开展防治荒漠化工作的时间较早,成果也相对显着。通过对中国防沙治沙60年的治理回顾,明晰中国治沙事业的发展脉络,总结防沙治沙的技术体系和综合治理模式,讲述防沙治沙的"中国故事",分享"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开出"中国药方"。希望将我国已经取得的防沙治沙成功经验和典范成果推广至其他区域,并供全球其他相似国家和地区借鉴,展望我国防沙治沙方略的全球示范意义。

杨旭[8]2012年在《宁夏沙漠化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沙漠化是当今世界主要环境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是长期制约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严重危害到我国沙漠周围地区的可持续性发展。沙漠化不仅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到人民生存条件,还造成农牧业减产、导致人、地矛盾激化,诱导和加剧生态脆弱地区的贫困,阻碍经济的发展。当前国际上把沙漠化看作是一个严重的环境与、社会、经济问题。宁夏是我国受沙漠化危害最严重的省区之一,西、北、东叁面分别被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毛乌素沙漠包围,沙漠化土地面积达1.18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17.89%。为了防治宁夏土地进一步沙漠化,保护宁夏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空间,要促进宁夏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的地方法规研究。本文通过对沙漠化生态补偿国内外的法律机制进行研究,思考宁夏沙漠化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提出一些建议,从而为宁夏沙漠化生态环境的法律建设长久的发展。本文首先对沙漠化及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沙漠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确切定义,分析造成土地荒漠化的成因,及沙漠化的危害。其次,介绍了宁夏沙漠化的一些基本概况和成果,再其次,对国内外土地沙漠化防治的立法状况进行介绍,最后,对宁夏沙漠化生态补偿的立法提出一些思考。宁夏防沙治沙条例的一些积极成果:使宁夏沙漠化生态补偿的有法可依、立法中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把公益性与营利性治沙相结合、加强科技推广应用及国际合作交流。防沙治沙条例中应完善方面:防沙治沙条例立法体系和管理体制的完善、沙漠化生态补偿中资金的运用规范化、加强防治沙漠化工作的执法管理与监督、沙漠化边缘的移民、增强的认识公众参与。展开防治荒漠化立法研究,完善防治荒漠化法律体系,对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宋丽弘, 刘大炜[9]2017年在《浅析国外治沙法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早在2005年联合国公布的《荒漠化报告》就指出,全球有10%-20%的旱地退化,粗略估计有1%-6%的旱地人口生活在荒漠化地区,受荒漠化影响的地区面积应在600万-1 200万平方公里之间,而且荒漠化势头还在继续加剧。面对世界范围内的荒漠化问题,各国大都开展了荒漠化防治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荒漠化防治法律。通过对美国、以色列、丹麦、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荒漠化防治法律及治沙经验的梳理与对比,我国防沙治沙法律存在着一些问题:"沙化土地"的界定问题;专门性措施中的效率和公正平衡问题;跨部门措施实施成效问题。借鉴上述各国治沙法律对我国荒漠化防治事业发展的问题的启示是:加强荒漠化生态环境教育;加强荒漠化地区生态安全评价;加强荒漠化法律政策体系的构建;加强荒漠化防治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加强荒漠化防治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植工作。

青格勒[10]2017年在《我国预防草原荒漠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草原荒漠化是人类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我国草原的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位居世界第二位,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区域;同时也对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以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极其重大的生态功能和经济意义。然而,我国也是世界上受草原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荒漠化问题正逐渐危害人类的居住环境以及身体健康,危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草原荒漠化问题凸显,具体表现在立法、执法以及相关制度不完善叁个方面。具体来看:在立法方面,草原荒漠化预防措施的法律规定存在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立法质量不高、法律体系内容存在冲突的问题。在执法方面,我国对草原的保护力度不强,执法人员法制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监管工作管理缺位。在相关制度的构建方面,缺乏草原荒漠化治理的专项资金保障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专项补偿资金不足,草原管理主体单一以及草原荒漠化管理机制不健全。通过研究美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的草原荒漠化预防法律制度,我国预防草原荒漠化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从以下叁个方面构建:在立法方面,一是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避免立法冲突;二是通过增加对法律条文的法律解释、整合现行法律结构完善《防治沙治化》的相关法律规定;叁是完善草原荒漠化预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执法方面,一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执法;二是提高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提高草原荒漠化预防工作的管理水平;叁是通过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调提高草原监管机构的监管质量。在完善相关制度方面,一是通过借鉴国外草原荒漠化监管经验,加大我国草原荒漠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同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分配专项资金;二是建立以国家财政款为主、捐赠为辅的生态补偿制度,最大程度吸纳资金投入;叁是在法律制定中广泛听取公民意见以及加强公众监督方面完善草原荒漠化的公共参与制度。四是通过明确管理主体的权责范围完善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 我国防沙治沙法律体系的完善[D]. 程楠. 东北林业大学. 2003

[2]. 我国防沙治沙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C]. 孙晓宁, 田密.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中卷). 2006

[3]. 《防沙治沙法》叁项基本原则研究[D]. 王彬辉. 湖南师范大学. 2002

[4]. 西北地区沙漠化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D]. 赵淑琴. 西北民族大学. 2007

[5]. 论沙漠污染行为的法律规制[D]. 刘易. 中央民族大学. 2016

[6]. 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冶建设对策研究[D]. 雄鹰. 西北民族大学. 2017

[7]. 中国防沙治沙60年回顾与展望[J]. 包岩峰, 杨柳, 龙超, 孔哲, 彭鹏. 中国水土保持科学. 2018

[8]. 宁夏沙漠化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研究[D]. 杨旭. 西北民族大学. 2012

[9]. 浅析国外治沙法对我国的启示[J]. 宋丽弘, 刘大炜.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0]. 我国预防草原荒漠化的法律问题研究[D]. 青格勒. 西南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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