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必然性与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收入论文,必然性论文,路径论文,工会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11)02-0014-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快速增长,社会财富大量涌现。但是,财富分配不均、两极分化严重的问题却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在此背景下,如何让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让广大职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首先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确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分配原则,必须从传统的一次分配讲效率的观念中走出来,切实解决职工劳动报酬偏低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依靠职工个体维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工会必须通过一定路径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从根本上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报酬权,促进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
一、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必然性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对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土地、资本)的回报,包括工资和薪金、租金和赁金、利息和利润。通常情况下,初次分配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政府通过税收杠杆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规范,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
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是分配率,即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分配率中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表明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所得份额越大,社会分配越均等、公平。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如日本、美国、德国、英国等)多年来分配率普遍都维持在54%-65%之间。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2000年为12%,2005年为11%,2009年则下降到不足10%。
(一)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下,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是依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劳资双方力量来决定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建立了市场化的劳动力价格决定机制,即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劳动关系双方集体谈判机制,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较合理地确定双方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稳定。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却长期存在着工资由企业管理方单方决定、资本所得挤占劳动所得、劳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强资本弱劳动”的劳动关系格局是基本原因,矫正这种格局的根本方法是加大劳动者一方的组织力和谈判力,改变现行初次分配格局中资本单方决定的“传统和习惯”,落实和保障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特别是要强化工会在初次分配中的代表权和谈判权,通过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决定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
近年来,在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中,资本要素参与分配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博弈能力严重不足。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明显偏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06)》有关数据测算,2005年,我国GDP实现18万亿元,全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8万亿元,但职工工资总额只有1.9万亿元,仅占GDP的11%,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调查显示,75.2%的职工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太公平,有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是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中最大、最突出的问题。收入分配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职工关心、关注的焦点,也是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2010年上半年,部分地区职工因对工资收入不满引发的连锁性“工潮”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职工收入过低的现状亟待改变,加强工会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有效参与,既是广大职工的期盼,也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问题。
(二)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3700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这个时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和敏感时期,必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教训表明,在这个时期,经济快速发展中积聚的各种矛盾十分容易集中爆发,极易出现社会问题突出、经济停滞不前的状态,即“中等收入陷阱”。那些跨越了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和地区,皆为在痛苦中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形成了解决劳资争议制度框架的国家和地区。
前些年,我们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在一个时期内以追求GDP增长速度为主要目标,以依靠外需作为拉动经济的主要动力,使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较大冲击。客观上看,在改革开放之初,劳动力价格低廉是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国际比较优势,也为我们赢得了一个较长阶段的高速发展。但过低的工资,一方面造成企业不思进取,忽视科技投入,靠低成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价格战,表面看出口创汇不少,实际上只是“代工”车间,大量耗费的是我们的宝贵资源,产品几乎没有什么附加值。另一方面,劳动者工资长期被压到最低水平,使得广大职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最终影响到国家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扩大内需发展思路的完全实现,以致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要实现中央建议的要求,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对于平衡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至关重要。而提高居民消费能力、扩大消费需求的根本途径,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对于广大职工而言,要让初次分配公平合理,必须能够参与其中,通过行使话语权影响分配原则、分配政策和分配结果。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一切,广大职工必须依靠工会组织,由工会从源头上影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分配政策制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
(三)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促进劳动者体面劳动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格的货币表现,是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费用决定的。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足以“养家糊口”的劳动报酬是职工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前提。而我国职工的劳动报酬相对于高速发展的经济却显得增长缓慢、水平偏低。工会必须重视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2008年以来,胡锦涛在不同场合多次讲到“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就是中国要把握世界发展潮流,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加强国际合作,更加充分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劳动者谋求更大福祉。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最根本的是要保障他们的权益,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既是党和国家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也是对广大职工的庄严承诺。
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基本要求,但要保证社会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首先应表现在全社会对劳动价值的认同,必须从政治上给劳动者一定的地位,在分配上让劳动者得到合理收入,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实现体面劳动。收入差距过大,劳动者享受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既不公平,也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更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让劳动者得到公正合理的劳动报酬,无疑是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前提。
从历史的角度看,拉美一些国家长期停顿在中等收入陷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包括劳资关系在内的“成长中的烦恼”,使得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停滞,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冲突加剧。我们必须引以为戒,重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劳动者分享发展成果,通过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确保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主要路径
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工会作为法律规定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我国现行体制内,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使劳动者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及企业的发展成果。
(一)强化工会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扩大工会的社会影响力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相比,我国工会的社会影响力有待提高,维权力度有待增强。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复杂,但从内因来看,工会在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方面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变革步伐,工会宣传工作“自说自话”,未能面向全社会,在重大社会事件中很少发出工会声音等是其中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工会理论研究,改变工会宣传工作现状已成必然。
从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视角看,工会必须加强对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的现实可能性,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有利于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的资源,特别是研究如何把宏观领域的有利资源转化为微观领域的有利资源以及如何把宏观领域工人阶级的强势地位转化为微观领域的强势地位。要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及时向全社会进行发布和宣传,尤其要重视和加大在主流媒体上大力宣传劳动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的必要性、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资问题的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工资协商机制的必要性等问题,使全社会了解工会的主张和价值取向,使广大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了解、接受工会的主张,使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决策中重视工会意见,在工作中更加理解各级工会,为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从源头上保障职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社会功能是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既是劳动关系双方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职工实现劳动权益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前提。各国涉及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设计,都是通过
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工会只有参与到劳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才能把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将职工的合理要求体现到立法和政策制定中,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工资权益。
各级工会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社会资源,做好立法和政策制定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充分了解劳动关系运行现状、广大职工的疾苦和意愿要求以及职工在初次分配中面临的问题,通过在各级人大、政协等组织中的工会代表和一线职工代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中积极建言献策,切实从源头上体现广大职工的意志,促进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出公正合理、有利于广大职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普遍建立和完善工资协商制度,形成促进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和合理调节的机制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有组织的协调和谈判制度,使之成为日常维持劳资关系、平衡社会矛盾的机制。单个劳动者在强大的资本面前一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再多的无组织的劳动者也不会增加谈判力。但是,劳动者组织建立工会后,就可以具有与资方相对平等的讨价还价能力,即劳动者通过工会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手段。只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市场调节就业,就存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以稳定劳动关系为目的的集体谈判制度就必然建立。从我国工会与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工作机制比较来看,在完善程度上好像没有太大差异,但运行及效果却相差甚远。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全面建立已有15年历史,但在切实发挥维权作用方面却远不尽如人意。实事求是地说,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权益不到位,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明显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微观上看,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维护职工的工资权益,必须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机制,但今后的工作重点应当是在建制质量和维权实效上下功夫。一是要扎实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与有关部门一起培育协商主体,解决微型非公企业工会“不敢”或“不能”开展工资协商的问题,将所有非公企业职工覆盖到制度保障中,使他们的工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二是要在已经开展工资协商的企业提高建制质量,突出工资协商实体部分、细化工资协商具体内容、提高工资协议的可操作性、监督工资协议切实履约;三是要注意各级工会配合联动,对开展工资协商工作难度较大的区域和企业,通过上级工会代为要约或指导协商,或通过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确保在所有企业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四是要加大对工会干部在工资协商方面的培训,使他们懂协商、敢协商、会协商,让更多的工会干部能够承担起维护职工工资权益的社会责任。
(四)协助政府和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其自然法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随时可能失业,劳动者一旦失业,就需要通过适当的劳动培训掌握新的劳动技能,为重新就业做准备。劳动者如果没有较高的劳动技能,若想获得较高收入是不大可能的。因此,帮助职工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职业能力,是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必然选择。
在劳动力结构性失衡的条件下,工会要想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必须在提高劳动者择业能力方面进行努力。通过政府、企业与工会的努力,使长线的劳动力(相对于某个行业而言过剩的劳动力)掌握新的知识、技能,从而有可能向短线转移;使失业的劳动力及时掌握劳动就业信息,缩短摩擦性失业的过渡期限;指导失业人员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准确地对自身定位,避免错过就业机会。就工会所能而言,一要依托工会现有的培训资源,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市场所需的生产服务技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岗位,重新获得劳动报酬;二要教育引导职工加强岗位自学,让职工“精一行、会几行”,减少在岗位上的可替代性,增强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的抗风险能力和择业能力;三要与企业共同做好职工在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从根本上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总之,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目标和方向,而工会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必然要求,是让广大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工会必须配合联动,通过有效路径和载体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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