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保险资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积极促进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 5%的速度递增,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日趋成熟,保险资金规模不断增大。截至2003年底,国内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9122.84亿元,比年初增加2628.77亿元,增长41.4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8739亿元[1]。保险公司正逐步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对相关数据分析,对我国保险资金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
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关系
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是承保业务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并重,二者被喻为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对保险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育与完善,保险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增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
(一)保险资金入市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资本市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能够增加资本市场的供给。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刺激并满足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者。保险公司投资有利于刺激资本市场主体的成熟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影响政府财政收支平衡。同时,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活动,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
2.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保险公司对其可投资的资金拥有极大的信用责任,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应付风险。通过采取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方法,保险公司的投资将促进金融工具的创新[3]。
3.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入市后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大大提高资本的流动性,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
(二)保险资金入市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资本市场为保险投资提供了多种信用形式,为保险资金的合理配置奠定了重要基础。保险资金入市对保险公司的积极作用体现为:
1.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竞争日益激烈,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承保利润明显下降,资金运用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保险公司通过对资金的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收益率和承保能力。这对于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是对保险公司的最基本要求。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国际保险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新业务,提高投资收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可以全面实施资产负债管理,把保险资产分配到各个投资领域,实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增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3.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保险公司参与国际化竞争。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保险公司可以直接面向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很宽,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抵押贷款、房地产、贵金属等(见表1)。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则窄得多。这就使中国保险业在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民族保险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表1 部分国家(地区)保险资金运用法规[4]
鉴于保险投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遵循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两个市场的有机联合和互动发展,是我国保险业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和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保险资金运用环境和渠道
(一)2003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
从保险业的发展过程看,从1985-2003年新《保险法》颁布实施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经历了两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1个阶段:1995年《保险法》实施前。当时由于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有限,主要有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平安人寿保险、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和上海友邦等几家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从时间段上看,1984年国家规定保险公司可办理投资业务;1986年国家对保险资金投资规模实行计划控制,投资方向是地方自筹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保险投资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并允许试办流动资金贷款和购买金融债券;1989年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业务,保险投资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改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参与银行同业拆借等方面。
第2个阶段: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原《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但是,随着利率下降、保险资金增值缓慢等风险因素的增加,保险公司不得不寻求新的保险投资出路。经过多年探索和努力,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多次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例如,1998年10月,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业务;1999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允许保险企业购买债券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允许外资保险机构投资A股;2002年2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外资保险公司不能再直接购买A股。在这一阶段,为了实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国务院出台了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基金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资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并且将投资基金的比例由最初的5%提高到现在的最高15%,使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二)2003年以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
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新保险法对原有的禁止性规定做了适当修改。这样,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得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制环境更加优化,这为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绩效,保持发展后劲提供了很好的机遇。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更进一步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入资本市场,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和《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积极采取稳健措施,逐步解决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狭窄、新增资金迅速、资金运用压力日益增大等问题,这为我国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快与资本市场的对接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企业债券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实行比例控制的办法,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80%的投资账户。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20%。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
这样,长期困扰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中的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狭窄、比例过低等问题得到解决。我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2.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1月17日,中国保监会重新修订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将证券基金投资与偿付能力监管结合起来,更加关注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和防范,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于各类基金的比例,资金运用监管进一步细化。
按照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3%;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此外,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为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最高为80%的投资账户。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15%。
3.股票
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的入市方式,规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或保险公司以内设资金运用部门进行股票投资两种管理方式。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两种交易方式,其中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资金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保险资金入市限于投资以下品种: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规定了保险资金禁止投资的品种为: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同时,该《办法》对资产托管、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股票,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又一重大突破,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投资机会,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4.中央银行票据
2003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保监发[2003]91号),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视同投资金融债券管理,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中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我国保险投资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优化,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仍然受到交易品种、交易额以及市场本身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我国保险可用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矛盾仍然突出。遵循市场规律,根据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稳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的步伐,不断创新保险投资体制,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国未来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将朝着以下方向发展:(1)允许保险资金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投资于债券市场;(2)允许保险资金在更大范围内进入股市。目前,保险资金可以各种方式进入股票市场和可转债市场。今后,保险监管机关将允许按照安全性的原则,逐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未来新增市场,逐步提高其投资比例;(3)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4)允许保险公司参与银行业务的拓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参与住房按揭贷款、质押贷款、金融租赁等业务。同时,保险投资将更加注重安全性,一方面,保险投资将着眼于保持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性和赔付的可靠性,维护保险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资金运用政策中,保险投资的领域将实现严格的监管,对高风险投资项目仍然会加以严格限制,这将有利于分散保险投资风险。
三、保险资金运用组织模式
随着政策法制环境的不断宽松,保险投资渠道日益扩大,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的组织模式上实现了新的突破。
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等。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的优点是: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掌握并控制投资活动,投资效率相对较高。但是,随着金融活动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难以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外部理财机构的专业管理技能,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但保险公司将承受外部机构操作失败的风险,从而使其他行业的、其他性质的风险波及到保险公司。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投资经营方面的透明度高,其不足在于保险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关系相对松散。目前,大型保险集团大多采用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创造保险业进一步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投资收益率,防范风险的内部条件”。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为: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2004年6月28日,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4:6股比共同设立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京揭牌,成为我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内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设立独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保险业的制度创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和保险监管都有着积极的意义:(1)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实现了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的分离。这一模式的建立,将从根本上改变保险资金的组织管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保险公司自身负债相匹配的资产结构。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通过区别对待各类保险资金,有效地降低利率变动和物价变动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2)从保险监管的角度来看,有利于提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为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创造了有利条件[5]。规范化的组织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来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2004年4月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保险监管工作将主要集中在提升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规模、运作效率、风险管控能力、法人治理结构,人才储备和人才发展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上的监管力度。
目前,国内一些较大的保险公司,如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开始筹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将全面推行,通过推行战略配置、投资交易、资金托管三分离的风险控制模式,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水平将不断得以提升。
四、保险资金运用绩效
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保险业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2003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得到拓宽,然而,可运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与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回报率不高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从2001-2003年的情况看(见图1),保险公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呈稳步上升趋势。2001年,保险资金运用占总资产的比例约为35%;2002年,这一比例有所上升;2003年,保险资金运用占总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40%。此外,随着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据统计,2003年,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封闭式基金的26.3%[1]。
图1 保险公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
在保险投资中,寿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其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总额远远高于财险公司(见表2)[6]。静态地分析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可以发现:在保险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仍然很高。原因在于保险投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过多地依赖银行存款。从2001-2003年的情况看(见图2),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一直徘徊在40%~45%之间。从2003年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看(见表2),52.06%为银行存款,16.1%以上投资于国债,9.48%投资于金融债券,5.23%投资于基金。这表明,尽管保险资金运用总量有所增加,但保险投资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图2 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
近年来,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投资收益率不高。从1999-2002年,保险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66%、3.59%、4.3%、3.14%[7]。从收益率情况看,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低于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投资收益率。根据2002年的有关数据,部分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为:华泰财险3.37%,太平洋财险1.34%,中华联合1.27%,中国人保0.59%,天安0.34%,永安-0.89%,华安-0.22%[8]。以2002年为例,除华泰财险外,其他财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均低于全国整体投资收益率。
表2 2003年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表
说明:(1)2003年寿险投资结构数据来源于文献[6];(2)2003年非寿险投资情况数据=2003年资金运用情况数据—2003年寿险投资数据;(3)2003年资金运用结构、2003年资金运用占比数据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与寿险公司相比较,财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普遍较低的原因有:(1)从可运用资金的性质来看,财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多为短期资金,为了使其资产负债结构匹配,财险公司投资品种的期限一般都较短。投资的高流动性直接影响了投资的收益性,因此,财险公司在获利能力上弱于寿险公司;(2)从投资限制来看,财险公司在投资基金方面的优势弱于寿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接保险可以设立投资基金比例为100%的投资账户。由于寿险公司开办的投资连接险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远远超过财险公司,其投资于基金的优势明显优于财险公司,财险公司在基金方面的投资收益相应要低;(3)从谈判能力来看,财险公司的资金规模普遍比寿险公司小,投资议价能力受到很大制约。目前,保险资金仍然过多地依赖银行存款,其中,协议存款占了很大比重。2003年,寿险公司的存款金额为财险公司的4倍以上,其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优势不言自明。由于资金量相对少,财险公司在协议存款方面的议价能力弱于寿险公司,投资收益自然偏低。此外,财险公司在投资理念、投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也是造成其投资收益率不高的原因。由于财险公司资金性质、资金规模、议价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障碍,财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难度比寿险公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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