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元伯[1]2004年在《WTO体制下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策略》文中研究指明为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建立一个全球性、规范性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秩序,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界定了金融服务、金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及有关影响金融服务贸易措施的概念。成员方达成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有关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尊重各成员出于审慎目的采取的立法措施及国内法规的承认、适用、透明度等一系列纪律协定。市场准入是金融服务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一方面外国金融服务及其提供者进入东道国金融服务市场的第一步就是要获得东道国的市场准入;另一方面,东道国政府对市场准入加以控制、把握准入主动权是其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手段。因此,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对于各国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均对该问题加以规制,以优化各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环境。 笔者首先阐述了WTO体制内关于国际金融贸易的各项纪律协定,然后,在深刻理解了WTO体制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概念和制度后,结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及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及银行业的现实状况,本着既积极开放、公平竞争、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我国银行业的强大、又把握主动、趋利除弊、消除开放风险、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八项应对策略,建议我国在立法上及政策制定时予以采纳。 首先,笔者认识到,任何产业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强大起来,中国家电产业的崛起就证实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金融产业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提高,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中信、光大、民生、浦发等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出现引发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效应。基于此,笔者建议我国实行高程度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全面开放银行业务范围。即只要中资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也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银行经营。通过外资银行介入我国银行的各个业务部门,促使中资银行改革创新、发展壮大。这样做的同时也实现了较高程度的国民待遇,在国际上树立起我国经济大国、改革开放的形象;但是,考虑到我国的金融基础仍然薄弱,中资商业银行的改革起步较晚,因而在实行高程度的业务范围准入的同时,还需采取一定的策略防范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在“过渡期”内对中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进行一定的提升后再实行业务范围全面准入;二是将和我国金融、经济体系关系重大的银行业务(如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准入对象设定为资本雄厚、金融风险化解能力强、信誉卓着的外资银行。 第二,为了维护我国金融产业的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我国选择资金雄厚、管理先进、遵规守制、信誉卓着的高素质外国银行机构作为我国市场准入的对象; 第叁,在对比分析中外合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及外国分行叁种准入形式后,发现外国银行分行是外国银行在华金融市场的延伸,背靠外国银行,受外国银行直接操纵和控制,竞争实力最强。且如果外国银行倒闭,分行也将随之倒闭,会给东道国金融市场造成较大的风险,因而应当适当限制这种准入形式。而开办中外合资银行,能够使中资银行及时获得许多学习、掌握外国银行先进的经营策略和管理经验的机会,因此建议立法上鼓励开办中外合资银行。此外,还发现外国独资银行虽然和外国母行分属两个法律主体,但毕竟受外国银行直接或间接的操纵和控制,极易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所以应当对其实行较为严厉的监管政策。 第四,笔者经过考察,发现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和外资银行母国合作监管的“母国”及“监管的有效性”规定的过于笼统,实行起来将难以达到有效的监管效果,建议有权机关及时修改上述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外资银行的“母国”。并采纳世界金融发达国家的做法规定出判断监管的“有效性”的法定标准,以完善和外资银行母国合作监管措施; 第五,建议立法规定根据外资银行的资金实力、遵守法规的程度、经营效益和信誉等评分级类,对不同级类的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实行不同的业务准入范围,以此促使外资银行自律,防范违规经营引起的金融风险。 第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由于历史、体制等原因,目前存在着机构臃肿、竞争能力弱、不良资产状况严重等问题,笔者根据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成现代化企业。提出继续加强不良贷款清理力度,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较为严重地区的监管、实行重点突破,遏制新的不良资产产生,努力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四项不良资产清理措施。并建议修改我国 《商业银行法》第叁十四条之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向政府批准的实力雄厚、发展前景较好的大型企业投资,使中资商业银行取得先占优势,在叁年过渡期内率先和被投资的企业建立起合作发展关系。同时,这样也增加了中资商业银行的利润生存点,以便在今后叁年的过渡期内尽快提升中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第七,建议我国政府鼓励、支持中资商业银行投资或以其他形式参加国际银行集团,依靠国际银行
张纪涛[2]2008年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到2006年12月11日,按照我国入世所做出的金融承诺,对于银行业开放的五年过渡期已经期满,外资银行已经开始全面介入我国银行业。为了适应入世的承诺,我国已经分别由国务院、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了新的修改与构建,这标志着我国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化、透明化、国际化。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新形势下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监管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缺漏。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部分来分析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监管:第一部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界定,并分析了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法律监管的主要依据及其必要性。第二部分:金融全球化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国际法规制,本部分分析WTO体制与巴塞尔体制下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定及其特点,从国际法层面为我国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持与指导。第叁部分:新形势下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变化及立法检讨,本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来看我国当前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规定及其变化,同时分析了我们当前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思考,本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当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问题,阐述新形势下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立法目标与立法依据的选择,并对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提出一些具体立法建议。
李华[3]2004年在《WTO体制下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探讨》文中提出在WTO要求下,国际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成为必然。根据承诺,我国将逐步开放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因此对于外资银行的准入制度的立法要求也越来越为迫切。如何制定外资银行准入的条件,对于我们更加有效的利用外资银行的资金帮助我国的经济建设;通过学习外国银行先进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经验、先进的企业文化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通过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合作,加快中资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都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细则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要求和准入标准的制定过于严格;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手续的严谨性不够;外资银行准入制度要求对国民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平等互惠原则等原则合理地把握。本文正是针对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讨论分析,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李鸿兰[4]2008年在《WTO体制下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的法律规制研究——以组织形式为切入点》文中提出根据中国入世承诺,2006年银行业实现全面对外开放,文章拟从外资银行各组织形式的准入条件入手,深入分析我国现阶段对外资银行准入的法律规制,并探讨其规定是否符合WTO规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存在的问题,继而结合国外实践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措施。
唐海涛[5]2015年在《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WTO成立以前,教育服务早已存在,然而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教育服务真正纳入到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之中,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立了教育服务的可交易性。近20年来,GATS已经极大地改变了教育这种特殊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使教育服务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教育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成员对教育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更是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面对教育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存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不同利益群体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包括国家之间及国家内部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面对教育服务市场的更加国际化,应该选择自由化,还是保守主义?教育服务的协商应在GATS框架内,还是在GATS框架外?当前各类成员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如何?代表性成员对待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态度和意见是什么?各成员在教育服务外资准入领域的做法和考量是什么?未来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可能突破方向又在哪里?我国对GATS中的教育服务也作出了承诺,目前有关教育服务,特别是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我们该以何种态度和准备来面对未来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和研究。本研究旨在运用教育学、经济学及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理论,从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等问题入手,阐释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当前规制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国际法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数据分析,总结出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总体承诺水平,从不同角度分析不同类型成员在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差异。选择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分析他们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及在GATS中的承诺情况,并总结出他们对待教育服务市场准入问题的态度,为我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和相关的法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此外,从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内容入手,分析各成员在GATS承诺表中作出的相应承诺与限制,并梳理出我国当前教育服务外资准入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通过梳理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发展进程,总结出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及我国的应对之策。全文除了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第一章“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理论问题”。主要对教育服务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阐释。拟从一般意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阐释教育服务,对教育服务的法律特征、教育服务的不同分类等问题进行阐释。同时从国内法、国际法的角度来解读市场准入的概念,分析GATS市场准入规则的运用。阐释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的特征和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价值。第二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主要结合GATS中的基本规则,从计量经济学角度,对各成员在GATS中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进行定量分析。拟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的基本规则进行阐释,对GATS中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列表进行基本解读。然后运用世界银行的简单计数和加权计数方法,对各成员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表进行数据统计,对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成员进行分类,分别从总体承诺水平、分部门承诺覆盖率、分部门四种提供方式承诺情况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研究结论。第叁章“GATS下代表性成员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现状与态度”。主要从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服务贸易占有份额等角度进行考量,选择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法国、印度和中国等几个代表性成员。通过分析这些成员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及在GATS中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梳理出当前不同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的成员对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态度及其考量,从而总结出影响教育服务市场开放的因素。同时,对我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承诺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第四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外资准入更多涉及成员国的教育主权和教育服务的发展,各成员国对教育服务的外资准入问题都十分谨慎,在GATS承诺中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本章阐释GATS中各成员的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对教育服务中的外资准入范围、外资准入比例、外资准入履行要求、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等基本内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在GATS中的承诺和国内法规定,对我国教育服务外资准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展望”。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拟对WTO中教育服务谈判和承诺进程进行梳理,总结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开放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和具体体现。分别从公立与私立、教育服务质量与认证、不同群体的利益分歧等角度来阐释当前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障碍的动因。从多边贸易法律体制、其他国际性公约或协议、国内法等角度提出可能解决的方案和路径。面对当前之情形,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
刘夏[6]2006年在《WTO体制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金融在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与影响空前提高。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处于国民经济核心地位的银行业因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作用使得世界各国均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银行业的过度冲击和渗透,巩固和保持本国银行的竞争地位,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由此也成为世界各国立法重点关注的对象。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是指东道国设立的允许他国银行服务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所有法定条件之总和。研究表明,各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主要包括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组织形式,条件及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规制。从国家经济主权的法理来看,东道国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予以监管,符合现有的法理要求。但不适当的市场准入管制将构成市场准入壁垒,因此,审慎监管成为必要。在外资银行准入法制中,待遇标准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各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所采取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保护主义、互惠待遇、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各国采取何种待遇标准完全取决于国内利益的需要。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待遇标准上,现阶段,我国应以互惠待遇标准为主,但这种互惠待遇不是指发达国家的互惠国民待遇,而是一种差别基础上的互惠待遇,以此重新构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同时,在遵守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的前提下,借鉴巴塞尔体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严格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而言,在立法体例上,我国应将外资银行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在外资银行准入的组织形式上,要提高对分行和子行的条件要求;在具体的准入条件上,要关注申请人的国际排名、应引入“双人原则”以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设、明确有效监管的标准,并建议通过与外资银行母国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加强与母国的信息交流。
李冬荣[7]2004年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的发展,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已经凸现为各国金融开放共同关注的焦点。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是指东道国设立的允许他国银行服务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所有法定条件之总和。研究表明,各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主要包括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组织形式,条件及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规制。 从经济学的市场缺陷理论和国家经济主权的法理来看,东道国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予以监管,既符合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符合现有的法理要求。但不适当的市场准入管制将构成市场准入壁垒,减损金融服务贸易给各国带来的共同利益,因此,审慎监管成为必要。WTO协议和巴塞尔体制的审慎监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在外资银行准入法制中,待遇标准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各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所采取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保护主义、互惠待遇、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各国采取何种待遇标准完全取决于国内利益的需要。作者认为,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待遇标准上,现阶段,我国应以互惠待遇标准为主,但这种互惠待遇不是指发达国家的互惠国民待遇,而是一种差别基础上的互惠待遇,以此重新构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同时,在遵守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的前提下,借鉴巴塞尔体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严格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而言,在立法体例上,我国应制定单独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将外资银行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在外资银行准入的组织形式上,要提高对分行和子行的条件要求,提出应对以投资入股形式进入我国银行业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最高投资入股比例加以限制,并应增设考量反垄断的条款;在具体的准入条件上,要关注申请人的国际排名、应引入“双人原则”以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设、明确有效监管的标准,并建议通过与外资银行母国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加强与母国的信息交流;在经营范围上,可以给予互惠的国民待遇,但应仿效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经验实行外资银行分级制度,分级批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程度和范围。
詹璐璐[8]2008年在《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地域分布上看,其经历了从经济特区到沿海开放城市,再向内地省会和内地经济中心城市辐射的发展历程。加入WTO后的五年,按照相关协议,我国认真履行了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逐步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性规定。2006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是兑现了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做出的5年开放国内银行业的承诺。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自2006年12月11日起,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在我国境内任何地区、向任何企业和个人提供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同中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新条例颁布后,更多的外资银行看好我国金融市场的巨大潜力,纷纷来华开设分支机构,展开竞争。作为一把“双刃剑”,外资银行的进入一方面可以使我国的金融资本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更为有效地进行配置,促进国内银行业的良性竞争、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国内银行业整体的业务素质;但从另一方面讲,开放国内银行业也使得金融风险跨国传递的渠道和机会增多,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进行传播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措施、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健全外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以维护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安全将成为我国外资银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仅选取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这一角度,对如何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进行探讨。以期对监管实践有所助益。为了较好的完成这样一个实践性、针对性都比较强的课题。在写作本文时,笔者采用了文献收集、调查研究等方法完成了文章资料的积累;在写作过程中,笔者采用了文献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完成了文章本体的写作,如论文第二章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对我国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系统分析。第叁章则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新加坡、WTO及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成功经验进行了评析。在安排文章架构方面,笔者分四章对于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这一重要问题展开论述。探讨了世界金融一体化背景下,我国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准入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益规则,从监管法制、审慎性监管标准的运用、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及加强对外资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等方面提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完善对策。在此,笔者仅希望通过本论文的写作,能够对于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形成系统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为在银行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稳定、健康地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任小明[9]2003年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银行业处于国民经济的核心地位,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影响极大,各国基于保持和巩固本国银行的竞争地位、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银行业的过度冲击和渗透、维护本国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考虑,均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能够有效预防外国银行资本对本国银行业的负面影响,对维护本国银行业的利益以及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这一措施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在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下,世界各国纷纷放宽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客观上增加了金融风险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今天,一家银行破产产生的连锁反应不但会引发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而且还会危害整个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正因为如此,在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下,加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及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和现代跨国银行监管理论为基础,以“监管适度论”为理念,通过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实践的国际考察,探讨了在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下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适度而有效地监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及其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约4,5000字。 第一部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及其理论依据。本部分是全文的起点,也是进一步展开分析研究的基点。首先,阐释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涵,并指出市场准入监管是防止外国银行资本过度冲击和渗透、保证东道国银行业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其次,分析了金融全球化引发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问题,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加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对于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再次,笔者又以银行业的特殊性为出发点,分析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动因和目的,进一步阐明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通过探讨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提出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理论依据,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第二部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则。本部分从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出发,论述了当今世界各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政策取向。 第叁部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制度安排.本部分主要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从组织形式的限制、准入条件的法律界定以及准入范围的限制叁个方面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具体考察。 第四部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协调.本部分主要从实物的角度论述了国际社会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国际协调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笔者通过探讨WTO成员国、欧盟、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国际协调的有关规定及其实践,指出加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协调是非常必要的。此外,由于国家利益的存在,笔者认为竞争与合作的互动是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 第五部分: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及其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本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及其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首先,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目标的确定进行了分析。其次,探讨了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原则的选择。再次,详细论述了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最后,以WTO的相关要求和我国作出的有关开放银行业的承诺为依据,指出了我国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及其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了在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及其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崔健[10]2005年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各国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及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都或多或少对外国金融业在本国的发展设置了非自然障碍,构成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设置有其合理因素,但它的存在又确实阻碍了国际金融服务的全球化发展。面对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应当如何对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作为金融市场欠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如何设计金融市场开放战略,如何在贸易壁垒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加速本国金融业的发展、促进本国金融业的国际化以及对法制建设提出了那些要求?这些都是新形势下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比较分析,对上述问题做出初步回答。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探讨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含义和特点,并分析了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存在的合理性。第二章是对法律法规形式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比较研究,特别对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和有违国民待遇的壁垒进行了比较与分析;最后,文章总结了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设置透明度、壁垒设置态度以及不同发展程度国家叁方面的差异。第叁章通过分析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背景,提出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适度维持、逐步消除”的发展趋势。第四章探讨了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问题,提出了我国对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应有态度,并分析了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法律途径。
参考文献:
[1]. WTO体制下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策略[D]. 邵元伯. 郑州大学. 2004
[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张纪涛.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3]. WTO体制下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探讨[D]. 李华.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4]. WTO体制下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的法律规制研究——以组织形式为切入点[J]. 李鸿兰. 经济师. 2008
[5]. GATS下教育服务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海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WTO体制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刘夏.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7].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李冬荣. 湖南大学. 2004
[8].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詹璐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9].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任小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10].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比较研究[D]. 崔健. 武汉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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