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模式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原因、问题及对策_数字图书馆论文

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模式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原因、问题及对策_数字图书馆论文

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原因、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论文,对策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集体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图书馆的特殊社会职能决定了其贮存的数字化作品的复杂性与海量性。但这却使 数字图书馆难以找到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著作权人实施其著作权的传统 方式(即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直接签约授权)在数字图书馆中遇到巨大障碍。“海量 作者”的授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数字图书馆发展的最大拦路虎。面对挑战,必须寻求新的 著作权保护模式。因此,本文试图对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作一些探究。

1 数字图书馆对著作权的保护宜主要采用集体管理模式

1.1 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

所谓集体管理模式就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代替权利人管理、行使著作权人难以 管理、难以行使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采用:其一是版权人行 使其权利变得不切实际或得不偿失时;其二是需要使用的版权作品数量巨大,其使用者 难以逐一取得使用授权。这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体管理是版权人的一种 权利,故他有享有的权利而没有接受的义务。当然,法律明确规定其必须接受的除外。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授权方式包括两种:自愿授权、非自愿授权(即强制集体管 理)。非自愿授权是指对于某些著作权人未授予的权利,国家法律也规定可以由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由集体管理组织实行强制管理的多为报酬请求权、转载转播报 酬请求权、复制请求权和公共借阅权等。

(2)代表著作权人同作品使用者谈判并发放使用许可证。许可方式包括两种类型:一揽 子许可(即按照统一的使用条件和收费标准,将使用者所需的所有作品的使用权一次性 许可给使用者)、单项许可(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版权人对其每个作品单独确立的使 用条件和收费标准分别向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

(3)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情况。

(4)收取作品使用费并按约定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

(5)在必要时代表著作权人行使诉权。

1.2 数字图书馆中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集体管理模式的原因分析

对于数字图书馆中海量权利使用问题,目前国际社会主要出现了5种权利保护模式:① 征收定额税金(即对使用者课以支付附加税的义务,并将获得的税金分配给相应的著作 权人);②建立著作权处理中心(该处理中心负责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 复制许可和使用费支付服务);③通过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使用控制(即作者通过其设置于 其作品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来授权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④扩张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职能(即将该类组织的代理对象扩大到非会员,也为非会员的作品提供权利代理和 使用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服务);⑤个人管理方式(即由权利人自己通过契约自行决定其权 利的行使方式以及对价)。

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而且一个国家一般不是只采用一种模式,而是几种模式并举。 笔者认为,在数字图书馆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实行集体管理是最佳的模式选择。其主要 理由是:

(1)这是解决数字图书馆中“海量作品”授权及付酬问题的最有效方式。长期以来,如 何征得“海量作者”的逐一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一直困扰着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 而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则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为解 决那些由于作品使用范围广而使版权人难以管理和行使其权利、或者使用者由于使用的 作品数量巨大而难以获得版权人一一授权的问题而设立。一方面,版权人将那些其难以 管理和行使的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和行使,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全 可能管理着大量作品、甚至是海量作品的使用权;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作为海量作品 使用者,则只需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使用权,向其支付使用费,并由其转发 给著作权人既可。这就能将数字图书馆从寻找“海量作者”,并与之进行一一磋商及逐 一支付使用费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2)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使用条件。如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原 则和使用条件之一就是由于作品使用量巨大,使使用者难以取得版权人的逐一授权。在 当今信息时代,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的数量可以说是最巨大的,堪称“海量”,因此完 全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使用条件。

(3)符合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立法原则。虽然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必须首先遵从 自愿的原则,版权人对集体管理一般只有享有的权利没有接受的义务,但是,从集体管 理权产生的渊源来看,集体管理权既是版权人的授权,也是国家垄断性的授权。对著作 权的强制集体管理(即非自愿授权)就是这种国家垄断性授权的体现。这说明,著作权的 集体管理不仅要保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即在版权人自愿的基础上代替其管理、行使权 利),而且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即在特定情形下集体管理是强制性的)。比如,公 共借阅权及其报酬请求权的强制集体管理,就非常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借阅服务的开展。 因此,它能有效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好坏与社会 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数字图书馆中对著作权实行集体管理,符合著作权法的利益 平衡原则。

2 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2.1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定性不恰当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8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组织。这种定性不恰 当。首先,这种定性过于宽泛、笼统,不利于实践操作。因为除了公司、企业外,其余 的社会组织(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次,作为非 营利性组织的国家机关不适合担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为国家机关是公权的承担者 ,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和提供相应服务,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是进行民事代理。如果赋予国家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就必然出现公权与私 权的混杂、权钱交易、效率低下、易滋生腐败等现象,从而不能正常发挥著作权集体管 理组织的作用。其三,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事业单位不适宜担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因为像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专门从事教育、医疗、科研等特 定活动,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从事的是中介代理性 活动。如果让这些事业单位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就会出现职责不分、效率 低下、力不从心等弊端。其四,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团体也不是都适合担当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因为社会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宗教团体、行业协会、政治团体等 ,他们的主要职责也是各不相同的。如果让这些社会团体都担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同样会出现职责不分、效率低下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更具体 更准确的定性。

2.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类型尚需完善

总的看来,目前我国具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或功能的组织只有三个,即成立于1 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2000年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3 年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前两个组织主要是负责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的著作 权管理工作,而第三个组织的功能主要是负责法定许可使用报酬的收转工作。很显然, 目前的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类型还很不全面,多媒体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新型 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还缺乏相应的组织。因此,可以说目前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的类型或设置情况还不能适应当今数字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

2.3 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标准、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01年通过的《著作权法》 修正案。该修正案第8条从总体上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接受了著作权人授权 后可以代表著作权人主张、行使权利或在必要时代表著作权人行使诉权。此外,国家版 权局也发布了一些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方面的文件,如批准成立音乐著作权协会、 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文件等。此外,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通过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 著作权规定》中也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数字制品作者行使相应权利,并要 求将使用报酬及时公布、转交给著作权人。但是很显然,所有这些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 在这方面的规定都较为宏观、笼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监 督、管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标准等问题都未有涉及,从而不利于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阻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进程。

2.4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还不到位,版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意识 还相当淡薄

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虽经过了十多年 的发展历程,但受许多历史因素的影响,许多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相当薄弱,加之在 过去像类似于数字图书馆这样的海量作品使用者的授权问题并未出现,因此著作权的集 体管理问题还未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对其的宣传还远远不到位,使许多作者与 作品使用者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问题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知,这就严重阻碍了著作权 集体管理工作的开展。

3 在数字图书馆中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对策

总的来看,应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尽快制定出详细、具体、 适合于数字图书馆发展的法律规则,并切实加以落实、实施。同时应加大对著作权集体 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培养社会公众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意识。具体来看,可从以下几方 面进行。

3.1 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组织的规定,过于 宽泛、笼统,不利于实践操作,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进行如此定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的中介职能,更好地提供代理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应具有如下特性:其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有公益性。因为从国际惯例 来看,公益性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共同点。[1]其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有 唯一性。所谓唯一性,是指同一类型版权作品只应有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管目 前个别国家(如美国)基于其国内反垄断法的规定,有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更多 的国家则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对同一类型作品同时设 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容易分散集体管理的力量,造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 间的内部矛盾,同时不利于作者行使权利,不利于使用者使用作品。其三,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应具有自治性。强调自治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立 性、有效性,同时也是基于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普遍采取协会这种组织形式,而协 会都应是自治的。其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有非营利性。尽管有的国家(如美国) 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了公司形式,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营利性,但更多的 国家则采取非公司形式,认为其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同时,营利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可能会提高竞争性和效率性,但更可能的则是凭借其优势地位而损害版权人与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有许多学者提出可由数字图书馆来直接承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的工作。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在于:其一,两者性质不同。从国际社 会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 的社会团体形式两种组织形式。但如上所述,按照我国现行国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应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数字图书馆一般为企事业单位,因此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 ,不能混为一谈。其二,如果数字图书馆担当集体管理组织,就可能具有权利代理人和 作品使用者的双重身份,这不利于保护作者利益,这在法律上称为自己代理,是法律禁 止或不允许的。其三,如果由数字图书馆担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极大分散数字图 书馆的精力,影响其有效履行其本身的社会职能,同时也会影响集体管理工作的开展。

3.2 按照作品类型分别成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综合型和单一型两种类型。综合型指不区分作品类型,而是将 各种类型作品的使用权利全部收集起来进行集中管理;单一型则是专门管理某种特定类 型作品(如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的使用权利,或者专门管理某种类型作者(如作家、 导演、科研工作者)的作品使用权利。如我国目前已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和文字 作品著作权协会都属于单一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综合型和单一型各有其利弊。无 论从授权还是获得使用许可方面,综合型都较单一型有更大的便利性。作者无需因自己 有不同类型作品、使用者也无需因其需要同时使用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作品而费时费 力去寻找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单一型的在集中管理作者权利、发放许可使用 证、收取和转发使用报酬方面所具有的高效、快捷的优势却也是综合型的所不能比拟的 。因此,到底是采用何种类型,应根据国家的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比较适合于采用单一型模式。即 按照作品类型分别成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理由在于:其一,我国人口众多 ,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数量完全可能位居世界前列,因此如果采用综合型模式,即全国 只设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要想让该组织管理好这海量作者的海量权利,为海 量使用者提供好许可使用服务,这简直是不可想象之事,显然是不可行的。而在现阶段 我国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认识肤浅,经验缺乏,还不能形成正常、健康的竞争环 境的情况下,如果设立多个这类综合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又会导致著作权集体管 理组织之间矛盾重重,使其不能健康发展,最终将形成使作者与使用者无所适从的局面 。对于数字图书馆这种海量作品的使用者来说,虽然分类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能 会给其使用作品带来一些不便,但与设立综合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存在的弊端相比 ,这种不便毕竟是微不足道的。而且随着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 不断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协作和联系将会得到不断加强,给使用者造成的 不便也会得到有效解决。其二,我国目前已出现两种类型(音乐和文字)的著作权集体管 理组织,为单一型模式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其三,从国际社会来看,分类设立著 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国际社会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法国已有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织22个;[2]英国按作者性质设有“英国作家联合会”、“英国导演联合会”等;德国 按作品类型设有“德国文字与科学作品集体管理协会”、“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 权集体管理协会”等。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笔者认为可参照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类型来设 置。此外,由于著作权法中未列多媒体作品,而在数字图书馆领域中将涉及到大量的多 媒体作品的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应专门设立一个多媒体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3.3 按照“扩展性集体管理”原则来进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按照国际社会的普遍作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常常以“会员制”的形式来建立其与 授权作者之间的关系。即将与其建立许可授权关系的作者发展成其组织中的会员。一般 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管理其会员授予的作品使用权,而不能管理非会员的任 何作品使用权。而所谓“扩展性集体管理”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作品的一 种非自愿许可使用。也就是说,会员作品的使用者与管理某一类型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之间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对属于该种类型作品范畴的非会员作者依法具有约束力。这 种管理原则是目前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种集体管理原则。比如,按 照芬兰著作权法中有关“扩展性集体许可”条款的规定,“任何人或机构如果从管理某 一领域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例如负责作品二次使用的联合版权组织(KOPIOSTO) 那里获得了影印复制已出版的作品的许可,则他也可以从该组织获得影印复制该领域中 非会员作品的许可,但应按规定向集体管理组织交纳使用费。不过,这种使用非会员作 品的授权,只有两年的期限。另外,作品被授权使用的非会员有权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付酬,而该组织也必须按照和会员一样的标准对非会员进行分配。”[3]

采用“扩展性集体管理”原则来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由在于:

首先,与自愿性许可原则(即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必须建立在著作权人自愿许可的基础 上)相比,“扩展性集体管理”原则的优点在于,它能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可能 完全取得其管理的某类作品的所有作者授权的问题,从而能有效解决使用者对作品的许 可使用问题。而这一点对数字图书馆这种海量作品使用者来说尤其具有意义。因为在目 前我国社会大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还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如果只采用自愿许可原则,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获得的作者授权必定是极其有限的。这将非常不利于使用者(尤 其是数字图书馆这种海量作品使用者)使用版权作品。与此同时,许多作者并不是不想 让其作品为数字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所使用,而是苦于找不到与使用者进行授权许可的 联系方式。因此,如果采用“扩展性集体管理”原则,则既有利于非会员作者实现其作 品的经济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非会员作者的相关权益,提高了非会员作品的利用 与传播效率,又能为使用者、尤其是数字图书馆的使用提供方便,从而有利于数字图书 馆的建设与发展。

其次,与其他非自愿性许可原则相比,“扩展性集体许可”原则更符合著作权法的利 益平衡原则。除“扩展性集体许可”之外的非自愿许可有“法律许可”和“强制许可” 两种。这两种许可实际上都是一样的,即对于著作权人未授予的某些权利,国家法律规 定也可以由集体管理组织来代为管理。它们的区别在于版税率是由国家来规定还是由著 作权人与使用者进行协商决定。这两种非自愿许可虽然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 则,但是,对于哪些权利应该属于这两种许可范畴,却是不容易确立之事。也就是说, 搞不好就容易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这两种非自愿许可相比,“扩展性集体许可 ”虽然在本质上也属于非自愿性许可,但是由于其在授权期限上要受到限制(如芬兰著 作权法规定,对非会员作品的授权使用,只有两年的期限),因此其可能给著作权人的 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是最小的。也就是说,其既可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也最不容易损 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最容易实现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此外,笔者建议将“扩展性集体许可”原则的实用范围限定在数字图书馆。因为数字 图书馆与社会公众利益有最密切的联系,将该原则的实用范围限定在数字图书馆,有利 于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从而确保社会公众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建议按照“扩展性集体管理”原则(即非自愿许可)来对著作权进 行集体管理,并不意味着就要排除自愿许可授权的集体管理。实际上,前者是对后者的 一种补充。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应建立在作者自愿许可的基础上 ,即实行自愿许可授权的集体管理,而对于数字图书馆这个特殊领域,不仅要实行自愿 许可的集体管理,而且还要按“扩展性集体管理”原则来进行集体管理。同时,对于数 字图书馆享有的法定许可使用特权及作者享有的公共借阅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承 担收取和发放使用费的义务。

3.4 信托授权管理方式是著作权人向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最佳选择模式

如上所述,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在一般情况下应建立在作者自愿许可授权的基础上 。而对于自愿许可授权,主要有代理授权、信托授权和转让授权几种方式。根据数字图 书馆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信托授权是最佳的模式。因为信托授权就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 品的使用权以信托方式转移给集体管理组织,并由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使用进行统一 管理,而不是针对个体作者的要求对每部作品的使用进行单独管理。这样,集体管理组 织就能采用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将其所管理的所有作品的所有使用权一次性授予作品使用 者。这不仅能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效率,节省费用成本,更重要的是能极大地方便 使用者,提高作品的使用效率。因此,这最符合数字图书馆这种海量作品使用者的需求 。当然,采用信托管理方式并不意味着就要排除其他管理方式的存在。法律也不能作这 样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什么样的授权方式主要由版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来协商 决定。只不过针对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信托授权管理是最佳的模式。

3.5 “一揽子”授权方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数字图书馆授权的最佳选择模式

如前所述,“一揽子”授权是指集体管理组织按照统一的使用条件和收费标准,将使 用者所需的所有作品的使用权一次性许可给使用者。这种许可方式对于数字图书馆这种 海量作品的使用者来说,能降低各种管理成本,提高作品使用效率,较好地实现规模效 益,因此无疑是最恰当的。

3.6 制定公平、合理的收费和报酬分配标准

作品使用费的收取及向作者的分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最具体、也是最主要的业 务工作。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效率,对数字图书馆这种海量作品使用者可采取统一的收 费标准。即对其所使用的所有作品采取统一的收费标准。至于具体的收费方式可借鉴法 国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SACD的一些做法。比如,SACD规定了一种“一揽子”付酬的方式 ,“即按某个基数向剧院收取一定的百分比,而不管演出的是哪些(经授权使用的)剧本 ”。[4]这种方式是与“一揽子”授权方式相配套的一种收费方式。其优点在于管理成 本低,效率高,无论对集体管理组织还是数字图书馆都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且与信托授 权由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使用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和统一分配使用费的特点是相 吻合的。数字图书馆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就其通过“一揽子”授权方式获得 的所有作品的所有使用权向集体管理组织一次性支付一个总的使用费,而不区分数字图 书馆具体使用了哪些作品,行使了哪些使用权,也不区分哪些作品使用频率高,哪些使 用频率低。

关于付酬方式,笔者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可根据客观使用情况来制定一个详细的付费规 则。即根据作品的实际下载量来确定具体付费标准。这样才能做到相对的公平。否则如 果将使用费进行平均分配,就会犯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错误,最关键的是对作品利用 率高的作者来说就显失公平。当然,下载量的统计需要数字图书馆在提供网上借阅服务 时就进行相应的统计。这在技术上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情。数字图书馆要想提高工作效 率和作品利用率也应该承担这样的工作。否则要想实现公平付费,就只能通过单项作品 付费方式。即数字图书馆为每一部作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单独付费。这不仅降低了集体管 理组织的工作效率,而且也极大地增加了数字图书馆的负担。可以想象,进行单项作品 付费与进行下载量的统计相比,数字图书馆应该更乐意承担后者,即向集体管理组织提 供下载统计数字才合乎情理。

3.7 建立严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机制

如前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自治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强调内部自律性管理。然 而,这种组织也需要外部监管。首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处于市场经济中的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也必然要受法律的约束。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连接政府、作 者、使用者之间的桥梁。这种桥梁能否有效发挥作用,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 健全与否外,还取决于政府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管。其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也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损害作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有效 的、适度的监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就是说应通过法律规则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条件、 程序。设立的条件应包括名称、组织机构、场所、一定数量的财产等。考虑到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特点,在程序上应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即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按作品 类型分类核准设立相应的全国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业务活动监管。主要包括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审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及 使用费的分配标准,并要求其实行定期的财务公开。

(3)查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对损害作者或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如,与一 方恶意串通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贪污、挪用、怠于收转作品使用费、泄露作者或使用 者的隐私或商业秘密等。

(4)市场退出监管。主要包括严格控制其退出行为、做好退出者与接替者之间各方面的 衔接工作(特别是应做好有关作者与使用者的资料交接、保密等工作)。

收稿日期:200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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