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是罪不究的表现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是罪不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法制。当立法部门一部部单行经济法律法规源源出台的时候,我们审视一下我国最具威慑力的法律——刑法的执行现状,不难看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威力。是罪不究现象的肆意扩展,以致每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难以牵动每一根经济神经,执法现状已远远落后于立法要求。本文所指的是罪不究现象,是指某些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执法者主观误导下,避开刑律的追究,屡禁不止后,转化为一种新的社会问题而公然存在,只是成为舆论监督指责的对象。这种是罪不究现象的存在,助虐了腐败,扭曲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不能不引起我们严肃思考。
表现之一:执法者以罚代刑,徇钱枉法难以追究。以钱赎刑是封建社会法律公然允许的现象,然而在我国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日趋完善的年代,以罚代刑这个封建社会法律的变种竟然在某些执法部门死灰复燃,成为当代某些执法者致富的法宝。如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为了罚款,竟然抹去了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已构成犯罪的不法分子一罚了之;某些公安人员一手交钱一手放人,刑钱交易就象农贸市场那么便当;某些检察法院免诉缓刑案件在金钱的诱导下猛然上升,刑转民,民转钱,一宗宗刑事犯罪案件就这样在某些执法者手里杳然逝去。可怕的是,犯罪分子付出了金钱,却也掂量了金钱与法律的法码,体味了铤而走险却不险的甜头,从而再次向非法获取高额利润挺进。犯罪,罚款,再犯,再罚,这种腐败的恶性循环,其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危害性的内涵,而由于执法者身居执法“大哥大”的地位,加之监督机制不健全,这种犯罪现象难以追究。
表现之二:地方保护“主义”者庇护犯罪不敢追究。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完善,诸候经济的怪胎却也在某些地方滋生。封建经济意识使某些地方党政领导成了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为了地方的财政收益,中饱私囊,地方成了假冒伪劣产品的发源地;劫持人质、武装走私贩私,某些公检法似是地方武装。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人民的生命遭伤害,犯罪者却在保护伞下逍遥无事,大发横财。公然庇护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渎职不为罪,我们某些执法者的天平往往向公开的、为公的、任职的犯罪者倾斜。舆论在谴责这些庇护者的同时,却也用“主义”的外衣包装,不敢从刑法的角度去审视这些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地方党政要员。试想,不能依法行政何有法制经济。
表现之三:知情不举,以行代刑忽视追究。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但是某些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知情不举,有案不报自行担负起侦查审判职能。为了保护所谓单位名誉,为了不牵扯出自己的犯罪问题,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以行政处理决定代替法律的审判,甚至制作免诉书判决书予以“判决”,对执法机关的侦查活动百般阻挠,对检举揭发的举报人打击报发。一些贪污贿赂案件在这些“现管”者手里化解,而我们的执法者在千辛万苦地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却忽视了用法律去惩治这些给我们执法工作设置障碍的放纵犯罪者。
表现之四:不中饱私囊,为单位非法谋利不好追究。这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对法人犯罪案件的查处。法人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而惩治。法人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以未中饱私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为借口,以侵害国家利益来满足小团体的腰包。而我们的执法人员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加上某些地方党政领导从地方财政着想干扰执法,这类法人犯罪案件最后只是不了了之,这也是当前法人犯罪案件增多而被查处的却廖廖无几的原因。法人犯罪是偏离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危害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法人犯罪类型增多的同时,我国刑事法律也不断完善,如果我们的执法者网开一面,不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扰乱,而且所谓的地方经济也将被毁之。
表现之五:有合法手续进行非法犯罪活动何以追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确立,而人们依法经营的观念尚很淡薄。经济纠纷的增多,执行难等问题的存在,以致某些人利用执法部门所独有的强制性措施解决经济纠纷。某些执法部门受金钱驱动,自恃手续合法,采用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非法介入经济纠纷,用合法的手续非法扣押财物,关押人质。而人们对非法的理解仅限于从形式上辨析,忽视了其最本质的非法的实际内容。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不仅适用每一个公民,也适用我们的执法者。而且利用合法职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危害性较之一般侵权犯罪更为严重。为什么有关上级部门对此行为三令五申难予禁止,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没有从刑法的高度惩治。
表现之六: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关领导玩忽职守的行为该究不究。在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之时,暴露出来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几十万,几百万,乃至几千万的案件触目惊心,然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是否玩忽职守无以追究。我们还没有达到几百万几千万金钱视为粪土的富裕,我们有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巨大的漏洞何在?何以形成?何人的责任却无下文!我们在查处某种犯罪的时候,却舍去了促成这种犯罪的另一种犯罪行为。无论从刑法的有关犯罪规定,还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着眼,对这种渎职行为依法惩治,势在必行。
表现之七:充当犯罪者的工具不去追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营者提供了广泛的市场,法制的不完善也为某些犯罪留下了可乘之隙。一些犯罪行为侵害的面之广,受害者之多,并不是仅靠行为人本身的能力所能达到的,他们借助了某些部门充当其达到犯罪目的的工具。如某些新闻部门为利而动,播发骗人钱财的广告;某些商业销售部门见利忘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些对犯罪行为“明知”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什么作用,我们如果用刑罚的武器去制裁,就可以截断其危害之源。
表现之八:集体贪污“无法”追究。手段趋于公开化是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之一。所谓公开化,是指犯罪者利用人们对不正之风与犯罪行为交织时产生的错觉,以不正之风为幌子公然进行犯罪活动。如集体贪污公款,由于人人有份往往被冠以集体私分的帽子,而且还有大集体为私分、小团体为贪污之说。对同一种性质的行为人因人员的多少,侵占公款的多少而定性,必然放纵这类犯罪。我国刑事法律已规定了单位贿赂罪、单位走私罪,而这种直接侵吞公款的集体私分行为,就其危害性来说比法人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完全可以贪污罪惩治。我们更应看到,受社会上“金钱至上”风气的影响,集体私分公款在机关团体蔓延,大批国家资财在流失,流入个人的腰包,不惩治,后果难以设想。
以上是罪不究的犯罪有三大特点。特点之一:犯罪手段的公开化。是罪不究所述犯罪不是象一般犯罪隐蔽而为,而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问题”公然存在。犯罪者往往披着“合法”、“搞活经济”的外衣为所欲为,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特点之二:犯罪以权为钱而为。这个权有党政部门的权,各行各业的权,执法部门的权,这些特权的滥用都是为了一个“钱”字。为了钱以权试法,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换取小团体和个人的非法收益。特点之三:犯罪危害的双重性。这些犯罪缘于钱,用之权,往往为掩饰、开脱、协助另一种犯罪而为之,既扰乱严格执法,危害市场经济,又庇护了破坏经济建设的犯罪,具有双重的社会危害性。
上述是罪不究现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有执法部门自身的腐败,有地方党政领导的权力干预,有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有执法误区的困扰,有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因此,必须相应采取多方面的对策遏止这类现象的产生。
对策之一:确实加强执法人员的防腐廉政教育,预防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执法人员站在执法反腐的第一线,只有首先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设,才能完成好反腐败保护经济建设的艰巨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制定后,执法是关键,只有首先建设一支严格执法的执法队伍,不为社会上种种腐败现象所迷惑,才能确保法制经济的正常运转,不然任何法律的实施只能成为一种装饰。
对策之二: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转变执法观念,准确适用法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新的犯罪手段的出现,需要我们用科学的法学理论去分析、判断。我们不能为权、钱、情所迷惑,必须从理论的高度,以“三个有利于”的总标准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分析探讨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准确执法,充分发挥法律惩治犯罪,保护经济的功能。
对策之三:必须倡导执法人员为严格执法的献身的精神,敢于碰硬,敢于同一切阻扰执法工作庇护犯罪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意识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尚有很大的市场,特别是某些地方领导封建家长意识严重,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权与法的较量,对执法者是一场严峻的考验。我们必须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利,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对策之四:国家必须保障执法者应有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活水准,要有雄厚的财力保证执法装备建设和经费开支。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如果仍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手段对待执法工作是不现实的。让执法者仍受贫穷的困扰,与繁荣的经济现象形成强烈反差,必然引起执法人员思想的波动。我们也应看到执法者的辛勤劳动,不仅能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也是难以衡量的。国家对执法工作必要的财力投入是可行而且必行,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
对策之五:要加强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树立执法监督权威,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违法犯罪的监督,通过举报、侦查、出庭公诉、抗诉、打击执法犯法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另一方面要通过人大和纪检监察、审计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法律监督机关自身行为的合法。在当前,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显得空洞,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必须采取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防止漏洞的出现。
对策之六: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使法律更科学可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二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仅规定了对该决定所列的几种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对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分别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规定的渎职罪处罚”。从当前经济犯罪的增长趋势以及这类行为的危害程度分析,可扩大这类犯罪罪名的外延,或单立罪名,以利执法。
对策之七:加强地方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某些地方党政领导不仅是法盲,而目无法律,唯我为法,这是与法制经济极不相适应的。不懂法,何以依法行政,目无法,何以保护地方经济。我们必须通过采用组织措施和刑法制裁纯洁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杜绝这种与法制经济相背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