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追赃路径研究*
周 佩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854)
摘 要: “破案是逗号,追赃是句号。”刑事追赃的性质是对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法律救济,是惠民工程的核心要义所在。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追赃,既有传统刑事追赃遗留下的旧症结,也包含信息化的应用而衍生出的新难点。有必要完善追赃情报建设、强化传统追赃手段的信息化应用,同时构建追赃考核机制,用考核倒逼侦查人员树立主动追赃的宗旨意识,切实打通执法为民“最后一公里”。
关键词: 刑事追赃;信息化;法律救济;宗旨意识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研判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信息化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信息化背景下资金的快速流动和便捷提取一方面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为赃款的转移提供了渠道,使得追赃难成为侦办机关急需解决的侦办难点[1]。
公安部于2016年4月在全国开展打击多发性侵财专项行动中明确提出“破案必追赃,追赃必返还”的工作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把破案句号写在追赃工作之后,始终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为财产犯罪中的受害人追赃挽损,最优化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侦查效益。司法实践中,刑事追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直接或间接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现金、物资及其他财产和经济利益依法予以追回,并返还受害人或者予以没收的司法行为[2]。然而,以往刑事追赃中存在的法律规制不健全、侦查人员重视程度不够、追赃手法单一等问题,已严重制约刑事追赃活动的效能。信息化背景下,犯罪嫌疑人销赃的时空要素进一步得到延伸,从现实途径销赃延伸到信息化销赃、网络销赃、线上线下结合销赃等多种手法,为侦查机关的刑事追赃活动更蒙上一层阴霾。犯罪嫌疑人销赃和侦查机关刑事追赃,分别作为对赃物赃款的非法占有和合法追缴两大方面,二者是相对应的。探索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追赃路径,一方面既要结合以往刑事追赃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优化刑事追赃效能,另一方面更要结合信息化背景下犯罪嫌疑人销赃途径的转变,以销赃途径的复杂多变倒逼侦查机关丰富自身的追赃手法,积极寻求追赃与销赃路径的对应之处,转变侦查人员的追赃理念,扩展追赃的范围,丰富追赃手法,提高信息化背景下刑事追赃的效率。
针对该洞段围岩断层塌洞、松散堆积体与节理裂隙灌浆量大、扩散范围广、难以控制,以及断层泥化物质和高岭土化蚀变带浆液又难以浸入,且高压下结构面易劈裂及高水头等难题,采用首先深孔高压水泥灌浆,最后在水泥灌浆的基础上再进行水泥化学复合灌浆的加强处理措施。
一、信息化背景下刑事追赃路径的现实分析
信息化蕴含着大数据技术、物联网和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销售平台等多种交易媒介,可以说信息化技术已对传统的刑事追赃路径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无论是追赃的理念、手段亦或是范围等,都与传统的刑事追赃有着显著的区别。探索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追赃路径,坚持破案打击和追赃挽损“两手抓、两头硬”,能够为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侦查与治理提供新的视角。
(一)探索信息化刑事追赃的必要性
1.追赃挽损是落实侵财类案件中执法为民“最后一公里”的保障
2.2.3 慢性疾病 慢性疾病也是造成失眠患者焦虑、抑郁的重要因素,失眠患者长期受到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冠心病等疾病的影响,导致失眠不断加重,进而形成恶性循环,使其心理也受到严重影响。刘春萍等[15]对612例患者进行研究,其中慢性病组385例,非慢性病组227例,结果发现慢性病组患者发生失眠的比例高于非慢性病组,同时,合并焦虑、抑郁的比例也处于较高水平,临床中应积极重视慢性病患者的睡眠情况,尽早识别其焦虑、抑郁等情绪,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以改善患者预后。
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占刑事案件立案总数约为八成左右,并且所占比率将不断上升。中国2018年统计年鉴数据表明,盗窃案件在2016年和2017年的立案总数分别为4304321起和3459742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分别为66.97%和63.10%,再加上抢劫犯罪(61428起和39230起)与诈骗犯罪(979956起和927583起),盗抢骗等侵财类犯罪直接决定着我国刑事案件整体的发案走势,是社会治安状况的晴雨表。盗抢骗等各类侵财犯罪最直接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追赃后将赃物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的方式恢复财产的本来归属关系,是对财产权利的法律救济[3]。由此可见,探索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刑事追赃路径,更加契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将追赃挽损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标准,切实打通执法为民最后一公里。
2.信息化背景下侦查机关追赃与犯罪嫌疑人销赃脱节日益严重
信息化背景下侦查机关刑事追赃手法的单一性和打击效能的滞后性日益严重,难以应对犯罪嫌疑人复杂多变的销赃手法。一项新技术的来临,首先作出反应的往往是犯罪分子,他们会想方设法利用新技术为自身的犯罪行为服务,逃避侦查打击,而侦查行为总是会滞后于犯罪行为一步,侦查打击难度加大。追赃和销赃分别归属于侦查和犯罪的种属行为,必然也是犯罪嫌疑人的销赃路径优先于侦查机关的追赃路径。信息化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手法更加丰富、销赃体系日益完善、销赃的便捷性也大大增强,与此同时,侦查机关的刑事追赃活动显然未能紧跟信息化的步伐,存在既往的刑事追赃难题尚未解决,而信息化背景下又带来新追赃难题的双重困境。追赃的单一性与滞后性难以与五花八门的销赃路径相呼应,引发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大量的消极反馈,譬如指责侦查机关不作为、侵财类案件立案标准不明确、不及时追缴赃款赃物、不及时退赃等多方面的消极评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优化侦查机关追赃活动的打击效能,务必要抓住信息化的步伐,以信息化丰富侦查机关的追赃路径,获得刑事追赃活动的最佳边际效益,提高追赃挽损率。
(二)探索信息化刑事追赃的可行性
1.信息化刑事追赃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是当代科技发展的应有之义
侦查活动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在社会大背景下运作的,刑事追赃也不例外。譬如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网上购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同时伴随着物流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犯罪嫌疑人销赃的范围和路径和以往相比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因此,侦查机关的刑事追赃活动肯定也要随之应变,由以往追赃的重点区域例如典当行、二手市场等转移到网上的各类交易平台、交易论坛、物流行业等等,探索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追赃是侦查机关必须面临的一项挑战,同时也是侦查人员刑事追赃能力再提升,培养侦查人员刑事追赃宗旨意识的有利契机。
1.销赃范围更广泛,人赃分离,刑事追赃难度大
在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化技术拓宽销赃渠道、丰富销赃手法的同时,侦查机关也应该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刑事追赃,准确把握追赃方向,提高追赃效率。虽然以往犯罪嫌疑人销赃渠道相对单一,但是侦查机关管理的难度很大,销赃买家和卖家沆瀣一气,共同对抗侦查机关刑事追赃活动,赃物一旦进入二手市场、典当行等传统销赃渠道,侦查机关即逐渐丧失对赃物的控制。因为进入销赃渠道的赃物即使只在二手市场一个销赃渠道运作,但是卖家的运转速度极快,其为了故意逃避追赃方向,与同行业卖家以及社会上的销赃者合作,通过寄存、兜售赃物等方式,模糊侦查机关的刑事追赃视线。
中国联塑建有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研究院,拥有各类科研人员1000多名,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CNAS国家认可实验室。目前,中国联塑拥有和正在申请的专利有近1000项。科研成果先后入选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先后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国建设科技自主创新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部产业化示范基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等荣誉称号和奖项。
信息化背景下犯罪嫌疑人销赃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销赃渠道,譬如二手市场销赃、典当行销赃、物品回收处销赃等等,而是衍生出“网络挂售-平台支付-物流寄递-匿名接收”的信息化销赃渠道。往往包括四个步骤:首先,犯罪嫌疑人对获得的赃物通过互联网上的购物网站、二手市场以及相关的交易论坛等挂售赃物信息,因为赃物属于他人之财,犯罪嫌疑人在网上挂售的价格通常会略微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通过低价销售来吸引顾客眼球,提高点击阅读量和购买量。人们在趋利避害心理的驱使下,往往会最大化地追逐自身利益,只求通过低价购买赃物,而不考虑其来源的合法性。尽管赃物可能经多次转卖,但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即不能因购买而取得赃物所有权,因此在刑事追赃过程中不需要考虑买家购买的主观意愿,应当一律追缴。其次,决定购买的顾客会通过各类支付平台在线付费,规避掉卖家与买家的见面流程而直接进行交易。再次,付费成功后,卖家会通过当前发达的物流业将赃物直接寄送到买家手中。最后,买家通过自己的昵称匿名直接接收赃物,在线完成整个销赃活动。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逐步淡化人的主观性,通过数据研判、高危预警、实时追踪等方式,对赃物以及销赃主体进行数据的关联分析,将以往的侦查人员人力追踪转变为当前的信息数据跟踪,用数据关联的方式挖掘赃物中蕴含的信息要素,可以有效地辅助侦查机关刑事追赃活动,为追赃工作提供可靠的线索和高效的情报支持。
二、信息化背景下刑事追赃的难点
信息化背景下的刑事追赃难点,既有传统刑事追赃遗留下的旧症结,也包含信息化的应用而衍生出的新难点。因此,对刑事追赃难点的总结要分别从犯罪嫌疑人销赃和侦查机关追赃两大角度结合考量,利用追赃方式和销赃方式相对应的特征,有的放矢,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保障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
(一)销赃角度下信息化刑事追赃的难点
2.信息化技术能够辅助刑事追赃,提高追赃的效率
where is the reduced Plank constant , is the angular frequency, and μ is the reduced mass, which can be calculated by . The electron and hole effective masses (and) are extracted from E-k energy band diagrams based on
2.追赃信息共享有壁垒,降低了追赃效率
2.销赃手法更复杂,查控难度大
传统的销赃手法包括典当行或者二手市场销赃、挥霍或者馈赠销赃、藏匿赃物销赃等多种手法。当前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销赃活动,将其与传统的销赃手法进行结合应用,衍生出信息化背景下的新销赃手法或者传统销赃手法的信息化应用等多种销赃手法。譬如将传统销赃手法中的典当行销赃转移到网络上的各类购物网站、交易平台,使传统典当行的实体身份虚拟化;将以往的当面馈赠销赃方式转换为物流寄递的馈赠方式,规避见面暴露身份的机率,降低馈赠销赃的风险;或者直接将赃物赃款转化为虚拟货币的形式,在虚拟空间上进行消费销赃。销赃方式的复杂化,客观上就决定了追赃方式的多样,侦查部门追赃方式应与犯罪嫌疑人销赃的方式相对应。信息化背景下犯罪嫌疑人销赃的手法日益复杂,而相对应的侦查机关的刑事追赃手法却远滞后于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步伐,制约了赃物赃款的查控效益。
3.销赃身份模糊化,制约“以赃找人、以赃查案”的打击效能
当前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的网址或者相关论坛、二手市场等,并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注册,它们仅通过网络上传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等即可进行网络认证[4]。虽然进行的是实名认证,但是网络上的认证过程缺乏规范化的管理条令,不论是认证主体身份的合法性,还是认证营业执照业务范围的真实性等都难以得到保证,错失了本最有价值的销赃主体身份信息,导致以往通过“以赃找人”“以赃查案”的侦查思路难以继续进行。
(二)追赃角度下信息化刑事追赃新难点
1.追赃信息化建设不足,情报信息来源不够丰富
3.信息化追赃手段应用有限
在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的时代,充足的数据来源是展开追赃信息研判,进行刑事追赃的基础。阵地控制是重要的追赃基础工作,是获取赃物信息的重要来源以及控制赃物、控制销赃的主要手段。信息化背景下需要纳入阵地控制的行业范围更加广泛,同时需要收集管理的数据资源也日益丰富,依赖传统的人工输入、人工登记建档、人工比对等方式显然难以应付巨量的追赃信息,人工为主的方式使得追赃信息在输入或者比对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瑕疵,容易错过有价值的追赃核心信息,导致追赃信息化建设既存在输入信息总量不足,又容易存在输入错误信息,误导刑事追赃方向的双重难题。
1.5统计学方法: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9.0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百分比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从以上的交易流程不难看出,网络挂售、平台支付、物流寄递和匿名接收四个环节,无论哪一个环节犯罪嫌疑人本人和赃物都是处于人赃分离的状态,包括犯罪嫌疑人处于现实空间而赃物处于虚拟空间、犯罪嫌疑人处于虚拟空间而赃物位于现实空间以及二者同处虚拟空间或者现实空间等多种情况。在刑事追赃的过程中,即使侦查人员及时发现赃物或者犯罪嫌疑人,也很难由物及人或者由人及物查清整个销赃链条和销赃主体,刑事追赃的难度很大。
追赃的信息共享壁垒包括追赃主体不愿意主动追赃,缺乏追赃宗旨意识和追赃主体获取追赃信息的权限较低,共享确有困难两大方面。在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侦办工作中,侦查人员往往不重视后续的刑事追赃工作,单纯以破案率作为业绩考核标准,缺乏主动追缴赃物赃款,为民众挽回财产损失的宗旨意识。在主动追赃宗旨意识淡化的情况下,对其他地区侦查机关提出的追赃协作请求经常予以漠视,例如共享查询追赃信息、异地冻结犯罪嫌疑人账户、异地追缴赃物赃款等,造成犯罪嫌疑人销赃无边界,侦查人员追赃信息共享有壁垒的不利局面。
我国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一般由基层派出所、刑警中队负责侦办,其在相关系统获取情报信息的权限较低。因此,对于其他地区侦查机关提出的追赃信息共享请求,基层派出所或者刑警中队负责人确实没有权限进行追赃信息共享,很容易贻误刑事追赃战机,不利于对赃物赃款的及时追缴。“破案是逗号,追赃是句号”,各级公安机关要秉持“破案必追赃、追赃必返还,破案零容忍、追赃零懈怠,追赃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原则,把“重破案、重追赃、重退赔、重返还”作为惠民工作紧抓不放[5],切实打通追赃信息共享壁垒,强化为民服务,主动追缴赃物赃款的宗旨意识。
根据境外税法相关规定,逐项筛选其成本归集的模式。一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咨询服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项目相关成本在当地认可范围。二是与国内分包公司、服务外包公司签订中外文合同,其费用的支付以境外支付为主,由其提供商业发票,满足外账列支标准的,可列入当地成本。
本文以覆盖型岩溶为研究对象,通过建立室内模型,采用泡沫混凝土材料作为充填材料,进行了复合地基变形特性试验研究。探讨在分级荷载作用下不同桩长形成的复合地基的沉降规律,桩间土压力、溶洞顶、底部在处理前后的土压力变化规律,以及桩土荷载分担比的变化规律。
1990年的《哈佛商业评论》发表了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关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文章,其中首次使用了核心竞争能力(core competence)的概念。他们围绕着“核心”、“稀缺”和“独特”等特质把核心竞争能力定义为技能和知识的集合,是企业关于知识的集体学习,特别是学习协调不同生产技能及整合多种技术的能力。他们对于核心竞争能力的理解包含三点关键内容:第一,核心能力更多与知识、技能相关联;第二,能力不只是卓有成效地利用资源,还与组织结构密切相关;第三,能力在使用过程中因得到应用和分享而增强。
信息化追赃手段应用有限是指侦查人员运用网上查证、网上串并、网上控赃等信息化侦查措施来开展追赃工作的能力及追赃效果有限[6]。一方面,侦查人员主观上不重视多发性侵财案件中的追赃工作,以破案终结作为句号,不愿意主动追缴赃物赃款,制约刑事追赃效果。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客观上不具备熟练应用相关信息化侦查措施的应用技能技战法。传统的追赃手段比如阵地控制、摸底排查、调查访问等不断被弱化,对新型的信息化侦查措施又不愿意学习,不去了解,信息化刑事追赃的业务能力有限,难以与相对应的犯罪嫌疑人销赃能力抗衡,一定程度上纵容其对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的破坏,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信息化背景下刑事追赃体系构建
(一)完善追赃情报建设,丰富公安和社会情报信息
信息化背景下,侦查机关想要获得刑事追赃的主动性,争取主动追缴赃物赃款,丰富的情报信息输入是决胜刑事追赃工作的基础。追赃的情报建设包括社会情报信息和公安情报信息两大方面。社会情报信息主要包括各类社会行业动态情报信息,是开展刑事追赃的基础情报,比如相关金融机构信息、物流快递信息、网络销售信息等等。信息化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更为隐秘便捷,多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利用物流快递寄送,利用相关的金融支付平台进行在线支付。因此,追赃情报建设中要加强对相关社会情报信息的收集,同时要注重保障所收集社会情报信息的时效性,对于可疑的赃物在网上进行实时比对分析,对物流快递中的赃物即时截停,对已经汇入各类金融机构的赃款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联系,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可疑账户,形成“以专业打职业、以体系打流窜、以秘密打隐蔽”的刑事追赃新机制,提高多发性侵财案件中的追赃挽损率。
现阶段,我国在房屋拆迁工作过程中,其存在诸多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降低这种负面影响,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过程中,更加倾向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其也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房屋拆迁的成本。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应用测绘系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公安情报信息是刑事追赃的核心要素,是侦查人员能否有效开展刑事追赃的要义所在。目前,公安部对于刑事追赃最常见的目标,如被害人的贵重物品、现金以及其他公共社会财产等没有相应的公安信息平台支撑。应该依托公安情报系统,构建全国被盗抢贵重物品信息系统,同时要消除各地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壁垒,把获取相关追赃信息的权限下放至基层派出所、刑警中队的一线侦查人员,将资源向追赃工作倾斜,完善追赃情报建设。
(二)构建追赃考核机制,树立主动追赃宗旨意识
如果单纯以破案率作为侦查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会导致破案率高、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强的地区也是侵财类案件高发、社会治安状况差、群众消极反馈多等地区的本末倒置现象。应当尝试构建一种刑事追赃考核机制,将追赃的财产数额、侦查人员的具体追赃行为和群众的反馈评价等纳入侦查人员业务能力的考核范围,用考核来倒逼侦查机关主动追缴赃物赃款,树立追赃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重视赃物返还,对于应该返还的涉案物品,侦查人员要积极与物价部门、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商缩短返还时间,提高返还效率。同时要对涉案人员的监护人及其近亲属展开劝缴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其积极退赔,返还被害人涉案赃物。如果将退赃背后的价值核心看作是法益的恢复,无论是犯罪人本人退赃,还是其他人代其退赃,在客观上的效果是一样的[7]。
追赃考核机制的构建应该是各类因素结合考量的综合体,譬如追赃所得财产数额的多少、侦查人员主动劝缴涉案人员的监护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宣传教育情况、刑事追赃过程中使用各类侦查资源比率情况、以及群众对侦查人员追赃和案件侦查的满意度调查等各种考核标准的综合,以科学的追赃考核机制的构建来促进侦查人员的追赃行为,营造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强、追赃效率高的地区也是治安状况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的良性循环氛围。
(三)强化传统追赃手段的信息化应用,拓宽信息化追赃路径
传统追赃手段不断弱化,信息化追赃手段尚未成熟,与传统追赃手段严重脱节是造成当前刑事追赃手段单一、追赃效果差的症结所在。有必要拓宽信息化追赃路径,除了信息化衍生出的新刑事追赃手段之外,侦查人员更应当重视阵地控制、摸底排查等传统侦查措施的信息化应用,万变不离其宗,信息化背景下传统的侦查手段不应当被弱化,它是侦查工作发展留下的宝贵财物,是不同时代背景下各类侦查措施发展的基础。
阵地控制的信息化应用是指以信息为核心,依托现有的大数据平台,建立专门的涉案数据库并对其中的信息不断补充完善,实现涉案可疑物品进库直接比对分析,落实“以赃找人”“以赃查案”的侦查思路,优化刑事追赃的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追赃效率。摸底排查同样可以应用于信息化刑事追赃之中,譬如发现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卖家网络轨迹有反常现象,及时与涉案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对兜售可疑货物的卖家,侦查人员可以在网上与其进行沟通进一步确认商品信息,对确属赃物的卖家进行线上控制,线下抓捕,最终实现快速控赃、及时破案、保障民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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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Recovering Path of Stolen Propert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formationization
ZHOU Pei
(China Criminal Police Academy, Shenyang 110854, China)
Abstract : ‘The case is a comma, and the memorial is a period.’ The nature of criminal pursuit and recovery of stolen property is the legal remedy for the legal property rights of the state, the collective or other citizens, and is the core of the Huimin project. The criminal pursuit and recovery of stolen property in the context of informatization not only has the old crux of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pursuit, but also contains new 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of tracking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and strengthen the traditional means of memorial service. At the same time, it will build a memorial service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use the assessment to force the investigators to establish the awareness of the purpose of actively pursuing the crime, and effectively open up the law enforcement for the people's last mile.
Key words : criminal pursuit; informationization; legal relief; purpose consciousness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758(2019)04-0080-05
DOI: 10.16478/j.cnki.jbjpc.20190731.011
收稿日期: 2019-02-02
作者简介: 周佩(1995—),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2017 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 本文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资助“小案侦办中的侦查效益研究”(项目编号:2018YCYB03)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施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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