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审计的本质_内部审计论文

论农村审计的本质_内部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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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审计作为农村集体财产和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形式,对于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查处并遏制农村经济中的侵占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犯罪活动,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审计有国家审计法及其有关规定作保障,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等作依据,然而农村审计目前尚无全国性条例”。加之农村审计主体的特殊地位和审计客体的特殊性,理论研究的滞后,对农村审计的性质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的认为农村审计是内部审计,有的认为属于社会审计,还有的认为是政府审计。众所周知,按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审计可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均属于外部审计。笔者认为,农村审计就其性质来说,也属于外部审计,但又有别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

一、农村审计是外部审计,不是内部审计

所谓农村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审计的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单位、农村其他集体经济联合体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评价其经济责任,对审查结果做出公正结论,以达到严肃财经纪律,改善农村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从上述农村审计的概念中,不难看出它不是内部审计,而是外部审计。

1.从审计机构设置看,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被审计组织的内部,内部审计人员是被审计组织的组成人员。而农村审计机构,即各级农村审计站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设在被审计组织的外部。各级农村审计站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事业型单位,隶属于同级国家农业行政部门,农村审计人员也不是被审计组织的成员。

2.从审计客体看,内部审计的客体是本部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内部审计机构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农村审计的客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及农民负担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学校、民政、计生办、敬老院、畜牧、林业、水利、交通、农机、农电、粮食、土地、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这些部门和单位都不是农村审计站所在部门、单位及所在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农村审计站是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而不是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3.从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关系看,内部审计的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处在同一个组织之内。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之间有着休戚相关的利害关系,审计主体地位不超脱,其审计报告仅供内部管理部门参考,对外不起公证作用。而农村审计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农村审计主体地位超脱,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的,其审计报告具有公证作用。

4.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从法律的规定和农村审计机构的设置来看,农村审计不属于内部审计范围之列。

5.从审计的目的上看,内部审计的目的主要是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提出各项改进措施。农村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查处并遏制农村经济中的侵占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犯罪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农村审计是外部审计,但不是政府审计

根据我国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而农村审计的主体是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县以下(乡、镇)设立的农村审计站,因此,农村审计不是政府审计。农村审计从客体上看,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及农民负担的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审计监督的对象不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因此,农村审计亦不属于政府审计范围之列。

三、农村审计是外部审计,但不是社会审计

农村审计承担着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的双重任务。以审计查证、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补充审计监督的财力,以便更好地完成农村审计监督的任务。这种有偿服务虽然带有社会审计的特点,但它不是社会审计。

1.从审计职能上看,社会审计是以审计服务为主要职能,并且这种服务是有偿的;而农村审计是以审计监督为主要职能,是有计划安排的例行审计、受委托或根据群众举报进行的审计,是无偿的。

2.从审计机构的性质和建立程序上看,社会审计组织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有偿服务的经营型单位,经国家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批准成立。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营业。“而农村审计站是靠国家财政拨款,不交纳税赋的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不需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审计工作。”

3.从审计客体上看,社会审计的客体是不固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所受理的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包括一切营利及非营利性组织。而农村审计的客体是固定的,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及农民负担的部门和单位。

4.从管理机关上看,社会审计的主管机关是各级财政审计机关。而农村审计的主管机关是农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从审计的强制性上看,社会审计组织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实施审计。而农村审计站和农村审计人员是经政府授权,依法按照专门程序和方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具有强制性,不需委托,不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否同意,都有权对其进行强制审计。

6.从审计处理上看,社会审计组织只是根据审计结论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以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不具有审计处理权,不能直接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而农村审计组织具有审计处理权,可以直接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农村审计站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综上所述,农村审计不是内部审计,而是外部审计。而这种外部审计又不同一般的外部审计,有其特殊性,它既不是政府审计也不是社会审计。然而农村审计又可以行使内部审计、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某些职能,这一审计监督形式的特殊性,是由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特殊性及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现状所决定的。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形成,内部监督的能力不足,加之农民又不是一个弱势群体,致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民负担问题十分突出,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解决。因此,迫切需要采取一种外在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审计监督措施和手段,监督农村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和农民负担情况。把农村审计定性为外部审计,不仅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审计事业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且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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