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论文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论文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

吕雅欣 河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

摘要: 随着新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与不断发展,对于“被遗忘权”讨论的呼声越来越高,成为社会和业界的重要议题。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也从来都不是免费的,被记录下的“生活足迹”即是我们的入场券,个人数据信息随着可能遭受着泄露、滥用,过去可能永远不会过去。“过去”很容易被完整的保存下来,“抹去”却变得异常艰难。被遗忘权的出现让用户拥有了自我信息的处置权的同时,也带来新的议题。

关键词: 被遗忘权;新闻自由;被遗忘权背后的社会焦虑

一、被遗忘权及其相关概念

维克托舍恩伯格在《删除》一书中提到“今天,世界上90%以上的信息是数字形式的—因此能够毫不费力地进行储存、加工、操作和发送”。[1]从古至今,我们不断地寻找各种方式:绘画、文字、印刷等等,来记录保存历史,延长我们的“记忆期”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成为了无所不能的智能大脑,帮助我们永久性的保存过去,遗忘却变得异常艰难。个人信息因具备“不被遗忘”的特殊属性而成为有价值的商品,并引发了一系列权属论争对于过去“负性记忆”,[2]我们是否可以通过“被遗忘权”来争取自身的个人利益,成为我们当今热点议题。

欧盟是最早提出“被遗忘权”,在1995年欧盟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2012年欧盟草案》中提出数据主体应享有“被遗忘的权利”(right to be forgotten)。在2014年5月欧洲法院针对谷歌的一份判决,首次在该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当个人资料显然已过时且不相关时,民众有权行使“被遗忘权”。谷歌允许其欧洲用户提出要求,将某些与自己相关的信息从网络上删除屏蔽。从这个案例来看,谷歌虽然是一家搜索引擎公司,但是欧洲法庭法官认为,谷歌在处理其服务器上的数据时,扮演可“监控者”的职责。这个监控者也就是第三方,在媒体或个体发布内容与某个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调节。

借助于计算机信息技术所构成的银行系统数据库,其能够促使银行的管理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从而在一定层面上提高该银行的竞争能力。就工商银行为例进行分析,其是我国最早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构建强大数据库的银行。在银行系统数据库构建完成之后,工商银行能够在银行的数据管理工作以及业务管理过程中进行信息计划管理技术的合理应用,进而实现银行整体信息化管理的雏形。借助于银行系统数据库的构建,还帮助工商银行实现了集中化的管理模式,促使该银行的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二、被遗忘权的应用与矛盾

(一)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

2012 年欧盟委员会立法提案第17条第3款指出,“被遗忘权”的 5 种例外情形:(1)基于言论表达自由;(2)基于公共健康的公共利益;(3)基于历史、统计和科学研究的目的;(4)欧盟和成员国法律规定负有保留数据的法律义务的;(5)本条4款涉及的仅需要限制数据使用的情形。[3]可见除去以上情景之外,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权可以共生。自从欧盟确立被遗忘权,在谷歌妥协让步之后,关于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之间存在矛盾的讨论越来越多,这两者虽然看起来是对立的,水火不容的,但若只有一方的存在,那现今出现的矛盾更不会减少。在数位信息时代,每个人的生活都变成了肉眼可见的数字信息,没有不需要付费的平台,那些我们都是用个人信息作交换,互联网的出现最大的作用之一则是“赋权”,赋予人们更多更平等的言论自由;而被遗忘权则赋予用户更多的自我信息管理的权利,用户可以选择发布信息的权利,也可以选择删除有关自身信息的权利。从这个层面来说,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在保障人的权利。

何洪涛 男,1968年5月出生,河南洛阳人.2014年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微波与电路专业博士学历,现为中国洛阳电子装备试验中心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电磁环境效应、电磁环境效应试验及评估方面的研究.

(二)公民的知情权与被遗忘权之间的矛盾

2014年曾任米迪亚暴龙的执行长的施建新向法院申请台湾Google撤销其负面信息,因为在Google上搜寻他的相关信息就是2008年自由时报报道他买球队打假球的事件,但最终以申诉失败。在这个事件当中,公民拥有对施建新买球队打假球的事件知情权,但施建新在打假球事件中,他被判无罪,而这件事在网络上的传播却一直被影响至今,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有二:一是施建新作为米迪亚暴龙的曾经的执行长,属于公共角色,在公共领域当中具有一定的名人效应,引出了又一个问题“公众人物是否和普通公民一样具有同样的被遗忘权”,也有部分学者指出“在某种程度上,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需要“被遗忘权”;[4]”由于公众的身份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公众人物犯下的过错更容易被记住,社会对他们的容错率较低,更容易“一错定性”。其二买球队打假球事件,是一件公众性事件。所以说,公民知情权与被遗忘权之间是否真的具有矛盾,决定性指标是事件公众性的影响力。同时网络上出现了这么一种声音,当用户拥有被遗忘权,可以删除那些负性信息,那是否代表着公民不必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呢?

(三)被遗忘权与企业利益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产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大力发展,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6年,绍兴市政府通过政校合作率先在全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探索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区域公共平台,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对数据的掌控成为了各大企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巨大的数据信息可以帮助企业进行精确的消费者轮廓分析、产品研发方向的调整、目标市场行销以及行业动态分析等等。当被遗忘权赋予了用户更多的信息控制的权利时,各大企业就缺少了部分的用户信息,以及企业需要更多的人力、资金资源投入到用户资源管理方面,对企业发展是一大挑战和阻碍。

三、“被遗忘权”背后的社会焦虑

(一)大数据时代,谁控制了数据?谁控制了我们

大数据使得我们生活方式发生巨大转变,对我们社会生产、社会体制、社会分工、产业变革等等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力。麦克卢汉曾提到媒介是一种“intension of men”,大数据时代的到来,VR、AR等可穿戴装置的发展,让我们跨越了时空,每个人都是“可见性”,以数字的方式存在,我们看似可以使用手机快速地选择我们喜欢的吃的食物、我们想要娱乐的地点、我们想要知道的信息,但这种选项本身却不是由我们决定的。互联网公司巨头运用用户的数据信息,演算出我们的相似的喜好,对每一个用户进行个性化定制,公司、品牌、企业把我们当做算法,他们像病毒一样侵入我们的身体,一步步了解占有我们,我们却越来越不了解自己。如今,我们的信息被互联网巨头掌握,信息权利掌握者会拥有更多的数据信息。18年8700万条Facebook用户信息被泄露…面对这样的数据泄露,用户无可奈何。“被遗忘权”作为一种对数据收集、处理和保存加以限制的权利,是一种重新形塑、调节隐私保护机制的策略。[5]“被遗忘权”最核心一点是我们对自身信息数据的处置权,这其中还包括网络平等性问题,这不是简单的博弈,而是一种新语境下个人利益、社会利益、集体(企业)利益之间的搏斗。

(二)数字化记忆造成的挑战,我们无法“被原谅”

2016年意大利一女子在上传自己的性爱视频后,遭受了网络欺凌网络暴力,向法院诉讼Facebook等网站删除其影片,但最终因负担不起诉讼费而自杀。网络以它的全球互动性、可见性、迅速传播的特性,可以使得一条信息变成不同的版本,而这时我们发布的任何一条信息则会让我们遭受到前所未有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网络暴力,更可怕的是网络永远提醒你的过去。数字化记忆化慢慢地让我们的遗忘本能“失去”,不仅如此,数字化记忆让每个人都不能逃离过去。“被遗忘权”可以给予我们删除自己过去的经历,给予我们重新开始的能以力。

四、结论

在大数据时代,相比于智能技术的迅速地发展,人似乎一直在“停滞”,法律无法避免的“落后”,“被遗忘权”存在着诸多争议,但这并不是我们否定它的理由,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应该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时代,任何一种争议都是社会的进步,需要我们在不断地讨论和实践中形成一种平衡的状态。

参考文献:

[1]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25.

[2]李立丰.本土化语境下的“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的程序性建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72(03):145-155.

[3]欧洲联盟委员会,“一般数据保护条例”,2012-01-25.

[4]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02):24-34.

[5]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J].学海,2015(04):55-61.

作者简介: 吕雅欣,女,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新闻与传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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