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经济学假设的哲学方法论辨析——以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问题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马克思论文,为例论文,经济学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同西方主流经济学一样,马克思的经济学在理论论证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前提性假设。但马克思经济学的前提性假设究竟具有怎样的性质?如何看待它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假设之间的本质区别?这尚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马克思在阐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指出,人的思维“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①人类认识世界的这种“专有的方式”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它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②本文立足于马克思确认并阐明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哲学方法论,以半个多世纪以来梦魇般纠缠着国内学术界的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系问题作为案例(这完全是为了避免流于抽象和浮泛的议论),对马克思《资本论》中辩证逻辑③的假设问题做出分析,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围绕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关系问题的学术讨论时断时续,始终难有定论。所谓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中就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别做出的两种不同规定。前者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以下简称“时间Ⅰ”)。④马克思关于后者的论述如下:“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量是否符合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量上一定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量上一定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商品的价值的前提。……可见,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价值规律本身进一步展开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如许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由于使用价值才产生的。社会在既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如许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以下简称“时间Ⅱ”)⑤马克思把“时间Ⅱ”视为“价值规律本身进一步展开的表现”,相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未展开的形式,“包含着另一种意义”。其实质是指在社会总产品的再生产过程中,只有把社会总劳动时间根据社会购买力的市场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的各类商品生产中,全部商品才能卖出去,按必要的比例量这样分配的社会总劳动时间,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如何解释“时间Ⅰ”与“时间Ⅱ”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长期以来学术界见仁见智,观点纷呈,先后出现了“一致说”、“引申说”、“同一说”、“矛盾说”、“否定说”、“修正说”等。⑥进入21世纪以来,除“一致说”这一主流观点得到坚持以外,又出现了“发展说”、“动态决定说”等新的诠释,⑦以及对所谓的“价值决定悖论”的新解析。⑧解决难题的钥匙在于弄懂马克思“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哲学方法。在这个思维行程中,马克思先是对一些最简单的经济范畴提出了各种严格的前提性假设,随着经济范畴逻辑演进过程的展开,逐渐放松这些假设的刚性,直至剔除最初的假设;于是,这些初始的简单范畴越来越具体化和复杂化,并衍生出新的范畴;唯其如此,才能在认识的多样性规定辩证统一的基础上,日益丰富地逼近对混沌总体表象的理性再现。
二、思维抽象、假设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
关于思维抽象问题,涉及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的研究过程。马克思在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写的导言中有如下阐述和启示。如果从作为“感性具体”的“实在和具体”着手,“那么,这就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并且通过更切近的规定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⑨此时达到的思维抽象有着与“感性具体”不同的特点。第一,它“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而且是最为“简单的概念”。第二,这些概念中包含了“最简单的规定”。第三,它是一种“越来越稀薄”的“抽象”,“只能作为一个具体的、生动的既定整体的抽象的单方面的关系而存在”,⑩因而不断远离事物的表象,或者说,同事物呈现于外的性征越来越不直接相吻合。第四,它在如下意义上是“分析”的结果,即它是将事物分解开来进行剖析后获得的思维成果。第五,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抽象,与“错误的抽象”(11)具有本质区别的科学的抽象,要求“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12)由此形成的范畴才能抓住事物的根本。《资本论》中辩证逻辑思维抽象的一个范例,是马克思对劳动范畴一般本质的抽象和概括——“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它是“撇开每一种特定的社会的形式”或者说“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来考察的结果;“因此,我们不必来叙述一个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边是人及其劳动,另一边是自然及其物质,这就够了。”(13)这些“撇开”或“不说”,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前提性“假设”。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关于价值规定的概括,也是这样一种思维抽象。他明确指出:“如果我们说,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那么,我们的分析就是把商品化为价值抽象”,“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14)价值是包含了最简单的规定——人类劳动的凝结或对象化的人类劳动——的简单概念,这些规定在现实中是当事人所意识不到的,“只有通过辛勤的理论研究才能从日常实践中把它们抽象出来,也就是说,它们是按自然规律的方式起作用”。(15)与此相联系,把“时间Ⅰ”定格为一种思维抽象,学术界似乎没有太大的争议。(16)诚如马克思所言:“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17)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由于“抽象力”不够,结果都止步于对经济形式认识的特定层面,没能达到对商品价值本质规定的揭示和把握。(18)在对“时间Ⅰ”规定的理解上,学术界对马克思的下面这段话有争议——“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19)一些学者认为,“时间Ⅰ”是“按单个(单位)商品计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按商品总量计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0)其实,马克思的“时间Ⅰ”既不是在具体分析某种商品总体的价值决定,也不是在具体分析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在表达和说明作为思维抽象的商品及其价值决定问题,是在说明商品价值决定的本质规定和科学内涵。(21)什么是商品的“样品”?样品就是一个代表,能够显示它所属的那一类商品的一般性征,能够窥一斑而见全貌。显然,这与其说是在具体确定和计算决定单个或单位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毋宁说是在抽象地概括和说明什么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至于在现实的商品生产中,究竟什么样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个别价值,才是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时间,这里还没有必要涉及。
“时间Ⅰ”作为一种思维抽象,作为对商品价值决定的内在本质的说明,自然也离不开前提性假设,这就是供求一致的假设。即把与市场竞争联系在一起的供求关系变化,包括一种商品供求量的非均衡以及由某种商品交换联结的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在全社会供求再生产中所占的比重等,统统排除在商品价值决定的最简单规定之外。关于“时间Ⅰ”的规定中供求一致假设的存在,学术界有共识;(22)马克思自己也有明确的说明。他说:“在本书第一册,我们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既作为孤立过程,又作为再生产过程来分析,我们分析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和资本本身的生产。资本在流通领域所经历的形式变换和物质变换被假定(unterstellt)为前提,而没有进一步加以论述。我们假定(unterstellt),一方面,资本家按照产品的价值出售产品;另一方面,他在流通领域找到使过程重新开始或连续进行所必需的各种物质生产资料。我们在那里需要考察的流通领域中的惟一行为,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条件的劳动力的买和卖。”(23)而且,在马克思看来,“连根本不懂什么是价值的庸俗经济学,每当它想依照自己的方式来纯粹地观察现象的时候,也假定(unterstellt)供求是一致的,就是说,假定(unterstellt)供求的影响是完全不存在的。”(24)
换言之,把思维抽象作为叙述的起点和论说的前提确立下来,是以种种假设条件的设置为前提的,由此就形成了马克思经济学的思维抽象与前提性假设之间的内在关联。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简单再生产时所讲的一段话,就明确地道出了思维抽象与其前提性假设之间的这种内在关联。他说:“既然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基础上,没有任何积累或规模扩大的再生产,是一种奇怪的假定(Annahme),另一方面,生产条件在不同的年份不是绝对不变的(而假定(Vorausgesetzt)它们是不变的),那么,规模不变的简单再生产就只是表现为一个抽象(Abstraktion)。”(25)感性具体只是一些无概念、无规定的“杂多”(借用康德的一个术语),思维抽象才把事物“规整”(借用康德的另一个术语)在一起,使之获得“规定”并结晶为概念。作为研究过程之结果的思维抽象,现在成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过程的起点和前提。因为,要从思维抽象出发解释和说明感性具体,即从本质和规律出发解释和说明现象,就必须对这个作为思维抽象的本质和规律先行地做出表达和交代,结果它“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26)“时间Ⅰ”就是这样一种表达和交代,就是这样一个似乎“先验”的结构和规定。
三、思维具体与作为“时间Ⅰ”向“时间Ⅱ”转化中介的市场价值
前面援引的《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章中关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间Ⅱ”)的论述,其实是马克思在同卷第十章中就提出的观点,而且以他关于市场价值范畴的论证为前提和基础。马克思写道:“假定这个量(指“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引者注)就是通常的供给量,并且我们撇开所生产的商品的一部分会暂时退出市场的可能性不说。如果对这个总量的需求仍旧是通常的需求,这个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出售……这个商品量不仅满足了一种需要,而且满足了社会范围内的需要。”(27)这里出现了一个区别于“价值(Wert)”范畴,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二卷中都从未露过面的新范畴——“市场价值(Marktwerte)”,使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由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什么是市场价值?它为什么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才姗姗来迟?如何理解市场价值与“时间Ⅰ”和“时间Ⅱ”之间的学理关系?
马克思是从两个方面阐释市场价值范畴之涵义的,他自己在行文中明确地用黑体标出了“第一”和“第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28)前者论述供求一致条件下,不同个别价值的平均化形成市场价值;后者则论述供求不一致条件下,个别价值无须经由平均化而直接决定市场价值。先考察马克思所论述的关于市场价值规定“第一”方面的内容。上面我们援引的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的论述清楚地表明,这里马克思论说的是供求一致条件下商品市场价值的决定问题。就此而言,“市场价值”与“时间Ⅰ”所规定的“价值”在前提性假设上并没有本质性区别;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阐述的市场价值规定三种情况中表现为二者差异的特征。
第一种情况:“现在假定这些商品的很大数量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社会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因而社会价值同时就是这个很大数量的商品由以构成的各个商品的个别价值。这时,如果这些商品中有一个较小的部分的生产条件低于这些条件,而另一个较小的部分的生产条件高于这些条件,因此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大于大部分商品的中等价值,另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小于这种中等价值,如果这两端互相拉平,从而使属于这两端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同属于中间的大量商品的价值相等,那么,市场价值就会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决定。”
第二种情况:“相反,假定投到市场上的该商品的总量仍旧不变,然而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于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而拉平,以致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无论同中间的商品相比,还是同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就由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
第三种情况:“最后,假定在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大大超过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也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就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29)
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在此分析的实际上就是“时间Ⅰ”意义上的价值决定问题。差别只在于:哪一种商品是“很大数量”的商品这个因素,也就是将不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使用价值量的“权重”因素考虑进来了。因为马克思这样界定市场价值的概念:“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并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30)按照这种观点,市场价值是马克思对“时间Ⅰ”意义上的价值决定的一种“补充”或“修正”;以至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时间Ⅰ”意义上的价值决定本身就是一种“加权平均”,而不是“简单平均”。(31)遗憾的是,这种判断明显地缺乏文献学的支持。因为马克思在世时,无论是1872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二版,还是他亲自修订的《资本论》第一卷的法文版,都没有把使用价值量的权重因素纳入到“时间Ⅰ”意义上的价值决定中来。换言之,在“时间Ⅰ”意义上的价值决定中,不仅包含了供求一致的假设条件,而且包含了使用价值量的权重不起作用的假设条件。
其实,市场价值决定中的所谓使用价值量的权重问题,是与三个新变量的同时出现密切相关的。与“时间Ⅰ”的原生关系“价值”相比,这里均衡供求关系的主体,不再是作为商品“样品”的单位使用价值量,而是供求平衡条件下单个部门的使用价值总量,这是其一。关于“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平均劳动”的初始规定,现在也具体化为该部门企业劳动生产率状况的“上、中、下”三类条件,它们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它们各自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占该部门商品总量的不同比重就是“权重”,这是其二。相应地,关于价值量的一般规定也具体地分解为这三类生产条件下形成的个别价值量之和,单位商品的市场价值是它们的加权平均值,这是其三。(32)马克思对市场价值涵义的这些阐释,诚如他自己明确指出的,是“抽象地叙述的市场价值的确定,在需求恰好大到足以按这样确定的价值吸收掉全部商品的前提下,在实际市场上是通过买者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在这里,我们就谈到另外一点了。”(33)
这另外的一点是指什么呢?这就是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规定“第二”方面的内容。马克思继续写道:“与此相反,如果这个量(指供给量——引者注)小于或大于对它的需求,市场价格就会偏离市场价值。第一种偏离就是:如果这个量过小,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这个量过大,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因而市场价值就由两端中的一端来决定,尽管单纯就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各个量的比例来看,必然会得到另外的结果。”(34)这个“另外的结果”指的是上述供求平衡条件下市场价值中所谓的使用价值量权重的规定。但是,与马克思上述关于市场价值“第一”方面内容的规定相比,这里非常明显的变化是,在部门商品生产的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即使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的权重不构成该部门商品总量的多数,市场价值也“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反之亦然。现在,市场价值中使用价值量权重的规定竟完全“失灵”了。令人惊讶的是,长期以来传统的国内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解说《资本论》的各种范本,都避开我们在上面引证的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规定“另外一点”、“必然会得到另外的结果”的原话及其上下文的相关内容,而把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价值规定“第二”方面的内容简单地直接并入其“第一”方面内容的使用价值权重作用,认为生产条件好的或坏的那类企业的个别价值之所以能决定市场价值,是因为通过市场供求与价格变化,在重新达到平衡时,这类企业生产的使用价值已构成了部门产量的多数。(35)其实,马克思的原意是揭示:在部门商品市场供求不一致条件下,各自处于生产条件两端的个别价值量直接决定市场价值,从而成为价格波动的中心。不理解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的第二方面规定,就无法真正把握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地租理论。在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的相当时期中,农产品价格呈上涨趋势,价格波动的中心是劣等地的个别价值量,而劣等地的产量往往不占农产品总量的多数。(36)
至此,作为中介环节,市场价值范畴规定的多重性问题就突现在我们面前了。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供求以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为前提”,(37)从而将市场价值定位为从“时间Ⅰ”向“时间Ⅱ”转化的最必要的中介环节。因为市场价值的“第一”规定内容在继续保持供求一致的假设条件下,把“时间Ⅰ”中三个“最简单的规定”各自转化为“多种规定”。即它把作为商品“样品”的单位使用价值量转化为单个部门的使用价值总量;把“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平均劳动”具体化为部门劳动生产率状况的上、中、下三类条件;把价值量具体化为这三类生产条件所创造的个别价值量的总和或加权平均。然后,市场价值的“第二”规定内容则“撤去”部门商品供求一致的假设,研究在单个部门商品供求不一致条件下,个别价值对市场价值的决定作用。在这个基础上,“时间Ⅰ”向“时间Ⅱ”的转化才有可能得以完成。因此,市场价值与价值相比,它与现实经济运动的距离较小,抽象的程度较低,“舍象”的东西较少。在马克思看来,从简单概念到具体概念、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要以极为复杂的中介过程为前提”。(38)只有借助于中介过程或中介环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才能以现实的形式或方式得到具体的展开和实现,事物的表象或现象才能在本质和规律的基础上得到整体的理解和把握。事物的规定正是因为有这种中介环节的加入才变得复杂和多重,而对事物复杂和多重规定的把握正是事物在整体上得到理解和认知的标志。
在思维具体再现客观世界的程度上,市场价值与“时间Ⅱ”又有差异。市场价值是由部门内的竞争形成的,涉及的仅仅是某个特殊部门商品供求之间的比例关系问题,这是社会必要的总劳动时间在单个部门的分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一步阐释在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不一致条件下,“时间Ⅱ”关于社会必要的总劳动时间的规定。马克思指出:“关于市场价值所说的,也适用于生产价格,只要把市场价值换成生产价格就行了。”(39)全社会必要的总劳动时间在各部门的分配,实际上是社会总资本(全部预付资本包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在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分配问题,不但要求有部门内的竞争,而且必须有部门之间的竞争,后者造成的利润平均化趋势和市场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形,都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行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部门之间竞争以生产要素在部门之间的流动为条件,无论是作为引起流动的原因还是结果,我们都须面对并分析单个部门商品供求不均衡的现实存在。不理解市场价值,就不能理解一般利润率;不理解一般利润率,就不能理解生产价格;不理解生产价格,就不能理解最初抽象的价值规定和价值规律如何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成为现实的作用方式和实现形式。“时间Ⅰ”可以“无视”供求关系变化和需求因素变化等这些中介环节对价值决定的作用和影响,通过前提性假设而将之“舍象”或“悬置”(借用哲学“现象学”的一个术语)起来不予考虑;“时间Ⅱ”则必须“剔除”这种前提性假设而把供求关系和需求因素等重新“还原”(借用哲学“现象学”的另一个术语)回来,充分重视和详细考察它们的变化给全社会必要的总劳动时间的决定所带来的影响和结果。
在市场价值多重性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时间Ⅱ”的理解也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内容。第一,在理想的正常生产条件下,当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一致,且各个部门市场的供求也一致时,各类商品的价格是由各部门中不同生产条件下产出的使用价值量权重最大的那类企业的个别价值量决定的,是部门生产的个别价值总量的加权平均值。但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这种理想条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只是偶然的现象。第二,在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不一致的情况下,价格波动围绕的中心,当供大于求时,是由各部门内处于上等生产条件、平均成本低的那类企业的个别价值调节的,而不管其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在同类商品中权重的大小;当供小于求时,则由下等生产条件、平均成本高的那类企业的个别价值调节,也与其权重的大小无直接关系。至于在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不一致的情况下,部门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状态,究竟是处于理想条件还是处于供大于求或供小于求的不平衡条件,在中观上都可归结于上述马克思关于市场价值“第一”或“第二”两个方面的情况。对于上述状况更具体的分析,属于马克思未完成的关于竞争理论和价格运动的部分,尚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但“时间Ⅱ”含义的提出,揭示了商品的物质生产过程中总的物化劳动量以各部门不同生产条件所生产的个别价值量为表现形式,始终是影响或调节整个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或基础。这种基础作用在价格的长期波动中以平均化趋势表现自己。
因此,“时间Ⅱ”是比市场价值更具体、更丰富的思维具体,离现实的经济运动更近。因为它解释了市场价格波动的整体表象。由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不合比例,即使单位商品或某类商品的总量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耗费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的,但市场上卖不出去的商品,其消耗的劳动时间也不能构成社会必要的总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它们的个别价值不能转化为社会价值。这类商品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们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当资本主义陷入生产相对过剩的周期性经济危机时,各个生产部门中首先遭受重大打击的,便是那些在需求大于供给的繁荣时期大量涌现的处于劣等生产条件下的企业。没有上述关于市场价值多重性质的规定,没有这个中介环节,我们就难以在思维具体的整体上,把握因供求之间总的比例关系周期性地遭到严重破坏而导致的这些危机现象,更无法理解在现实生活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能在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周期性震荡中实现供求关系均衡化的趋势。
恩格斯曾这样评价《资本论》第三卷,它“如雷鸣电闪,因为它第一次从总的联系中考察了全部资本主义生产”。(40)这个评价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下列论述是一致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就整体来看,是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至于这个第三册的内容,它不能是对于这个统一的一般的考察。相反地,这一册要揭示和说明资本运动过程作为整体考察时所产生的各种具体形式。”(41)这有助于我们理解和把握“时间Ⅰ”与“时间Ⅱ”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从前者向后者的辩证思维逻辑转换过程中市场价值的中介作用。
就“时间Ⅰ”、市场价值和“时间Ⅱ”三者之间的总体关系而言,它们无疑都是思维的产物,却又都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体现了马克思在分析同一个问题的深化过程中考察层次的转换和角度的改变。作为思维抽象的“时间Ⅰ”,是在整体上把最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直观和表象层层剥皮,加工成“最稀薄”概念的产物。它是逻辑过程的起点和基础,具有解释学意义上的优先性和第一性。从逻辑进程看,没有“时间Ⅰ”,就无法理解和说明市场价值与“时间Ⅱ”。由于市场价值真实地存在于价值生产过程以及单个部门的价值实现过程中,更由于“时间Ⅱ”真实地存在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因此,“时间Ⅰ”才作为在不断的不平衡中实现的平均化趋势,真实地经由市场价值和“时间Ⅱ”而再现出来。如此说来,市场价值与“时间Ⅱ”又可视作“时间Ⅰ”不同程度的变形。《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价值和“时间Ⅰ”是思维抽象层面的一般考察,第三卷中的“时间Ⅱ”是思维具体层面在整体上的具体考察;前者属于简单概念,后者属于具体概念;而市场价值则是二者转换的枢纽。
四、结束语
根据以上立论,我们对学术界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讨论,有以下简短的总结性看法。持“同一说”的论者,将“时间Ⅰ”与“时间Ⅱ”绝对地等同起来,以一个去置换另一个,忽视了在辩证逻辑的思维过程中它们分别处于不同层次的区别。持“矛盾说”或“否定说”的论者,把“时间Ⅰ”与“时间Ⅱ”绝对地对立起来,以一个去否定另一个,同样无视它们之间存在的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的内在关系,并以此编造出《资本论》第一卷与第三卷在体系上“前后矛盾”的说法。介乎二者之间、持“一致说”的论者,将“时间Ⅰ”归结为“价值生产”和“价值决定”问题,将“时间Ⅱ”归结为“价值实现”和“价格波动”问题,对市场价值的多重性规定在二者之间承前启后所起的关键性中介地位和枢纽作用缺乏必要的认识,将市场价值范畴相对独立的相关规定硬“塞入”到“时间Ⅰ”中,(42)更没有看到供求关系的不一致,不仅会引起市场价格的波动,还会导致市场价值本身边界的改变。持“动态决定说”的论者认为“时间Ⅰ”与“时间Ⅱ”是直接“互相决定”的,也把中介环节的某些相对独立的规定划归至“时间Ⅰ”的名下;而且因在“不一致”或“彼此矛盾”的意义上解读价值与市场价值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最终导致与“否定说”或“矛盾说”殊途同归的结果。最后,持“发展说”、“引申说”和“修正说”的论者,虽然看到了“时间Ⅰ”与“时间Ⅱ”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甚至也在抽象的层面看待“时间Ⅰ”,但是当他们得出“时间Ⅱ”比“时间Ⅰ”更为“现实”、更为“根本”或更为“重要”的结论时,表明他们仍然没能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论高度来理解和把握二者之间存在的“一般与个别”的本质关系。
其实,价值意义上的“时间Ⅰ”、个别价值意义上的市场价值、全社会必要的总劳动时间意义上的“时间Ⅱ”,不是彼此外在和相互并列的“三个”东西,而是“同一个”东西在思维行程不同层次上的存在,是从简单概念经中介环节向具体概念的升华。对于客观世界不同实体特殊性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比较容易把握的;但是要从中识别出同一实体不同侧面的性质之间的非实体性的矛盾关系来,就不那么轻而易举了,因此许多人把这两类不同的关系混为一谈。然而,最困难的则是把握事物中普遍存在的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共性存在于一切个性之中,这一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43)本文论及的思维抽象与思维具体的关系及其案例就属于这样的复杂关系。马克思经济学的前提性假设,是其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论的内在组成部分。马克思在为《资本论》第二版所写的跋文中曾讲过:“人们对《资本论》中应用的方法理解得很差”。(44)这提示我们要认真研究《资本论》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
马克思所说的研究过程,要求把有关本质的关系和因素从各种非本质的关系和因素中分离出来,乃至将它们从“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这些属于“第二级的和第三级的东西”(45)中识别出来,排除干扰,实现从感性具体向思维抽象的跃迁。然而,这还只是思维“加工厂”的半成品,作为研究过程之结果的思维抽象,现在转而成为叙述过程的起点。在叙述过程中,作为最初起点的最简单的原生关系,实际上就是把上述那些非原生的关系和因素“撇开”,放到一边“不说”。因此,为了“舍象”,必须建立关于“不说”的前提性假设,以便通过科学的抽象,获得关于本质的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但是这样的前提性假设自然不是永恒和绝对的,都只是具有暂时的合理性和存在价值。起初“加”了什么样的假设,最后必然要“去”掉什么样的假设。逐步“去”假设的思维具体变得越来越丰富和厚实,它由许多相互联系的具体概念的总体构成。这样,理性思维的行程就越来越接近表象和实在,事物及其外在表象就不再是一种混沌的整体,而是转化为被理解了的整体,才能解释和说明在各种非本质的关系和因素作用下,本质和规律呈现于外的复杂多样的现象形态。一如马克思所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思维具体“已不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46)
马克思经济学辩证逻辑中的前提性假设,是一把解决本质与现象之间存在的一般与个别这一矛盾的钥匙。其中的任何前提性假设都不是自明或自足的,都必须在历史过程的社会实践基础上接受“理性”的拷问和审判,都需要给以剖析和探究。辩证逻辑思维过程的矛盾运动包含了范畴形式的转化,这是对客观世界矛盾运动阶段性发展的能动反映。普遍联系的矛盾现象构成客观世界混沌的网络,而概念和范畴则是帮助我们认识世界的网上纽结。马克思经济学的前提性假设,贯彻和体现了理论与现实、逻辑与历史矛盾运动的辩证法。任何科学的理论和理论假设,都不能脱离现实,而是必须建立在现实社会矛盾运动的基础之上,否则就不能理解和说明任何现实问题,更不要说预测未来了。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如果说存在着什么“永恒”的前提和基础的话,那就是作为研究对象的现实社会。马克思说:“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47)未经社会实践检验的理论假说不能成为改造现实的标准,不能用这样的理论假说去剪裁、修正现实。不是理论假说决定现实事物的运动,而是现实事物的运动决定理性思维的发展变化。马克思经济学辩证思维的逻辑过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具有根本上的相关性。历史过程在各种偶然性中展开自身的运动,逻辑过程则是对这种偶然性背后之必然性的反映和把握。建立在物质世界辩证发展与人类实践基础上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的统一,揭示了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相互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以往旧哲学的一个显著特征。黑格尔式思维关于概念和范畴自我相关、自我构成、自我展开和自我运动的教旨终究是幻觉。马克思说得好:“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48)总之,“掌握了马克思的方法论,无异于掌握了迄今为止仍然是最强有力的先进武器。”(49)
*本文初稿是提交“面向共同未来:经济学与哲学对话”全国学术研讨会(2008年5月31日至6月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联合主办)的论文。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2页。
③为说明马克思经济学的前提性假设,本文沿用了马克思在阐述贯穿于《资本论》中的辩证逻辑时所运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如“研究方法”、“叙述方法”等。辩证逻辑把理性思维过程的概念运动以及概念对现实世界矛盾的反映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作为一门正在发展和有待完善的科学,它在诸多方面还很不成熟,对其中的许多争论学术界至今尚无定论。就一般的思维过程而言,在微观上,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具体与抽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无论从个别上升到一般还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都离不开这些普通的逻辑思维方法。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16—717页。
⑥这些观点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卫兴华:《价值决定和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经济研究》1984年第1期;何炼成:《论价值决定》,《人文杂志》1979年第2期;胡寄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两种含义》,《经济研究》1990年第3期;宋则行:《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再认识》,《当代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樊纲:《“苏联范式”批判》,《经济研究》1995年第10期;晏智杰:《价格决定与劳动价值论》,《学术月刊》1995年第8期;姜启渭:《创造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两重含义的存在性》,《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
⑦这些观点的具体内容,请参阅陈振羽:《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辨析》,《江汉论坛》2000年第3期;林岗:《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7期;胡均、张广兴:《深入理解马克思的价值决定论》,《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8期;孟捷:《劳动价值论与资本主义再生产中的不确定性》,《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⑧参见崔战利:《解析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论劳动价值论与物质技术生产力统一的逻辑耦合点》,《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08年第1期。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1页。
⑩以上引语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2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64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1页。
(13)以上引语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07—208、207、581、215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4、99页。早在《资本论第一手稿》中,马克思就表达过同样的思想。例如,他说:“价值表现为一种抽象……在分析展开的过程中不仅会显示出像资本这样的属于一定历史时代的形式所具有的历史性质,而且还会显示出像价值这样的表现为纯粹的抽象的规定。”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80页。
(15)恩格斯:《资本论》第三册增补,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18页。
(16)例如,前引何炼成和陈振羽的文章就明确地将“时间Ⅰ”指认为一种“抽象”。
(1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页。
(18)参阅王峰明、牛变秀:《哲学方法论视阈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哲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2页。
(20)参阅宋则行:《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再认识》,《当代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21)在《资本论第二手稿》中,马克思就明确地把“商品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指认为一种本质性认识层面的“规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08页。
(22)异议的地方在于:为什么说供求关系和需求因素在商品的“价值决定”中不是“本质”的关系和因素?如有的观点指出,既然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不为人所“需要”因而交换不出去的劳动产品,就不是商品,因而也就不具有价值;那么,“需要”就是构成商品之为商品的本质规定,从而也就构成价值决定的一个“内在”要素。问题是,这种观点恰恰忽视了马克思所强调的“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716页。商品固然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因素,但与人的“需要”构成内在关联的是“使用价值”,而绝不是“价值”。
(23)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91页。这里和下面括弧中的德文均为笔者所加,详见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Werke,Band 24,Das Kapital,Bd.Ⅱ,Berlin/DDR:Dietz Verlag,1963,S.352-353.
(2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84页。括弧中的德文详见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Werke,Band 23,Das Kapital,Bd.I,Berlin/DDR:Dietz Verlag,1968,S.173.
(25)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438页。括弧中的德文详见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Werke,Band 24,Das Kapital,Bd.Ⅱ,S.393-394.
(2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2页。
(2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06页。
(2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01、206页。
(29)以上引语均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03—204页。
(3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99页。
(31)参见林岗:《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7期。
(32)参见崔战利:《解析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论劳动价值论与物质技术生产力统一的逻辑耦合点》,《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08年第1期。
(33)(3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06页。
(35)例如,这一误漏至少可追溯到苏联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卢森贝的《〈资本论〉注释》第3卷,李延栋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第96—97页,随后,出现在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524页,陈征的《〈资本论〉解说》第4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49—150、154—155页,张薰华的《〈资本论〉提要》第3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70—71页,直至2004年出版的方大左著《〈资本论〉引读》第3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第102—103页。
(36)由于农产品的需求长期大于供给,在劣等地的个别价值量直接决定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还引出了马克思所说的“虚假的社会价值”问题,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744—745页。
(3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16页。
(3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85页。马克思将缺乏中介过程或中介环节的抽象叫做“强制的抽象法”,并由此出发审视和评价古典经济学的“得”与“失”,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56页。
(3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00页。
(40)《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461页。
(4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9页。
(42)笔者也曾有这种误判,因而一度赞成“一致说”,参阅王峰明、牛变秀:《价值、需求、价格及其“人——哲学”追问》,《学术界》2002年第6期。
(43)《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0页。
(4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1页。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2、41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3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2页。
(49)冯文光:“序二:关于阅读《资本论》的方法”,方大左:《〈资本论〉引读》第1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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