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建设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频发,吸收更多社会主体参与社会保障建设不仅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的公共产品需求,而且有助于缓解政府压力。非营利组织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有助于公民意识的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基层老年协会;社会保障
非营利组织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s)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的独立机构。[1]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2]
基层老年协会是以老年人为主体,由城市社区或农村村庄范围内的老年人自愿组成,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达到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目的的公益性老年群众组织。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
(一)非营利组织对政府和市场在社会保障建设中的“失灵问题”起到拾遗补缺
作用
社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在供给中的重要作用,但政府又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在社会保障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往往以受益者的需求为导向,但全面获取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需求是不现实的,而且在社会保障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易形成垄断的情况,使得政府在配置社会资源上缺乏效率,出现“政府失灵”。市场中的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经营目标,对于低费甚至免费的公共产品不愿浪费生产资料予以提供,使得社会公平难以实现,造成“市场失灵”。[3]
非营利组织则将一些有特殊需求的人的资源集中起来,生产其所希望的公共产品,以满足其特殊偏好。所具有的灵活性在最大程度上贴近基层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求和满足参与社会管理的愿望、关注社会弱势群体、遏制“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同时,担负起服务社会的责任,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建设有助于丰富保障内容,促进社会稳定
合作主义理论和福利多元理论强调,社会保障的提供应当吸纳更多社会主体共同承担,而非原有的政府单独负担。[4]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建设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丰富公民的福利内容、满足社会不同群体的保障需要、提升社会成员幸福感,切实实现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建设的困境分析
在社会保障领域,我国非营利组织仍停留在提供具体服务阶段,而对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涉及较少。新疆基层老年协会在现阶段主要侧重于向老年人提供具体养老服务和文娱活动,未与社会各界充分联系,发挥号召社会力量的应有作用;也未向政府提出高效的养老政策意见,发挥联系群众的第三方作用。
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过程中,组织影响力仍比较有限,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非营利组织成员往往以个人身份而非以组织的声音去表达意见和主张。新疆基层老年协会虽然已经大规模建立,但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影响力还有待提高,并未使老年人形成归属感。
分析非营利组织现阶段困境的原因,主要存在于外部体制不健全和内部制度没有理顺两方面。
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只有政策规范而缺乏具体法律规范;公众对非营利组织仍持观望态度,未形成普遍公信力;缺乏对于非营利组织运营的监督评估机制,从而造成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参与中合法地位确立困难、参与内容有限和参与程度不深。
非营利组织自身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也未形成联合的行业监督管理系统,因此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的具体工作中易出现组织宗旨落实不明、工作人员效率低、组织影响力较低等问题。
三、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路径选择
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应立足于提供志愿服务,从事社会基础福利事业,同时协助政府处理社会保障事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5]
(一)协助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三个方面,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一直没有发挥充分作用。非营利组织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捐赠、财政补贴、服务收费和国际组织的援助。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筹集拓宽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缓解我国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空账”问题。[6]同时,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资金、政策落实的社会监督作用。新疆基层老年协会在工作中可以通过将会费中的一定比例予以储蓄形成群体互助基金,当协会中出现老人因各种原因基本生活难以保障时,将互助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需要帮助的老人,最及时有效地缓解问题。
(二)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1.参与社会保障政策制定
非营利组织中除管理层外,多数非营利组织志愿服务的提供者为各行各业的普通民众,他们更了解基层人民百姓的需求,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7]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只有广泛听取社会群众的意见,才能真正满足相关群体最迫切的需求。新疆基层老年协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除严格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外,应根据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推动老年人相关立法建设,推动制定更为精确、解决突出问题的法律,促进我国老年产业合法化建设。
2.推广社会保障政策
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均衡、人口基数大以及社会成员间文化水平存在差异等问题,新的社会保障政策出台后,短时间内不能被所有社会成员全面了解,这就需要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合作,深入基层做好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新疆基层老年协会在其工作中与政府紧密联系,开展社保政策宣讲活动,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与老年人权益切实相关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
(三)提供社区基本服务
当前我国强调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开展社区建设,离不开与社区之间建立彼此联系的载体,而在民间经常开展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就具备这样的能力。[8]非营利组织中既存在能够和政府联系的管理者,又存在普通公民,能够很好的起到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非营利组织服务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卫生、文化、养老服务等,有助于推动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新疆基层老年协会与社区工作紧密结合,为辖区内广大老年人提供托老服务、家庭清洁等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文艺联欢活动、健康讲座等,极大地满足了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四)帮扶弱势群体
这里所称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失业者、贫困者、遭受灾害者以及其他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群。非营利组织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入手: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给予基本生活保障,鼓励在组织内形成动态互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帮助弱势群体融入社会,积极乐观的面对生活。新疆基层老年协会以老年人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保障其享受基本生活水平,通过合唱比赛、“银龄行动” 等多种多样的志愿、文娱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帮助老年人充分融入现代社会发展之中,提升幸福感。
四、推动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参与法制化
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赋予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建设的合法性地位,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营。
我国现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之中,侧重于程序上的管理而缺乏实体性的赋权,较多的体现为消极性的防范,而缺少积极性的扶持与引导。2016年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程序,降低了慈善组织的设立门槛。规定和授权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对我国慈善事业和基金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与指导作用。我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制定也被提上日程,期望在立法中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认定、参与社会保障建设的范围与途径、奖惩机制等内容予以明确。
(二)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内外部相互协调的监督机制,保障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有效性。
1.内部监督
采用建立类似于行业协会的组织,通过行业协会完成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管理。行业协会制定非营利组织运行的具体机制,包括行业的道德规范、财务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监督检查模式等。在行业协会内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监督协会成员的日常工作及组织建设,接受社会监督。
2.外部监督
推动形成政府、群众、大众传媒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政府方面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以税收为重点,建立以税法为基础的法律管理框架。群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将违规现象向行业协会监察部门反映。大众传媒应充分发挥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量,对优秀的非营利组织予以表扬,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对存在过失的非营利组织予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培养专业人才
在目前开设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高校中,合理提高相关专业的招生数量,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适应国情和社会发展趋势。注重对学生专业理念和职业精神的塑造,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学生毕业后投身于专业工作中,推动非营利组织专业化建设。非营利组织与高校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发挥相互影响作用。
重视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定期开展职业再培训,提高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与工作效率。
(四)充分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作用
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建设过程中应充分与地方工作实际相结合,提供相匹配的服务活动。新疆基层老年协会应充分与地方民族文化相结合,在组织内充分吸收少数民族管理者与志愿者,提供符合当地人民群众价值判断的志愿服务,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推动新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03.
[2]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规划财务司,2010:06~10.
[3]刘丽华.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中的参与问题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06:10~11.
[4]凌珍,李爱芹.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社会保障路径研究[J].广西: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第1期:30~31.
[5]刘曦言.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路径•模式与建议[J].安徽:安徽农业科学, 2016,44卷(3):342~343.
[6]何健.中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方式与途径研究——以云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为例[D].云南:云南大学,2014:14~15.
[7]胡澎.日本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与实践[J].日本学刊,2015,第3期:150~151.
[8]彭捷.社区老年组织:老年群体社会整合的新路径[J].老龄科学研究,2015,3卷(1):51~52.
[作者简介]
刘珍妮,女,新疆乌鲁木齐人,西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
论文作者:刘珍妮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15
标签:组织论文; 社会保障论文; 社会论文; 老年人论文; 政府论文; 老年论文; 新疆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