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目标模式选择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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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4061(2000)03—0194—04

一、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状

(一)产权和产权制度

1.产权

我国学术界认为,产权是一种所有权,它包括对财产的终极所有权、经营权、直接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收益的转让权。

2.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指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地组合、调节的制度安排。它具体表现为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对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相互关系加以规范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历程

我国原有的产权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基础之上的。国家拥有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并通过其委托的各级政府机构对国有产权进行管理。在改革前的30年里,我国基本上就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逐步形成了“越大、越公、越纯、越好”的单一所有制结构的产权制度。与此相对应的经济运行机制是一种以行政体系为依托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因而我国国企产权制度具有很大的凝固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打破单一公有制乃至单一国有制格局的改革政策,在继续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了集体经济,并采取多种政策措施,鼓励非国有产权主体的发展,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经济等。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改变了我国原来比较单一的产权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产权新格局。但是,由于在过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始终没有把理顺国企产权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重构作为改革的重中之重,因而,近年来的各种深化国企改革的举措,总有“隔靴搔痒”的缺憾,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

(三)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分析

针对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下的现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都是在不变动产权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行政性分权、分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并无实质性的变化,存在着以下严重的不足。

(1)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 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在理论上是明确的,它归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但从实际上看,国家无独立的人格化代表,政府又是由众多部门组成的,它们都可凭借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干预,却没有实在的人格化代表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这必然导致随意决策及鲜明的短期行为倾向。

(2)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政府既是资产的代表者又是社会管理者,其社会管理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不分。政府可利用手中的权利不规范地干预企业,而企业因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也无法抵御其干预,政企不分仍没解决。

(3)企业对其占有的财产不拥有完整的产权, 无独立的法人产权。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的支持,企业相当的一部份权利被各级政府以种种理由截留,导致企业经营自主权无法真正落实,企业难以承担独立的责任,财务约束软化,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控制,同时,也增强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二者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4)产权要素配置凝固化。 由于我国产权要素长期实行实物形态的管理,条块分割,局限于各地方、各部门的既得利益,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相互封闭和隔绝,使本来残缺不全、发育不良的产权市场受到“诸侯式”的割据,严重阻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国有资产存量不仅难以流动,就连增量也无法根据市场作最佳的配置。国有资源效率低,浪费极大。

实践表明,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现有的产权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只有进行深层次的产权制度改革,才能根治国企痼疾,促进国有经济有效运营。

二、西方国家产权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由于其产生和发展条件、规模大小、经济地位、管理体制等情况不同,因而,在这些国家中,国企的产权制度各有千秋,独具特色。

(一)意大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特色

意大利国有经济的比重较高,其国有企业分为政府直接经营和间接经营两大类。政府直接经营的国企完全是国家资本;政府间接经营的国企,即国家参与制企业,它是由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融合的约千家股份公司联合而成的公司集团,其国有资本通过集团总部由国家控制。

意大利国家参与制企业产权制度的结构特征是:a.由国家参与部、部际委员会、国家审计院及议会等组成政治性上层机构,它是国有产权所有者,并对国有产权进行管理和监督;b.由国家控股体系组成经营性机构,实施国有资产的经营运作。其中,国家控股体系有三个层次:一是控股公司本部,它是大型财团性质、直接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金融性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也不直接发行股票;二是次级控股公司,是专业性较强、规模相对小一点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生产经营和发行股票;三是直接生产企业,与私营企业完全一样,按一般股份公司和经济规律运作。

意大利参与制企业的控股体系,其产权运作有如下特点:a.上级公司依据股权按法定程序向下级公司派出国有产权代表,参加董事会,行使国有出资主体的职能;b.体系内实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计划与决策制度,以保证下级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同时对其进行监管; c.以经济手段协调国有资本政治目标与经营目标的关系, 避免各种形式的行政直接干预;d.利用各种途径进行投资融资活动,促使国有产权良性循环。

意大利采用这种以产权为纽带,以控股方式经营国有企业是比较成功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仅伊利、埃尼和艾菲姆三大集团,年营业额就达1000亿美元,净产值400亿美元。

(二)法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特色

法国是个长期实行“计划市场经济”、企业国有化程度最高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法国,国企分为两大类:一是垄断性的,国家是惟一的股东或控股50%以上,政府干预程度较高;二是竞争性的,国家只掌握部分股份,政府对其不干预,视同私人企业,企业完全有自主经营权,平等参与竞争。

法国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证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和领导权,又要保证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按经济法则和市场规律运作。其国企产权制度有如下特点:a.国家作为国有产权的终极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有明确的产权代表和维护方式;b.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意调动或支配企业的财产,企业拥有财产支配权;c.企业实行董事会制,在其成员中,国家代表、职工代表、与企业有关的专家和知名人士代表各占三分之一;d.采用控股形式,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e.竞争性企业拥有完全的产权经营权,而垄断性企业拥有产权的日常经营权。

(三)巴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特色

二战后,巴西的经济发展得较快,有“巴西奇迹”之称。其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和经营有如下特征:a.国有企业有充分的产权经营权,国家不干预;b.90%以上的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其中国有产权本身也是多元化的;c.以产权为纽带,形成大批企业集团。例如巴西7 家最大的企业集团就拥有全部国有资产总值的56.2%。

从以上几个主要西方国家国企产权制度的情况看,虽然因国而异,不尽相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a.建立独立的国有产权管理机构,减少政府对企业的非产权干预和微观干预,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有不国营”;b.国有产权从较单一的形式向多元化形式转变,实现投资多元化、风险多元化及利益多元化;c.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并从制度上保障企业进行自主经营,按市场机制和经济机制运作,成为市场上的经济主体;d.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对国企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以达到国企政治目标与经营目标的统一。

三、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

(一)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国家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可供选择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模式A 三层独立的国有产权监管模式,它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层是国有产权总部及其分部,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和领导,并向其负责。国有产权总部在国有产权关系中居于国有产权持有者地位,国有产权的终极所有者属于国家。国有产权总部属事业性单位法人,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行股票。它的职能是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国有产权,执行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制定有关国有产权运作规范,指导、协调其下级公司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并提供有关服务。国有产权总部与国务院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有关国有产权运作的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调整国家向国有产权总部的资本投入、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

第二层是国有产权经营公司,它的全部或大部分股份归国有产权总部所有。它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国有产权经营公司是自主经营管理的公司,接受政府和国有产权总部的管理和指导,但这种管理和指导必须符合经济规律。其主要任务是经营国有产权,可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和发行股票,真正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执行和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三层是经营公司,即各种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拥有完全的企业法人产权。它的组织和运营完全按照公司法和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它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可以发行股票,追求国有资产经营目标。

模式B 三层多级国有产权监管模式, 即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所有国有资产,政府分级监管。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享有所有者权益,制定有关国有资产运作的法规。它授权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施对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分支机构,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主要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具体运营有三个层次:一是国有资产管理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是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二是国有资产营运层。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大企业集团作为经营国有资产的中介组织。它主要搞资本经营,具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管理、监督、投资、服务四大职能的发挥,确保由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不断增值。三是企业经营层,主要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参股、控股企业。它是从事商品生产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具体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任务。

模式C 三级授权国有产权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类似于模式B,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务院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所不同的是,不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而只是授权集团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对所投资的企业行使包括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选择经营者等投资主体的权利,并对各级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它有三级产权授权机制:一是集团公司,实质上成为代表政府行使国有产权的代表和产权主体,是其下级企业国有资产的代理者和投资主体。它们之间是一种控股、参股的产权纽带关系。二是专业化主力企业(集团),是按专业化分工和资产优化配置要求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企业。三是基层企业,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模式D 二级授权国有产权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基本与模式B相同,在国务院下设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包括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投资权、收益分配和国有资产最终处置权,其经营权全部交给国有企业,而不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设立国有资产运营性质的中介机构。

(二)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

1.选择标准

(1)“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在理顺和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时,应坚持用“是否有利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否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来衡量改革措施,消除各种偏见和误解,大胆探索。

(2)国有产权人格化的标准。按照现代企业要求, 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企业财产关系、财产责任与财产权利;明确企业法人与出资者、债权者的关系;明确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对国有产权而言,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产权主体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以解决以往国有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从而增强国有产权的约束力和监督力,阻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

(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标准。 国家在保持国企财产全民所有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对其投资企业中的那部份国有产权只能持有或转让,而不能收回,企业享有经营权;而在企业内部,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又是统一的。

(4)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标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构国企产权关系,必须实现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分离、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相分离。政府部门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来保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督,而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事务,彻底打破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思维定式。

(5)产权市场化的标准。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的产权不是凝固在企业中永不流动的,企业的产权成为一种可交换的商品。在市场上产权流动的过程即是这种商品买卖、交换的过程,也是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国有产权只有通过市场化的流动才能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6)产权权益有保障的标准。 现代企业要以法律形式来维护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各方面的权责,保护各种合法权益,调整各种行为主体的关系,使企业能规范化、法制化地运作。

2.目标模式选择

参照以上选择标准,对上述四种基本模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

(1)它们都是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有益尝试, 是对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的一次变革,使国企改革深入到产权禁区,具有积极意义。

(2)它们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中,模式A由全国人大设立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成为国有产权人格化主体,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它三个模式授权国务院有关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有关职能。

(3)它们都基本上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通过各种产权经营中介机构,将国有产权投入到经营企业中,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产的经营权。

(4)它们都试图达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但从根本上讲, 以国务院作为国有产权的终极所有者代表,仍然很难使其下属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走出政府机构的影子。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层面上只能实现政企、政资的基本分开;在中介机构与基层企业层面上,摆脱政府的直接控制,按照公司法和市场机制运作,从而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而模式A是以全国人大直接授权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因之与政府无行政隶属关系,独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从而彻底达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目的。

(5)模式A中国有产权要素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进行流动,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产权的权益也就得到了保障;而其它模式因其没有摆脱政府的控制,其国有产权流动受到的阻力较大,市场化程度不高,国有产权权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模式A比其它模式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更能体现最终国有产权一体化、国有产权经营层次化、企业法人产权主体多元化、国家宏观调控和产权管理职能分离化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因而它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佳目标模式。

收稿日期:200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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