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论文_陈娜

浅析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论文_陈娜

黔南州建设执法支队 贵州黔南 558000

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也突飞猛进。城市管理的执法问题是当前我国现代城市管理的棘手问题,与我国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社会生活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城市执法的实施还进一步加强加强了公民权利、义务同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管执法由于自身体制的缺陷出现了诸如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和暴力执法等问题。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已是势在必行,否则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城市的发展进程。而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从中央层面明确指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是顺应了顺应了社会对改革城管体制的呼声。

关键词: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

引言

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的深化,是固化城市建设成果、拓展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基础保证。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着维持秩序、保护环境、促进和谐等关键性作用,尽管各地城管不断地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执法手段的创新,但近年来“暴力执法”“不规范执法”“暴力抗法”等现象数见不鲜,执法者和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未能得到有效缓解。

1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2015年12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18次提到“规范”一词,可见“规范”一词的重要意义。如今,我国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部省市县四级城市管理架构已经建立。2016年7月,住建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24个省份整合设立了省级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机构,近78%的市县综合设置了城市管理执法机构。2017年1月,住建部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范围、队伍建设、执法规范、执法保障、执法协作、执法监督等内容。为贯彻中央2015年37号文件精神,全国各地加快立法工作进程,为推进地方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2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2.1城管执法方式激化,矛盾加剧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管理工作时,经常为了保证执行的效果,对部分违法情节较轻,或经过说服教育依旧未能达成执法目的事件和人员,使用了较为极端的执法方式,比如罚款、扣留或武威胁等,这就导致原本可以通过协商轻易解决的问题,变为棘手问题,不仅造成矛盾升级,甚至使得管理直接陷入严重的执法困境,而且还带来了较为严重的隐患问题,即执法者为保证自身的权益和被管理者为保证自身的利益,前者使用了更加激烈的方式进行碍执法,后者通过各种方式激烈反抗执法,给执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就导致在进行城市管理时,容易产生各种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社会发展的稳定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2.2多头执法,职权混乱

在进行城市管理时,受制度缺乏等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存在一事多管现象,也就是说,由于不同执法部门在管理中行使不同权力,加上相互之间沟通联系缺乏,就不容易造成同一时间的同一违章者可能承受两次或多次惩罚,因而就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徒增矛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与此同时,城管执法的许多执法职能是由其它部分政府部门移交过来的,往往会造成城管部门与其它政府部门间出现职权不明确问题,出现权力交叉和负责人推卸责任等现象,这些都不利于实现对城市的有效管理。

2.3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

且不说国家层面没有对城管执法进行立法,很多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在尚未设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权时,忽视了对城管执法权力机制的限制与约束,使城管执法部门无法可依。同时地方法规并未对城管执法的职责和执法方进行规定和详细限制,使得城市管理执法者在进行执法时缺乏相应的权力约束和行为指导,执法时多数依靠自身的道德素养和行为习惯,实施主观执法。这种执法方式,不仅容易导致出现超越职权行使权力的现象,而且还容易导致出现暴力执法等问题,对执法对象带来严重的不合法侵害。

3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3.1健全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

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在国家层面就城管执法的一些问题作出了统一规范。但因属于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城市管理权责认定、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保障力度仍显不足。在城管体制改革工作中,全国各地在落实中央文件要求而进行的体制改革中,对执法主体、机构性质、人员身份等也有不同的认定。因此,建议中央出台具有针对性、明确赋予城管执法主体地位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赋予城管部门合法的主体资格,明确城管执法部门的性质和人员编制问题,科学列举城市管理执法的职能范围,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城管部门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2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机制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框架已经确定,即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在《行政强制法》明确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中央立法层面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职能权限、编制体制、基本原则等;从省级层面立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职责范围、执法保障、执法手段、执法责任、执法职能,以及与前置监管部门管理职能的边界划分及其衔接机制、大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等,实现省级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和机制的有机统一。

3.3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是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必须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把严格规范与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适当,切实保障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执法权威。二是要大力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在队伍建设上要严把质量关,坚持凡进必考。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件,具备执法资格。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行政执法证》,证件期限届满必须重新换领新证。三是制定系统全面的执法行为规范。要严格着装规范、仪容举止规范及其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执法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行政处罚(处理)行为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执法车俩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行为规范。

结语

综上所述,一方面要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支持,切实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待遇和风险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全国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定额,适当增加保留执法车辆比例,根据需要配备办公用房及执勤设备,改善办公环境。另一方面,为执法人员配齐保障自身安全的相应装备,比如头盔、防刺背心等防护用具。

参考文献:

[1]王怀坤.论城管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56).

[2]杨小军.城管执法机构性质与城管执法体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0(4).

论文作者:陈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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