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困境与突破_综合素质评价论文

高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困境与突破_综合素质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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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是指实现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的“硬挂钩”,即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像高考成绩那样,实质性地影响学生的升学。国务院于2014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考改意见》)指出,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为贯彻这一改革精神,教育部又于2014年12月16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简称《综评意见》)。这两个意见都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定位为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实际上是对是否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持模糊态度。当然,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就是,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具有两难性。

       一、信度缺失:纳入高考的困境

       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最大的问题是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是否具有高考成绩那样的公信力。然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它并不具备,而且在短期内它也难以具备。具体表现如下:

       (一)可操作性差

       综合素质评价的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到评价的可行性以及评价结果的可信性。然而,当前的综合素质评价可操作性非常差,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观测点的赋值比较困难。这是综合素质评价中最根本、最基础的问题。观测点是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中的基层指标,它类似于学科考试中的知识点。综合素质评价的核心操作就是依据观测点对学生相应素质及其水平赋值,然后将所有观测点的值按一定的方式综合起来,形成综合素质的总体评价结果。在绝大多数省市的评价方案中,都列出了观测点,但没有给出赋值的标准。当然,观测点的赋值标准本身就难以确定。如北京市就将“合作与交流”这一维度分解为“自我认识与调控”、“同伴认识与交流”和“适应环境”三个二级指标,其中“适应环境”又分为“适应学习环境”和“适应社会环境”两个三级指标(即观测点)。在具体评价过程中,评价者很难有充足的理由在“适应学习环境”方面给一个学生A,而给另一个学生B或C。二是评价结果的合成比较困难。这主要表现为将下级指标的评价结果合并成上级指标的评价结果非常困难。还是以北京市的评价为例,假设某一学生在“适应学习环境”上被评为A,而在“适应社会环境”方面被评为B,那他在“适应环境”这个二级指标上到底是什么等级呢?同理,将各二级指标的评价结果合成一级指标的评价结果时存在同样的问题。尽管有研究者认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可操作性差“是一个虚假的命题”[1],但该研究者既没有指出已有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表现在哪里,又没有提出自己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设想。此外,评价结果的合成困难还表现为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合成困难,不同学期(或学年)的评价结果合成困难等。三是评价结果纳入高考时操作困难。绝大多数省市都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评价优者优先录取。然而在具体招生时,各高校在每个省的指标都非常少,因此很难遇到两个学生高考分数一样的情况,因此“同等条件”基本上是个“虚设”。同时,就算有“同等条件”这个可能,但由于综合素质评价都是以等级的方式表达评价结果的,因此被评为同一个等级的学生相当多,故“综合素质评价优者优先录取”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亦不具备实质性意义。但问题是,除此之外,似乎又没有其他的合适办法将其纳入高考。

       (二)可信度不高

       如果将综合素质纳入高考,那它就成了名副其实的高利害性评价:每一个等级、每一个分数,都会影响到诸多学生的命运。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有人利用权势、关系等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来提升自己孩子,或与自己有关的孩子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这个连民族身份、国家级运动员资格等都能造假的环境里,如何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免受人情、关系、权力的干扰,确实是个难题。如果无法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尤其是"A"等或“优秀”的结果,可信度就非常低。“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能否达成公正、平等,是它有效纳入高考体系的关键性前提”。[2]这是外部因素导致的评价结果失真的现象。其实,内部因素也会导致评价结果失真。与考试评价不同,综合素质评价是一个主体多元化的评价,家长与学生本人是综合素质评价少不了的主体。但在真实的评价过程中,又只能让家长代表参与评价。“家长容易从功利出发,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学校教育中‘挺身而出’,成为学校竞争中的‘佼佼者’,往往‘铤而走险’,对孩子的评价进行拔高处理。”[3]同样,学生在相互评价的过程中,因受利益的驱动,也存在抬高自己贬低别人的可能。这一切不仅导致评价结果失真,而且还会对学生起到反教育的作用。

       (三)区分度太差

       综合各省市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等级和评语。如果以评语来表达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基本上没有可见的区分度。如果以等级的方式表达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区分度虽比评语要高,但依然较差。由于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存在模糊性,所以为了防止评价过程中出现“一片好”的现象,几乎所有省市都规定了评A(或“优”)的学生的比例。比如河南省就规定:“评为A等的,各省辖市应控制在30%以内”;同时又规定:“评为‘尚需努力’或D级的必须非常慎重,具体情况应如实记录并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鉴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会影响学生升学,进而会影响到学校的声誉与利益,因此各校在评价时往往会最大化地使用各等次的限额,即评A的一定要凑够30%,其余的都评为B,一般不会评C或D,因为对学生的影响不好,而且程序复杂。这样,不论如何,都有30%的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被评为A,清华和北大如何在这30%中选择综合素质最高的学生是个难题,因为他们综合素质都被评为A。既然区分度太低,无法起到区别学生的作用,那最终决定学生能否上大学的,还是高考成绩。有记者调查发现,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有90%以上的学生都能拿到A等”,“录取时学生的‘综合评价’一栏是形同虚设,招生时几乎不看”。[4]

       二、愿景虚化:不纳入高考的困境

       根据《综评意见》,“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考试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是如果不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不仅会导致素质教育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美好设想成为泡影,而且最终会导致综合素质评价自身的“虚无”。

       (一)高考制度的改革难以突破

       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其与高考联系起来,被视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破冰”之举。应试教育之所以顽固不化,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在评价一所学校的办学质量时只看考试成绩,在评价一个地方的教育成就时只看高考升学率。即是说,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教育评价制度是导致应试教育根源。如果不撼动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的高考制度,素质教育就难以从根本上深入推进。从目前的现状看,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是改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录取标准的高考制度的唯一举措,因为传统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关注的都是分数。研究者指出,“进行评价制度与评价方式的改革是素质教育能否深入推进的瓶颈,而综合素质评价则是消解这一瓶颈的关键举措。”[5]为此,2008年,教育部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要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逐步增加对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的考察。”尽管教育部强调在高考中要加强对综合素质的考察,但这一脆弱而又抽象的规定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高中课程改革已经十年了,应试教育倾向没有任何改观就说明了问题。正如研究者所言:“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从本体和功能来说,能够作为高考的有益补充,对于素质教育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如果今天的教育仍然固守传统的考试制度做法,不愿意自我反省和关涉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那么素质教育就会难以推动,必将成为无力的素质教育或者走向‘虚无’”。[6]

       (二)评价会起到反教育作用

       由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已经有十年了,而且已经开始了建制的过程,同时还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所以综合素质评价这项工作肯定会进行下去。有研究者说,进行这项工作本身就是一个进步,即使不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纳入高考,也能起到改变人们教育观念和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这话听起来是有道理的。但其前提假设是,综合素质评价本身必须是不折不扣地、扎扎实实地开展了。可是,这一观点没有考虑中国的教育现实。如果综合素质评价在高考中不起作用,那各高中学校在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时就会出现突击、走过场、弄虚作假等现象:平常不做,但检查时搞得轰轰烈烈;过程虚无,但材料整得扎扎实实;工作不做,但汇报时有声有色。而且整个过程通常是要求学生参与,家长配合的。即使不让学生参与,那也会被学生看到眼里,记在心里。综合素质评价中的这种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现象,自然会对学生的教育起消极作用。

       (三)综合素质评价会被虚化

       “当综合素质评价没有实质性地影响到高考升学的时候,综合素质评价就很难受到家长、学校甚至学生的真正重视”。[7]笔者曾参与某省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样本校的建设工作,其中有一样本校校长在全省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汇报中就明确提出,“强烈建议将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录取联系起来”,“只要它在高考中能占到一分的比重,学校就会认真对待”。在我们的调查中,就发现了将综合素质评价“外包”的现象,即学校为了避免在综合素质评价网络平台上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烦琐及其对正常教学的冲击,就将这一工作外包给某些公司或个人。当前高中的教育逻辑就是这样,如果某项工作的结果在高考中录取中没有体现,那该项工作就会被虚化。比如说,“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但在高中普通班(即非体育、艺术特长班)的教学中,体育和音乐基本上没有上过,因为对于这些学生而言,体育与艺术是不参加高考的。绝大多数高中学校的教学工作都是围绕高考展开的,而且某门学科的重要性程度不是依据其对学生的发展价值来确定的,而是依据其在高考中所占的比重来确定的,甚至任课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都是由其所带的学科在高考中所占比重决定的。有研究者指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所以出现集中突击、走过场的现象,并直接造成评价工作的低效甚至无效,主要原因在于评价工作缺少常态化、规范化实施。”[8]还有研究者更明确地指出,“即使高考录取一点都不利用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任何一所高中都要开展这项工作。”[9]这确实是事实,但问题是,我们如何保证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实施?相关主管部门不可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因为他们本身就是高中学校追求分数教育的受益者:高中考取大学的人数越多,他们的工作就越有成效,其政绩就越大。所以,如果不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综合素质评价最终必定会走向虚无。对此,研究者已有定论:“遗憾的是十年过去了,综合素质评价并没有真正在中小学扎下根,以至名存实亡。”[10]总之,“如果不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高一级学校招生,综合素质评价就无法开展起来”。[11]

       三、剑斩“高顿之结”:两难困境的突围

       由前文可知,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陷入“纳入很难”、“不纳不行”的两难境地。这本身就说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复杂性。接下来,不是继续做“书斋式”的争论,因为这个问题永远争论不清;亦不能在“纳入”和“不纳”之间做“抓阄”式的取舍,因为那是“赌徒式”的理性。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找到突破点,然后进行突围。如果不拿出亚历山大(Alexander)大帝剑斩“高顿之结”(Gordian Knot)的勇气,“改革只能是原地打转,不断地重复着过去的错误”。[12]

       (一)必须坚定不移地将其纳入高考

       综合素质评价是一个教育问题,而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培养人,因此不论是什么性质也不论是何难的问题,只要能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就应设法去解决。任何否定、搁置、拖延,都是对学生发展的不负责任。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尽管难度大,但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卓越人才的发现与培养。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在培养人才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但有一个问题不能否认,那就是“应试教育”倾向越来越严重,创造性人才的培养严重受阻。应试教育的最大危害是,只以指定学科的考试分数来衡量学生的发展水平,选拔人才,对此以外的任何素质都视而不见。尽管党和国家多年来都一直在出重拳矫治“应试教育”,但效果不明显,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对症。应试教育之所以如此根深蒂固,根源在于大学录取新生时只看高考分数(虽然自主招生不完全看分数,但其名额相对于庞大的高考生而言,乃杯水车薪)。换句话讲,要想改变“应式教育”倾向,真正地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改变高考中“唯分数是举”的录取方式。而这,只有依靠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才能实现。

       此外,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有利于非常规性人才的成长。非常规性人才是指那些只在某个方面有突出才能,而其他方面素质非常一般,甚至很差的人才。这类人才,如果用“全面发展”去衡量,他们往往是“失败者”。据传,钱钟书当年报考清华大学时,数学只考了15分,但因为国文、英文成绩突出,而被清华大学外文系录取。民国期间,像这种极度偏科而又上了名校,且最终成为大才的人为数不少。如果用今天的高考去评价,他们恐怕连大学都上不了,更不用说上名校了。其实,许多时候,极度偏科的学生很有可能在某个方面是天才,但我们却用“全面发展”的标准去评判,最终让这类人过早地离开了学校,成了“失败者”。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就在于为这些特殊学生展现自己的才能提供一个平台,为他们继续成长提供了一个理由。既然如此,就应该具有坚定不移地将综合素质纳入高考的勇气与魄力。“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是我国素质教育深化发展的历史必然,旗帜必须鲜明”。[13]

       (二)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的专业研究

       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的核心难题是,如何进行评价才能使评价结果具有公信力。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智慧。这种智慧来自于对综合素质评价的专业研究。当前,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论文、课题、项目并不缺乏,但问题是这些研究严格来讲都不算“专业”。当前的综合素质评价研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临时性,即研究者都是临时的,他们多半是为了搞课题而研究综合素质评价,一旦课题结项(一般是三年),研究就结束了。二是兼职性,即研究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者多半都是“兼职”的,其主业不是研究综合素质评价。三是功利性,即研究者研究综合素质评价,主要目的不在于弄清楚综合素质及其评价的基本问题,而是为自己的晋升增加筹码。四是实用性,当前的综合素质评价研究多半都是出于工作的需要,而不是出于学理的需要。按理讲,政策法规、工作方案等都应建立在学理研究的基础上,但当前的情况是先有法规政策、工作方案,然后才开始研究。许多研究就是论证政策法规、工作方案的正确性,研究如何落实政策法规以及工作方案。由于政策法规、工作方案等并不是建立在学理之上的,因此有时不论如何研究,它们都难以有效落实。

       要让综合素质评价研究具有专业性,就必须组建一支综合素质评价研究的专业队伍,并以公共财政支持他们对综合素质评价进行长期研究。专业研究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研究人员必须是专业的,他们除研究综合素质评价及相关问题外,不研究其他问题,不从事其他工作;二是研究人员的研究动力必须源自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学术兴趣,而非其他外在的目的;三是研究必须是长期的,以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研究的连续性和深入性。专业性的综合素质评价研究,其内容应该包括综合素质的本质、特征、表征,综合素质评价的技术、方法,综合素质评价与其他评价的关系,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运用等问题。

       教育领域中专业研究的典型是“教育目标分类学”的研究。布卢姆(B.S.Bloom)的教育目标分类体系被评为“20世纪教育领域中影响最为广泛的事件之一”,[14]根本的原因就是该研究是专业研究。对教育目标分类体系的设想,最初是1948年由出席在波士顿召开的美国心理学年会的一些考试专家在一次正式会议上提出的。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布卢姆、克拉斯沃尔(Krathwohl)等人。1956年,布卢姆等人出版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一分册:认知领域》。1964年,克拉斯沃尔、布卢姆等人出版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二分册:情感领域》。1972年哈罗(A.J.Harrow)在《动作技能领域教育目标分类学》中提出了以学龄前教育为视角的动作技能教学目标分类。同年,辛普森(E.J.Simpson)在《动作技能领域教育目标分类》中提出了以职业技术教育为视角的动作技能教学目标分类。所有这些研究者都是布卢姆一个研究团队的。一个研究团队,专门研究教育目标分类学的问题,八年研究一个领域,所以研究出来的成果得到了全世界的公认。更重要的是,在1999年布卢姆逝世后,其研究团队还在继续研究教育目标分类学。2001年,由安德森(布卢姆的学生)等著的《布卢姆教育目标分类学修订版》出版。反观我们的研究,多半都是应景式的,持续不了几年,研究缺乏原创性也在情理之中,当然影响也就甚微。从2004年高考正式启动课程改革算起,对综合素质评价的探索最少也有十年了,但这十年里,没有提出过任何具有原创性的综合素质评价理论,也没有任何一个省市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可以成为全国学习的样板。故而,要想综合素质评价能够顺利、深入而又健康地进行下去,就必须加强专业研究。

       (三)转换综合素质评价的思路

       当前的综合素质评价,采取的是分析式的评价思路,即将综合素质进行层层分解,直到分解出观测点;然后依观测点进行评价,再对观测点的评价结果进行合成,直到合成最终的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的思路同学科考试的思路如出一辙,即将要达到的教育目标分解为不同的课程,将每一课程分解为不同的单元,将每一单元分解为若干“课”,再将每一课分解为若干知识点。评价时依据知识点进行评价,然后将不同知识点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就构成了学科成绩,将不同学科的成绩加起来,就构成了总体成绩。然而,综合素质不同于学科考试成绩所表征的素质。学科考试成绩所表征的是知识与技能,而这些是可以用“多少”来衡量,不同指标的评价结果可以累加;而综合素质却不能用“多少”来衡量,不同观测点的评价结果不能累加。比如,我们不能说帮老师擦五次黑板的学生就一定比帮老师擦三次黑板的学生思想品德要好,也没有充足的理由说一个帮老师擦了黑板又给老师让座的学生比一个只给老师擦黑板的学生思想品德好。其实,综合素质具有整体性,具有个体性,“是每一个学生的个性整体”。[15]它不具备学术素质的那种层层分解性。故而,评价综合素质,必须采取综合性的评价思路。

       具体而言,综合素质评价应该这样操作:先让学生陈述除了高考成绩外还有哪些突出的素质需要高校知道(可以规定只陈述最重要的三项)并提供证据,然后由评价者依据自己的所知、学生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对学生所陈述的素质及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并写出结论。这种评价侧重评价学生的优势素质,而不是去评价学生各个方面的素质。它既使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变得容易,也让评价结果的呈现和利用变得简单。换句话讲,某种素质,如果人人都具备,而且彼此之间的差异不明显,那对它进行评价也不具备任何实质性意义。在这一评价思路中,综合素质中的“综合”不是“全面综合”,而是“个性化综合”。也就是说,综合素质评价要从任何一个方面去评价学生可能具备的优势素质,但并不需要对各个方面的素质都进行评价,尤其是不需要将各个方面的评价结果综合起来或都呈现出来。其实,教育部新近出台的《学考意见》已经体现出了这一评价思路,比如它规定:“档案材料要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千人一面”;“有些活动项目学生没有参加或事迹不突出,可以空缺”等等。

       分析式综合素质评价将综合素质分解为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指标,并依指标逐一对学生的素质进行评价,是存在问题的。这种“求大求全”的评价方式,只会掩盖与淹没学生的优势素质。比如:如果依据《综评意见》提出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来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假设某一高中生拥有很多发明专利而其他方面没有任何突出表现,该生只有可能在“学业水平”这一项被评为A,其他各项指标均被为C,那该生综合素质的总体评价只能为C。而从C这个评价结果中,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该生各方面的素质都非常一般。其实,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逻辑。如果按当前的综合素质评价逻辑,一个学生只有各个方面都有突出表现,如“思想品德”方面多次见义勇为,“学业水平”方面各科均为优秀,而且多次获得全国性的竞赛奖励,“身心健康”方面是国家级运动员等等,才能在综合素质评价的总体结果上得A。这种学生几乎没有,因此这种评价思路是不科学的。当前综合素质评价遭遇的种种问题,表面上看是技术问题,实际上是思路问题。

       (四)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的顶层设计

       之所以要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的顶层设计,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将其纳入高考以后,它就成了高考制度的一个部分,具有高利害性;只有加强顶层设计,才能确保其公平。二是只有顶层才能集中全国之力来解决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问题,而且有些问题是全国性的,仅靠地方和学校不可能解决。三是综合素质评价已经存在十年了,但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顶层设计。

       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的顶层设计,着重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从国家层面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设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是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依据,因此必须从国家层面加强设计,以保证各地综合素质评价的一致性。首先,要明文规定综合素质评价并不是指将学生各方面素质的评价结果综合起来,而是突出对优势素质或个性特长的评价。其中,超越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术特长(如大学先修课的学习情况)也是综合素质评价的范围。其次,要规定高中学校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的责任是提供学生综合素质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而学生综合素质水平的高低应该由大学来评判。否则,高中学校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充当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最终导致凡是高考上线了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都是A。最后,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比如《综评意见》虽然提出“建立检查制度,对档案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对有争议的结果重新进行审核确认”等,但是由谁来建立检查制度、申诉与复议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假如是高中学校自己或基层教育主管部门来建立这些制度,显然没有办法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因为综合素质评价中弄虚作假以及腐败现象往往是高中学校、基层教育管理部门或通过它们来实现的,自己检查、复议自己的腐败行为,显然不合理。

       第二,必须从国家层面明确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的办法。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关键在于找到具有操作性的办法。否则,它将可能会因缺乏操作性而夭折。而且,这一办法必须从国家层面予以明确,如果让各地自己设计,只会导致混乱与更多的腐败。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基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差额录取办法,即按高于大学实际录取人数的适当比例(比如120%)投档,然后由高校根据自己的特色来选择在综合素质上符合自己需要的学生。”[16]此外,对特长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可以采取基于国家控制线的“自荐”或“推荐”的办法上大学。具体办法如下:高考成绩出来后,国家根据实际需要规定一个基本的分数控制线(这个分数线当然不能太高),对于特长特别突出的学生,如果达到了这个分数线,就可以采取“自荐”或“推荐”的办法上大学。“自荐”入学是指学生自己综合考虑了大学的招生要求和自己的特长后,向大学提出入学申请,由大学的招生委员会对该生的特长进行鉴定,如果情况属实而且符合要求,就予以录取。“推荐”入学是指,如果某一学生高考达到了国家控制线,而且特长特别突出,并得到了一批大学教授(可以规定至少要得到5名或7名等)的联名推荐,该生就可以就读该大学。不论是自荐入学还是推荐入学,都必须公开学生特长的材料、教授推荐人的名单以及教授推荐人与该学生的关系等信息。

       第三,从国家层面规定违规行为的罚则。将综合素质纳入高考以后,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弄虚作假,就等于在高考中舞弊,因此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对待考试舞弊的问题上,全世界流行的作法之一就是实行重典严惩,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然而美国的重典严惩具有独到之处,这就是‘一辈子背黑锅’的策略,使胆敢考试舞弊者身败名裂,一辈子无出头之日,而不是只判几年刑罚、只罚几个钱了事。这样的作法,增大了考试舞弊者的‘人生成本’,使那些企图考试舞弊的人不敢越雷池一步,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17]仿照国外的做法,对于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违规的学生,至少要禁止其三年之内再次参加高考,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大学的违规学生,要毫不犹豫地开除其大学学籍,同时禁止其三年之内再参加高考,因为这本身就证明该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合格。只有让违规的学生付出巨大的成本,他才不敢轻易违规。对于违规以及参与违规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直接开除其公职(因为他们违背了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采取谁签字、谁担责的办法,以避免评价结果认定的随意性。只有如此,整个社会的诚信状况才会得到改善。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不能让地方自由裁量,否则就会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状况,最终只能采取将综合素质评价废除的办法才能杜绝腐败。高考特长加分政策之所以以良好的愿望开始,而又以“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而终结,根本的原因就是地方裁量权过大。“对考试评价制度改革而言,人情、腐败等诚信问题就是改革所面临的一个基本制度背景,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怀疑在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之下,综合素质评价政策会不会从‘好政策’变成了‘坏政策’。”[18]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唯一的办法就是进行清晰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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