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国家劳动立法改革初探_拉美国家论文

拉美国家劳动立法改革初探_拉美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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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立法改革是拉美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政策调整和经济结构变革向纵深发展,社会政策的相应调整和有关立法的修改及变动就是不可避免的。到1990年前后,拉美国家先后提出一系列重新调整劳动关系,改革劳工立法的政策措施。目前,改革的基本轮廓和方向已初露端倪。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法律”〔1〕,劳工立法的改革不但直接作用于劳动市场的运行机制, 而且在政治和社会领域引起相应的连锁反应,还将对拉美国家政治势力的重新组合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拉美劳工立法的历史沿革与主要内容

拉美的劳工立法起步较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工业化起步较早的国家在20世纪初已开始制定关于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夜班和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劳工立法。著名的墨西哥1917年宪法第123条, 被认为是“那个时代最先进的”社会法典〔2〕, 并成为许多拉美国家制定相关法规时的模式。1929年墨西哥颁布了拉美第一部劳工法,标志着拉美劳工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后,许多拉美国家相继在宪法中加入有关工人劳动权、组织权的规定,并制定了类似于墨西哥劳工立法的法律。同时,多数国家设立了实施、监督劳工立法的机构,如劳工部;有些国家则设立了由工人、企业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如墨西哥的负责确定最低工资率的三方委员会。

二战后,大多数拉美国家实行进口替代发展战略,国家政权积极干预经济。拉美的工业化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加快了劳工立法的完善过程。到60年代中期,大多数拉美国家已制定了劳工立法,并使之享有与商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包括失业、养老、疾病、生育、残疾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基本建立起来,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已经确立。政治集团的权力争夺和政权更迭一般仅对包括工会合法地位和政治权利在内的民主权利构成威胁(如军人独裁政权上台后实行解散政党、禁止工会活动、逮捕工会领袖、镇压工会运动等),而很难改变基本的劳工立法。

拉美的劳工立法大体有四个组成部分。

一、就业和劳动条件保护的立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就业保护和解雇赔偿的制度。为了防止雇主任意解雇工人,所有国家都建立了解雇赔偿制度,其中多数国家的赔偿数额依据工人在企业的任职年限而定。解雇赔偿制度规定,工人经过短期试用后,即拥有在该岗位工作的权利;雇主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雇时,工人有权要求赔偿。解雇理由正当与否,在劳工立法中作出规定。同时劳工立法也对解雇通知期和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加以规定。在一些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只要劳动合同中止(不管劳资哪方提出),雇主都要支付解雇费,但支付的数额不同。多数国家的劳工立法只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解雇支付赔偿金。各国的劳工立法对解雇提前通知期、解雇费计算方法和正当解雇理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

(二)工时保护和休假制度。多数拉美国家的劳工立法规定每周48小时工作制,但实际上不少国家已实行每周44小时或40小时工作制,并对超时工作有严格限制。除法定节假日以外,拉美国家普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时间为15~35天不等。

(三)工资保护。拉美国家普遍实行最低工资制,最低工资一般为平均工资的60%左右。对超时工作、节假日加班和夜班的工资的增加幅度有严格规定。

(四)劳动安全、健康及特殊保护。拉美劳工立法一般对有害健康的工种规定了少于一般工种的工时,如每周36小时工作制。对童工、妇女和残疾工人制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如18岁以下的童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禁止上夜班;男女同工同酬;女工夜班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等等。

此外,有的国家还对工人享受公司的利润作出规定,如墨西哥规定工人可分享公司税前利润的10%;秘鲁规定制造业、电话公司和渔业部门税前利润的10%,矿业部门税前利润的8%,其他行业税前利润的5%分配给工人;委内瑞拉规定工人可在年底得到公司年利润的15%,其数额最少相当于15天的工资,最高可达4个月的工资。 不少国家的立法还规定了雇主应向工人提供交通费和家庭津贴、交纳住房基金、建立免费婴儿照管中心等;而有的国家则允许工人通过集体谈判,在劳动合同中获得类似福利。〔3〕

二、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权是拉美工会运动兴起后就为之奋斗的目标之一。工会成立初期,工会的合法地位未得到法律承认,雇主不承认工会代表工人,也拒绝与工会谈判满足职工的经济和社会要求。经过工会的斗争,工会的合法地位,包括集会自由、罢工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得到法律认可。作为工会组织的四大权利之一,集体谈判制度是调整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它通过工会组织与企业主之间谈判达成集体劳动合同,订立双方都能接受的劳动条件,避免了单个职工面对雇主在劳动市场上的经济和社会优势所处的软弱地位。拉美的集体谈判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坎坷发展历程,逐步完善,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实现了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拉美,集体谈判制度大体有3种:(1)全国范围的行业集体谈判制度。以阿根廷为代表,绝大多数工人受此类合同所覆盖。(2 )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劳动合同。如智利法律规定,集体谈判以公司和地方工会为基础,只有少数工会可以进行全国范围的行业谈判。但其谈判结果只能作为少数公司的谈判基础。(3)混合体制。 既有全国范围内的三方协商和签订社会总协议制度,又有行业集体谈判。大多数拉美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三、劳资纠纷处理程序。该制度为雇员与雇主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制定了专门的程序。在拉美许多国家,政府参与解决某些纠纷。阿根廷的劳动诉讼制度可谓拉美最全面的制度。它的集体谈判合同包含了解决劳资纠纷的一整套程序,由三个步骤组成。当劳资纠纷发生时,首先由车间工会代表出面,因为解决工人与低层管理人员的纠纷是他们的职责。如果解决不了,第二步是向工厂的专门委员会提出请求,在本地区范围内与高层管理人员谈判解决。第三步向设在劳工部的相应的行业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有劳资双方的代表参加。如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向政府劳工法庭提出诉讼,劳工法庭可依据法律和集体合同进行裁决。劳工法庭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一着棋”。

不过,与阿根廷不同的是,在大多数拉美国家,集体合同不涉及解决劳资纠纷,而是由当地工会领导人将劳动争议问题向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协商。有的拉美国家则规定工厂管理部门与工会领导人之间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劳资纠纷问题。此外,在大多数国家,劳工法庭的主要职能是解释和运用有关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及受理个人申诉,不能处理集体合同涉及的劳动争议,不干预集体合同,只能处理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劳工法庭由职业法官组成,劳动争议被看作司法的正常部分。

四、社会保障制度。(见《拉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其问题》一文,载《拉丁美洲研究》1995年第5期)

拉美劳工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其对劳动市场的影响

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市场是在特定的制度结构(规章制度、政策法令等)中运行的,而制度结构则是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并加以保护的。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劳动市场上,雇主与劳动者在市场上的力量关系或曰谈判地位是不平等的,市场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存在着“向下方发散的不稳定性”〔4〕。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扩展, 这种不稳定性导致了失业、低工资、恶劣的劳动条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和日趋严重。因此,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为防止劳动条件无限制地恶化,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条件不受破坏,维持社会稳定,保持生产顺利进行,政府通过各种法规和社会政策,干预劳动市场,而劳动者则通过自觉的有组织的工会运动完善并实现政府的社会政策,从而在劳动市场上建立起制度化的劳资关系,使劳动市场按照有章可循的方式以一定标准运行。

由此可见,劳工立法的发展变化及其特点不但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政治关系和法律制度密切相关,而且取决于主要社会政治势力亦即劳动市场上的三大力量(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力量对比。自30年代前后至今的60余年,拉美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确立走向成熟,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从雏形走向稳固。特别是战后以来,它们纷纷推行“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实行国家干预政策,推动拉美经济迅速增长。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兼顾工人利益的社会政策风行于拉美大陆。这种社会政策的特点是:第一,各国政府都强调国家代表社会各阶级的利益,主张社会改良和劳资合作,国家出面实施社会保障,积极推动国家、企业主和工人的三方合作。第二,推行以社会正义为旗帜的政策措施,在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利润原则的前提下,采纳凯恩斯提出的国家干预手段,对资本家的经营活动进行制约。第三,实行对工会运动限制与扶持并重的政策,政府既利用工会组织作为政权的社会支持力量,与军人集团和保守势力进行斗争,维持自身的统治,又试图将工会运动限制在统治集团控制的范围内,将其影响导向推动国家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方面。第四,推行国有化,建立公营经济,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些大型国营企业的工会往往有相当大的实力和影响力,如阿根廷的冶金工人工会、智利的全国矿业工会、墨西哥的电力工会等。它们的集体谈判结果对全国其他行业会产生重大影响。

拉美社会政策的上述特点也决定了拉美劳工立法的三大特点。第一,高度的就业保护。特别是对在国营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工作的工人实行就业保护。劳资双方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90年代初,大多数国家的劳工立法均支持没有明确期限的合同,对于不规范的合同进行严格限制,或直接禁止临时合同,如哥伦比亚和秘鲁;或严格限制临时合同的期限和可延续时间,一旦达到允许的最高期限,合同必须转为无限期合同,如阿根廷、巴西、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这样,企业或雇主要么很难终止劳动合同,要么须支付高额解雇赔偿金。第二,集体谈判居重要地位。拉美工会历史悠久,广大工人群众在争取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斗争中历经磨难,在与雇主集团和统治者的斗争中,特别是在与独裁政权的抗争中,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会组织。在一些国家,工会势力相当强大,工会化程度之高,组织性之好,战斗力之强都是很突出的。工会不但作为干预力量间接影响政府决策,而且工会领袖还直接进入执政党领导层,担任议员和政府职务,直接参与决策。工会既作为劳动市场中工人一方的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从而影响劳动市场的资源配置;又通过直接或间接影响,大大推进政府以各种法规和政策介入劳动市场的程度。可以说,集体谈判是拉美各国工会的主要活动手段。主要工会组织的集体谈判成果往往成为本行业和全国各行业的工资、劳动条件和各种福利的标准,且协议一旦形成,很难改变。第三,高社会福利保障。拉美的社会保障水平在发展中地区是最高的,虽然其保障程度不及发达国家,但社会保障税率却近似或高于发达国家。1987~1988年,在拉美较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阿根廷和乌拉圭,其社会保障税率分别高达34%~45%和54%~57%,近似于欧洲国家;有不少国家为20%~30%,也高于加拿大和美国。近几年的改革基本上没有降低社会保障税率。多数拉美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大部分来自雇主。〔5〕

劳工立法的上述特点对拉美国家劳动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形成刚性劳动市场。在劳动市场上,工资具有刚性意味着不管经济景气与否,工资水平保持不变,劳动市场的供需平衡是通过失业率的升降达到的。就业具有刚性则意味着不管经济状况如何,企业很难解雇工人。拉美国家的劳动市场在工资和就业两方面均具有刚性。这就使劳动市场缺少流动性,无法发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这种状况加剧了拉美80年代的经济衰退。80年代后期,在拉美国家普遍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大量国营企业私有化时,上述形势变得更加严峻。一方面,企业面对经济衰退而无法根据现实情况调整工资和减少工人;另一方面,企业一旦裁员,不敢轻易扩大雇用人员数量。为了适应变动的经济形势,许多企业宁可转向采用临时合同或其他较为灵活的雇用形式,尽管劳工立法不承认这类做法。

其次,劳动力费用较高及其对降低失业率的制约。由于社会保障税和解雇赔偿最终都会作为劳动力费用进入生产成本,而雇主所关注的是生产效率和产品的竞争性,在劳动力费用较高的情况下,必然尽量避免雇用更多工人。从长期看,这样做会促使企业主以资本替代劳动,从而影响失业问题的解决,使整个社会的就业水平下降。阿根廷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劳动力开动每下降10%,就业就可增加5%。

第三,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存在与扩大。理论界对非正规部门的定义不尽一致,但都承认拉美的非正规部门所占比重较之发达国家要大得多。1980年拉美每3个农业工人中有2个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每3 个城市工人中有1个在非正规部门工作,且有增长的趋势。1950~1980年, 拉美的非正规部门扩大了6%。1980~1985年, 正规部门的就业人数下降了10%,与此同时,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数却增加了5%。〔6〕阿根廷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工薪人员所占比重从80年代初的19%增加到1992年的30%。〔7〕由于正规部门必须支付社会保障税和解雇赔偿金, 而非正规部门可以逃避此项开支,因而正规部门的劳动力费用远高于非正规部门,这也是非正规部门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拉美劳工立法改革的内容与重点

拉美劳工立法的改革是一个整体性改革,涉及劳资关系的各个方面。各国的改革方案、改革步骤及改革深度不尽相同,有的方案正付诸实施,有的方案已提交议会,有的方案尚在政府内部进行讨论。从目前已提出的和已实施的方案看,改革涉及两个大的方面,并大体形成两个阶段。首先,以养老金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养老金制度改革已在拉美全面展开,其他方面的改革,如医疗制度改革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缓慢推进中。其次,以劳动用工制度和集体合同法为重点的劳工立法改革正在进行中,绝大多数国家的改革虽涉及面较广,但多为小规模调整,只有阿根廷于1996年9 月提出了一揽子劳工立法改革方案,在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上均领先一步,并且引起了强烈反响。劳工立法改革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程序、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劳动报酬方面的法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和工会权利等。其中的重点是劳动用工制度和集体谈判制度的改革。

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包括两方面的改革。

(一)解雇赔偿制度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减少赔偿,降低劳动力费用,增加雇主在雇用和解雇上的灵活性。其主要措施有以下几项。

第一,缩短雇主在解雇工人时必须提前通知的期限。如阿根廷将解雇通知期从原来的1~2个月缩短为1个月。

第二,把因经济原因引起工作减少或企业破产列为解雇工人的正当理由并减少赔偿。各国劳工立法一般都规定旷工、失职、不道德行为、破坏行为是工人被解雇的正当理由,也有的国家(如智利)规定因参加非法罢工而遭解雇是正当的。还有的国家(如墨西哥、委内瑞拉)规定雇主提出的正当理由需经证实,如果法庭裁定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遭解雇的工人可选择恢复工作或要求赔偿。除少数国家(加勒比国家和智利)外,多数国家的劳工法认为企业破产或其他经济问题引起的解雇为不正当理由,将此视同无故解雇,赔偿金相当高。阿根廷、秘鲁等国修改了现行立法,规定:企业现代化、劳动合理化、市场条件变化和工人不适合其岗位都属于正当的解雇理由。在上述情况下,赔偿额为无故解雇时的一半。在秘鲁和哥伦比亚,工人的解雇赔偿费由解雇基金支付。

第三,改变解雇赔偿费的计算方法,规定最高线。解雇费计算方法大体是以最近月工资乘以一个系数为计算基础,但各国不同。一般为半个月到两个月的工资乘以工龄(指单位工龄,下同),最高限为6 ~15个月的工资。改革后阿根廷把解雇赔偿的计算方法的最高线定在平均月工资的3倍,过去为10年以上工龄者为月平均工资的6~12倍。哥伦比亚取消了工龄与赔偿挂钩的做法。秘鲁将工龄赔偿费减到每年1 个月的工资,最高赔偿12个月的工资。巴拿马把10年以上工龄的赔偿额限为每年增加2周的工资(原为增加3~4周)。〔8〕

第四,建立解雇基金代替解雇赔偿制度。基金由雇主支付,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巴西为8%~10%)〔9〕,将解雇基金存入工人的个人账户,工人在自动退职、失业或被解雇时使用。到目前为止,有4个国家(巴西、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秘鲁)建立了解雇基金, 阿根廷已提出方案。在有的国家(如阿根廷),该基金由私营公司管理经营,工人在辞职、被解雇和退休时可领取这笔基金,并由其子女在其病故后继承。在巴西,该基金仅限于无故被解雇者使用。在秘鲁、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雇主若不能证明解雇理由,工人除从解雇基金中领取赔偿外,雇主还须支付额外赔偿。

(二)劳动合同法改革。拉美主要国家的劳工法都支持无明确时间限制的劳动合同,并对不规范合同加以严格限制。多数国家或者禁止使用临时合同,或者严格限制临时合同的期限和延长期,按规定一旦临时合同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就必须转为无期限合同。阿根廷、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4国的改革措施主要是鼓励更为灵活的用工制度,提倡灵活多样的劳动合同。秘鲁将原来没有临时合同的制度改为可根据不同经济活动采取不同做法,并将临时合同的期限延长为6个月至5年。厄瓜多尔把劳动合同保障期从两年缩短为3个月。〔10 〕阿根廷允许使用定期、不定期和临时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长期的、中期的甚至短期的,雇主可根据经济条件的变化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确定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工期间可以解雇工人,且雇主不须交纳养老保险税;雇用低于正常工时2/3的工人是合法的;晋升合同的延续期可从6个月延长到2年;在这两类合同中雇主只须交纳一半养老保险税和其他税(就业基金、医疗保险等),且合同期满后可不付解雇费;培训合同的培训期为3个月到两年,日工时不超过6小时,培训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雇主不须交纳养老和社会保障税,但须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11〕

二、集体谈判制度改革

在这方面,阿根廷的改革方案较为典型和系统。实际上,阿根廷的集体谈判制度在拉美也是相当完善的。现行集体谈判制度确立于庇隆时代,1955年庇隆下台后,几届反对劳工政策的政府曾多次企图改变这种集体谈判模式,均未达到目的。该制度由4 个层次构成:基础为国家制定的有关法令法规;其次为行业谈判,即在行业基础上通过企业主组织与行业工会的统一谈判,制定本行业相关的各项规定;第三为企业内部企业主与企业工会之间的谈判;最后是个人所签的合同。其中集中化的行业集体谈判是核心部分,它为各种劳动关系、工资、劳动条件等确立初步解决方案,设置标准和范围,企业内部协议和个人合同均以此为根据。集中化的谈判自动以国家的劳工立法和当前的劳动合同为谈判基础,除非另有规定,到期的集体协议可以自动更新。阿根廷的劳工立法改革方案将取消集中化的全国性行业集体谈判,实行企业内部集体谈判,并打破自70年代以来一直实行的集体协议的自动延续机制,强制进行新的谈判。

阿根廷的劳工立法改革方案还将把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决定权交给每个企业。实际上,90年代以来阿根廷已进行了一些改革,使企业主在签订新的合同时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但未涉及现行集体谈判制度和已有的集体谈判合同。新规定包括:企业主可以任意改变工人的工作岗位和工种;改变工资构成,把目前的固定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允许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营和财政状况变动浮动工资;新立法只规定全年劳动工时总数和休假时间,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加班时间,但规定一天最长工作时间为12小时,加班可以用调休代替加班费;可签订灵活多样的劳动合同。

玻利维亚和哥斯达黎加也修改劳工立法,取消了劳工的集体谈判权。墨西哥正考虑出台类似的方案。

三、其他改革措施包括:(一)修改工会结社法。有两类做法,一是对有权建立工会的企业人数或工会组织的人数作出新规定,如厄瓜多尔将可建立工会的企业从15人提高到30人以上,不足30人的企业无权建立工会,即使建立了也不会得到承认。其目的在于限制工会的结社权。而秘鲁则规定80人即可组织全国总工会。其目的在于分裂工人运动,削弱全国总工会的力量。二是削减行业工会权力,按企业建立工会,并将集体谈判权力放在企业工会。(二)推行灵活的工资制度。委内瑞拉、巴西、阿根廷等国已把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制改为按地区分类实行。(三)对罢工实行较严厉的限制。如哥伦比亚的法律将申请罢工的批准时间从5天提高到15天; 秘鲁规定罢工必须有会员和非会员总人数一半以上的赞成并保留有一定比例的工人在工作岗位上。

劳工立法改革的意图及其面临的制约

拉美国家的现行劳工立法是与“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大规模国有化、国家积极干预经济和对市场的高度保护相适应的。它对于维持稳定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市场的资源配置与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协调一致,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新自由主义政策是以经济的市场化、贸易自由化和减少国家干预为目标的,这就必然要提出放松或解除政府过度干预劳动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以便建立促进劳动力流动和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最终确定双方都可接受的市场工资水平和其他条件的机制。简言之,新自由主义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市场。劳工立法改革正是以此为出发点的。一些拉美国家政府在推行劳工立法改革时,将其政策称为“劳动灵活化”、“劳工立法灵活化”或“劳动关系现代化”等。阿根廷和拉美国情经济研究所的学者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现行劳工立法适合于封闭的经济,在这样的经济中生产和就业机会的变动都很小。过高的劳动力费用使雇主不愿雇用更多的工人,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就业机会呈减少的趋势,并且阻碍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再配置,不利于劳动力向更有效益的部门转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劳动力费用发生扭曲,这样,在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的经济中,就会使企业难以根据经济条件和国际市场的变化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以适应于新的机会,也使整个社会劳动市场的资源合理配置受阻。这既不利于解决失业问题,又降低了本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12〕实际上,不仅许多国家的决策者、企业界人士和学者对劳工立法改革表示支持,而且一些工会领导人(特别是年青的领导人)也认为现行劳工立法的某些规定阻碍了劳动力流动,使生产增长减缓,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增加了过多的费用。〔13〕

但是,对改革持批评和反对态度的也大有人在,除否定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组织和个人外,一些对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持赞同态度的人也提出:劳工立法的目的就是为工人提供各种保护,而当前的改革使雇主在雇用和解雇工人时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将对就业的稳定性产生冲击,造成失业增加,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拉美著名的劳工法专家维克托指出:“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在经济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在社会领域则是不能接受的。”〔14〕所以,对决策者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在不扭曲劳动力费用的条件下提供劳动保护,如何在开放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中提供就业保障。特别是改革不能威胁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能以广大工人承受更大的损失为代价。针对这种忧虑,美洲开发银行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以提供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劳工立法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在当前的形势下,由于实行对外开放和自由市场经济,企业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其工人的风险特别是失业风险增加了。劳工立法应该承认企业因经济原因而造成的解雇是合理的;与此同时,也应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从对保护稳定就业转向提供更充分的失业保险。不能只考虑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应该实行综合性改革。还应该制定相应的立法以防止和惩罚雇主随意解雇工人。〔15〕

应该看到,任何劳动制度都是与政治密不可分的,正如法国学者居伊·蒂利埃所说:“在劳动领域采取的行动,必然是政治行动……对劳动法进行的任何改革……都有直接或间接的政治影响,而且都是与政治抉择相一致的。”〔16〕劳工立法改革不仅仅是修改有关劳动市场的法律法规、调整劳动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运行机制,同时也意味着对在现存劳资关系中长期形成的国家、雇主(企业)和工会三大主要社会力量之间关系进行重新整合,在新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平衡与协调的关系。在劳工立法改革问题上的态度和争论,也不仅仅是政策措施的分歧,而是不同社会集团之间利益之争的反映。因此,劳工立法改革既是经济政策的调整,又是社会关系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整合。这种调整与整合必然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即使决策者的主观意图反映了社会经济变动现状的客观要求,决策者的活动余地也仍然是有限的。

首先,虽然拉美国家的经济改革对劳工立法改革提出了客观需要,而且经济逐步摆脱衰退、恢复增长也为劳工立法改革尝试提供了契机,但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长期忽视社会问题造成的贫富悬殊等因素,制约着劳工立法改革方案的实施。到目前为止,各国的劳工立法改革均为小规模调整和单个立法措施的修改,不少国家的方案在议会几经沉浮,迟迟不能出台。有的国家(如秘鲁和阿根廷)的改革是以总统采取强硬手段的方式推出的。墨西哥最大的工会——墨西哥工人联合会(CTM )总书记菲德尔·维拉斯克斯在评论墨西哥政府的改革意图时就明确表示:只有经济形势好转后,劳工立法改革才是有可能的。〔17〕

其次,社会福利制度和劳工立法为工人提供的保障具有很大的敏感性。如果说,拉美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实质上并没有削减劳动者的利益所得,主要是改变了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加强了劳动者在纳税与获利之间的透明度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的话,那么,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法改革则直接触及广大工薪阶层的实际利益。换言之,劳工立法改革将减弱相当一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增加流动性和失业风险。这必然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阿根廷劳工立法改革方案的波及面约占劳动力总数的35%〔18〕。1996年8月和9月,阿根廷连续发生两次大规模罢工活动,参加人数之多,波及城市之广,是梅内姆政府执政以来少见的。其他拉美国家的改革方案出台之时,也都程度不同地面临广大工薪阶层的抵制。可以说,与其他经济政策调整相比,劳工立法改革更易引起争议,更难取得社会共识。不少国家的政府转而积极推动三方协商,寻求通过签订社会协议来协调劳资关系的新方式。

第三,劳工立法改革牵涉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和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因此,协调各方利益、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共同点和结合点,是劳工立法改革的关键。在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执政党与工会之间、企业主集团与工会之间,甚至在执政党内部不同派别之间,都会存在分歧与斗争。在许多拉美国家,由于工会在政治舞台上的长期而强大的影响,劳工立法改革的任何细小变动,没有工会的支持都是难以实现的,何况大规模的综合性改革。

目前,拉美国家劳工立法改革遇到重重困难。阿根廷的改革设想早在梅内姆政府执政后不久就提出来,因遭许多议员的反对,一直搁置未动。1991年政府对合同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允许实行较灵活的合同形式,因工会不予批准而作罢。1996年,政府将改革方案正式提交议会,受到工会和反对党的一致反对。工会举行了全国大罢工,议会经激烈辩论后否决了政府议案。此后,梅内姆虽以行政命令予以颁布,亦因工会和反对党的抵制而宣布取消,寄希望于进一步谈判的结果。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秘鲁等国政府也因工会和议会的反对而减弱了劳工立法改革的力度,暂缓实行一些分歧大的措施。80年代末墨西哥总统萨利纳斯曾提出劳工立法改革设想,并建立了劳工立法改革委员会,后囿于各方制约,表示“现在不是改革的时候”,代之以签订三方社会协议。〔19〕

尽管如此,拉美国家不会放弃改革,将继续根据本国的社会政治情况推动劳工立法改革,使之与经济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应该指出的是,劳工立法改革是极其敏感和复杂的,它与所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动着各派政治势力和社会集团的神经。对于劳工立法改革,不仅各国政府的态度极为谨慎,争论和斗争也异常激烈。任何改革措施的出台都需经过有关各方的艰苦谈判和相互妥协才能达成共识,才能付诸实施。因此,劳工立法改革的步子不可能太大;受各方因素制约,改革不会太快,其深度与广度取决于拉美各国的政治力量对比,以及相关社会阶层对由此付出的社会代价的承受程度。

注释:

〔1〕法学教材编辑部、《劳动法学》编写组:《劳动法学》,第3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2〕莫·波·特龙科索和本·G.伯内特:《拉美工人运动的兴起》,第23页,纽约,书商协会出版社,1960。

〔3〕《拉美商情》,1996年5月27日。

〔4〕即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劳动力供给和再生产的情况下, 不管工资和劳动条件如何恶劣,劳动者为生存和养家糊口,只能进行更长时间的工作或者家人出来工作。因而劳动条件越恶劣,劳动力供给越增加,工资就进一步下降。参见岛田晴雄:《劳动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5〕卡梅洛·梅萨—拉戈:《拉美社会保障与公平的展望》, 第12页,华盛顿,世界银行,1991。

〔6〕《拉美社会保障与公平的展望》,第59页,华盛顿, 世界银行,1991。

〔7〕阿根廷地中海基金会:《简报》,1994年6月。

〔8〕《拉美经济和社会发展1996年度报告》,第190页。

〔9〕《拉美商情》,1996年5月27日。

〔10〕《拉美经济和社会发展1996年度报告》,第201页。

〔11〕《拉美商情》,1995年4月17日。

〔12〕阿根廷地中海基金会:《简报》,1994年6月刊。

〔13〕《拉美商情》,1995年7月17日。

〔14〕刘耐丽:《拉美工人运动的新趋势》, 载《国际工运》,1997年第2期,第3页。

〔15〕美洲开发银行:《拉美经济与社会进步:1996年报告》。

〔16〕居伊·蒂利埃:《劳动政策》,第2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7〕《拉美商情》,1995年7月17日。

〔18〕阿根廷地中海基金会:《简报》,1996年11~12月刊。

〔19〕《拉美时代》,199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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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国家劳动立法改革初探_拉美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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