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明确规定不许在风景名胜区违章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务院办公厅论文,风景名胜论文,通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讯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的违章建设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前一段时期,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有的地方把风景名胜区简单地当作经济产业来对待,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不力,缺乏全局观念和长远眼光,片面地强调经济效益,迁就投资商的不合理要求,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于不顾,造成了一些破坏和损失。有的地方偏离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宗旨,在景区内搞经济开发区,甚至大搞房地产开发,使得风景名胜区日趋城市化,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还有的把应由各地政府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风景名胜区准备出让给企业,这对宝贵的风景名胜资源势必带来消极影响。这些问题,都影响到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风景名胜区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提出以下六条要求:
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三、风景名胜区是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供广大群众游览的场所,其性质不得改变,不准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
四、要认真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接待服务设施建设或改造,要按总体规划要求,安排在景区外围的现有城镇或游览接待基地,并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章建设。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强化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各单位业务渠道不变,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管理混乱、资源保护不力的,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对造成资源破坏、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要报请原审定机关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设部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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