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的制度反腐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论文,制度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腐败是阶级社会的顽疾,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姓“资”还是姓“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腐败现象都始终如影随形,时而蔓延,时而遏制,但从来没有被根治过。阶级社会发展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部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史。因而,所有阶级、政党和国家,都希望跳出因腐败而导致的“兴勃亡忽”的历史周期率。
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党,党的性质和宗旨与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为了跳出“兴勃亡忽”的历史周期率,我们党自创建以来一直同腐败现象进行着坚决的斗争,发展并总结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理论。今天,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之际,重温这些理论尤其是邓小平关于制度反腐败的思想,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感悟制度反腐败理论对当代的启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邓小平制度反腐思想的提出实现了反腐理论的新飞跃
翻开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史不难发现,清官反腐、重典反腐、运动反腐等权力反腐理论和实践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邓小平提出的制度反腐思想,第一次从理论上结束了把腐败现象看作是一种思想作风问题或阶级斗争的表现,深刻揭示了制度反腐的重要性,推动了我国反腐败斗争从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的重大转变,使社会主义条件下反腐败的斗争,从一种偏重于思想教育的内在愿望和要求转变为一种理智、科学的政治实践。
回顾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反腐败斗争史,最具代表性的权力反腐败形式就是清官反腐和重典反腐。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一直把政治清明、天下廉洁的希望寄托于明君贤相和各级官员的道德素质上,明确提出“为政以德”,后来又揉合法家思想演变为“德主刑辅”,运用道德教化和严刑峻法来反腐败。其中,清官反腐败注重“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重典反腐注重“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或期望利用道德教化的力量加强官员自律,或利用严刑峻法产生暂时性的威慑效果,以防止官员腐败。但是这种基于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封建政治制度的治国反腐方略,由于以“人治”为前提,受制于“官即是法”、“权即是制”的政治现实,反腐效果十分有限。在软弱甚至缺位的权力监督和巨大的物质诱惑面前,官员道德自律不足依恃,重典也往往无济于事,官员中仍然存在“朝杀而暮犯”的现象。尽管有的王朝在建立之初,也出现过后来史家称道的短暂的清明与盛世,但这只不过是因历经战火洗礼和行政体制上的有限调整而使腐败程度略微减轻的昙花一现,到一定时候清廉很快为贪墨风气所取代,曾经充满生机和希望的王朝又不可避免地坠入治乱交替的历史轮回。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权对反腐倡廉的重视及对腐败的治理效果是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都不能比拟的。历经建国初期的整党整风和“三反”、“五反”运动,新生的人民政权打退了“糖衣炮弹”的进攻,维护了政治上清廉的形象。此后,持续不断的反腐败运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不过,其具体采用的方法仍然没有跳出权力反腐败的老路,指导思想上仍然是权力反腐败理念。如在党内开展整风运动,在全社会发动群众运动,通过大民主和思想批判的方法促使干部扎牢拒腐防变的篱笆,依靠高压的行政手段阻止权力运行出轨。仅从建立新中国到改革开放的30年中,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整风运动、群众运动就有多次。不可否认,这种主要依靠舆论批判和行政处罚的反腐败方法,在特定历史时期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成绩的取得,主要取决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因为,处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全社会的人、财、物都在国家计划的严密控制之下,调配、使用都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批,社会强控制式的管理十分严密而有力,不仅权力寻租的空间非常狭小,而且腐败能非法占有的社会资源也十分有限。同时,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和消费方式也使通过贪污受贿得来的社会财富和资源无法正常地消费。在此情况下,党员干部身上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不是腐败问题,而是特权问题。这种独特的体制结构是整风反腐和运动反腐取得重大成效的社会原因,而非方法本身有治本的功效。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的反腐运动采用的大民主方法,忽视了制度和法制建设,无视法律约束,不仅导致了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同时助长了封建专制主义的蔓延和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其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
事实反复证明,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反腐倡廉不能仅仅立足于人“性本善”的理论假设,不能单纯地倚重道德自律和一两次政权力量集中打击,而要依靠制度长期的、规范性的力量,切实预防和惩治腐败。依靠制度反腐败才是清除腐败的治本之策。邓小平的制度反腐败理论,抓住了问题的根本,为我们清除腐败现象指明了方向。
为什么腐败主要根源于制度?制度反腐败就一定能够收到治本的效果?邓小平对此作出了深刻的阐述。他认为,腐败的产生有其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而最主要是由于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不完善。这里所说的制度是指具体制度,而非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差异从来都不是腐败产生与否的分水岭。当今世界,人们普遍认为最清廉和最腐败的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就连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具代表性的美、英两国,在其各自的发展史上也都有过长达百年的腐败猖獗期。因此,社会制度不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只是“党和国家现行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具体来看,主要是在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变过程中,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一整套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被相继打破,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各项制度又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制度在转轨衔接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漏洞,而行政权力仍然保留着调配社会资源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也就难以避免,以致于在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
由于在正确分析和认识腐败产生的根源时明白了权力反腐败的方法不可取,邓小平断定,相对于权力反腐,制度反腐是惩治腐败的治本之策。因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解决制度问题,主要在于使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能够按党纪国法办事,并辅之以坚定、有力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党纪国法办事,就是要做到“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阐述了制度反腐的意义、内涵和方法,完善了制度反腐的理论体系,从而实现了反腐败理论的重大飞跃。
二、邓小平制度反腐思想赋予了反腐斗争新内涵
腐败是侵蚀党的肌体的毒瘤,其治理效果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邓小平曾多次指出: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我们确有“失败”和“改变面貌”的危险。这不是危言耸听。因此,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仍然面临“和平演变”的外部危险的前提下,抓紧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
(一)改革体制
邓小平认为,改革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是反腐倡廉的首要任务。他总结历史经验,揭示传统体制的种种弊端,认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委,党委又高度集中于几个书记,最后由书记拍板说了算的党政一元集权体制,使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相混合,权力与金钱间的交易可谓占尽“天时”、“地利”,而相应的监督又十分软弱甚至缺位,这样就必然产生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他把这种情况归结为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产生的“一个总病根”。因此,邓小平认为,反对和清除特权现象、腐败行为,首先要从改革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开始,通过合理配置权力,有效制约权力,严格监督权力,正确行使权力,建立起对权力运行各环节有效监督制约的新机制,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从解决体制弊端入手,就能够在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方面收到釜底抽薪的功效。
邓小平认为,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党政要分开”、“权力要下放”、“机构要精简”。既然腐败与传统经济和政治体制结构不科学、不完善密不可分,那么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对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也就势在必行。要通过体制改革,明确党政、政企等各种社会政治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部门、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大力精简机构,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有相互支持又有相互监督的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而且“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使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针对在改革过程中一些措施的“不配套性、不完整性、不彻底性”为产生新的腐败创造了条件,邓小平特别强调要“不断完善体制,堵塞漏洞”,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制度弊端。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促使制度不断完善,进而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真正做到制度使其正。
(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之初的反腐倡廉形势,邓小平敏锐地发现,“法制不健全”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源之一。因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数量不足的一些现行法律法规对政治和经济社会生活的调整缺乏足够的权威,得不到有效的遵守,腐败的出现当然不可避免。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国家的政策、法律对这些问题的是非界限、处罚标准等又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使得对一些腐败现象的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法规标准,还出现了一些地方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有悖于党的政策精神的“土政策”的现象,这样就庇护了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反腐败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思想,主张建立各种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针对法制不健全,邓小平强调要加紧立法。要集中力量制定包括刑法、民法在内的各种必要的法律,改变过去因为法制不完备,“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的状况,而且“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针对法制落实不到位,邓小平强调要严肃执纪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腐败问题“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不能有丝毫姑息和纵容。邓小平批评说,“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因此,他强调“要真抓实干,不能手软”。针对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邓小平强调要增强法制观念。他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本来就不浓厚,加上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无视法律、冲击和破坏法律的行为受到鼓励,人们的法制观念就更加淡薄,增强法制观念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强法制建设,必须重视“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和制度约束,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违法,而且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三)完善监督制度
邓小平指出,权力不受监督,容易产生腐败。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关键在加强监督。因此,贯彻制度反腐的思想,紧抓制度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各种监督制度的建设,努力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体系。“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要把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制度监督的重点,“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为什么说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制度监督的重点?这是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手中握有人民赋予的权力,负责制定大政方针和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党员干部和党所推荐的干部,因而防腐拒变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我们党内,监督的重点也必然要放在党内。
邓小平认为,抓好监督制度建设,首先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一切制度法规之母。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必须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依据,紧紧抓住党内权力的产生、委托、运行、回归等各个环节,以党员权利保障、党内选举、党的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为重点,完善党内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党内良好的监督作示范,带动和发展其他方面的监督,提升监督的整体效力。反之,党内监督如果搞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其次,要以恢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契机,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针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内极少数贪污腐化分子的出现,党中央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中央和省的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党内监督。建国后,由于受到“左”的错误思想的冲击,这一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也随即被撤销。在总结这一时期反腐败经验时,邓小平深深感到对权力进行监督也要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为此,我们恢复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设了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等监督机构,提高了监督的专业化水平。第三,要以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为重点,完善党外监督制度。邓小平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报纸上的正确批评的作用应该肯定”。对这些方面的监督,都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予以强化。
(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吏治腐败历来是最大的腐败。治国必先治吏,这是历代统治者的共同经验。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再好的政策、制度也是要靠人来执行,执行制度的人有问题,制度也就会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收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走向反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强调,惩治吏治腐败,是清除腐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制度反腐,“要制定一系列制度包括干部制度和教育制度”,“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方面,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杜绝干部选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纯洁干部选拔任用的“水源”。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显然,如果在干部选用的“源头”出现污染,整个干部队伍建设都可能受到腐败作风的影响。如果作为“源头”的选用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干部选用中也就难免出现任人唯亲、买官卖官、山头主义、团团伙伙等不正常的现象,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引发贪污腐败、权力纷争和社会动乱,给党和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防止干部队伍建设的“源头”受到污染,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把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堪当重任的好干部选配到关键位置和重要岗位上,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整体拒腐防变的能力,保证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措施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邓小平制度反腐思想的当代启示
由于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党在反腐败实践中,向来注重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但是仅有思想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更要抓好制度建设。这就必须以邓小平关于制度反腐败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反腐斗争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搞好中长期规划,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制度的清理、修改、废除、新建秩序,逐步形成能够对腐败进行有效遏制的制度体系。
(一)反腐败必须贯穿制度反腐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制度权威
制度反腐败思想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了正确的理论,是指导我们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反腐败过程中只有始终贯穿这一思想,狠抓制度建设,弥补体制漏洞,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有效遏制腐败,实现“廉洁政治”。
推进制度反腐败的首要任务,是准确地把握制度反腐败思想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起制度的权威。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比较深重的国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都不健全,人们在观念上对权力的敬畏大于对法律、制度的敬畏,对权力的遵从大于对法律、制度的遵守,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此,树立制度权威的任务十分繁重。如果我们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扭转这一局面,使人人都能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制度,那么制度也就发挥不了作用。要确立制度的最高权威,必须切实保证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都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制度,绝不能有超越于制度之上的权利;坚持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制度的特殊人员;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法律和制度,维护法律和制度的统一;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的行为,均属无效,均应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才能管住我们的干部,而不是让人管着我们的制度;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才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发挥制度长期的、稳定的、根本性的作用。
(二)反腐败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重点完善各项具体制度
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着力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通过教育引导干部廉洁自律,通过制度防范权力滋生腐败,通过监督加大惩治力度,切实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在坚持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前提下,重点要建立健全能够保证教育、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的各项具体制度,形成全面遏制腐败的制度体系。因为,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也是软弱的监督。教育、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只有落实在具体制度上,用具体制度来提供保障,才不会偏离正确轨道或因某种原因而中断;也只有落实在具体制度上,才不会失之于大而空,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例,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含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同级领导成员的监督,还有下级组织和普通党员的监督,形成了一套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从理论上讲监督体系已经十分完备。但为什么效果不尽人意?其原因就在于监督制度还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持,缺乏规定落实监督的有关程序和办法。譬如1999年以来实行的储蓄实名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也在于与之配套的个人终身独立银行账户制度、信用卡支付和银行转账支付制度等具体制度未及时建立,整个防范腐败的金融制度存在漏洞,导致单项的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可以说,建立具体制度就如同织网,如果只编织了网脊,而忽略了网格,就是一张抓不住鱼的漏网。因此,邓小平一再指出,我们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应该包括多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只有在各项总体性、原则性、宏观性的制度基本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各项贯穿权力运行的具体的、微观的制度,努力形成完善的反腐制度体系,才能切实预防和遏制腐败。
(三)反腐败必须实现由事后惩处为主向事前预防为主的转变,积极推进制度创新
实践证明,反腐败斗争变事后惩处为主为事前预防为主,有利于降低工作成本,减少经济损失,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要实现这一转变,就必须推进制度创新。当前,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腐败行为也在规避惩处的过程中呈现新的形式和特点,不仅“窝案”、“串案”增多,外逃案件也在呈上升趋势。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做到未雨绸缪制定出新的制度予以防范。我们目前反腐的法律、制度虽然数量较多,但还远远不够,而且有的还欠科学,不能反映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对之进行系统的“立、改、废”,要有针对性地抓住那些涉及权力运行的薄弱环节,采取釜底抽薪的策略,真正建立起结构合理、设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有制度的制约,从根本上杜绝权力腐败的可能。例如,要以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契机,抓紧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新的严格的职权行使程序,使手中握有权力的人无法滥用权力。同时,要创新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推陈出新,与时俱进,用新的制度推进反腐斗争。既强调事后惩处,更强调事前预防,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才能有力推进我国反腐败的进程。
(四)反腐败必须建立保证制度正常运转的机制,抓好制度落实
有制度不执行,制度就是一纸空文。制度要切实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形成维护制度权威、保证制度落实的良好机制,防止制度被歪曲、篡改、滥用,或被束之高阁,停留于纸面和墙上。也就是邓小平指出的:制度制定出来以后,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反对腐败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不准”、“严禁”,但由于“法治”还在发育过程中,维护制度权威、保证制度落实的具体制度还不完善,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问题,不依制度行事的“酌情处理”、“视情况而定”等现象屡见不鲜,法定的程序、标准在少数地方和部门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社会上流传着“七个未必”,即受贿了未必被发现,发现了未必就立案,立案了未必能查清,查清了未必就起诉,起诉了未必能判刑,判刑的未必判实刑,判了实刑未必真正执行,这“七个未必”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现象的存在和人们对此的强烈不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靠严明的制度和不折不扣地落实制度。
面对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时代大潮,反腐败斗争必将随形势的发展呈现更加复杂的局面,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我们要因势利导、解放思想、锐意创新,不仅在反腐斗争的思路上与时俱进,在各方面的工作包括制度建设上也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实际。我们相信,随着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随着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制约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目前社会上那些消极的现象也必然会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弊绝风净、海晏河清的一天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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