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家对老子社会思想的修正与发展——兼析韦伯有关道家理性之论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家论文,韦伯论文,论断论文,老子论文,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老子的社会思想
老子约春秋(公元前770~476年)晚期人。曾任东周守藏室(藏书室)之史,博览周室秘藏。 后又任柱下史,“见周之衰,乃遂去”[1]。据刘节考证,其时史官职掌包括天文历数、占 卜、为王起草文书、记言记事、管理图书等[2]。由于天文历数乃其职掌所关,所以他对“ 天道”即自然法则把握最为深刻。加以博览群书,“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3 ],因而面对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提出了依据“天道”重建社会秩序的主张。
重建社会秩序,首在以“善”治国。即“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 故几于道”[4]。所谓恶,王弼解释为“人恶卑也”。所谓善,既有“慈”的意义(注:即“吾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又有 与人为善与“善于”的意思。就是说,最好的治国之道像水一样,水性善,有利于万物而自 己不争,处于低洼处,所以与万物归向的“道”接近。老子说,“居善地,心善渊,(施)与 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王弼注:此句“言人皆应 于治道也”[4]。老子还说:“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 。”“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4]。总之,治国依治道,其基础 是善德与民心。
在强调慈善与顺应民心的基础上,老子进而提出“以正治国”。即“以正治国,以奇用兵 ,以无事取天下”;“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 朴”;“清静为天下正”[4]。相反,“其政察察(苛察,只注意小处),其民缺缺(不再朴实 而变得虚伪)。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人 之迷其日固久。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4]。就是说,不正 的话,一切都会向反面转化,使人迷失。所以,圣人方正、廉正、正直,虽然去除邪气,但 不伤人;光明正大,但不耀光行威。总之,只有圣明的统治者自己清静、无为、正派,社会 上才能有良好的秩序。
他主张从强固社会秩序的根本上着手,“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脱”;“贵以贱为本,高 以下为基”[4]。其他治国之术,如善于用人(注:如“善用人者为之下”,“善人之资”。)
,宽容(注:如“容乃公”。),不要耍小聪明(注:如“以知治国,国之贼;不以知治国,国之福”。)等,都是为总的 治国之道服务的,不能割裂来看。老子似乎还反对儒家的“仁义”、“礼”、“智”、“孝 慈”、“忠”等,但他反对的只是儒家为救治礼崩乐坏局面而针对性地提出的上述措施与药 方,即“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4]。并 非反对这些观念本身。这些措施与药方,在他看来是本末倒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故不 利于重建秩序。
老子的社会观与其自然观一样,可用一个字概括,即“道”。道乃宇宙万物运行的自然法 则,而这种自然法则又被老子用作反对对原始的社会秩序(注:即众所周知的“小国寡民……”(详见《道德经》第八十章)。)加以过分的人为干预的依据。他
之所以主张顺应民心,清静无为,正派无私,都是为了不要过分人为地扰乱这一秩序。相反 ,如顺应之,就会天下大治。因此老子的社会观的核心就是“治道”,“治道”分为两大方 面,一为道德秩序,即以善治国;二为法律秩序,即以正治国。当然在老子的“正”中,法 律与道德还未分离。这也是古代中外普遍现象。有学者认为老子反对法律,“法令滋彰,盗 贼多有”[4]。其实,依老子对道即自然法则的推崇,他决不可能反对社会法则,即习俗惯 例及由此发展起来的习惯法。作为“守藏室之史”,他也了解一些法律,尤其了解夏、商、 西周早期法律简要,及其后期法律转为繁多严苛的历史教训。法令“滋”反而“盗贼多”盖 指类似历史教训。例如,夏桀商纣繁多严苛的法律不仅无济于事,反而激化社会矛盾。尽管 严刑恫吓,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他还反对非司法机构擅“杀”的做法[4]。当 然,老子的法律观也有局限,即不赞成法律之“彰”,此盖指自公元前7世纪开始,齐、晋 、宋、楚等国相继公布成文法。但老子也强调法律的特性——公正普遍:“公乃王,王乃天 ,天乃道”。王弼注:“荡然公平则乃至于无所不周普也”[4]。因而,这一思想被战国秦 汉新道家所发扬。至于老子常被非议的“小国寡民”说,且不论其“原意决不是单纯反对物 质文明的进步”[5],实际上老子在此只是把上古社会秩序理想化,但并非只有小国寡民才 能体现其心目中的理想社会。以大国小国为例,他说,“大国者下流(譬如江河之下游 ,容量大)……则取小国”。王弼注:“小国则附之”[4]。就是说,大国只要遵循治道,宽 容谦让地对待小国,小国自然向心归附。所以,国大国小无关紧要,关键只在效法自然、清 静无为的道能得到遵循。
二、新道家对老子社会思想的修正与发展
所谓新道家,指战国时初步形成于齐国稷下学宫的黄老学派,及至汉初体现出对早期黄老 学说有所推进的《淮南子》与马王堆帛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著作 所反映出的思想派别[6]。
首先,新道家继承了老子的基本思想:“道”体现在自然秩序方面,其“虚无刑(形),其裻冥冥,万物之所从生”[7]。体现在社会秩序方面,则“贵者必以贱为号,而高者必以下 为基……得一之道,而以少正多”[8]。就是说,道既是万物所由的自然法则,也是社会少 数人统治多数人必须遵循的准则。
进而,老子曾要求顺应民心,并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难治”[4]。新 道家在此基础上提出顺民之欲,“夫民之生(性)也,规规生食与继(生育)。不会不继,无与 守地;不食不生,无以守天”[7]。民的欲望(食、继)并非邪恶,而是副天配地,很自然的 。应该顺应,而非遏制。因此,强调“养生”、“生财”,“民富则有耻,有耻则刑罚不犯 ”[7]。即老百姓富了,通常就不会去做法律禁止的事。这修正了老子“无欲”的偏颇。同 时,新道家认为“无争”,并非什么都不争,有时“不争亦无成功”[7],即修正了老子“ 柔弱不争”的偏颇。
不但如此,新道家还修正了老子重道德秩序,轻法律秩序的偏颇,“天德皇皇,非刑不行 ;缪(穆)缪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道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 。其明者以为法,而微(唯)道是行”[7]。在此,道德秩序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两者相辅 而行。老子说:“以正治国”。新道家发挥说,“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 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注:《经法》,《管子》中也有类似的观点。)。“案法而治,则不乱” [7]。这种依法治国思想在古代是难能可贵的。美国学者高道蕴认为,道家的“‘道’的概 念,即一个被当作法的基础的自然准则,不是作为立法的神而提出来的,而是作为一种规范 和立法模式提出来的。我认为道所以被奉为规范性原则,是因为它代表了摆脱人格化的神的 易变的个人性格。道不受影响,不受摆布,不能改变,它的正常形式不会打乱,所以它可用 来隐喻模范君主,这样的君主能够以其睿智明察世事,而同时不受变化和诱惑的影响。这样 一位君主在治理中自然会有预见性和主持正义”[9]。
可是,新道家并未到此为止,黄老之学吸收了儒家、法家、墨家思想的积极成分,认为“ 法籍礼义”体现着“道”,因而可以限制君主专权。“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 人莫得自恣则道胜,道胜而理达矣,故反于无为”[8]。这在民主法制传统薄弱的中国,也 是非常宝贵的思想资源。新道家进而描述了他们的理想社会秩序:“明上下,等贵贱,使强 不掩弱,众不暴寡。人民保命而不夭,岁时熟而不凶,百官正而无私,上下调而无尤,法令 明而不暗,辅佐公而不阿……”[8]。这与老子的小国寡民理想相比,是极大的进步。
最后,新道家在继承了老子基本思想,吸取儒家、法家学说的同时,不但对老子的不少观 点作了修正,还批判了儒、法各自的片面性。如金春峰《论黄老帛书的主要思想》中所说: 新道家反对法家的阴谋权术,“既不空谈(儒家)仁义道德的说教,也不片面迷信暴力和刑罚 可以代替一切”。他们兼重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的理论,像日月高悬般地光明正大,消长得 当——“刑德皇(煌)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而盈□(虚)无匡”[7]。西汉前期近半个世 纪的“文景之治”就是其理论付诸实践的成功表现。
三、道家社会思想的积极意义与韦伯的断言
道家学说强调顺从自然,反对对社会过分人为的干预,包括帝王干预。当然,特别是新道 家也明白,社会秩序并非自发形成,需要人张扬道德,也需要公正的法律去维护。这些与西 方古代“自然法”学说不无相通之处。如,“自然法”的提倡者斯多葛学派认为,“我们个 人的本性都是普遍的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这意 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不做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1 0]。其主张顺从自然与服从法律,与新道家的“民富则有耻,有耻则刑罚不犯”有类似之处 。又如,深受斯多葛派影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学是神事与人事的知识,正与不 正的学问”[10]。这也与新道家所谓“法度者,正之至也”相象。正因如此,美国学者皮文 睿把新道家学说与西方古代自然法学说作了比较,并予以高度的评价[11]。的确,如自然法 的阐述者西塞罗说:“无论是天体的运行秩序,昼夜的交替,四季的更迭;或是那为满足我 们食用而生长的各种各样的果实”,都靠“理性而运动”,“事物受制于最高理性”[12]。 能较恰当地与这一最高理性作比较的就是道家的“道”——自然法则。同时,不管是人类社 会的道德秩序还是法律秩序,其共同的基础就是人的理性。自觉地以理性约束内心便是道德 ,以理性规范外在行为就是法律。
然而德国社会学家、也是法律社会学的奠基者之一马克斯·韦伯,在对西方罗马法及其理 论基础自然法学说作高度评价[13]的同时,却对中国道家学说大加贬斥。借鉴西方法律社会 学固然必要,但首先应对此加以分析鉴别(注:分析韦伯对中国佛教的曲解,可参见邓子美,《太虚与马丁·路德:现代化视角下的中西宗教改革比较》,世界宗教研究,2001(1);以及《传统佛教与中国近代化》,上海华东
师大出版社,1994年版。)。
韦伯说:“老子也认为,最高的得救是一种心灵状态,一种神秘的合一……从外部看,这 种状态同一切神秘主义一样,并不是理性的,而仅仅以心理为前提:普遍的无宇宙论的仁爱 心情,是这种神秘主义者处在无动于衷的忘我状态中的无对象的快意的典型的伴生现象”[1 4]。他断言:“在任何情况下,从道教里都找不出通往理性的——不管是入世的还是出世的 ——生活方式论之路”[14],并引证了老子著名的反智论。其实,《道德经》中表面反智之 说虽不少,但了解老子思想必须掌握该书通篇贯穿的辩证方法,否则必然曲解老子原意。
首先,老子并不反智,只是用“大智”反对察察之智,反对耍小聪明。他说“大智若愚” 、“明白四达”、“知常曰明”、“知人者智,自知者明”[4]等。其次,老子往往正话反 说,即所谓“反者道之动”,“正言若反”[4],这充分体现了理性的怀疑能力。故有学者 认为,这是“一种超理性或超常理性”[15]。当然,老子为了反驳儒家主张,也往往有过激 之言,这其实正如西方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为反对神学理性而故意颂扬愚蠢一样[16]。其三 , 理智与迷狂、纵欲相对而言,老子正是在以理智去恰当地引导情欲、克服迷狂与纵欲方面, 具有高度清醒的理性精神。他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 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此取彼。”王弼注:“为 腹 者以物养己,为目者以己役物”[4]。当然,老子并非主张闭目塞听,而是反对利令智昏, 把这些东西作为目的去追求。否则,“虽智大迷”。王弼注:“虽有其智,自任其智,不因 物于其道,必失。故曰虽智大迷”[4]。老子主张,“恬淡为上”,“其安易持,其未兆易 谋……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慎终如始,则无败事”[4]等。这些都是历史经验的深 刻总结,其理性主义内涵一目了然。黑格尔也认为道家的“主要概念是‘道’,这就是‘理 性’”[17]。
韦伯可能看到了《道德经》中与他的理解相反的许多表述。于是,他认为这是“中国人自 相矛盾的表达”[14]。其实,这正是他没有真正懂得中国式的辩证思维。
韦伯还说,“道家特别强调的俭德,也没有禁欲主义的性质,而主要是冥想的”;“在道 教里根本找不到一点‘市民伦理’,这当然是不言而喻的”[14]。就前者而言,道家俭德不 但没有止于冥想,还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特别在民间。而至宋元,禁欲主义在全真道的 教义与修行中,得到了典型的体现。就后者而言,新道家从顺应自然推论到顺应民心,肯定 人欲在道德上的正当性,进一步就孕育着肯定商品经济与市民伦理了,这在《史记·货殖列 传》中已有所反映。但司马迁却因其道家倾向受到历代儒家的抨击[18],新道家的这一倾向 也受到儒学一统的压抑,于是转而向另一倾向即道教发展。
自然,韦伯的不少论述还是颇有见地的。例如他指出,道家提出了“尽可能不干预的要求 ,以反对经典儒教教义中对臣民进行家长制的监护”……“道的思想很早以前就导致了几乎 是巴斯亚特(注:F·巴斯亚特(1801-1850),法国经济学家,以鼓吹自由贸易,宣传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著称。)式的关于阶级利益和谐的理论,异端道教在这方面只是更加彻底而已”。但道 教的“贸易自由主义”没有新教“天职伦理”的积极特点[14]。这也就是说,道教伦理没有 把节欲和资本主义的投资再生产结合起来。又如,他阐述老子学说具有神秘主义的一面,庄 子对老子的神秘主义及其反儒倾向作了极大发挥[14]等。这些也基本如实。古代学说都 有神秘主义与理性的两面性,如同斯多葛学派的伦理性离不开神一样。
道家思想是中国社会思想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新道家遵循自然与社会法则的思 想、富民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以继承发扬的思想资源。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体系看, 这一体系所要求的法文化的思辩性、法的抽象性、明确性、公开性、客观性等,在新道家思 想中也有丰富的蕴含。如“道”这一概念本身就极富思辩性与抽象性;新道家强调“法令明 而不暗”;新道家承认“民欲”的合法性,并以“道”为此提供了理论依据。这意味着承认 个人权利,由此可能孕育私法观念;新道家要求限制帝王权力,排除任意专断;新道家的社 会理想包含了“等贵贱”内容,实际上是对宗法等级制(韦伯所谓“父权家长制”)的否定。 最后,新道家关于法度“正之至也”与依法治国思想等,对于正在建设的市场经济体系及其 相应的社会秩序仍不失其积极意义。总之,道家社会思想研究足以提供诸多启示。同时,也 应当利用道家文化在民间深厚的积淀,特别是发扬其理性内涵,化传统的阻力为动力,为现 代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