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闭幕_香港论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闭幕_香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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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吴亚明、 陈晓星报道:为期两天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今天晚上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以无记名和差额选举的方式、协商方式产生了由400 名委员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委员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小组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名单》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的提名办法及有关事宜的决定》,并决定了小组的组成人员。

国务院副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致闭幕词。他首先代表筹委会向全体推选委员会委员表示衷心的祝贺。

钱其琛指出,推选委员会的诞生是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我们曾经把推选委员会比作筹组特区的整个工作的龙头。从现在开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组成人员将在年内由推委会选举产生。400 名推委会委员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希望他们不辜负国家的重托,不辜负六百万港人的期望,选出一位能够坚定地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对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稳定繁荣富有承担精神的第一任行政长官,选出一个能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初发挥重要作用的临时立法机关。我们完全相信,推选委员会一定能够完成这样的历史重任。

他说,成为推选委员会委员无疑是光荣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推选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与广大港人的共同支持和参与是分不开的。因此,我还要感谢香港各界人士对筹委会的支持。至于那些踊跃报名参加推选委员会而未能如愿以偿的人,其中不乏对香港社会贡献良多的人士;作为推委会委员的候选人限于名额没有能够进入推委会,他们的爱国爱港情怀和积极参与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大家赞扬的。

钱其琛强调,从1982年中英谈判开始,中国政府一贯是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来处理香港问题的。基本法第三章以一个整章的篇幅对香港居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作了全面的规定,其中包括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还有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香港居民的这些权利和自由当然要依法得到保护。同时,基本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基本法的这些规定难道是相互矛盾的吗?当然不是。只有对基本法理解全面才能有全面的落实。这就是说,一切要依法办事。每个人享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其行为也受法律的规范。这里所讲的法律是指香港的法律。

在谈到新闻自由时,钱其琛说,新闻自由,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不认为造谣、人身攻击也是一种新闻自由。法律上没有规定禁止造谣和人身攻击,但也没有造谣、人自攻击可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何况判断是非是有客观标准的,各行各业都要受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的规范。

他指出,在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问题,基本法第二章有专门的具体的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省、区、市均不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到香港的人,包括驻军,都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同样,香港的人到内地来也应当遵守内地的法律。任何一方不应以自身的制度和法律为标准去衡量、去要求对方,更不能因此而去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这就是我们过去说过的“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

闭幕会由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会议还通过了新闻公报,并听取了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作《关于推选委员会11、12月有关选举工作安排的报告》。

会后,筹委会副秘书长陈滋英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1月1日至2日在北京举行。149位委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王汉斌副主任委员主持。钱其琛主任委员致开幕词和闭幕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会议以无记名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了340名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委员。其中,工商、 金融界100人,专业界100人,劳工、基层、宗教等界100人,原政界40 人。同时,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以协商方式产生了34名推选委员会委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26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都是推选委员会委员。至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400名委员已全部产生。

会议认为,推选委员会的诞生是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400 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推选委员会,推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这是实行“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步骤。会议希望推选委员会的全体委员认真履行自己所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不辜负六百万港人的期望和国家的重托。

会议指出,十个月以来,筹备委员会所进行的组建推选委员会的工作得到了香港各界人士的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会议向所有报名参加推选委员会的人士和支持有关组建工作的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

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委员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小组的决定》,并决定了小组的组成人员。

鲁平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受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的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推选委员会11、12月有关选举工作安排的报告》。11月15日将在香港举行推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的提名,12月11日在香港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12月21日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

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12月12日在深圳举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名单

(1996年11月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工商、金融界(100人,按繁体字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丁午寿 于镜波 王为谦 方润华方铿古胜祥 田北俊

吕志和 吕辛吕明华 伍淑清李兆基 李秀恒 李和声

李国宝 李群华 李嘉诚 吴文拱吴亮星 吴连烽 利国伟

利汉钊 何柱国 何添何鸿燊余国春 邵友保 邵逸夫

林百欣 林光如 林晋光 林广兆林辉实 周亦卿 胡法光

胡经昌 查济民 施展熊 施学概袁武庄启程 庄绍绥

夏加利 夏佳理 郭志权 郭炳湘唐英年 唐学元 陆宗霖

陈少琼 陈玉书 陈立志 陈廷骅陈伟南 陈瑞球 黄士心

黄志祥 黄金富 黄定光 黄宜弘黄球黄国础 黄钢城

曹文锦 曹光彪 许长表 梁华济梁伟浩 梁钦荣 梁适华

梁锦松 张华峰 叶若林 叶国华叶庆忠 葛达禧 冯永祥

冯志坚 冯国纶 杨孝华 杨钊 杨孙西 詹培忠 蔡冠深

蒋丽芸 廖烈文 郑明训 郑海泉郑裕彤 郑维健 邓焜

卢文端 卢重兴 钱果丰 谢中民谢仕荣 苏泽光 罗友礼

罗康瑞 龚如心

二、专业界(100人,按繁体字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文楼方和方黄吉雯 孔祥勉 石景家 朱正朱树豪

阮北耀 伍秉坚 李明堃李祖泽 李健鸿 李家祥 李国章

李焯芬 李业广 李乐诗吴思元 吴家玮 吴清辉 岑才生

何冬青 何志平 何承天何景安 何锡安 何钟泰 余润兴

胡定旭 胡汉清 洪祖杭纪文凤 马力马逢国 袁士杰

袁靖罡 翁家灼 唐一柱唐楚男 陈子钧 陈文裘 陈清霞

陈复礼 陈维端 陈耀华黄玉山 黄永标 黄良会 黄河清

黄乾亨 黄绍伦 黄景强黄学海 梅岭昌 曹世植 曹宏威

区永熙 许冠文 梁天培梁秉中 梁定邦 梁广灏 张小杰

张佑启 叶天养 闵建蜀邬维庸 邹灿基 冯琳曾正麟

曾钰成 曾励强 温嘉旋费明仪 杨耀忠 蔡大维 廖长城

廖涤生 郑汉钧 让志荣刘佩琼 刘绍钧 刘荣广 刘汉铨

谈灵均 潘宗光 潘祖尧霍震霆 卢志强 卢恩成 戴希立

谢志伟 钟华楠 钟期荣苏肖娟 罗君美 罗德丞 谭小莹

谭尚渭 谭国雄

三、劳工、基层、宗教等界(100 人按繁体字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丁锦源 王国兴 王绍尔 方心让尹才榜 尹林古宣辉

丘福雄 吕礼章 李乃尧 李明海李宗德 李伦杰 李启明

李达仁 李凤英 李泽培 吴锦泉范锦平 林文辉 林华英

林淑仪 郁德芬 周转香 屈超 胡国祥 哈耀恩 侯瑞培

计佑铭 洪清源 姚秀卿 马绍良夏利莱 徐锦尧 高宝龄

陆联芬 陈小玲 陈协平 陈金烈陈金霖 陈捷贵 陈彬

陈婉娴 陈植桂 陈荣灿 陈润根陈丽玲 陈鉴林 孙大伦

孙启昌 黄允畋 黄河黄建源黄富荣 黄汉清 许旭明

许贤发 梁英标 梁富华 梁祺祐梁煜林 梁炽辉 梁筹庭

梁权东 张明敏 张国标 张汉忠叶顺兴 程介南 曾向群

曾松芬 曾恩发 曾彬汤恩佳汤国华 温悦球 费斐

杨光赵镇东 蔡素玉 郑钟伟欧阳成潮 欧阳宝珍

刘吉良 刘江华 刘健仪 刘森波潘兆平 潘杜泉 薛磐基

邝广杰 钟树根 简志豪 颜锦全罗叔清 罗建平 释永惺

释智慧 释觉光 龚志强

四、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100人,按繁体字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王英伟王敏刚 田益民 朱幼麟

朱莲芬 杜叶锡恩 李大壮

李君夏李东海 李连生 李国强李伟庭 李泽添 李鹏飞

吴康民吴树炽 何世柱 何耀棣余燊汪明荃 范徐丽泰

林贝聿嘉 林伟强 周子京 周梁淑怡 胡应湘 胡鸿烈

查懋声施子清 施祥鹏 莫应帆庄世平 唐治安 唐翔千

高苕华韦基舜 陆达兼 陆达权倪少杰 徐四民 徐是雄

徐展堂徐国炯 陈乃强 陈日新陈永棋 陈有庆 陈炳焕

陈祖泽陈纮陈桦硕 黄光汉黄守正 黄克立 黄建平

黄保欣梁尚立 梁定邦 梁爱诗梁燊张人龙 张永珍

张云枫张闾蘅 张学明 叶国谦云大棉 冯秉芬 冯检基

曾星如曾德成 曾宪梓 杨启彦贾施雅 蔡渭衡 蔡根培

蔡德河廖正亮 廖本怀 廖自强廖烈科 廖瑶珠 郑家纯

郑耀棠邓兆棠 邓广殷 潘江伟潘国濂 刘宇新 刘迺强

刘皇发刘浩清 薛凤旋 霍英东戴权钟士元 钟逸杰

简福饴谭惠珠 谭耀宗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必须履行推选委员会的两项职责,即推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实施细则。

三、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推选委员会,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四、委员应出席推选委员会的会议及其他与推选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活动。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请假。

五、委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金钱、礼物、贷款等。如有任何疑虑,应主动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申报并征询意见。

六、委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七、委员不得发表或引述针对参选人或候选人的虚假陈述,或进行人身攻击。

八、委员应自觉自律,遵守本守则。如委员的行为、操守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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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并作出解释及说明,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可酌情作出处理。

九、本守则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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