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与残疾人事业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残疾人论文,事业发展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严峻的职业伤害已经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问题,职业伤害造成的大量人员伤亡更是难以估量的损失。大量的工伤残疾者的出现,不但要求有工伤保险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对社会福利、康复、护理、伤残者就业等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残疾人作为社会中庞大而典型的弱势群体,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但是实现其权益的保障,而且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实现社会和谐进步的必要举措。职业伤害作为残疾的重要致因,工伤残疾者作为残疾人群体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其生存、康复、护理等保障权益的实现,与全社会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大批工伤致残者的出现,使残疾人事业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也增加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复杂性。
一、我国职业风险的现状和危害
职业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我国进入转型期以后,工业化进程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行业结构调整,地区发展不平衡加剧,加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型的深入而发生的社会意识和观念的变化,都影响着职业风险的变化。当前我国职业伤害的加深不仅突出表现在伤害种类增加,而且职业伤害防控的无序性加速了伤害后果的蔓延趋势。
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国职业伤害和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逐步好转的趋势,但伤亡数量仍然很大,在显性工伤事故多发的同时,隐性的和潜在的职业危险因素正在成为威胁劳动者健康的杀手。形形色色的职业伤害成为劳动者工作中不得不承担的额外成本,也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伴生物。据罗云的测算,20个世纪90年代,我国年均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在1800亿~2500亿元之间,如果按2000亿事故损失的水平分析,每年的损失相当于毁掉两个三峡工程①,甚至还有的专家认为,每年2000亿元的安全事故损失是保守的估计,实际损失高达4000亿元②。除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职业伤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其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约有70多万人因职业伤害致残,实际遭受职业危险因素威胁的劳动者超过2亿人。图1是近十几年来有安全生产统计的各年份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人数统计。
图1 1979-2005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统计③
从图1可以看出,尤其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工矿商贸企业的死亡人数每年都在万人以上,有的年份死亡数超过了2万人。图中显示的重伤人数看似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这未必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因为根据海因里希对安全事故及其重伤(包括死亡)、轻伤和伤害未遂之间关系的研究,三者在所有安全事故伤亡中的比重分别为0.3%、8.8%和 90.9%,其比例应为1:29:303。按照这一规律,除去图中反映的伤亡数量,我国仍有数量庞大的工伤者被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另外,从2003年始,无论在安全生产年鉴还是在安监部门的官方网站的统计公报中,除死亡人数外,并没有精确和全面的伤残人数统计,在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对伤残人员的统计和公布被忽略。如果按照海因里希的规律进行推算,我国每年70万工伤致残者的统计并没有夸大。另外,近年来大规模的群死群伤性事故存在着增多的趋势,尤其在大型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危害程度之重、损失规模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其后果都是灾难性的(如我国每年都发生几起死亡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矿难)。
除显性的职业伤害外,当前我国还面临着严重的隐性职业伤害。据《中国卫生年鉴》和《安全生产年鉴》的数据,2003年,我国全国生产环境有害物质厂矿260905家,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检测合格率为74.53%,有害作业厂矿劳动卫生经常性监督合格率仅为59.37%,接触有害作业工人职业性体检职业病检出率为0.62%;2004年生产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测定合格率为61.97%,而有害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检出率上升到0.66%。④据卫生部在15个省的30个县做的一项针对乡镇企业职业卫生状况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乡镇企业中,83%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60%的企业没有配备任何设施,90%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标准,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危害,47.69%的乡镇企业劳动者没有个人防护用品,84.03%的工人没有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而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检出率更是高达15.8%。⑤由于职业病较长的潜伏期,最长甚至达到20年,虽然某些职业病因素并不会在当前或短时间内全部表现出来,但如果没有切实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措施,将来的若干年内,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承受这些危害带来的损失后果。另外,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安全生产欠账严重,据2005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仅煤矿在安全工程、装备和设施方面的欠账就达500亿元。严重的安全欠账和老化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像一枚不定时炸弹,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但是这样严重的安全隐患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或得到根本的改善,这是又一个极其严重的潜在职业伤害因素。
二、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步是彰显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共达8296万,占全国人口的6.34%。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抽样调查结果相比,不但残疾人总体规模和占人口的比例上升,而且残疾类别结构发生了变化。由于残疾人结构复杂,数量庞大,不但包括视力、听力、肢体、语言、智力、精神等残疾群体,而且包括了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口,不但有先天性残疾,更有大量的后天原因导致的身体伤残,这使残疾人事业成为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性、全局性的工作,成为集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保障、文体卫生等于一体的系统性工作。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不但关系到这一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益,而且是保障他们平等参与社会、体现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必要举措。
(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新进展
自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较全面快速的发展,作为半官方半民间的事业性团体,残疾人联合会在协调政府与残疾人的关系、发展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维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到2005年年底,我国已建立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训练机构19000多个,仅“十五”期间就有642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并提出了“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发展目标。在残疾人特殊教育方面,截止到2005年年底,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特教学校发展到1662所,在校生达到56万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促进了残疾人就业的发展,加之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服务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增多,仅2001-2005年期间,新增城镇就业残疾人数即达167.3万人,较有效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农村残疾人就业累计更达到了1803.4万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者,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推进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平等参与社会的权益,较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国共有125.2万残疾人参加了社会保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达390.9万人,救济487.1万名残疾人,有58.2万名残疾人得到供养,等等。上述一系列数据表明,残疾人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逐步受到政府、社会的关注,残疾人作为需要关怀的群体,他们的生存、教育、劳动权益正逐步得到改善。因此,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是客观的、巨大的,这一方面得益于政府和社会残疾人观念的转变和制度政策的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进步、公平观念的体现。
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人类文明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阶段过渡的进程,社会发展成果也有一个由某一部分、某些群体独享到全社会成员公平共享的过程。一个社会公平程度如何,关键是要看其中弱势群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共享。虽然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它存在的弊端和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缺陷和不足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但需要制度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而且需要社会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不但需要实践的推进,而且需要理论的指导。历史地、全面地评价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其缺陷和局限亦显而易见。
首先,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尚缺乏科学全面的理论指导。任何政策的制定、制度的实施都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缺乏科学理论指导的事业发展必然缺乏可持续性。当前我国残疾人事业研究尚十分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少之又少,理论研究的欠缺使制度的建设具有盲目性,阻碍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其次,残疾人事业发展整体上具有滞后性。不可否认,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的显著成就是不可忽视的。但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托于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受其所在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制约。我国残疾人事业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起步的,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而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但由于它不可能摆脱转型期初期非理性发展的影响,对经济增长的追求替代了对人和社会发展的关注,使残疾人事业与其他社会政策一样,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按照前文所列数据分析,虽然在残疾人康复、就业、保障、救助等方面的成就不可抹杀,但能够获得康复和救助的残疾人群体、能够实现就业和保障的残疾人和实际需要康复、救助、就业和保障的残疾人群体相比,和整个残疾人群体相比相差甚远;能够提供的残疾人就业、康复、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并不是在短期内能够弥补的。
再次,残疾人群体的细分不够、特色服务有待加强。我国8296万残疾人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由于他们的残疾类型和结构不同、致残原因不同、年龄阶段各异,这就使他们在社会服务、康复、救助、培训就业乃至文体、卫生等各方面的需求千差万别,如后天性的残疾比先天性残疾对心理康复有更高的要求,老年残疾人比年轻残疾人对护理、精神慰藉有更高的要求,农村残疾人与城镇残疾人相比获得救助的难度更大等;再如,在我国残疾人群体中,到底有多少人需要康复服务、需要何种康复服务,有多少人适合就业、适合何种形式的就业等,这些都需要针对每个残疾人不同的特征区别对待,提供不同的服务。但从我国现实看,残疾人群体的细分、针对不同残疾人的个性化服务远没有发展起来,各项残疾人事业政策、残疾人服务和救助制度的设计,与“人性化”的目标相距甚远。
三、职业伤害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关系
初看起来,职业伤害与残疾人事业发展之间似乎没有什么关系,职业伤害的解决需要工伤保险制度发挥工伤预防和补偿的作用,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则主要体现在残疾人政策的实施和权益保障的实现,两者的发展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在职业伤害和工伤事故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职业伤害造成的大量的工伤人员却成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群体。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为8296万人,比1987年的6000万人增加了38.27%,其结构类别也发生了变化。分析这些变化的原因,除人口总量增加、人口年龄老化、残疾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的变化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大量伤残也成为上述变化的重要原因⑥。由于职业伤害导致的伤残者具有不同于一般残疾人的特点,职业伤害残疾者的出现,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
(一)职业伤害带来的残疾人数量的增加,提高了残疾人事业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虽然目前对于残疾人群体中有多少人是职业伤害致残并没有精确的数据统计,但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每年70万的工伤残疾的不完全统计推算,在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由职业伤害造成的,大量的工伤残疾者的出现增加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难度。
残疾人群体的复杂性决定了残疾人事业的复杂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不足增加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的难度,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残疾人的歧视使他们对社会和人际关系的不信任感增强,由于肢体、智力乃至精神的残疾,使残疾人具有自卑孤独、敏感多疑等独特的心理特征,加之残疾人群体自我认知不足,都使得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比一般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更大的难度。而职业伤害残疾者的增加,无疑增加了这项工作的难度。由于职业伤害致残者在遭受工伤之前多是健全的个体,他们具有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力,是正常的社会组成部分,在遭受职业伤害后,职业伤害的后果使他们一夜之间由健全的人成为残疾者,被抛却在社会的边缘,社会地位的骤降、收入的减少、社会认同感消失、肢体残疾而导致的行动不便等,强烈的落差使他们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良好的自我调整。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保障、康复、培训、再就业等工作,具有比一般残疾人更高的工作难度。而作为曾经为经济社会发展付出了智力和健康代价的工伤者,他们的保障、康复、再就业乃至精神文明发展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效果,直接影响着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此,职业伤害对残疾人事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使残疾人事业内容更加丰富,使本已复杂的残疾人事业更具有挑战性和全局性。
(二)一定程度上促进工伤保险和残疾人事业资源的整合,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
职业伤害的存在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前提。工伤保险制度作为集工伤预防、伤害赔偿和伤残康复于一体的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工伤者基本的生存权益和重新参与社会的权利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工伤保险制度通过待遇赔付和康复的实施,使工伤劳动者重新融入社会,这与残疾人事业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与就业促进的目标如出一辙。但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起步晚、发展慢,当前工伤保险制度除待遇赔付外,工伤预防和康复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工伤康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可能充分满足工伤残疾人康复的需要,因此,如何更有效地利用残疾人事业现有资源实现其心理、职业和社会的康复是工伤康复可以考虑的合理选择。而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健全的工伤康复和伤残服务体系必将逐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工伤康复事业的经济支柱,是在法律规定下稳定的工伤康复的资金来源。在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制度支持的伤残者保护具有较一般残疾人保障更高的强制性,这样,当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完善的伤残康复及服务技术,又可以成为残疾事业发展可利用的重要社会资源。
当然,此处笔者并非主张通过高职业伤害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无论何时,零工伤都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但现代社会的工业化生产决定了职业伤害事故不可能完全杜绝。在规范的管理下,实现工伤残疾保障资源、尤其是伤残者保护资源与残疾人事业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是任何时候提高残疾人(包括职业伤害致残者)事业资源利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可供选择的途径。
四、职业伤害保障与残疾人事业的融合发展
根据前文的论述,职业伤害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并非彼此孤立的,职业伤害带来的大量伤残人员使残疾人事业发展更具复杂性和挑战性,以职业伤害受害者为保护对象的工伤保险制度又可以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资源和技术支持。我国职业伤害的高发率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克服,大量的职业伤害残疾者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他们的社会保护不是孤立的,而是应当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融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之中,实现工伤保障资源与残疾人事业发展资源的互补和共享。
(一)我国职业伤害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一直处于职业伤害的高发期,尤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高职业伤害率。而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经济发展程度与职业伤害的发生率具有明显的相关性:当一国人均GDP低于5000美元时,经济的高速发展会使职业伤害事故保持较高的水平且呈上升的趋势;当人均GDP接近1万美元时,工伤事故可以呈现出稳定下降的趋势;当人均GDP达到2万美元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超过1000美元。按照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高职业伤害率还将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另据国内安全生产研究专家刘铁民提出的橙色GDP概念,安全生产形势与同时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密切相关: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伤亡水平相应升高,在经济增长放慢的年份,伤亡形势即出现好转。而据专家推测,我国经济还将持续高速增长20年,那么,根据橙色GDP的演变规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也将处于高职业伤害期。虽然技术水平的提高、灾害事故防范能力的增强可以降低职业伤害程度,但由于长期积累下来的不安全因素多,如历史安全欠账、价值观念等,我国的职业伤害将保持一定时期内的较高水平。
(二)职业伤害保障与残疾人事业的融合发展
如前文论述,职业伤害与残疾人事业并不是毫无关系的,职业伤害残疾者保护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并不是毫无关系的。高职业伤害带来的大量后天性残疾,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由于职业伤残者的出现,一般意义上的残疾人事业具有更丰富的工作内容,将职业伤残者的部分保护内容融入一般残疾人事业发展之中,有利于双方的发展和现有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主要应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实现残疾人事业发展与工伤残疾人保护和康复的资源共享,这是提高职业伤害残疾者服务水平的需要,也是提高现有资源利用效率的需要。一方面,残疾人事业作为服务于残疾人生存和发展权益需要的综合性工作,不但服务于一般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且应服务于职业伤害残疾者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的需要。经过了一定程度发展的我国残疾人事业,与尚未完成转型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在残疾人服务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如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到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19000个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培训教育和就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服务从业者等,这些都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残疾者保护中所不及的。因此,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受惠者不应仅仅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残疾人,而是应当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工伤残疾保护资源的共享,这是更广泛意义上的残疾人事业。另一方面,工伤康复作为促进劳动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手段,是包括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心理康复的专业性工作,工伤康复的实施不但需要专门的技术人才,对设备设施也具有较高的要求。但在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承受能力、工伤康复专业人才和技术条件下,如果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力建立专门的工伤康复中心,不但会造成资源的重复建设和浪费,而且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上述若干方面的迅速提升(据统计,全国仅有5600名工伤康复专业技术人才,每10万人拥有0.4名工伤康复专业技术人才,仅能满足实际需求的1/70⑦)。因此,建立工伤残疾人保护与一般残疾人保护和康复之间的合作通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升工伤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和康复水平是应当考虑的选择。第一,工伤残疾者与一般残疾者在康复需求方面具有相通性,现有残疾人福利设施可以为工伤残疾者所用;第二,建立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的合作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工伤残疾者康复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以及残疾人康复设备、人才等条件发展工伤康复事业,这样不但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而且使工伤康复水平得到较快提高。
其次,实现职业伤残者和残疾人教育和培训资源的共享和融合。残疾人教育包括特殊教育和就业培训,主要是为了保障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而开办的如盲、聋哑、智残等特殊教育,或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经过长期发展,我国残疾人教育虽然整体水平仍很落后,但也初具规模。据统计,到2005年年底,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经发展到1662所,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达到56万人,省、地、县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达1044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2206个,仅2005年就有近59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⑧上述教育和培训都为残疾人获得基本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提供了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遭受五至十级工伤的劳动者,企业不得随意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或由劳动者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对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劳资关系的失衡、劳动力供求的失衡和对残疾人的歧视,使许多职业伤残劳动者不得不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对于这些遭受职业伤害但仍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旦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再就业是他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但是,由健全人到残疾人的落差往往使他们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自我调适,包括劳动技能的再造,劳动心理的重塑等,都需要专业化的培训和帮扶。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化的伤残劳动者保护服务没有发展起来,难以充分满足职业伤害伤残者的上述需要。为了实现工伤残疾者重新参与社会的权利,实现与残疾人教育和培训的资源共享则成为短期内解决这一矛盾的“捷径”。
再次,将职业伤害受害者的再就业融入整个残疾人群体的就业推进计划之列。就业不但是个人获得劳动收入、保障个人生活来源的方式,而且是社会成员体现自我价值、实现社会认同感的途径。残疾人就业历来是残疾人工作中异常重要的组成部分,2007年5月1日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残疾人就业作了全面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中也有保障和鼓励残疾人就业的规定,这足见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关于工伤残疾者就业,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如果经治疗恢复部分劳动能力,则在其恢复后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按照其中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而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都是从法律的层面鼓励伤残劳动者再就业的规定。但除上述个别规定,对于工伤残疾者的就业问题,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而是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参照执行。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截止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有残疾人8296万人,其中处于劳动年龄、60岁以下的残疾人3880万人,占46.8%⑨。然而,在目前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无论是职业伤害残疾者还是一般的残疾人,他们的就业状况并不令人乐观。这一方面由于我国康复技术和手段落后,难以满足残疾人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同时也由于社会观念和意识对残疾人的歧视并未完全消除,许多企业宁愿支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支付给工伤者就业补助金,也不愿雇用或继续雇用残疾人。因此,从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当将职业伤害残疾人和一般残疾人的就业工作统一起来,通过完善的职业、社会和心理康复,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应当利用经济、行政的手段,对残疾人就业给予鼓励和帮扶,对企业雇用伤残劳动者给以激励和约束,减少企业在雇用残疾人中的选择和弹性。必要时,甚至应取消企业利用支付补助金以求减少雇用或不雇用残疾人的做法;利用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企业不得拒绝雇用能够胜任某一工作岗位的残疾人等。另外,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残疾人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福利性企业,对一定的伤残劳动者进行集中安置。
另外,残疾人事业作为复杂全面的工作,还应当将职业伤害残疾者的文体、卫生等工作融入整个残疾人事业当中来,保障他们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权益。
综上,职业伤害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影响是显著的,职业伤害导致的大量工伤残疾人的产生,使残疾人事业发展增添了新的内涵。由于职业伤害伤残者具有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经济赔偿和保障,他们的需要和诉求与一般残疾人并不完全相同,但残疾人工作的相通性使两者的融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将职业伤害残疾者的一部分保障工作融入到整个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有挑战,有契机,实现两者融合和协调,有利于提高现有资源的整合和促进双方的发展。
注释:
①参见:事故对中国社会经济有多大影响.民主.2004,11;转引自:罗云文.新华文摘.2004,16
②梁嘉琨.城市灾害管理专家论坛,2003
③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安全生产年鉴(1979-1999)》《中国安全生产年鉴(2000-2001)》《中国安全生产年鉴 (2002)》《中国安全生产年鉴(20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4年《全国伤亡事故统计月报》和2005年各类伤亡事故情况表搜集整理。1999年数据在《安全生产年鉴》中没有反映。
④数据来源:《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4年,2005年
⑤姚伟明.全球化下的职业灾害.见:李真.工殇者——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论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87
⑥我国残疾人总量增加的四大因素.中国残疾人.2006,12.5
⑦资料来源:第二届工伤康复论坛论集,2005年12月,广州
⑧数据来源:《2005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06]7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
⑨数据来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最新数据公报”,《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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