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透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企业融资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民营企业融资不畅的制约因素
纵观我国民营企业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劣质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与日益蓬勃兴起的民企大军是相悖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取得银行贷款难。由于民营企业一些固有的缺陷,比如:难以找到符合条件的抵押物或担保单位,银企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跟踪监管难,债权保全难,以及在银行传统意识推动下形成的贷款“唯成份论”,过高地夸大了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风险,所以使民企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即使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当地政府同民营企业相互暗示配合而得到的一部分贷款,但相对于民企资金需求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且大多属于短期流转贷款。尽管在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原则上解决了对民企信贷的倾斜问题,但银行又面临信贷结构不合理的现状,贷款存量的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占用,不良贷款居高不下,难以盘活,新增贷款又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只能是“水中明月,画里婵娟”而已。
(二)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投入难。在我国目前金融体系中,直接对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仅有民生银行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由于民生银行设置中存在的“头重脚轻”现象,导致其融资覆盖面小,支持对象狭窄,鞭长莫及,使大量有潜力,经营效率高,发展前景可观的民营企业不能及时得到资金支持。结果支持民营企业的重任自然落到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肩上。但中小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仍然是“小猪跟着老虎跑”、“小马拉大车”,难以满足日益扩大的民企资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三)直接融资难。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民营企业的长足发展,国家对民营企业进行了重新定位,为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机遇,但在当时人们观念尚未完全转变的情况下,民营企业无论是通过争取额度直接上市,或通过股权转让、借壳间接上市,还是发行企业债券,都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政策缺乏公平。前几年正值国有企业发展陷入困境,急需脱困、转机建制之际,股票市场实行了以促进国企改革为宗旨,上市筹资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的政策。在这种政策背景下,民营企业要想取得上市资格可谓难上加难。即使后来民营企业无奈选择了借壳(通过购买国有股或法人股)上市,但在借壳后的整合中,民营企业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承受了难以想象的压力和煎熬。造成这种结果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是由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被控股企业员工下岗后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借壳方(被控股方即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文化的不兼容,导致双方人力资源配置产生碰撞,形成劳资纠纷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由此延缓了民营企业的重组进程,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形象。三是市场准入资格要求过高。比如规定上市公司流动股本在5000元元以上(按其最低比例25%计算,总股本要达到2亿元左右),股本额度定位标准较高,使民营企业对上市融资望而却步,直接融资化为泡影。
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对策
(一)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应把握市场定位,加大支持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首先,要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职能部门,完善对民营经济的服务功能。并且相应调整信贷结构比例,在贷款增量中至少应以25%的比例定向支持民营企业,这部分资金应尽快下达到地(市)分行一级,并通过授权授信方式,赋予分支行特别是支行自主决策的权利和自担风险的责任。在贷款投向上,要对民营高科技企业和大型骨干民营企业重点扶持,以壮大民企资产规模,提高其资本实力扩张的能力。其次,民生银行要根据各地总体经济发展状况、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健全分支机构,解决“头重脚轻”的缺陷。第三,地方性金融机构要树立与民营企业“双赢”思想,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血脉通”。一是进一步加快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步伐,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源泉,信贷政策适当向民营企业倾斜,比如新增贷款的50%用于民企的技改资金项目。二是地方性金融机构面对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尽快调整经营战略,在优化资产与负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办公条件方面自我加压、自我充电,为满足民营企业资金需求奠定基础。三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修订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农村信用社在立足“三农”服务的前提下,相对集中一块资金重点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尽快升级,使“科技兴农之花”在农工贸一体化的广义农业领域增添异彩,也是产生当前国民经济综合效应的必然。为此,农村信用社适当支持民企资金需求已成为大势所趋。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首先,要完善民营信用担保体系。一是根据需要尽快扩大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置面,对民营企业发展集中、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较快的地级市,待条件成熟时,尽快组建民企信用担保机构。二是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由民营企业组成联合担保共同体,共同筹资,实行股份制,按担保比例和额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担保机构来分担银行贷款风险,并起监督保护作用。三是实施“小额联保”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工商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对民营企业的小额贷款实施联保制度,既确保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又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规范信用担保机构运作行为。在规范中要把握五性:1.担保机构的相对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直接决定担保基金运作程序和资金投向;2.担保基金的非盈利性。担保基金进行担保行为,要严格按照担保规则运作,严禁卷入任何形式带有盈利色彩的经济金融活动;3.担保基金的多元性。担保基金的职能不仅包括资信评估、担保业务和反担保业务,还应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国际经济等信息的咨询,协助民营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等全方位服务;4.担保各方责任的明确性。债权人与担保基金之间的责任比例分担应以担保基金承担主要风险,债权人也要承担一定风险为原则,避免债权人随意转移风险;担保基金与再担保基金之间的责任比例分担应以担保基金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基金承担部分风险为原则,以分散担保基金的风险;担保基金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分担应做到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避免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将负债风险转嫁给担保基金;5.担保基金监管的有效性。组建由政府牵头,经贸、金融、民营企业代表组成的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以确保对担保基金运作进行有效监管。
(三)发展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大力拓宽融资渠道。一是拓宽民营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在条件成熟时,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有选择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对于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创造条件支持其到香港二板市场上融资,另外对国内民企借壳上市要进一步创造条件,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修订公司立法、端正被控股企业方思想、公私营企业文化交融一体化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借壳上市创造宽松有序的经营氛围;二是拆除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门槛,对民营企业落实“国民待遇”,在竞争性项目的融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优秀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融资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同时要尽快出台《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条件》的相关规定,切实根据民营企业的盈利能力、实收资本、资本负债构成状况确定民营企业能够上市的股本标准,以把民营企业真正纳入直接融资的轨道;三是建立一些地方性的民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和股票交易提供场所;四是拓宽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这就要求实现企业债券由计划管理向市场管理转变,即实现企业债券由“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只要发债主体资本结构健全,具备偿还能力、财务信息披露充分等条件,就可以登记发债的经济管理方式,打破所有制行业界限,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优化资金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为民营企业债券股票上市创造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