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服工作调动并拒不到岗,能否认定为旷工论文

劳动者不服工作调动并拒不到岗,能否认定为旷工论文

劳动者不服工作调动并拒不到岗,能否认定为旷工?

◎戴军章 刘业林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在某连锁超市上班的蒋某突然接到通知,单位将其调往市区另一家连锁超市上班,两超市相隔将近二公里。蒋某不同意超市的调岗方案,说劳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可以随便调整上班地点。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超市人事主管告知蒋某,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市区,目前的调岗地点仍为市区,并未超出约定范围;如果蒋某不服从工作调动并拒不到岗,超市将以旷工论处,旷工超过7天,超市将依据规章制度,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蒋某先是不从,后多方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主动服从公司安排,去另一家连锁超市上班。那么,如果蒋某真的不服工作调动并拒不到岗,超市能否认定蒋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案例解析

实际用工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常常是企业劳动争议的引爆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有效、合理规范地进行调岗,确有很多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

一、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能直接调整工作地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工作性质,科学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除外勤人员如销售、采购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用人单位不可以用宽范围或模糊的方式约定工作地点,而应当约定具体而明确的工作地点,一般约定一个地区比较实际。

既然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那么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强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一方面,变更工作地点须经劳动者同意并书面确认,未征得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不仅要考虑形式要件,更重要的是考虑实质要件,即形式上的地点调整是否会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在没有给劳动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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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未约定地点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更为不利的是,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不等于无工作地点,双方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可以作为合同后继履行的依据。

二、如果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调动,能否认定属于旷工行为?

调整工作岗位属于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劳动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调岗之前有义务将调岗的原因以及新的工作岗位等相关具体内容告之劳动者,给予劳动者考虑和接受,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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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旷工之名行使纪律处分权,至少要满足两个法律要件: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其后期的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对于劳动者不服从调岗,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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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岗增加劳动成本的需要特殊处理。如果调岗同时涉及到诸如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其它可能会增加劳动者劳动成本的,在调薪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比如提供班车或上下班交通补助等,将调岗对劳动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三、用人单位应如何合理合法调岗?

1.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调岗要有相关约定,为之后的调岗提供合同依据或制度依据。

调岗问题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对涉及到的岗位、薪资或工作地点等内容的变动进行书面明确。为确保调岗的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应做到:

4.用人单位在单方调岗时不建议降低待遇。特殊情况下必须调薪的,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薪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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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岗中注意程序合理合法。比如在单方调岗时,应有征询被调岗员工意见的程序,体现协商的过程。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旷工属于劳动者无故不上班或没有正当事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即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的调整未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性困难,如调整的工作地点属于合同约定的同一区域,并且相隔不远,在用人单位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仅以“工作地点变更须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前往,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三)尝试写长篇。我甚至鼓励他们自己学着写长篇。比如有的孩子就写《7个小矮人历险记》,小矮人们到了什么地方,遇见了什么人,发生了什么事。小矮人们一个个奇遇记历险记就出来了。在写的过程中,鼓励孩子们去收集材料,例如小矮人们到一个地方,这个地方的的风土人情,人们的生活习性,穿着打扮。孩子可以根据故事情节自行想像,也可以把自己到过的地方,或者电视里看到过的或者在网上描述的写进自己的故事里,很多孩子甚至自己构思出一个个鲜活的的人物形象。就这样,一篇篇想象力丰富的文章,一个个某某奇遇记的故事在孩子当中诞生了,他们通过互相交流互相攀比,文章越写越生动,越写越有趣,越写越流畅。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5.对于劳动者不配合调岗处理方式,程序上应有相应的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于调岗时不配合或消极对抗现象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此行为界定为旷工,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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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对单位的调岗,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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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超声波雾化器电路主要由4个模块组成,分别为交流电源、变压整流、水位控制和振荡换能[4-6],如图2所示。超声波雾化器是本设计系统的核心器件,基于共振原理实现空气温湿度自动调节。电路中产生的振荡信号经大功率三极管放大后,传递给超声晶片,超声波晶片将电能转化为超声波能量,超声波能量在常温下将各种水溶液物化成小雾粒,从而实现超声雾化功能。设计时,在水位控制开关处连接了智能控制模块,可以实现雾化功能的智能化。

本案中,蒋某与某超市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市区,该超市因工作需要,将蒋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到相隔不足二公里外的另一超市工作,此次调动,对生活在市区的蒋某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此种情形下,如蒋某不服从调动并拒不到岗,该超市有权依据超市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分别系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处长;江苏省镇江市社科联副主席、社科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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