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单飞模式”的成因与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意义论文,模式论文,试析论文,单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840(2014)03-0021-04 随着李娜3次进入大满贯决赛、法网夺冠等运动佳绩的取得,全国上下掀起一股网球热,引发了人们对李娜“单飞模式”的热议与对“举国体制”的质疑。事实上,从我国竞技体育历史进程看,“单飞模式”并不是以李娜为代表的中国女子网球首创的。早在1982年的联合宝足球队远赴巴西会杯上,就曾出现过以“胡娜”为代表的个人“单飞事件”;1992年,健力圣保罗训练,创造了第一个以俱乐部为形式的“集体单飞”事件,这些都与“单飞模式”密切相关。可见,“单飞模式”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与相应时代使命。然而,不同的“单飞模式”有其各自形成的特定条件,它们与“举国体制”关系如何?意义何在?这些与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尚无法科学、准确地回答,系统梳理、准确回答上述问题,就是本研究的意义所在。 1 “单飞模式”的界定 2008年年底,国家网球管理中心与彭帅、晏紫、李娜、郑洁签订了“单飞协议”,即运动员可以享受自主训练、自主参赛、自主组建竞赛团队、自主制订参赛计划,同时自负盈亏,但需上缴8%~12%的个人收入,单飞的球员必须无条件听从国家队的召唤,代表国家出战联合会杯、亚运会、奥运会等赛事。这一“单飞协议”签订标志着“单飞模式”得到国家的承认与保护,意味着运动员将享受更多比赛和奖金支配的自由,突出个体发展,完全适应“个体”发展现象;同时也意味着运动员要承受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是经济等方面的外界压力,更来自于他们能否适应从举国体制转变成单飞的职业化道路。 本研究从“单飞模式”的界定、形式、形成条件、与举国体制的关系等四个维度设计问卷,对体育教育专业的教师和学生进行调查。在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体育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5所高校共发放问卷528份,回收520份,有效问卷520份,回收率98.5%;其中,学历为硕士的教师8人,本科学生520人。 调查显示,认为“单飞模式”是“运动员在国家培养下,成长到较高水平后,享受自主训练、自主参赛、自主组建竞赛团队、自主制订参赛计划,同时自负盈亏,需向国家上缴部分个人收入。另外,单飞的运动员必须无条件听从国家队的召唤,代表国家出战联合会杯、亚运会、奥运会等重要赛事”的有336人,占65%;认为“单飞现象”是“运动员在国家培养下,成长到较高水平后,享受自主训练、自主参赛、自主组建竞赛团队、自主制订参赛计划,同时自负盈亏,需向国家上缴部分个人收入,但无须代表国家出战”的有93人,占18%;认为“单飞现象”是“运动员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脱离国家培养,完全自主训练、比赛,自负盈亏”的有91人,占17%。 而在调查对单飞代表人物的认知时,选择“李娜”的有227人,占43.6%,排在第一位;选择李娜、姚明、丁俊晖三人都符合的有135人,占25.9%,排在第二位;选择“姚明”的有110人,占21.1%,排在第三位;选择“丁俊晖”的有48人,占9.2%。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本研究对“单飞模式”理解为:在竞技体育系统内,为了更好地适应职业化道路,享受自主训练、自主参赛、自负盈亏,同时向国家上缴部分收入,协商代表国家出战各级赛事的一种运动员创新式的培养方式。 2 “单飞模式”的成因解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必然与国际经济互动更加广泛。国际经济领域互动必然牵引竞技体育国际发展趋势加深,在这种趋势下“举国体制”的几乎完全的计划经济的管理现象与利益分配现象,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已到必须改变、修正与完善的境地。 2.1 竞技体育全球化、职业化趋势的引领是“单飞模式”形成的外部条件 在《韦氏字典》中,“全球化”被定义为一个在全球空间与实践领域中促进各种活动、孕育各种动机的演绎过程,即国家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体育等领域相互交流、沟通,通过找寻各国间差异之所在,求同存异,以便更好地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互利互惠,实现国际一体化、统一化。因而出现了“政治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体育全球化”等词汇。世界各领域“全球化”发展趋势已经形成,职业体育发展必将受这种趋势引领。例如,国际奥委会一直全力推进“奥林匹克”全球化,最终使其成为人类社会共同参与的一项伟大事业。竞技体育的全球化,即奥林匹克运动是体育全球化的产物,又是推动体育进一步全球化的动力;这种全球化趋势说明,体育运动已影响到社会生活各层次的方方面面。鉴于此,体育的全球化趋势已成必然;中国竞技体育只有融入体育全球化,借鉴国外竞技体育成功现象——“单飞模式”,改革与完善运动员培养体制,才能实现自身的全球化。由此可见,体育全球化、职业化的引领,是“举国体制”下出现“单飞模式”的外部条件。 2.2 “举国体制”自身完善的需要是“单飞模式”形成的内部条件 “举国体制”的自身完善是指实施了与时俱进的理念与改革开放的措施,拓展培养运动员的途径,“单飞模式”是其自我修正、自我完善、自我拓展的需要。 2.2.1 “举国体制”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 一般来讲,在国际上培养职业选手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是家庭模式,即从小到大,从投入到产出都是家庭行为,由于国家政体的不同,这种模式在国外选手身上最为普遍,是国际上大多数职业选手的成功模式。这种模式在职业化体制下,选手基本代表个体出现,而这个个体成功的唯一途径就是尽量多的取得比赛的胜利,争取到一个好的名次以实现盈利,像大家熟悉的威廉姆斯姐妹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第二种现象是经纪人模式,即某经纪人或公司,在其经营的过程中看好某运动员的潜质,在其成功之前签下合约,所有的费用由经纪人或经纪公司负担,成功之后双方按合约规定共享奖金和广告收入等。第三种为企业或俱乐部投资模式,回报条件仅局限于广告效益和扩大企业影响。第四种为国际组织推广和发展战略投资模式,属短期义务的投资。 2.2.2 “举国体制”借鉴了其他行业改革措施与经验 “举国体制”借鉴了其他行业改革措施与经验,实施主渠道与辅渠道互补的多渠道的运动员培养模式。 一般来讲,在国内培养职业选手有三种模式:主渠道是“举国体制”模式,即运动员的输送、培养单位大都是省市级体工队,完全区别于国际模式,通称为“体制内”,像李婷、孙甜甜等。体制外的辅助模式之一是完全由私人单位培养运动员并使其进入国家网球队,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如“彭帅培养模式”;体制外的辅助现象之二是采用完全由家庭培养的现象,如“丁俊晖模式”。 2.3 高水平运动员追求利益最大化诉求是“单飞模式”形成的直接动力 2.3.1 国外运动员利益分配 在收益分配上欧美国家一般都是按照契约分配或者运动员自行处理的方式来进行利益分配,除了正常纳税外,国家或主管部门一般都不参与竞技运动员利益的分配。 2.3.2 国内运动员利益分配 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收益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各类比赛和活动的奖金、商业广告代言费、社会捐赠等。 2.3.2.1 收益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 1996年国家体委颁布的《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运动员在有奖比赛中获得的奖金和收入(如出场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10%上缴体委。同年国家体委在《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通知》中规定:1)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2)在任何情况下,在役运动员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上述各类活动。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再次明确指出,国家队运动员参加大奖赛以及各种商业性比赛的奖金、收入,应当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进行分配(见表1)。浅析“单飞模式”产生的原因及意义_举国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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