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自愿失业”问题初探_农业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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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失业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狭义的失业仅指在现行工资水平上,人们愿意工作而得不到工作,即“非自愿失业”;而广义的失业,除了包括非自愿失业之外,还包括“自愿”失业和由于某种专门劳务市场供过于求造成的“摩擦失业”。所谓“自愿失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对现有的工作不喜欢而情愿呆在家中,这种失业,实际上主要是不愿意在现行市场工资率下工作的意义的“自愿”失业,在一定的工资水平上是愿意工作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它是一种有条件的失业。

一般认为自愿失业是劳动队伍的自身选择,不属于解决充分就业范围内的问题,只有“非自愿失业”才是真正的“失业”,因此,目前我国政府界对非自愿失业问题研究较多,对自愿失业问题却很少论及。其实,不管何种原因,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都处于丧失工作状态,他们的存在对社会稳定及经济运行,具有同样的负效应。而且,自愿失业对失业者来说,并不是主观上不愿工作,只是不愿意在现行市场工资率条件下工作,在一定的工资水平上是愿意就业的。因此,不能单纯把它看成是劳动者自身选择,而将其排除在解决充分就业范围之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目前我国自愿失业人数在不断增加,已超过非自愿失业人数,据报到:江苏省海安县劳动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失业者中,自愿失业者达65%,其中不满意工作环境而辞职的占40%,合同期满不愿意续订的占25%,在这些失业者中,30岁以下的占90%,由于企业破产或被企业除名的非自愿失业人员仅占失业人数的35%,国家劳动部官员认为,海安的调查结果,在我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全国范围看,自愿失业所占比重亦呈上升趋势。这一调查结果不包括农村自愿失业人口。另据劳动部公布的1995年上半年我国劳动失业人口为480万人,失业率达2.8%,若按此推算,这480 万失业者中,就有312万属于自愿失业人员, 这就不能不引起政府及政府界的重视。

二、我国“自愿失业”的成因探析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劳动力被逐步推向市场,企业与职工在用工和择职的过程中,是一种市场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向选择,因此很容易产生自愿失业,笔者认为,我国自愿失业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农民工参予就业竞争导致自愿失业

农民工涌入城市,在很多部门、很多行业产生了与当地职工直接的就业竞争,特别是在建筑业和城市社会服务行业劳动强度大、卫生条件差、工资水平低,在同等工资水平下城市劳动力不愿意承担这些工作。在很多企业,即使对城市就业者而言也属中、上等工种的工作。由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控制,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较低工资的农民工。据上海市统计,上海市的建筑用工和单位用工中的苦、脏、累、 重、 险等工种有64%,中、上等式种有36%已被农民工占据,这就完全形成了局部范围的就业竞争和工作替代。

农民工为什么能在局部范围内的就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呢?一是农民工通过压低基础行业的工资率,来间接排挤城市职工。据有关调查表明,农民工在城市里打工的收入水平,一般相当于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到七成,并且随着城市的物价和工资水平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在大城市里,一般月收入可达到300元左右,若是苦、脏、累、险的工种, 工资水平还会更高一些。这一工资水平对于来自农村的民工来说是乐于接受的。但这对城市职工乃至失业者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尤其是在目前有失业救济金的保障条件下,失业者是不会冒着失去救济金的风险来从事这类低收入者工作的。然而,对用人单位来说,低工资率的农民工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宝贵资源,自然乐意雇用。这样,工资率就被充足廉价的劳动力所压低,可见,农民工就是通过工资杠杆来间接排挤城市劳动力的。从而导致一部分职工在较低工资水平下自愿失业。二是由于农民工进城市,客观上对城市失业者的再就业造成冲击,形成自愿失业。农民工在很多行业人数的急骤增多,逐步降低了这些行业在市民中的职业声望,强化了城市职工的“白领”意识。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大批知青回城,当时民工不多。许多青年乐于到环卫、建筑、纺织等行业工作。现在的情形则大不相同了,由于大量民工涌入,这些行业的一线工种被认为是民工的“专利”,城市劳动力尤其是大城市的劳动力宁可失业也不肯低就。即使是工作强度并不大的社区服务业、家用保姆等城市劳力也不愿问津而甘愿失业。

(二)公民择业自主性不断增强的结果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增强,失业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已不再十分可怕,相反,失业却为他们选择更好的工作和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帮助。特别是自愿失业者,当因工资收入及工作环境等不满意时会主动辞职,而心甘情愿处于失业状态,目的是寻找到更好的工作或职位,经过暂时的自我调整当工资收入及环境满意时再重新就业,当然也有少数可能是经过一段时期的工作或其它途径取得较高收入之后,不再愿意继续工作而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处于自愿失业状态。

另外,农村的失业或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其中相当部分也是属于自愿“剩余(失业)”,他们主要是由于农业产业对农业劳动力缺乏引力而使他们情愿处于“剩余(失业)”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业同非农产业之间相差较大的比较利益所致。农业的比较收益极端低下,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日益增大,使得农民种田无利可图。这部分劳动力主要是想通过向农业产业的外部转移,来改变自身利益状况。

三、我国“自愿失业”问题的对策

自愿失业由于在失业构成中所占比重大而且自愿失业者实际上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自愿”状态,因而解决自愿失业的问题就是解决失业的关键,尤其在城市,更显得突出和重要。具体对策是:

(一)建立工资分配、救济保障调节机制

首先,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就业时,充分考虑这部分人的合理要求,建立合情合法的分配机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使工资报酬向那些急难险及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的岗位倾斜,以吸收那些有一技之长的自愿失业者重新就业,避免劳动力资源浪费和闲置。

其次,采用救济金与择业联系方法解决自愿失业。在对失业者制定救济保障政策时,对自愿失业者可停发失业救济金,把它全部用于对自愿失业人员的强化就业培训,或者将救济金发给本人,但对他们开展具有强制性各种无偿就业培训。培训时,应结合失业人员的自身技术、业务基础和择业意愿等确定培训工种和培训时间,并把职业道德作为培训的一项内容。经过培训后,一方面由他们自己找工作;另一方面由劳动部门推荐介绍就业,对那些两次不接受推荐或不参加培训的人员,就视为完全无就业要求,停发失业救济金,通过这些强制性措施,以进一步促进自愿失业者的就业主观能动性。

(二)采取必要的就业保护政策,限制民工进城,使城镇人员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

在安排就业时,有必要采取“先城镇,后农村”的就业保护政策,按工种性质对不同的岗位分等管理。对那些苦、脏、累、重、险等工种可允许招收农民工;那些在城市能基本招到工的中等工种,应本着“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酌情招用,而对那些较为轻松的上等工种,应明令不得招用民工。这样就可保证城镇人员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一定的优先地位。

当然,要限制民工进城参予就业竞争,关键还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由于我国人口多,增长快,不论城市和农村都存在劳动力过剩问题,而且是个农业大国,只有农业得到发展,才能真正解决十多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农业产业的内部消化才是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根本途径,不应鼓励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城谋业,否则,对我国城镇就业本已十分严峻的形势,无疑是雪上加霜,不光有背国情,而且不利于农业自身的发展。

此外,对农业劳动力的自愿剩余(失业)问题,应通过进一步调查农村政策,缩小比较利益上的差距,减少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提高农产品价格,减少城乡收入差距,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等措施,增强农业引力,以充分调动农民务农积极性。

(三)要求失业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自愿失业中,大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吃惯了大锅饭,其中相当部分是劳动素质低下的失业者,他们错误地认为再就业是政府的事,企业的事,自己好像没多大责任,你不给我解决岗位,如那些工资好、待遇佳、地位高的好岗位,我就不去,甘愿失业。不能正视自己的能力,对轻松的岗位,众人抢着上,急难险重的岗位不愿干,于是出现“就高不就低,挑肥不选瘦”的现象,使其就业出路由宽变狭。故此,政府应鼓励他们主动适应市场,切实从社会需要出发,树立务实的择业新观念。否则,即使政府为他们安置了工作,仍会面临再次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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