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论文

论知识产权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文/郭雨洒 邓志皓

引 言

诉权是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在面临纠纷时,依靠司法机关的审判获得救济是现代法治社会对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因此,公民应享有广泛而充分的诉权。同其他权利相似,诉权亦有边界,超出界限行使诉权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会使得司法程序成为其不当行为的工具,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降低司法公信力及权威性。最近三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讳讼忌诉”的观念在逐渐消逝,“诉讼爆炸”时代不期而至,诉权滥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权滥用行为更是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专利蟑螂(patent trolls)”等大量囤积知识产权、通过诉讼而谋取许可费等利益的“维权骑士”,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运行产生了较大冲击,本文将试从类型化、成因、构成要件等角度剖析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以期对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进行界定并寻求法律规制的途径。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类型

诉权的行使是指当事人在权利无法正常实现时启动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行为。而其在无相关权利或相关权利未受侵害之时仍提起诉讼的行为,或者提起的诉讼与法律原理相背离的行为构成诉权的滥用。学界对于诉权滥用的分类,有着不同的方法,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广义的诉权滥用和狭义的诉权滥用,广义的诉权滥用包括滥用起诉权、滥用反诉权、滥用申请财产保全权和先予执行权及申请回避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滥用上诉权和滥用申诉权等;而狭义的诉权滥用仅包括起诉权和反诉权的滥用。还有学者将其分为诈欺性诉讼、盲目性诉讼、多余性诉讼等。上述分类方式在不同角度体现了不同种类之间的诉权滥用行为表现形式的差异。本文从行为基础的差异入手,将诉权滥用行为划分为如下两类。

缺失“诉的利益”而提起诉讼

在特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若当事人的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是当事人的权利未受到实际侵害,就不具备“诉的利益”,这种缺乏诉讼前提仍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行为自然是对诉权的滥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瑕疵的表现形式基于不同制度的差异而各具特点:著作权是由作者基于创作的完成自动取得,权利瑕疵多表现为作品本身的瑕疵,如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作品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涉及权利转让,可能存在权利归属不明瑕疵,如转让合同效力不明等。专利权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由受理机关审查授予,但法定的授权程序无法保证专利权完美无瑕。《专利法》中采用“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的表述,说明通过审查的条件只是未发现而并非实际上不存在驳回理由,因此,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专利都可能存在瑕疵,从而决定了专利权是一种推定有效的权利。对于已生效的专利权,公众亦可启动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相对于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甚至不必经过实质审查,因而有更大的可能存在瑕疵,心怀恶意的人更容易利用这种授权制度将现有技术或设计申请为专利并向他人提起诉讼。在商标领域,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制”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对在先使用人、驰名商标持有人、在先权利人辅以例外保护。注册商标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缺乏显著性、不实际使用、侵犯在先权利等情形。

虽然表现形式略存差异,究其本质,都是以存在瑕疵的权利向他人提起诉讼,与权利未遭受实际侵害而起诉的行为相似,均缺乏“诉的利益”。由于知识产权与财产利益和商业竞争息息相关,行为人往往抱有打击竞争对手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明知不具有“诉的利益”而针对其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或向相关法院申请诉前禁令,从而使其陷入诉讼麻烦,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谋求不当的竞争优势或财产利益。故本文将此类诉权滥用行为概括为缺乏“诉的利益”的诉权滥用。

违反相关法律基本原理的诉权滥用

C/C试样与蒸馏水、润滑油的接触角测试结果如图5所示,由图可见,C/C试样与水的接触角最终稳定在130°左右,与润滑油的接触角最终稳定在1.8°左右,说明C/C复合材料为疏水亲油性材料.试样浸渍润滑介质后,润滑油在材料内部的体积分数大于水,且油膜在C/C试样表面呈铺展状态.将浸渍润滑介质后的试样在相同载荷(1.5 MPa)下进行测试,得到C/C试样在干态、水润滑及油润滑3种条件下的测试结果如图6所示.

生活是平凡的,但是能够坚守平凡的人,总能找到不凡的价值。高塔上发短视频的电网工人,为何能收获无数粉丝的感佩?也许不仅是因为艰苦,更因为传递光明。《人民日报》“中国道路中国梦”栏目也曾刊登过一位电网工人的文章。作者是孩子眼中的“蜘蛛侠”,一边爬高一边拉线。200多米的塔相当于80多层楼,爬上去要迈过1268级台阶。工作甘苦自知,但在塔顶俯视长江,会感觉它变窄了,而自己和塔上的队友却变得高大了。

采用偏最小二乘回归分析法进行谱效分析。以紫荆叶提取物的量化特征图谱中共有峰的峰面积为自变量(X)、紫荆叶提取物对酪氨酸酶活性的抑制率为因变量(Y),采用DPS 7.05分析软件建立偏最小二乘回归方程,分别筛选出与酪氨酸酶活性抑制作用有显著相关性的色谱峰。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的成因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由多种原因共同催生,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的原则化、空洞化给诉权滥用提供了可乘之机。现阶段我国对于禁止诉权滥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第5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这两条均为原则性条款,虽然对于诉权行使的边界作出了规定,也严格禁止了诉权滥用行为,但规定较为原则化、空洞化,缺乏具体的规则作为指引,法官在实践中较难把握适用的尺度和方法,给诉权滥用留下了程序上的空间。

第二,在商标领域,建议在商标授权过程中引入“意图使用”规则,即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对申请人使用意图进行审查确认,驳回无法证明自身实际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申请,从而掐断商标权诉权滥用的“水源”。

1.完善相关知识产权领域的授权程序

这一类诉权滥用形式上虽具有“诉的利益”,但实质上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则、原则、宗旨、立法目的等。即使一项权利是通过合法形式取得的,如果行使权利的行为和方式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也就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权利的滥用。诉权是一种程序权利,任何民事诉讼行为都应当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规范,若行为人诉权的行使违反了诉讼法基本原理,超越了诉权的边界,自然构成诉权的滥用;其次,诉权的基础“诉的利益”直接指向实体权利,且诉讼本身也是为了保障实体权利,所以此处的相关法律也理应包含知识产权实体法。若考察诉权是否滥用时忽视了相应的实体法原理,则可能造成“以合法程序保障非法利益”的乱象。前文所述“专利蟑螂”等即属此类,这种诉权行使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实体法的目的与初衷。结合前述,本文将此类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概括为违反相关法律基本原理的诉权滥用。

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至此已有十余年之久,但是我国仍未形成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截至2011年底,全国司法所总数达40440个,专职人员为11万多人,[4]每个司法所平均只有4名工作人员,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则更加有限。就康川司法所而言,所内两名工作人员要负责几十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相当繁重。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的界定

恶意诉讼的本质在于利用司法程序的缺漏谋求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认为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此观点也在司法实务中得到了明确。自2011年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成为民事案由的一种,这表明对于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我国司法领域已经有了初步的应对方式。本文认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界定,应从构成该行为的主客观因素来判断。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得以成立的要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要素和客观行为要素。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诉权滥用行为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没有“诉的利益”而起诉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诉权滥用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比如行为人恶意将他人在先使用的现有技术申请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依此向他人提起诉讼以达到其不当目的等。第二,违背相关法律原理而起诉。此类诉讼与相关实体和程序法规的原理相背离,同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比如前段时间因为“黑洞照片”事件被处罚的视觉中国公司,就靠着频繁的碰瓷式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使的部分诉权虽然具有合法来源,但其行为方式和目的已与相关法律原理严重不符。这将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无故的诉讼拖累,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外观符合的基础上,应继续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确定其是否需要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比个人的困境更麻烦或说进退失据的,是在大国夹缝中求生的如滕、宋等小国。孟子一方面反复申说“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另一方面又认识到滕、宋决无王天下的可能而最终走向魏、齐;一方面强调仁义礼法的可贵而“城郭不完,兵甲不多,非国之灾”[4](P276),另一方面在面对强敌之时也只得坦诚“是谋非吾所能及也。无已,则有一焉:凿斯池也,筑斯城也,与民守之,效死而民弗去,则是可为也”[4](P224)。

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恶意”

“恶意”即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的主观心理要素。恶意诉讼在形式上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导致认定主观恶意十分重要。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要素包含故意和过失,而在诉权滥用领域则有所区别。诉权是公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向司法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公众对于法律的认识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法律的理解难免存在偏差,出于对权利保护的根本目的,法律对此不宜要求过严而应有所宽容,因此诉权滥用的主观心理状态只应包含故意。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中对于认定恶意的观念趋于一致,如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在“远东案”中认为:“所谓恶意,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意图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相关请求、相关权利本身的复杂特性等因素来判定。”基于实践的认识,行为人的“恶意”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第一,认识层面,即行为人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明知其不具有“诉的利益”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有悖于权利设置的目的。第二,目的层面,即行为人提起恶意诉讼的意图是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首先,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行为人以侵犯他人利益、骚扰他人正常经营、获得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诉讼相对人的权益,因此有规制的必要;其次,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往往以合法的手段为外衣,利用制度作为保护,对知识产品正常使用者的行为带来阻碍,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重了司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依法治国的根基在于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往往需要通过司法予以保障,诉权的滥用腐蚀了国之根本。

综上,行为人基于主观的“恶意”,明知不具“诉的利益”而起诉或者以有悖于权利设置的方式行使诉权,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诉讼拖累,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即构成知识产权诉权滥用。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规制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诉权滥用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知识产权制度源于近代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人类社会和历史的进步,艺术文化的创新则会使人们的精神得以满足,当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创新者意识到新技术可以带来源源不断的利益,他们对于知识产品专有权利的要求催生了知识产权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了细微的差别,但万变不离其宗,知识产权制度终究是为了促进创新、促进文学艺术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激励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合法需求,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的进步。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各部门法的宗旨条款中,也都有对上述立法目的进行体现。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使得这种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沦为了恶意竞争、损害他人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和宗旨,背离了知识产权设置的初衷,不具有合法性基础。

2.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13条中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学界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而也有学者指出,诉讼诚信直接来自于近代民事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从各国的立法来看,诚信原则的确呈现一种从实体立法向程序立法发展的趋势,在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一方面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司法的灵活性填补立法的空白,并将诚实信用作为一把标尺在诉讼中进行利益衡量;另一方面又约束法官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以排除非正常的诉讼状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合理正当地行使诉权,对滥用诉权的禁止也是诉讼诚信最直接最根本的含义,因此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无疑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3.知识产权诉权滥用扰乱司法秩序

“恶意”是行为人可归责的主观心理状态,它通常以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应结合不同权利的具体特性与案件事实来综合认定。以专利权为例,权利本身存在进入无效宣告程序的可能,保护范围也存在变动的可能,具体实施情况也有待考察,这些因素都可以成为认定行为人恶意的重要因素。

对法律原则的违反,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和宗旨的背离,对他人的损害以及对司法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等,都要求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作出合理界定并给予必要的规制,以维护正常的知识产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规制的路径

最后,诉讼成本的低廉也是诉权滥用行为泛滥的经济动因。以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行为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在采取诉讼行为之前首先会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只有当其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采取此行动。根据现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标准十分低廉,另外,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并未给予惩罚,以至于滥用诉权行为的成本极低甚至不需要成本,跟背后暗藏的利益相比不值一提,于是产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行为人滥用诉权有利可图。

全部进入FAS总体的患者,其人口学资料(年龄、身高、体质量、年龄段、性别)、疾病相关情况(病程、家族史、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合并疾病、诊前合并用药情况)与体格检查及其他阳性体征的组间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基线疗效相关性指标的组间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FAS、PPS分析结论一致。两组基线数据结果无统计学差异,显示基线均衡具可比性。FAS分析结论见表1。

现行法律制度的漏洞是催生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行为人正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大行其道,因此应当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第一,在专利制度领域,设置实用新型专利诉前实质审查机制。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阶段,专利审查机构可以仅对其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诉前阶段,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将瑕疵权利挡在诉讼的大门之外。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其新颖性难以甚至根本无法通过检索进行认定,因此不能想当然地适用前述制度,而需另行设计,本文认为,可以比照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在授权过程中引入初步审定公告和公众异议制度,有利于尽早发现瑕疵情况,以弥补仅简单进行形式审查所带来的漏洞,而从源头上减少专利诉权的滥用。

其次,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是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频繁的重要原因。2012年修法之后,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发生了变化,为减少当事人的负累而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在赋予当事人以较低的立案门槛使其争议得到实体审理机会的同时,也带来诉权滥用愈发严重的后果。立案登记制下,行为人更易滥用较为简化的起诉条件和形式审查制度。此外,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上诉条件的宽泛和上诉续审的模式对于诉权滥用也存在缺陷。

3.1.1 合理使用柴油机。新使用的柴油机或者经过大修之后的柴油机,使用前必须经过规范磨合运行之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对空滤器及机滤器要提高滤清效果,保证机体清洁;所使用的清洁油要保证干净,并且定期进行更换,避免产生硬质的磨粒;柴油机的运行要避免超负荷及超速,保证柴油机充分燃烧,进而降低积碳对柴油机产生磨损。

第三,在著作权领域,进一步明确专有权利的边界,将合理的使用行为排除于侵权之外,推行著作权登记,避免权属不明的情况出现。

2.明确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侵权责任

中国解剖学会第十四届组织学与胚胎学青年学术研讨会、第十一届组织学与胚胎学教学与科研技术讨论会暨第三届“易创杯”组织学实验教学标本制作大赛于2015年7月25至27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

如前文所述,诉权滥用是侵权行为,会造成对方当事人名誉和财产的损失,基于填平规则,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包含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而赔偿的范围也应当明确,对方当事人因参与此次庭审所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都应包含在内,至少包括: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费、经营利润的下降、客户群的流失等。同时,鉴于其对司法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予以相应惩戒。

相比于一般侵权,诉权滥用在行为外观和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在未来的法律修改中将其固定化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这样一方面可以针对诉权滥用行为的特色设置出更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对心怀恶意的人产生了一种心理威慑。

野外采样在设计点位的引导下实地根据地形和GPS结合的方法进行定点,采用化探采样航迹监控系统对主点、副点、副副点进行监控[17],确保采样到位率。

3.将诉权滥用列为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制度

为了有效治理失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起就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建立了网上黑名单系统并先后予以公开。国家发改委在公告中称,截至2019年1月底,各部门共签署43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35个。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人,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其将会被施以限制乘坐火车、飞机、高铁等具体惩戒。社会信用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其社会影响将远大于惩戒本身,通过将失信行为人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社会公众便可以获知相关社会主体的信用情况,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可以选择拒绝与之合作或暂停交往。本文建议将滥用诉权行为列入失信行为,主要依据有二:第一,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与恶意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有共通之处,二者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践踏,还会影响相关实体法制度的正常运作,甚至会降低法律和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影响我国法治的未来发展;第二,失信行为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诉权滥用有纳入的可能。2018年10月,国家发改委称,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责任人也将被联合惩戒,这说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失信行为的范围正逐步扩大,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滥用诉权行为列为失信行为进行规制,具备实践可操作性,也有其现实意义。

结 语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仍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秩序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对其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的规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议题和必然要求。但同时需要切忌矫枉过正,避免司法和行政对公民诉权的行使进行过度干预,应以立法为基础,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依法对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进行打击,以保持司法裁判的公正,维护司法体制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郭雨洒(1989—),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邓志皓(1998—),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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