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论文

法务会计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论文

法务会计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曾洪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等问题的出现变得愈加频繁,而法务会计鉴定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也因此受到了更多的重视,然而对于如何判断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信,则成为了法庭所面临的巨大难题。为此,本文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环节进行了分析,并对采信机制的构建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

法务会计鉴定是对经济活动中涉及会计内容的各类财务会计证据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并据此发表专家性意见,提供诉讼支持或是非诉讼咨询帮助的一种法律服务活动。然而在专家给出鉴定意见后,法官是否应采纳这一意见,却并未有着明确的规定与判定标准,而这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对于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研究,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条件

(一)采信前置条件

对于法官来说,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往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之所以需要借助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审理,是由于法官本身所掌握的知识以及所具备的能力有限,一旦案件审理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超出了法官自身的能力范围,那么就需要会计专业人士的帮助[1]。但反过来说,如果案件审理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并未超出法官的能力范围,或是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准确判定,那么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自然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首先要判断案件是否具有法务会计鉴定的必要性,只有案件本身符合了这一前置条件,法务会计鉴定意见才能够发挥其作用,而这也是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的必要前提。

从实例验证的测量结果可以看到,对于频率为fc=|2ft-fj|的互调发射,文献[1]和文献[2]能够获得与本文方法一致的测量结果,但对于其它类型的互调发射,或者受限于测量设备的动态范围,无法获取测量数据,或者难以判断测量结果的准确性;相较于文献[3]的方法,本文的方法增加了线缆长度调节和互耦项消除技术措施,使得测量方法更具广泛性,而且VHF/UHF频段的环形器的带外插入损耗随入射功率变化而变化,为获取准确的测量结果,文献[3]的方法需对不同入射功率下的插入损耗进行标定,使得测试工作量非常大,本文的方法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

(二)鉴定对象的真实合法

鉴定对象是指在法务会计鉴定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各项资料,如财务报告、会计凭证等等,而这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则将直接关系到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并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造成影响。一方面,法务会计鉴定虽然还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进行,但由于其对案件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只能够依靠鉴定资料展开鉴定、提出意见,一旦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鉴定资料,那么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自然也就不具备可信度,法官也将不予采信。另一方面,案件的鉴定资料是由当事人提供,因此这些资料在搜集过程中也必须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当时人采用了非法手段来获取鉴定资料,那么即便这一鉴定资料是真实可靠的,其鉴定意见也不具备可采性,法官同样不会予以采信。

(三)鉴定依据的可靠性

法务会计鉴定具有着很强的专业性,会计人员要想给出专业、合理的意见,就必须要根据会计学、审计学等学科的相关专业理论与技术方法展开分析,而这些理论与方法也就是鉴定依据。对于法官来说,鉴定意见必须是有会计、审计学科的理论方法得出的,才能够让鉴定意见与鉴定资料间产生因果关系,而鉴定意见的合理性也才能得到保证,相反如果鉴定依据中存在着非专业理论与方法,那么鉴定意见的合理性也就无法保证,自然不具备可采性。

二、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内容

(一)可采性判定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简单来说就是这一鉴定意见具有作为案件专家证据的能力与资格,而决定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因素有很多,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可采性判断时,必须要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充分考虑,才能够确保鉴定意见具有可采性,并为案件的判定提供帮助[2]。而从具体上来看,可采性的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首先是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必须要具备司法部认定的专家证人资格,其给出的鉴定意见才是专业的;其次,是鉴定操作程序的规范性,这一点也直接关系着鉴定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第三,则要判断鉴定证据是否与当前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相一致,很多法律法规由于存在漏洞已经被废止,如果鉴定人利用其中的漏洞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同样不具备可采性。最后,鉴定意见的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在形式上,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具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其内容不符合规定,那么就会给法官审理带来困难,因此对这类鉴定意见一般都会不予采信,同时,鉴定意见的内容只是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如果其内容超出了其鉴定问题的事实范围,那么不仅会对法官的案件审理造成干扰,同时也侵犯了法官的权利,因此同样应不予采信。

实训教材撰写的主要目的是弥补理论教材的不足,更直接、更高效地训练受教育者的技能,从而提高教学质量。换言之,就是帮助相关专业从业人员快速高效地掌握专业技能。作为常用小语种之一,日语现已成为商务沟通重要用语,许多高校都专门开设了日语专业,并为我国商务领域提供了大量的日语人才。然而,就现在日语教学过程中使用的课程教材来看,基本上都是按照日语学科专业来配置的课程教材,并不能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因此,商务日语实训教材的编撰已经成为各高校相关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就商务日语课程实训教材的撰写方法及策略做如下分析。

(二)质证与采纳

质证环节主要是为了让案件当事人交流证据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对方给出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由于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利用当事人的能动性来排除鉴定意见中不合理的证据,同样能够对法官起到帮助。因此,在质证环节中,如果当事人能够在鉴定人选任、鉴定人与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鉴定资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鉴定推理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合理质疑,那么法官同样可以对鉴定意见的质疑部分不予采信。而采纳作为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最终环节,是要充分尊重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将是否决定采信的权利交还给法官,法官在经过质证环节后,对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各项影响因素再次进行分析,最终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直接关系着司法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因此整个采信机制必须要充分尊重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并对各方面因素进行充分衡量,保证鉴定意见具备作为案件证据的能力,从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周丽娟.浅谈法务会计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J].法制博览,2017(29):203.

[2]杨书怀.论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基于昆明国良公司与古德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6(19):49-52.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6-0213-01

作者简介 :曾洪波(1991-),女,汉族,重庆人,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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