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游泳后备人才梯队培养改革思路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梯队论文,思路论文,游泳论文,人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普遍认为游泳运动是青少年项目,梯队结构由青少年运动员构成。由于名额、编制、经费的制约和文化学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有发展潜力、尚未达到竞技能力高峰期的苗子过早离队,造成国家人、财、物力的重复性浪费。如何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延长运动员的竞技寿命,扩大和保持在训人员的基数和提高他们的文化教育水平,拓宽完善退役后就学、择业的出路,解除队员与家长、亲友和社会各阶层对参加游泳训练价值的疑虑,吸引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游泳训练,由此壮大游泳后备队伍,是本文试图探讨的目的。
人材培养体制的缺陷是造成运动员运动能力早熟与早衰的成因之一。
由国家行政性拨款,培养优秀运动员为国争光,是我游泳三级训练网存在与运作的宗旨。运动成绩优秀与否是省市区县各级训练网具体单位政绩的硬性指标。游泳运动员早期专项化和半职业化是其必然的现象。长年单一的游泳训练与青少年心理、生理发育成熟的客观规律相抵触,其结果是成年高水平运动员为数廖廖。一项问卷调查表明,我国女子一级以上游泳运动员进入业余体校的平均年龄为8、2岁,进入省市运动队平均为12、6岁,创造本人最佳成绩平均为15、6 岁, 停训待分配为17、2岁,保持竞技高峰期平均仅为1、6岁。以上数据,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多数少年运动员在尚未具备个人最大能力的年龄阶段,却因外因促使其达到本人体能所能表现出的个人的竞技高峰期,一但由于尚不成熟的机体的应激承受力难以持续受所被施加的与训练比赛相关的负荷时,导致所谓的运动性慢性疲劳,运动性心理衰竭,综合归纳为青少年运动员运动能力早衰。
单一运动技能的掌握与保持同文化教育全面发展的矛盾,是人材培养体制缺陷所造成基础层生源匮乏的成因之二。
由于大多数游泳运动员从儿童阶段就进入业体校直至从省市运动队退役,几乎把全部的精力投入运动训练,个人没有多少时间和机会接受充分全面的文化教育,他们受文化教育的程度普遍低于同龄青少年的平均水平,对其遭淘汰或退役离队后的继续就学和就业造成困难。出路的恶化影响了周边社会,挫伤了其他家长支持子女从事游泳训练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能保证全年训练的游泳场馆多建于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镇,而当前,城市家庭愿把子女送进竞技体校从事体育的比例正日益减少,这对游泳后备人材梯队的建设壮大无疑是一巨大的损失。显然,三级训练网梯队建设即现在的人材培养体制,与青少年的文化教育和全面发展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以牺牲一部分青少年的文化教育为代价的竞技体育体制已开始受到众多家庭的质疑与行动上的抵制。所以,我国体育理论界已研讨并试行的竞技体育学校化,即小学—中学—大学办队的模式,作为对现行竞技体育人材储备的补充手段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一模式顺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进步的规律,符合广大家长对子女由于具备某一体育专长而享有优先接受较高层次教育的机遇和选择权利,有望日后成为对社会有所作为和贡献、并能得到与之相符的高级人才的期望心态。
游泳选材的多年实践证明,以技术手段量化与预测未来运动才能的准确率,对青春发育期前的少儿一般误差甚大。加之竞技游泳普及面与参与者数量的萎缩,科学选材的对象与范围日益受到局限,由此可见基础参与人数与普及覆盖面的重要性。如普及工作依旧靠区县级业体校,而得不到学校系统和家长方面的支持与配合,长此以往,所谓普及也仅是流于形式。
游泳后备人材梯队培养的对策与思路的框架构思。
如设想,区县一级训练工作由业体校将基层人材培养任务委托与教育系统,即在有一定物质条件、距游泳场馆较近的重点中小学校去完成。体校本身将自身工作侧重于场馆使用经费的筹措、业训时间分配、教练教学计划课时配置、学校之间竞赛的组织协调,并配以合理科学的中小学的年级划分而非年龄的达标量化奖惩标准,以较少的投入换取更多的青少年参与课余的竞技游泳训练。在行政渠道上,教委系统与体委系统协商出台相关政策,使在校学生业余训练与文化学习的时间占用有一合理的分配与保障。对有培养价值的苗子在升学、选择学校方面提供政策性优惠,但对家长须附以一定形式的书面契约性质的要求,以防止有培养价值的业训学生因偏重文化学习而放弃业训造成人材的流失和浪费。
实践表明,小学阶段7—12岁, 业余训练与在校文化课学习的矛盾尚不尖锐。在此阶段,家长对子女参加业训多持支持态度并能予以积极的配合。在进入初中阶段13—15岁时,少儿青春发育期相继开始,在这一年龄段,其个体身心素质和运动能力差异逐渐呈现明朗化,游泳成绩表现出第一高峰时期。如文化课学习与业余训练时间配置得当,在此阶段的淘汰与筛选工作放在初中业训生中进行比同时期在业体校进行则要方便容易得多。因为,淘汰生的文化课学习与同年龄段在校生能保持同步进展,当停训后不涉及因文化课跟不上而产生就学、留级、转学等问题,对本人的文化课学习和全面发展不会构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对周边社会环境也不会产生负值波及。由此可见,把体育系统包办的游泳三级训练网的基础层逐步移植到教育系统去开展与普及将是一条可行的游泳后备人材培养途径。随着相关政策与配套措施的完善,如就学,择业,高考,分配等优惠政策的出台,可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参与游泳运动,以此建立起我国雄厚的游泳后备人材资源库,为我国游泳运动能长期在世界性比赛中夺金摘银奠定下一个长久的坚实基础。
学校系统培养游泳后备人材所存在的矛盾及解决的相应对策。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基数大,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穷国办大教育,教育经费拮据,学生文化课负担重,加之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学校体育滞后,已影响了我国青少年体质的健康发展。由教育系统包容竞技体育的设想,在具体实施上,确实存在有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但是,在具备物质条件的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以此为理由,将一些适合学校开展的竞技体育项目,如田径、游泳与学校体育割裂开来,那么,这些项目后备人材缺口将会始终困扰和阻碍我国的竞技体育为国争光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
体育系统、教育系统以及家长是决定游泳后备人材梯队培养的决定性三因素。在三方的目标、任务、责任和利益不具同一性时,既使以行政手段迫其合作,也多为短期行为。如何使三方真正能携手合作,明确清楚三方各自所期望得到的是什么是至关重要的。
教育系统:中小学校最为关心的是教育经费的追加,教师经济收入的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保证和学校在社会上的声望与知名度等。
体育系统:工作的主要环节围绕运动比赛成绩与创造成绩的高水平运动人材梯队。
家长:尽其所能,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期望子女能受到良好全面的文化教育,含高等教育,使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栋梁人材。
何为三方目的与利益统一的途径对策与保障措施。
为保障三方目的与利益均能得到落实,其对策为建立与完善对三方均有制约性的契约式合同,并以经济手段和法律公证保障与维护该契约的公正、可行和履约性及对违约偿罚的明确条款。使三方对游泳后备人材的业训培养和文化学习成绩均视为己任。
建立并完善适合的小学、中学的年级划分的业训达樯或达级标准。例:小学生三级运动员甲、乙、丙,初中生二级运动员甲、乙、丙以及高中生一级运动员甲、乙、丙。以此标准作为业训生否有偿性参与业训,或减免、部分减免以及可否享受优惠性升学的客观依据。具体陈述之:学校的优秀的文化教学质量和声望,以契约形式保障业训生文化课学习成绩达到合格毕业并依其业训达标成绩给予优惠升入当地优秀或重点初、高中学作为一种有偿性投资与代价,要求受训生家长保证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游泳业训并根据业训达标标准收取一定数额的业训和文化补习费用及押金,并依据业训生训练水平和文化课学习成绩或减或免或维持这一费用作为业训生进入此类学校的条件,并以契约保证之。体育系统如区县市体委或体校以场馆游道、训练设施、教练配置、训练课时安排以及组织比赛作为投资和代价,与一个或若干个此类学校签约,以保障业训的顺利进行。并根据签约方学校业训生达标标准决定场地设施的有偿使用费标准或减或免收费用,并依契约约定的达级标准向培养出达到约定标准的业训生所在学校交纳与达标相符的约定赎买金。家长以子女参加业余训练作为能使子女就读重点中小学校作为投资代价,并在子女运动水平未达到一定标准之前交纳一定的费用有偿参加业训。由于子女文化学习成绩有学校负责保障,并清楚子女在达到一定的运动水平时有偿业训可变为无偿并有望进一步使子女在升学就学时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多数家长经权衡后是持支持态度的。学校办业训,从家长一方可得到一部分收益,当业训生达到一定水平时,又可从体育系统得到赎买性投资,即一份产出,获得一份收益,产出越多,收益越大。体育系统的目的是培养游泳后备人才队伍与提高,对学校多数尚未达到一定运动水平的业训生的硬软件服务是有偿性的。当其中有培养前途的达到一定标准的业训生的单属性在赎买金交割之后就具有双重属性身份,为培养学校和赎金交纳方体委双方所共有。这样,体育系统在游泳后备人才培养的投资准确率得到提高,将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由于有经法律保障的契约约束,缔约三方可避免一系列诸如停训、跨地区转学、跳槽、转队、淘汰筛选就学、升学和文化教育等种种棘棘手问题。
当先决条件可以保证培养业训生的缔约三方人、财、物力的投入有值得的投资回报和三方为共同目标所必须的相互支持配合以及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政策与措施作保障,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原大中城市和地区,契约性赎买课余训练与达标是后备人材梯培养的一条新的途径,如果能做到三方均能承受其各自的投入又切实感到各自的投入与收益之比自己是最佳获益一方时,这一思路就有可能具有它的生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