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盖梯尔反例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论文,反例论文,盖梯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传统知识论一直认为知识就是有理由的真信念。然而这一看法在本世纪60年代却受到了美国哲学家盖梯尔提出的反例的挑战。本文通过对盖梯尔反例的评析,指出了传统知识定义的缺陷,建议将知识重新定义为:知识就是能用理由证实的真信念。
关键词 盖梯尔反例 知识 理由 信念
一
知识论(或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是知识的定义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哲学家们传统的看法是,知识就是有理由的真信念。这种看法最早是由柏拉图在《美诺篇》和《泰阿泰德篇》中提出来的。根据这种看法,一个人(或人类)S拥有知识P可定义为如下:
S知道〔1〕P当且仅当
(Ⅰ)P为真;
(Ⅱ)S相信P;
(Ⅲ)S有理由相信P。
显然,定义中的三个条件都是知识的主体S拥有知识P的必要条件。首先,如果S拥有知识P,则P必定是真的。这是因为, 人们只能对存在的事物或事实拥有知识,而不能对不存在的事物或事实拥有知识。例如,当我们说某人知道地球围绕太阳转时,地球围绕太阳转本身必须是一事实,也即“地球围绕太阳转”这一命题必定是真的。假如一个命题 P是假的,我们就不能说某人知道P。例如, 由于“太阳围绕地球转”是假的,所以我们不说哥白尼以前的科学家们知道太阳围绕地球转,而只是说哥白尼以前的科学家们(误)以为太阳围绕地球转。由此可见,知识是一种对真命题的认识。
其次,如果S拥有知识P,则S必定相信P。知识与信念是相联系的,一个人显然不可能对他所不相信的事情拥有知识。例如,当我们说某人知道地球围绕太阳转时,我们必已认定他相信地球围绕太阳转。说某人知道地球围绕太阳转而又不相信地球围绕太阳转是难以令人置信的。因此,知识是一种信念,是对一个命题为真所持有的一种信念。
然而,知识并不简单地就是对某个真命题持有信念。有些信念的真只是由于幸运地猜测的结果。一个通常用来论证这一点的实例是幸运赌徒的例子:一个赌徒有一种预感:某匹马在赛马中会赢,而后来这匹马果真赢了。这位赌徒知道这匹马在赛马中会赢吗?他显然不知道。虽然他相信这匹马会赢(S相信P)并且这匹马的确赢了(P为真), 但他只不过是个幸运赌徒而已。因此,要使得对一个命题为真所持有的信念上升为知识,还必须满足第三个条件,这就是人们对于一个命题为真所持有的信念必须是有理由的。
上述三个条件都是知识的必要条件,这一点看来是无疑的。那么,这三个条件合起来是否就是知识的充分条件呢?换句话说,有理由的真信念是否就是知识呢?对于这个问题,哲学家们过去的回答是肯定的。例如艾耶尔(A.J.Ayer)、奇硕姆(R.M.Chisholm)等人就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这一关于知识的传统看法在本世纪60年代却受到了盖梯尔(E.L.Gettier)提出的反例的挑战。1963年,美国哲学家盖梯尔在《分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有理由的真信念就是知识吗?》的短文。文中提出了两个反例,用以证明有理由的真信念只是知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其充分条件。盖梯尔的两个反例如下:
例一,史密斯和琼斯都在申请某一份工作。假设史密斯有理由相信下列命题:
(a)琼斯将得到这份工作并且琼斯的衣服口袋里有10个硬币。史密斯相信命题(a)的理由可能是:公司经理已经告诉他公司将要雇用琼斯了。而他在十分钟前由于某种原因而亲手数过琼斯衣服口袋里的硬币。假定史密斯由于命题(a)而正确地推出了命题(b):
(b)将得到这份工作的人的衣服口袋里有10个硬币。
现在进一步设想,后来真正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其实是史密斯本人而不是琼斯,而且史密斯自己的口袋里恰好也有10个硬币。那么,尽管命题(a)是假的,但史密斯由之推出的命题(b)却是真的。于是对于史密斯来说,
(Ⅰ)(b)为真;
(Ⅱ)史密斯相信(b);
(Ⅲ)史密斯有理由相信(b)。
但是史密斯知道(b)吗?他显然不知道。
例二,假设史密斯有理由相信下列命题:
(c)琼斯有一辆福特牌轿车。史密斯相信命题(c)的理由可能是:在史密斯的记忆中, 琼斯一直开一辆福特牌轿车,并且琼斯还让史密斯用过这辆福特牌轿车。假定史密斯还有另一个朋友叫布朗,史密斯已多年不知道他的下落。再假定史密斯任意选择了三个地方作为对布朗下落的猜测,并因此而由命题(c)推出了下列命题:
(d)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牌轿车或者布朗在波士顿。
(e)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牌轿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f)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牌轿车或者布朗在布加勒斯特。由于命题(d)、(e)、(f)都是从命题(c)推出来的,所以史密斯有理由相信其中的任意一个。
现在进一步设想另外两个偶然的事实成立:第一,琼斯并没有一辆福特牌轿车,他开的那辆福特牌轿车实际上是租来的;第二, 命题(e)所提到的地方(巴塞罗那)碰巧是布朗所在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史密斯对命题(e)拥有有理由的真信念,即,
(Ⅰ)(e)为真;
(Ⅱ)史密斯相信(e);
(Ⅲ)史密斯有理由相信(e)。
但是史密斯还是不知道(e)〔2〕。
二
盖梯尔反例向传统的知识定义发出了挑战,那么盖梯尔反例成立吗?哲学家们通过对盖梯尔反例的分析,认为盖梯尔反例的成立至少需要假定如下三个原则:
第一,人们能够依据假的理由而相信一个命题。就盖梯尔的反例一来说,史密斯相信命题(a)的理由是公司经理如是说。 可是既然公司经理自己弄错了,那么公司经理对史密斯所说的话,也即史密斯对命题(a)所持的理由就是假的。
第二,人们能够有理由地相信一个假命题。就盖梯尔的反例一来说,史密斯以公司经理说的话为理由而相信命题(a),但是命题(a)在事实上是假的;就反例二来说,史密斯以琼斯常开一辆福特牌轿车以及琼斯还让他用过这辆车等为理由而相信命题(c),但是命题(c)在事实上是假的。
第三,理由在有效的推理中能够从前提传递到结论。也即,如果人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命题,那么也就有理由相信他由该命题合乎逻辑地推出的任何命题。就盖梯尔的反例一来说,由于史密斯从命题(a)逻辑地推出了命题(b),而史密斯有理由相信命题(a),所以史密斯也有理由相信命题(b);就反例二来说,由于命题(e)是史密斯逻辑地由命题(c)推出来的,而史密斯有理由相信命题(c),所以史密斯也有理由相信命题(e)。
显然,盖梯尔反例成立与否,与这三个原则有密切的关系。事实上,确有许多学者认为这三个原则是不能接受的。关于原则一,迈耶斯(R.G.Meyers)和斯特恩(K.Stern)在他们合写的论文《知识无悖论》中写道:“盖梯尔类型的反例全都依赖于这样一个原则:某人能够有理由依据P接受某个命题h,即使P是假的。”〔3〕由于他们认为这条原则是错误的,所以他们认为盖梯尔反例是无效的。阿姆斯特朗(D.M.Armstrong)在《信念、真理与知识》一书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写道:“盖梯尔提出了建立在可以正当地使人相信的基础上的真信念,以此对有理由的真信念是知识这个论题提出反例,……可是在他那里这些基础实际上是假的。”〔4〕
迈耶斯、斯特恩和阿姆斯特朗等人主张为真信念提供辩护的理由应该为真,这种要求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当人们根据某种理由而相信一个命题时,人们并不总是知道这些理由的真假。因此人们并不总是在事先已弄清楚了理由的真假后才去相信一个命题。事实上,人们的确经常根据误以为是真的而实际上是假的理由而相信一个命题。可见,假的理由并不能阻止人们相信一个命题。
关于原则二,阿尔梅德(R.Almeder)在一篇题为《真理与证据》的文章中提出了反对意见。按照阿尔梅德的看法,有充分理由的信念必定是真的。这是因为,假如一个有充分理由足以令人相信的命题居然可以为假,那么试问我们怎样才能知道一个命题为真呢?除了判断我们所有的理由是否充分之外,我们还有什么办法能够判定一个命题为真呢?〔5〕
阿尔梅德在这里似乎混淆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人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个命题为真的问题,一个是人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一个命题为真的问题。阿尔梅德的文章所涉及的似乎是后一个问题而不是前一个问题。对于后一个问题,我们当然赞同阿尔梅德文章中的观点,即充分的理由可以证明一个命题为真。但是关于前一个问题,阿尔梅德的反对意见则似乎是不相干的。在我们看来,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而相信一个假命题是完全可能的。
关于原则三,萨尔伯格(I.Thalberg)认为是不能接受的。根据萨尔伯格的看法,在盖梯尔的反例一中,使史密斯相信命题(a)的理由都是关于琼斯的。因此,如果公司决定雇用的人不是琼斯而是其他人,那么这些理由便与所要雇用的人毫不相干。这样,虽然我们知道史密斯有理由相信命题(a), 但我们并不能由此推知史密斯也有理由相信命题(b)。同样,在盖梯尔的反例二中,使史密斯相信命题(c)的理由与布朗在什么地方毫不相干,因此我们并不能由此推知史密斯也有理由相信命题(e)〔6〕。
其实,原则三之成立是明显的。我们知道,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的前提总是蕴涵结论的。既然人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演绎推理的前提,当然也就有理由相信他由之推出的结论。因此,在盖梯尔的反例中,既然史密斯有理由相信命题(a)和命题(c),当然也就有理由相信他由之推出的命题(b)和命题(e)。 至于萨尔伯格提出的史密斯相信命题(a)和命题(c)的理由在命题(b)和命题(e)中也应是关于琼斯的而不应是关于其他人的这种要求,实在是关于史密斯知道命题(b)和命题(e)的条件,而不是史密斯相信命题(b)和命题(e)的条件。
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认为盖梯尔的反例所依赖的三个原则都是可以成立的,因而盖梯尔反例也是成立的。其实,即使不依赖上述三个原则,盖梯尔类型的反例照样可以构造出来。下面是一个例子:
与史密斯在一个办公室工作的查尔斯先生一直开一辆福特牌轿车。作为同事和好友,查尔斯还让史密斯用过这辆车。因此,史密斯有理由相信下列命题:
(g)查尔斯有一辆福特牌轿车。
现在假定,查尔斯一直开的这辆福特牌轿车其实是租来的。不过查尔斯本人确实有一辆崭新的福特牌轿车,只是由于舍不得用而一直将它锁在自家的车库里,史密斯因此从未见过查尔斯的这辆崭新的福特牌轿车。在这种情况下,史密斯对命题(g)拥有有理由的真信念,即,
(Ⅰ)(g)为真;
(Ⅱ)史密斯相信(g);
(Ⅲ)史密斯有理由相信(g)。
但是史密斯知道命题(g)吗?他显然还是不知道。
三
通过上述对盖梯尔反例的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就传统的知识定义而言,盖梯尔的反例是成立的。这表明传统知识定义中的关于知识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其实只是知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其充分条件。因此,仅仅根据这三个条件来定义知识是不够的。
盖梯尔反例的成立暴露了在根据这三个条件定义知识时,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缺陷:
第一,知识所要求的理由太弱。虽然传统的知识定义要求S知道P的条件之一是知识的主体S对命题P必须持有理由,但是它所要求的理由在程度上只是使S相信P为真而不是使S能够证实P为真的理由。盖梯尔的反例正是以此为突破口而向传统的知识定义发起诘难的。在盖梯尔的反例一中,史密斯对命题(a)所持有的全部理由都只能使他相信该命题而不能使他证实该命题。既然史密斯对命题(a)所持的理由并不能使他证实该命题为真,他当然也就不能证实由该命题推出的命题(b)的真了。因此关于命题(b), 史密斯照样只是有理由相信它而不是有理由证实它。同样,在盖梯尔的反例二中,史密斯所持有的全部理由充其量只能使他相信命题(c)而不能使他证实命题(c)。因此当史密斯从命题(c)逻辑地命题(e)时,他关于命题(e)所持有的理由也只是相信它的理由而不是证实它的理由。
因此,要使命题P成为主体S的知识,S对P仅仅持有相信这种程度的理由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提高知识的主体S对命题P所持的理由的程度。
第二,知识所要求的理由与知识所要求的命题为真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由于知识所要求的理由太弱,结果使得知识的主体S对命题P所持的理由与命题P为真之间的联系完全是偶然的。 这导致了传统的知识定义对命题P必须为真的要求实际上成了一种空洞的要求。 这一点在盖梯尔的反例中显得很清楚:史密斯虽然有理由相信命题(b)和命题(e),并且命题(b)和命题(e)在事实上也的确是真的,但由于史密斯对于命题(b)和命题(e)所持有的理由并不足以证实它们为真,结果命题(b)和命题(e)之为真与史密斯对它们所持有的理由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于是对于史密斯来说,命题(b)和命题(e)之为真完全可以是偶然的。
这样,即使一个命题P为真,并且知识的主体S有理由相信P, 在关于S是否知道P的问题上,S的处境并不比幸运赌徒好多少。因此, 为了使得命题P能够真正成为S的知识,S对P所持的理由必须与P 之为真联系起来(而不是仅仅与相信P联系起来)。
鉴于盖梯尔反例的启示,我们认为关于知识的定义可以在传统定义的基础上重新定义如下:
S知道P当且仅当
(Ⅰ)P为真;
(Ⅱ)S相信P;
(Ⅲ)S有理由相信P;
(Ⅳ)S相信P的理由可证实P为真。
简言之,知识就是能用理由证实的真信念。在我们看来,上述四个条件合起来就构成了S拥有知识P的充分条件。
注释:
〔1〕西方学者认为,当一个人说“我知道…”时, “知道”一词便是在表示他拥有某种知识。
〔2〕参见盖梯尔,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Vol.23,1963,p.121—123。
〔3〕迈耶斯、斯特恩,Knowledge without Paradox,The Journalof Philosophy,Vol.70,1973,p.147。
〔4〕阿姆斯特朗, Belief,Truth and Knowle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74,p.152。
〔5〕参见阿尔梅德,Truth and Evidence,Philosophical Quarterly,24.97,1974,p.365—368。
〔6〕参见萨尔伯格,In Defence of Justified True Belief,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66.22,1969,p.794—803。
标签:命题逻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