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实践体系的建立与实施_城市规划论文

我国城市规划实践体系的建立与实施_城市规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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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规划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制度(以下称执业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城市规划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有利于行业宏观调控,是加强行业管理的有力手段,又有利于提高城市规划人员素质,提高城市规划工作质量,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我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背景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行学历与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的制度。这是我国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依据,为了统筹规划和实施这一制度,人事部分别颁布了《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等一些法规性文件,确定了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原则与范围,提出了在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上,坚持“立足国情,统筹规划,积极稳妥,逐步实施”的原则,明确了在一些行业或专业中,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的范围。自1994年以来,我国已陆续在12个专业中建立了执业资格制度,即: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玉石质量鉴定检验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拍卖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等等,先后颁布了各专业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认定考核办法、考试实施办法等,有些国务院专业主管部门还制定了相配套的注册管理办法。目前经特证和认定具有执业资格制度的人数全国共有8495名。全国共举行了15次资格考试,累计约22万人次报名,实际参考约15万人,按目前已公布的数据统计,全国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共有20033人。

建设部在建立执业制度方面起步早,行动快,目前已建立的12个专业执业制度中,建设部就建立了6个执业资格制度。早在80年代末,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的加快,为了推动我国建设行业走向国际市场和引进外资项目,建设部就决定按照国际惯例在建筑设计、工程监理行业建立注册建筑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由于相关行业执业制度的建立,对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建立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80年代末期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开始酝酿对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建立的设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后又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加深了对建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认识。1994年建设部城市规划司正式向部提出申请,并列入“建设部95—97年职业资格工作安排计划”,并成立了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筹备组。组织国内、国际专家研论、论证建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于1997年3 月建设部正式上报人事部“关于申请〈建立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制度〉的立项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业基本情况

我国的城市规划行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真正的发展时期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省、市相继恢复了城市规划机构、充实了人员,开始了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

1.我国城市规划队伍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划队伍发展十分迅速,城市规划从业人员由1980年的几千人发展到1990年的三万多人,至今已有五万余人,这支队伍主要分布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科研、设计单位。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机构建设近年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70年代末,只有一些少数城市设立独立的城市规划局行使规划管理权,据1991年不完全统计,497个设市城市中有110个设立了城市规划局,还有相当一部分设立了独立的规划管理处。1994年5月的不完全统计,517个设市城市中有近200个设有城市规划局。1996年机构改革, 城市规划局又不断增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建立,人员的增加,保证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在城市规划科研、设计队伍建设方面,目前绝大部分的省、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中等以上城市都有规模不同的规划设计队伍。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分为甲、乙、丙、丁级,到目前为止,已审定并颁发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86 个, 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184个,加上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全国有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上千个。

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技术工作人员分布基本上是各占二分之一。

2.城市规划学科建设及城市规划师职称设置情况

城市规划学科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有比较严格的教育制度。原有城市规划教学内容主要以建筑类专业知识为主。近年来,城市规划涉及的专业面不断扩充,相关专业知识在城市规划应用越来越多。例如:经济、地理、法律、社会等专业的引入充实了城市规划专业体系,呈现了不同侧面培养城市规划人才的可喜局面。

从1953年国家进行大专院校院系调整时就在同济大学设立了城市规划专业,其后又相继在二十多所高等院校中开设了城市规划专业。近年又有上升趋势。目前,每年培养出的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生有近两千人。

1983年城市规划作为独立学科纳入技术职称的评定系列。城市规划师这一技术职称的设立对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在我国城市规划从业人员中有近一半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3.城市规划行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城市规划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是好的,但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城市规划作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如何发挥更大作用是城市规划行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的城市规划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新形势,现有的城市规划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城市化迅速发展进程中加强和完善城市规划工作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行业建设和管理还尚未形成一套严格、科学、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城市规划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未得到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随意将不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员安排在城市规划岗位上,这不仅影响了工作质量,有的甚至危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了城市规划人员应有的形象。

三、建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对于推动城市规划体制改革,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城市规划人员素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十分必要的。

1.建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是城市规划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城市规划是一种服务于城市整体利益,为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阶段和长远目标,制定未来城市空间发展的战略、政策和布局,并依法对城市土地使用和建设发展进行控制的社会活动的过程。城市规划综合协调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公众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责任。这个职业要求在岗人员必须具有城市规划的专业知识、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真正维护全局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才能协调和解决各类有关技术问题。

2.建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是城市规划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

原有城市规划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发展的新形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规划改革也在逐步进行。从城市规划理论、观点、内容、方法、手段到城市规划的作用,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变化,城市规划要不断完善自身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目前高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因此,改革现行的城市规划执业管理制度,实行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制度,是我国城市规划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3.建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有利于提高城市规划质量和水平,充分体现城市规划为全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特点

执业制度建立后,只有业务素质符合要求的人才可以进入城市规划关键岗位执业,同时明确了城市规划师在工作中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执业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形成一种人才的良性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使城市规划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建设和公共利益服务。

4.建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是适应城市规划对外开放和对外交流的需要。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间的规划技术交流和人员往来越来越频繁,为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和技术,有必要在某些程序上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当前世界相当多国家对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城市规划从业人员都制定了严格的资格或注册管理制度,例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菲律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最早的已有近百年的历史。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贸易谈判中,日本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就提出中国对外开放城市规划技术市场的内容,随着我国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进度的步伐,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将有利于保障我国和缔约国规划师之间的对等机会和平等竞争。

四、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建设过程

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建立涉及到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和整个城市规划体制改革,涉及到城市规划行业五万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除了与其他执业制度的一些共性矛盾外,还具有自身特殊矛盾,即: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因此,从这一制度建立之初,采取了“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精心指导、积极而慎重”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首先,走访了建设部内已建立执业制度的单位,认真听取了在建立执业制度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召开筹备组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建立执业规划师制度的指导原则:即既要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又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等等。其次考察有关国家的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建立,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在我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深化的过程。

1.初步建立起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基本框架

以《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为基础,制定:“城市规划执业制度考试办法”、“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城市规划执业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执业规划师注册管理登记办法”、“执业规划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推行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2.基本建立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的体系

根据城市规划师执业特点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应精心组织制定“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后颁布实施,并以“考试大纲”为依据,建立“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题库”;组织编写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建立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与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考试、继续教育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执业规划师考试合格率和有利于注册后的执业规划师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水平。

3.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推动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应成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统一布置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的建立。并组织有关人员建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执业工作的日常工作,各地应相应地建立这一机构。

应成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工作。

4.强化注册登记管理,发挥注册城市规划师的作用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是国家确认的、有资格、有能力的,在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强调落实岗位,发挥注册城市规划师的作用,有利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管理。

建立城市规划执业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不断会有新的困难和问题出现,在人事部和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国城市规划行业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国的城市规划执业制度会健康、有序地开展下去。

注释:

〔1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副司长刘宝英“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申请建立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制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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