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债务重组准则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盈余论文,债务重组论文,准则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正式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表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并初步显现经济效果;关于债务重组准则的执行有个别公司债务重组利得较大,值得关注。新债务重组准则是一项修订的准则。旧准则于1998年6月基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首次颁布,颜敏等(2003)证明了1999年实施的债务重组准则确实导致了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较为严重的寻租活动。卢婧(2005)发现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行为与免摘牌或保配股资格的盈余管理动机有关。2001年1月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交易修订了该准则,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但是有些公司将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再由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违背了准则修订的初衷。颜敏(2007)发现为了抑制寻租活动而实施的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并没有杜绝亏损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补亏的途径寻租。李现宗等(2005)证明为了满足证券监管以及避免违反债务契约,我国上市公司确实存在利用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谢海洋(2006)对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诱因进行了检验,发现资产负债率和扭亏是债务重组盈余管理的主要诱因。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首次颁布到2001年该准则的第一次修订,都没有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计量模式、重组方式、会计处理、披露要求等方面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其中最受关注、变化最大的是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从而进入利润表,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与1998年准则相同,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下,会计处理方法的回归会不会造成上市公司重蹈覆辙,利用债务重组准则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业绩欠佳的现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因此本文拟对上市公司是否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进行实证检验。
二、研究假设
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一项契约,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让步获得利益,从而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因作出让步进而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上市公司如果利用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应该基于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因此本文区别债务重组利得公司和债务重组损失公司研究其盈余管理行为,并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假设。
(一)证券市场监管
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进行盈余管理大多是为了迎合或者规避证券市场监管。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必将对公司的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可能会被一些上市公司当作盈余管理的手段。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越差,上市公司发生债务重组动机越强烈,来自于证券市场诸如披星戴帽等监管政策会进一步加剧这种动机。实施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相对于未实施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而言,其经营业绩(以“营业利润/平均总资产”、“净利润/平均总资产”代表公司经营业绩)一般较差,营业外收支金额较大。由此提出假设1和假设2。
假设1:债务重组公司经营业绩显著低于控制样本。
假设2:债务重组公司的营业外收支/平均总资产显著高于控制样本。
目前我国对于亏损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是实施ST政策,大部分研究文献将ST作为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重要指标,ST公司(含*ST公司,下同)一般经营业绩较差,财务状况欠佳,为了迎合证券市场监管,免去退市之虞,很可能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来达到其摘星或扭亏的目的。由此提出假设3和假设4。
假设3:债务重组公司中ST公司数量显著高于控制样本。
假设4:债务重组公司中扭亏公司数量显著高于控制样本。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由公司内部各种相关利益者及他们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董事会选聘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是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王跃堂(2000)指出公司上市年限与治理结构有关,上市时间越长,上市时的改制工作越差,其经营业绩越差。这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占有较大的比重,通常上市时间越早,治理结构存在问题越多,导致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不如后期上市公司。将上市年限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变量,由此提出假设5。
假设5:债务重组公司上市年限显著高于控制样本。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就是所有者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关系,高层管理人员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力量,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与他们是否努力工作密切相关。协调公司利益与高层管理人员利益的有效途径是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然要关注公司长远发展,避免了出现短期化行为。就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看,实施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公司大多采用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其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呈良好态势。由此提出假设6。
假设6:债务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公司数量显著低于控制样本。
(三)审计监督
耿建新(2001)、李爽(2001)对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的研究中发现,财务状况差的公司更倾向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李东平(2001)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与前一年度“不清洁”审计意见成正相关关系。发生债务重组的公司由于其增减盈余的动机,为避免收到“不清洁”审计意见,可能会主动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由此提出假设7。
假设7:债务重组公司在债务重组当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频率显著高于控制样本。
(四)实证会计理论假设
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长期偿债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意味着公司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债务清偿能力受到制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融资与现金流稳定,而债务重组的直接结果是降低资产负债率。由此提出假设8。
假设8:债务重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显著高于控制样本。
三、样本及指标选取
本文选取了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债务重组损益的沪深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共得到303个有效样本,其中233家上市公司发生债务重组利得,70家上市公司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同时按照年份相同、行业相同、资产规模相近的原则,配对选取了303家没有发生债务重组事项的沪深上市公司作为控制样本。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资料来自于上市公司年报,行业分类及代码来自沪深交易所网站,计算指标所需的数据主要来自于深圳巨灵数据库。
本文选取的指标含义见表1: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及非参数假设检验结果
表2表明,营业利润/平均总资产、营业外收入/平均总资产、ST、上市年限、高层持股、资产负债率通过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债务重组利得公司的营业利润显著低于控制样本,营业外收入显著高于控制样本,ST公司数量显著高于控制样本,上市年限显著高于控制样本,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公司数量显著低于控制样本,资产负债率显著高于控制样本,假设1、2、3、5、6、8得到证实。这表明债务重组利得公司多是经营业绩较差、资产负债率较高、上市年限较长的公司,ST公司所占比例较大,实施高层持股的公司数量较少,借助债务重组事项增加营业外收入进行了盈余管理。
表3表明,营业外支出/平均总资产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ST、上市年限通过了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债务重组损失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显著高于控制样本,ST公司数量显著高于控制样本,上市年限显著高于控制样本,假设2、3、5得到证实。
综合表2和表3,债务重组利得和债务重组损失公司的营业外收支/平均总资产、ST、上市年限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债务重组公司以ST公司且上市年限较长的公司为主,其债务重组当年的营业外收支金额较大。
(二)债务重组损失公司分类特征变量非参数假设检验
除非有特殊需求,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采用调减当期利润的会计方法,因此本文认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的公司应是一些具有特定盈余管理目的的公司。发生债务重组损失的公司应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公司的当期盈利较好,债务重组损失不会影响当期盈利;另一种情况为公司经营业绩较差,债务重组损失使亏损额更大,但以后年度扭亏或做大盈利有可操作的空间。在数据分析过程中,笔者发现70家债务重组损失公司中有59家公司营业利润为正,11家公司营业利润为负。59家营业利润为正的公司,除1家外,其余58家公司净利润均为正;11家营业利润为负的公司,7家公司净利润为负,仅4家净利润为正。笔者大胆猜想营业利润为正的公司即为第一种情况,公司盈利较好,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影响当期盈利,此类公司的债务重组事项不存在明显的盈余管理动机;营业利润为负的公司为第二种情况,公司经营业绩较差,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做大亏损,此类公司应具有较强的盈余管理目的。
表4将债务重组损失公司与控制样本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进行分类检验,营业利润为正的债务重组损失公司净利润/平均总资产通过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营业利润为负的债务重组损失公司营业利润/平均总资产、净利润/平均总资产、高层持股分别通过1%、5%、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说明营业利润为正的债务重组损失公司的经营业绩显著高于控制样本,这类公司虽然发生了债务重组损失,可是并没有影响到净利润,当期业绩依然较好;营业利润为负的债务重组损失公司的经营业绩显著低于控制样本,高层持股的公司数量显著低于控制样本,营业利润为负的债务重组损失公司经营业绩较差,很可能是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扩大当期亏损为以后年度盈利做准备。
(三)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首先对所有自变量进行逐步回归,由于部分自变量之间的显著相关关系,为了避免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剔除了方差膨胀因子较大的营业外收支/平均总资产、净利润/平均总资产两个变量,再进行逐步回归。
由表5可知,资产负债率、ST变量通过了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通过了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与预期均一致,表明债务重组损益与资产负债率、ST、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变量正相关。多元线性回归结果表明,资产负债率是影响债务重组损益金额高低的首要因素,资产负债率越高,债务重组损益金额越大。债务重组损益与ST正相关,说明ST公司会借助债务重组改善当期业绩、摆脱经营困境。另外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成正相关,证实了债务重组公司主动地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另通过相关性分析,债务重组损益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并无显著相关关系。综合分析,本文认为资产负债率、ST是上市公司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的主要因素。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通过对2007年发生债务重组损益的303家上市公司是否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进行了检验。经过将债务重组利得与债务重组损失公司分别进行非参数假设检验,发现债务重组公司普遍经营业绩较差、资产负债率较高、上市年限较长,其债务重组当年的营业外收支金额较大,ST公司居多。进一步将债务重组损失公司进行分类研究,发现营业利润为负的债务重组损失公司可能会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从债务重组的目的看,主要还是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当期业绩,债务重组利得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虽然债务重组公司不能利用债务重组摘帽,但是还是能实现摘星的目的。综合本文统计分析,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所提的假设,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确实存在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的现象。
上市公司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盈余管理,显然不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ST公司来说,加强经营管理,寻找提升公司业绩的突破口,从根本上扭亏为盈、真正摘星摘帽,才是公司长远发展之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监管规定,ST公司摘帽的条件之一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摘星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如果对上市公司摘星也确立对应的标准,以扣除部分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债务重组利得)后的净利润为正值作为条件,这样既与摘帽规定取得协调,又可以降低ST公司利用债务重组盈余管理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