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现阶段引发犯罪的原因——A Preliminary Commentary on the Reason of Initiation——Crime in the Present Time of our Country,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阶段论文,原因论文,我国论文,Commentary论文,Preliminary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接轨时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传统的犯罪原因论已不足以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现象。为此,我们必须更新观念,以市场经济理论为基点,揭示在新时期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趋势。这对于遏制和减少犯罪,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的最大效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社会变革所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和社会失范。
一、社会心理失衡与犯罪
所谓心理失衡,是指主体由于某种欲求尚未满足而暂时经历的一种内心紧张、不安、混乱、不稳定状态。心理失衡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而又必然的心理现象,这种心理失衡驱使人们自觉地向平衡态转化,并由此成为人类心理发展的内在动力。
个体由失衡向平衡态的转化过渡并不是轻而易举自动完成的,而是取决于个体的主观能动性。这主要体现在个体为恢复平衡所采取的复杂多变的行为方式上。以爱情为例,主体一旦爱情受挫,就会产生心理失衡,为了达到心理平衡,主体就可能采取压抑、移置、升华、逃避、自杀、违法犯罪等行为方式而达到心理平衡。犯罪只不过是主体在心理失衡状态下力图恢复平衡的一种行为方式而已。这是就个体而言的,如果整个社会发生了心理失衡现象,就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即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犯罪率的上升。特别是当造成社会心理失衡的原因是超个人的,而社会又缺乏有效的疏导、排解措施时,整个社会的犯罪激增就不可避免了。
(一)市场经济的易变性与旧经济体制下的心理承受力的矛盾,易诱发社会心理失衡。
改革、开放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新旧转换、双轨运行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新旧交替的社会变革时期,旧体制下的心理模式与新体制对人们的社会心理的新需求之间的矛盾、斗争与冲突,造成了新的不平衡、新的社会矛盾,引发了人们的社会心理失衡。这种失衡无疑对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产生和犯罪增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以行政干预经济,国家对市场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因此市场比较稳定。但由于不按经济规律办事,市场价格严重背离价值,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经济一直处于一个低速缓慢增长的阶段。而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搞活,市场开放,我国的经济市场调节成份逐年加重。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易变性,市场遵循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生产和销售,中国长期以来稳定、僵硬的经济市场被打破了。但是,由于我国从建国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已达三十年之久,使人们已经习惯了这种经济模式,心理上产生了惰性和怕变思想,因循守旧,消极保守,心理承受力十分脆弱,因此,很容易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产生心理失衡。这种失衡的心理状态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消费欲望的高期望值与实际生活水平的低实现值的巨大反差,导致社会心理失衡。
在我国有一种传统的“安贫乐道”的消费观念和“抱残守缺”的人格心态。这种低水平的消费观念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任务的,它实际上是一种落后的生产力下的价值观念。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盲目追求超过实际生活水平与能力的消费观念——超前消费、高消费也应运而生。应该说,消费意识作为一种意识本身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度的界限,超过一定的度便可能走向事物的反面。据中外社会学家对全世界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所做的专门研究发现,处于贫困状态的国家,人们的物质需求欲望低,社会反而比较稳定;处于贫困向小康转化的“温饱型”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人们的物质需求膨胀过热,而社会可供满足欲望的能力相对较低,这个矛盾容易激发社会动荡。从这一结论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在五六十年代,在生活相对贫困的情况下,社会反倒较稳定,改革开放后,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而犯罪率却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动荡不稳。正是在这种歪曲了的社会消费心理的社会氛围之中,一部分人的“超前消费意识”急剧膨胀,对财物的占有欲、挥霍欲和享受欲受到“放大”,当这种欲望在合法渠道得不到满足时,便迅速变态劣化为犯罪动机,成为诱发各种经济型、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重利轻义的价值观及人际关系的物化与尖锐化。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优良的民族传统,即重义轻利,主张“杀身成仁,舍身取义”,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这种传统思想现在已受到极大的冲击。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利”、“义”成份和比重正逐渐发生偏移,已逐步演化为重利轻义的价值观。
我们认为,传统的偏重“仁义”而轻视“利益”的价值观当然有失偏颇,但如果我们走上另一个极端,片面强调利益而抛弃道德仁义,同样也是错误的。它必然导致在人际交往中一切以商品等价交换为尺度,唯利是图,从而导致人际关系的物化和尖锐化。由此看来,重视“利益”与重视“道义”都是同等重要的。正如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一样,二者不可偏废。但是不能不说,由于我国长期闭塞形成的重义轻利价值观并不牢固,再加上改革后我国对政治思想教育重视不够,因此一旦市场经济下各种思想价值观念涌来,使国民丧失了辨别力和抵抗力,在“利”与“义”的斗争中,不仅一触即溃,而且比国外还有过之而无不及。
(四)利益分配上的再调整及巨大反差,导致大多数人的心理震荡与失落感。
中国老百姓历来有种共同的心态,即“均贫富”的思想。他们认为,公正合理的社会应该是人人贫富相当,要穷都穷,要富都富。由于长期以来中国人在保守落后、闭塞狭隘的环境中生活,逐渐养成了一种狭隘的小农意识贫富观,因此他们满足于共同贫富。
新中国建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实行的是大平均主义的利益分配体制。改革开放打破了这一超稳定的利益平均分配的僵化体制,并通过市场经济对旧有的利益分配结构进行了再调整。但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已对旧有的利益分配结构形成了一种自以为是的习惯化了的心态;另外,新的利益分配与旧的利益分配结构反差太大,特别是新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公现象,使大多数人的心理产生了强烈的震荡与失落感。这种动荡不安的心态本身就是一种不安定因素,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在这种失衡的社会心理驱动下,极少数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在追求个人利益时,把他人、集体和个人利益置之度外,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的产生。而这些少数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又对人们是一种反面刺激,进一步促使整个社会心理动荡不安,从而诱发犯罪现象的产生。
二、社会失范与犯罪
失范这个概念源自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爱米尔·杜尔凯姆。杜尔凯姆将失范注解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景”〔1〕。因此, 失范行为是指当一个社会由于巨变和调整而暂时处于社会规范混乱、冲突状态时,常常容易导致人们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的内化障碍,从而丧失了社会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调节、导向和规范作用,导致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力弱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的历史大变革时期,表现在经济上就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此新旧体制此消彼长的交替更迭之际,新旧规范同时并存而造成的内容冲突和新旧规范不能适时衔接而导致的空档,加剧了社会成员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失范状态,引发了大量失范行为。
(一)政治信仰危机与拜金主义的兴起导致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失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新局面。这本非一件坏事,但改革开放的十多年来,我们最大的失误莫过于教育,而教育中最大的失误就是在否定旧的思想价值观念的同时,未能及时建立新的思想价值观念,从而造成了人们意识形态领域的失范。我们中华民族大公无私、助人为乐、舍己为人的优秀传统被抛弃了,政治思想工作被放弃了,共产主义信念和雷锋精神被淡忘了。这就使得人们处于迷惘与困惑之中,出现了政治信仰危机。这时急需加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价值观教育,但历史已把中华民族推到了改革开放的前沿。于是随着开放搞活,国外各种思潮和价值观如潮涌来,在国民精神最为脆弱、最缺乏抵抗力的时候乘虚而入,迅速冲击了我国长期以来的思想文化领域,使我国国民的思想意识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恶果之一就是政治信仰危机和拜金主义的兴起,于是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直线上升。由于贪图享受,不顾一切获取钱财的盗窃、抢劫、拐卖人口等财产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社会治安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集体主义、集体利益的退化与个人主义、个人利益的泛起。
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本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抹煞个人利益的特殊性,将追求物质利益视为大逆不道,因而人的物欲受到了严厉的压抑,人性受到扭曲。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压抑人们的计划经济被解除了,人们的物欲猛然间如火山爆发般膨胀起来。商品经济刺激与诱发了人们的自私心理,因为商品生产者的特殊经济利益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主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相互关联,但对此,任何一方主观上都毫不关心。换言之,相互关联或共同利益本身对交换主体来说,不是他的行为动因,他的行为动因只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商品经济使人们产生强烈的自私动机,这种自私动机,促使人们用新型的道德观念去衡量自身的行为。“安贫乐道,知足常乐”、“重义轻利”、集体主义、群体意识等传统思想被重利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所代替。我们不能否认这种自私动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进步的动因,但它的过分膨胀却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效应,导致整个社会失范。正如杜尔凯姆所指出,“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繁荣愈盛,欲望愈烈。就在传统约束失去权威的同时,可望得到的报酬越厚,刺激就越大”〔2〕。 犯罪现象正是这种混乱状态的必然产物。
(三)社会规范制约机制的紊乱。
社会规范是规定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是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社会关系的整体性又决定了社会规范也是一个由各种具体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系统)。
社会规范系统是由规范的内容、适用范围及效力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的道德规范系统、法律规范系统和准法律规范(规章制度)系统构成的。社会规范是社会控制、制约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工具和手段,实质上是国家对人们行为的可能空间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允许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制约危害社会发展的行为,从而缩小人们行为的空间。各种社会规范的这种功能的有机统一,并经规范的实施过程,实现对社会行为的实际限定,便形成社会规范系统的制约机制。社会规范制约机制的完善程度,对于控制社会行为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是一个封闭型社会,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或是意识形态上,都处于几乎全封闭状态。与之相适应,形成了封闭但相对有序的社会规范系统。这表现在,社会规范系统适合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并形成比较协调的内部结构,即以道德规范为基础、以行政权力为制约力的规范系统。这种系统对当时的社会行为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然而任何系统只有在与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发展,近乎封闭的系统由于其自身的矛盾运动必然趋于瓦解和崩溃。我国过去那种封闭型的社会同样遵循这一规律而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新型的开放的社会。但是应当看到,这种新型的社会系统从产生、发展到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从原有的旧的有序状态突变到新的无序状态,然后向新的有序状态变化的过程,从经济到政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体制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处于变化过程之中。作为调整这种新型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系统同样尚处于新的无序状态。这主要表现为,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大变革,使得社会规范不能即刻形成与之相适应并协调发展的系统,原有的规范失去作用而新的规范尚未建立,原有的一些规范仍起作用而又与新的规范产生冲突,各种规范之间尚未协调。如原有的道德、价值观念被冲破,而新的道德价值观尚未形成;法律规范的废、改、立之间的不协调等等。这使得社会规范制约机制发生紊乱,社会规范的权威性受到侵蚀,社会规范内在化受阻,加之行政权力对社会规范制约力的干扰和影响,使社会规范对社会行为控制力减弱,这是我国现阶段犯罪行为产生的又一重要因素。
鉴于此,在我国现阶段,完善社会规范的制约机制,使之成为社会成员自我的内在控制力便成为控制犯罪的出发点,任何其他只着眼于局部“症结”的方法都不可能有效地控制犯罪。
注释:
〔1〕〔2〕杜尔凯姆《论自杀》,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第169、2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