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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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每一个主体要素所离不开的,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能最终建立,很大程度上维系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上面。因此,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省必须加快改革和建设的步伐,到2000年要初步构筑起新型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0年要构筑起达到目标模式要求的成熟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在理论上要进一步弄清社会保障体系的外延与内涵

全省要形成以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基金支撑体系、服务体系、法规体系为有机整体,以法定强制性社会保险为核心,以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为重要组成部分,以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其他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全方位、一体化、多层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

在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内容中: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内容的社会保险,属于基本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干部分,其资金供给主要是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并实行基金以税征缴、省级社会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运作办法;社会救助是带有援助性质的社会保障,其资金供给虽然不排除社会捐赠,但主要是政府财政承担;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其他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基本社会保障的补充,它根据自愿或半强制性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不进行社会调剂。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构成内容丰富、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由分散管理过渡到统一管理,已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省应借这次机构改革之机,建立并逐步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把原属社会保障范围的分散在各部门的管理机构统一纳入该社会保障机构中,并将相应的业务划归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力求形成一个具有高效率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组织保证。我省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体系。决策部门是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它负责全省的社会保障规划、方案和政策,领导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执行部门隶属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项目,它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给付和运营。社会保障监督部门是由政府代表(财政、审计等部门)、企业代表、受保障者代表等组成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它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分散管理、条块分割的体制,不但整个社会保障工作分散在多个部门管理,就连养老、失业、医疗等同一保险项目都由多个部门分割管理经办,制度极不统一和协调,难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条件。为此,要抓紧把制度归拢和统一,为立法创造条件。目前除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外,重点是建立健全全方位、一体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

“全方位”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涵盖范围不仅要包括城镇劳动者,也要包括农村劳动者;不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要包括企业职工;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职工,也要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

“一体化”就是制度要统一,尤其是同一保险项目的基金收缴标准、个人帐户规模、支付办法及标准等要统一(城镇与农村可视情况制定不同标准)。

“多层次”就是基本社会保险除由政府强制执行外,要大力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形成基本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补充社会保险提高待遇,商业保险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的新机制。

稳定可靠的基金来源是社会保障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资助、企业负担、个人缴费三个方面,此外还有一部分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助和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收益。我省要建立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机制,必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支撑体系。

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化管理是最终目标,管理的社会化不仅是基金管理社会化,更重要的是服务管理社会化,而要实现服务管理社会化,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为实现目标提供组织保证。我省应按照有利于减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事务负担,有助于促进“小政府、大服务”目标实现的原则,加快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进程。通过开展社会保障服务来取代用人单位内部服务制,让企业从“企业办社会”的困扰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发展经济,搞好物质文明建设。

社会保障立法不仅在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力度,更重要的是使社会保障制度化,巩固改革成果和推动改革。因此,我省应加快立法步伐,使社会保障规范化、法制化。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以立法为手段的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国家立法,强制执行”是社会保险的本质特点。我省要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抓紧构筑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和实施体制,使社会保障管理与实施有法可依,将社会保障工作推向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云南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网络,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建立云南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和基本生活保障网络,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一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同时也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城市中劳动者与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济制度,这是改革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立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困难企业职工在岗最低工资标准线、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线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三个层次。

建立我省城市最低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应该把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政府也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对这项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当前,建立我省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网络应当狠抓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实事求是,符合各地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要本着既要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调动劳动者勤奋工作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在调查研究、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2、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来源。 经费问题是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目前一些县区筹集经费有两种办法:即财政统包和分别负担、财政兜底。除此之外,有的城市还制定了配套政策,如对特困居民的房租、水电、煤气费、孩子学杂费等实行减免,有的地区还给予粮油等实物补贴。

3、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适用于城乡全体居民的一项保障制度。凡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都属于保障对象。

4、关于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 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社会贫困人员进行救济,是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困难的重要措施。但贫困居民的困难往往是多方面的,仅靠有限的救济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要拓宽思路,既要安排资金和实物救济,又要帮助贫困居民开拓生产门路,提高生产技能,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5、关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牵涉面广, 参与部门多,劳动部门作为政府主管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理所当然要担起自己的责任。但单靠劳动部门是难以完成任务的,还必须依靠民政、财政、统计、物价、工会、教育、粮食、卫生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

6、关于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乎千家万户。目前,广大农村由于自然灾害、劳动者素质和家庭结构的特殊化等诸多原因,出现了部分连起码生活都难以维持的特困家庭。在此情况下,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考虑到农村这一块。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的政策研究和舆论宣传,树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意识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所建立起来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专款专用的经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险基金是国民收入消费基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作为国家一项重大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必须有一个可靠的物质基础为后盾。社会保险各项庞大而复杂的开支,必须有一个稳定的基金制度来保障。因此可以说,由社会建立基金是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没有社会保险基金就没有社会保险。目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难点是如何解决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从世界各国实行社会保险的情况看,社会保险基金一般来源于企业、被保险人和国家三个方面。但这当中有一个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比例要随着人们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而同步提高的问题。职工个人缴纳少量社会保险,是其履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需要,可以增强其社会保险参与意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兼并、裁员使职工失业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因此,通过个人缴费增强职工珍惜就业岗位意识与社会保障意识十分重要,而且还体现了占有就业岗位的职工对失业职工负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因此,各级政策研究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再就业服务中心,都应该不厌其烦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耐心细致的具体操作工作。一方面要让企业领导者与职工懂得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将来职工一旦下岗或失业就无权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领取保险金;另一方面职能部门或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应及时审核缴纳的人数、工资总额,在标准提高后该补交的要求补齐,没有及时上缴的按新提高的标准准确无误地收缴。

(四)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提高职工职业技术素质

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能,一是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二是为进入中心的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三是为进入中心的职工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各种就业服务,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再就业工程,从一定意义上说,是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将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有效组织形式。

在企业中建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健全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现实可行的保障方式。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两方面同时下功夫,既要全力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下力气抓好培训和促进再就业工作。

人口众多、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是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相比之下,下岗职工的基本素质、技能水平又相对更低一些。素质对再就业机会具有决定性作用,有一技之长,学一门本事,再就业才有把握。况且,现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提高职工的基本素质、技能水平,转变就业观念和增强适应市场的能力已成为推进再就业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重新就业的重要前提。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使失业、下岗人员真正变成社会财富,就必须下大力气动员、组织他们参加转业转岗培训。

当前,国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是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也是国有企业焕发生机与活力的良好机遇。要有效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就必须牢牢抓住提高职工整体素质这一根本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命运最终取决于劳动者素质,企业的生存发展最终取决于职工的整体素质。因此,我们要辩证地思考这一互为因果的相互关系,在健全与完善我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建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全面提高职工职业技术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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