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采购论文,中国论文,市场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WTO这一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进程中,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将构成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善及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低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将会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民族产业带来巨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与挑战。因此,科学地制定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按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加入WTO要求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曾经封闭、独立的政府采购市场逐步走向开放。1979年GATT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期间,大多数发达国家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同意开放由各国中央政府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由于这一协议适用范围有限,各成员国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举行了新的政府采购谈判,最后在1994年达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议确立了一个从国内到国际的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并将CATT/WTO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延伸到政府采购领域。为建立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机制,该协议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给予其他缔约方同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凡签署《协议》的国家,对列入协议的机构清单及产品清单,且采购金额在“门槛价”以上者,必须公开、透明、无歧视地向国内外厂商开放。由于WTO取代了CATT,因此《协议》已成为WTO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协定。按照规定,《协议》是诸边协议,即仅对签字国有约束力,而不是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并对所有GATT/WTO成员均有强制性的一揽子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目前,有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韩国、芬兰、瑞士等20多个国家加入,年成员国采购市场总额约为4000亿美元。
从表面上看,《协议》对我国入世是非约束性的,我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加入。但事情并不是这样简单,《协议》各成员认为该协议是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迫切希望扩大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和增加《协议》的成员。在我国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表达了希望中国加入《协议》的愿望,并有意无意地将加入《协议》与入世的强制性条件捆在一起,作为我国加入WTO的条件。因此,实质上《协议》已成为我国加入WTO必须签署的文件之一。为了鼓励中国加入《协议》,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加入《协议》后可先享受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供应商可以先进入其他成员的政府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一定时间以后,再让其他成员的供应商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加入WTO时间的日益逼近,中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可能要大大提前。
二、WTO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基本策略
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但是,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时间不长,要按照《协议》的要求全面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仍存在一些障碍。一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不强,难以应付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带来的挑战。但从长期来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不可阻挡,如果我国长期徘徊于《协议》与经济全球化范围之外,无疑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因此,应以《协议》为依据、以双边谈判的具体承诺为基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逐步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应按照《协议》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创造条件。
1.实行逐步、适度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政策。从世界有关国家的实践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都讲究渐进性与次序性。如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或本地区)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后才加入《协议》;美国加入《协议》后在电信领域仍不对欧盟开放。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同样要循序渐进,符合国情。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与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具体地讲:(1)在国外供应商进入方面,实行逐步准入原则。(2)在市场开放结构方面,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结构特点与各细分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实行结构性开放策略,即对我国有一定竞争优势、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御外资入侵的行业和部门,可适度开放;对我国比较重要而又比较落后的一些产业(如机电、化工、信息产业、汽车等行业),则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
2.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有效保护国内产业。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CATT形成时,各国刻意把政府排除在投资贸易自由化领域之外,目的就是为了不违背当时各国均在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企业这一既成事实。因此,我国在加入《协议》后,可以根据协议的例外条款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技术援助规定,对国内产品实行优先的政府购买政策,从而有效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具体而言:(1)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即规定在国际采购中本地产品和劳动的含量。这一措施的作用在于当国外产品不符合条件时,可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入;或者当政府采购中购买的是国外产品时,可保证国外进口产品中我国劳动力和原材料的含量,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劳动力、原材料的出口和保护国内工业的发展。(2)价格优惠,即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给予国内产品适当的价格优惠。(3)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即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国内产业发展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尽量购买本国产品。(4)禁止购买外国产品,即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运用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协议例外”的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厂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某些领域,从而达到保护国内工业的目的。(5)贸易补偿,即为了培育本国产业或改善国际收支,要求得标的外国供应商需达到某个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者必须转移某项技术,或者需在国内建厂制造等。
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提供制度基础。经过几年的政府采购实践,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离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加入WTO后为尽快与政府采购国际惯例接轨,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从而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1)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一些财政规章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因此,应按照依法行政和与《协议》接轨的原则,尽快制定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实体、招标的门槛价、招投标程序、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方法等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作明确规定,以此来规范和指导政府采购行为。二是要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指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等。(2)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在财政部门内设立一个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法规与政策、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与管理、进行采购统计分析与评估等。二是建立升学的招标管理办法与程序,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三是建立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3)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保障机制。一是完善现行预算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加强预算监督管理,如改进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方式;改革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与具体操作方法;完善国家金库制度,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为实行单一的国库账户创造条件。二是协调财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如计委、经贸部门等)的关系,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序运行。三是建立政府采购的信息系统,拓宽政府采购信息流通渠道。建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创办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纸或刊物,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开通政府采购信息网站。
4.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早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对等的,我国在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虽然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无法与国外企业相匹敌,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化已成为我国经济的必然选择。因此,加入WTO后要充分享受WTO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所带来的利益,我国企业必须参与跨国经营,争取早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我们可以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大力发展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的行业,不断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为其打开走向国际政府采购的通道。并通过这些企业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有限参与,熟悉海外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为全面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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