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可能遭遇哪些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企业论文,走出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了海外。在企业海外业务规模逐渐增大的同时,遇到的和税收相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诸如居民企业如何判定?是否为常驻机构?派驻到海外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常见的一些问题与读者分享。
一、居民纳税人如何判定
中国已和世界上8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会规定境外居民在该国境内居留多长时间可以认为其是纳税居民而进行征税。大多数国家对这方面的规定都是183天,即在183天内,该居民可以在其母国纳税,但是超过183天,则需要在居留国进行纳税。
下面以中国和加拿大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内容举例:
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也就是说作为中国居民,如果只是在中国受雇,而在加拿大居留,那么他的收入将只需要向中国纳税;如果在加拿大当地取得了收入,那么在当地取得的收入将需要在加拿大进行纳税。很多人会问,这里没有看到183天的限制啊?我们再看另一条规定:
第四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在这一条里,协定对居民的定义作出了规定,其实就是暗示了按照183天的标准来执行,因为一般国家都明确规定在该国居留超过183天,将构成该国的纳税居民。
二、当地国子公司雇佣中国员工有没有人数限制
根据上文所述,是不是到了海外超过183天,照章纳税就可以了呢?不是这样的。大多数国家都有用工人员的限制。假如中国企业在海外成立了一家子公司,那么这个子公司是为了中国企业开拓当地市场而设立的,自然要招一些中国人。但是很多国家都对当地企业(中国企业在当地设立的子公司属于当地法人,是当地企业)在招聘外国员工的人数上作出了限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外国员工在当地企业中的人数不能超过员工总数的10%,外国员工的薪资总额不能超过企业薪资总额的20%,这样就限制了中国企业在当地国子公司招录中国人员,而需要更多地在当地招聘,促进当地就业。
三、商务签证的使用与信用记录
很多中国企业看到子公司无法录用更多的中国员工,就让当地国的子公司给中国的员工发放商务类的邀请函,中国员工使用商务签证出入当地国,虽然使用商务签证,但实际是去工作,因为很多国家可以给中国居民半年或者一年的商务签证。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国家规定商务签证必须三个月出入境一次,所以有些中国员工三个月就要回国。
国外的信用记录很重要,如果一个人本来只有一个月的签证,但是在所在国呆了半年以上,那么在出境的时候,就会被在签证上记上一笔不良记录,以后申请签证就很难了。即使他换了一本护照,把不良记录去掉了,但是他在信用系统中的记录无法去掉。如果企业的员工经常拿着商务签证在某个国家工作,移民局发现了这样的情况后,对于这个企业的所有员工,可能会全部拒签。
四、如何定义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常设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一旦中国的总部在当地构成了常设机构,就要按照合同额的5%~10%缴税,还要包括一定的罚金。常设机构的基本概念中是没有关于人员的规定的,但是细则中有两条详细的规定:
(1)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2)当一个人(除独立代理人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的活动限于采购货物和搜集情报的活动。按照该款规定,这些活动即使通过该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也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为常设机构。
第一条中,一个人代表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活动,不能超过半年,或者任何连续12个月中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就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在当地进行纳税。
第一条中毕竟是关于个人的纳税,一般来说,对公司的业务影响不大,即使处罚金额度也不会很大。但是第二条就是关于整个合同的罚金了,也就是说,中国企业的某一个代表或者一个员工代表企业在当地进行活动,并有权利代表中国企业签署合同,如果这个人真的代表企业在海外签署了合同,那么这单合同就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就整个合同额在当地进行纳税。中国所有在海外的企业为这条规定付出的代价有几十亿元之巨。比如,中国企业派一个销售代表去当地拓展业务,那么经过长久的努力,可能打开了市场,能够签署金额很大的合同,按照常理,中国企业都会委托这名销售代表在当地代表中国企业和客户签订协议。正是这个签字,可能导致该企业在当地成为常设机构。因为它满足几个条件,第一,中国企业派了这个代表在当地进行活动,开拓市场;第二,这个销售代表有权利代表中国企业进行活动,并有代表中国企业签订合同的权利;第三,这个销售代表确实签订了合同。从这三条来看,中国企业由于这单合同在当地成为常设机构,需要就这单合同的金额进行纳税。如果中国企业签订合同金额100亿元,那么仅税金一项,就可能有5亿元~10亿元。所以中国企业的代表在当地国家签字是需要非常注意的,最好将合同寄回中国签字,或者让常驻中国的员工去当地国家签订合同。
五、派驻海外的员工如何缴纳个税
为了中国企业在当地合法化经营,中国企业一般会在当地成立子公司。成立子公司后,就可以让中国员工受雇于当地子公司,这时候需要为这些员工办理工作签证。
工作签证与商务签证、旅游签证等不同,一般一年有效或者多年有效。办理工作签证首先要符合当地的用工规定,比如,整个子公司只能有10%的中国员工,中国员工的薪资总额不能超过子公司薪资总额的20%等。
中国员工在子公司入职后,就需要在当地发放工资,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这些员工本身在中国发放薪资,如果让这些员工在子公司入职后,是否需要薪资转移和在当地纳税?
对于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当地币值稳定,人民收入普遍较高,这时候可以考虑将员工的所有薪资都转移到子公司,用当地货币发放薪资,按照当地的税法纳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和中国有些不同,比如,发达国家一般按照家庭进行纳税,结婚、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都会使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提高;中国公司一般为派驻在海外工作的员工提供住宿,按照发达国家的法律,住宿是需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发达国家一般是每个月预缴税金,到了税务年度结束的时候,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发达国家的税务年度截止日一般是每年的3月31日。
对于非发达国家,比如马来西亚、墨西哥、俄罗斯等,如果将员工的工资直接在当地发放,可能引起员工的反对,因为不愿意接受这些国家的货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也可以将员工的工资转移到当地国,在当地国纳税、缴纳保险等,只是工资由总公司在中国用人民币代为发放,中国企业和当地国子公司之间对转移发放的薪资数目挂往来账。大多数国家都认可这种操作,但是个别国家有外汇方面的限制,比如规定薪资部分至少要有25%在当地发放等;对于中国企业代当地国子公司发放薪资,需要中国企业和当地国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使得这种操作合法合规。
标签:员工薪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