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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高校联合办学
1.联合办学的兴衰 六十年代末,在新的政治、经济、人口形势下,联邦德国传统的高等教育结构已经不能适应需要,高等教育结构改革势在必行。当时,人们提出了三种改革方案,一体化模式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一体化的核心是把以前各种类型的高教机构合并或联合在一起,成立新型的综合高等学校。综合高等学校(Geasmthochschule)的组建形式有二种:一种是“合作式”的(Kooperative), 在这种联合体中,保留各类高校独立性,但有一个协调和管理的共同领导机构;另一种是“一体化”的(integrierte),各类高校完全综合在一起, 形成一种新型的机构。参加这种联合的成员包括大学或技术大学、师范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其它一些学术性学院。
1967年,巴登—符腾堡州以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 )为主席的高等教育规划委员会提出了关于综合高等学校的第一份详细的计划。1970年左右,联邦德国几乎所有的政党、政府、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产业界的代表都一致赞成把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尽可能地合并为综合高等学校。
1970年2月5日,联邦教育与科学部部长洛伊辛克发布了“十四条纲领”(14 theses),又称“联邦高校总法14点”。这个文件指出, 联邦德国的高教机构,包括所有大学和中等教育后机构,应重新组织成综合高等学校。这时,人们把高等教育改革的希望寄托在高校联合办学上,认为这是联邦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未来发展模式。
1971年,黑森在其北部的卡塞尔(Kassel)正式建立起联邦德国第一所综合高等学校。到七十年代中期,联邦德国共建立起11所综合高等学校。
1976年1月26日,联邦政府颁布的高等教育总纲法第五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种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应合并为一种新型的高等教育体制。高等教育机构将被扩大或合并为综合高等学校(一体化的综合高等学校)或被联合成保持各机构合法自治的共同体(合作式的综合高等学校)。在不能或尚不能建立综合高等学校的地方,应确保各机构之间的合作。”
但是,总纲法颁布之后,联邦德国不仅没有诞生新的综合高等学校,而且人们对综合高等学校作为联邦德国高等教育系统未来发展模式的讨论也偃旗息鼓了。1985年,高校总纲法第三次修正案废除了这一条款,综合高等学校因此失去了原有的法律基础。
2.对联合办学的透视 联邦德国高校联合办学由盛转衰曾在其国内引起争论。当时极力主张以综合高等学校改组联邦德国高等教育的人认为,综合高等学校不仅没有成为联邦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唯一模式,而且它原先制订的一系列目标也没有全部实现。因此,在他们看来,这一计划是失败的。但也有人认为,综合高等学校毕竟占据了联邦德国高等教育的一块地盘,成为高等教育的一种新形式。从这个角度说,它是成功的。
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联邦德国高校的联合办学?笔者认为,综合高等学校计划是在一片纷争中诞生并付诸实施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使得综合高等学校的发展道路充满了坎坷。因此,它注定不可能朝预定的方向发展。为此,我们要持客观的分析态度。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联合办学是联邦德国高教史上一次极有意义的改革。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综合高等学校为世界上其它国家的高教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六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高等教育改革的高潮。联合办学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及经验教训值得人们深思。
第二,综合高等学校是联邦德国高等教育史上一次历史性的尝试。虽然它没有实现最初的设想——成为联邦德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模式,但它与高等专科学校一起打破了德国高等教育的“洪堡传统”,作为一种特殊的模式扎根下来。纵然综合高等学校今后不复存在,也不能说它在联邦德国高教史上抹下的是多余的一笔。综合高等学校追求平等、效益的宗旨不仅不会过时,而且在遥远的将来依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努力方向。
第三,综合高等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些重大成就:①扩大入学机会,促进了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一方面,已建立起来的综合高等学校基本上设立在以前没有大学的城市,利于附近地区的学生入学;另一方面,与大学相比较,综合高等学校中社会阶级地位较低家庭的子女入学比例更高。②增加高等教育的“可渗透性”。无论是在课程还是学位上,学生从一种类型或一个层次向另一种类型或另一个层次转移要比其它类型高教机构方便。③促进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综合高等学校建立在没有大学的城市或地区,教学和科研与实际联系比较密切,对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具体目标,综合高等学校并没有达到其预定目标。
联邦德国高校联合办学没有完全成功,首先与它拟订的目标结构有关。综合高等学校有众多的、模糊的目的,例如,1976年联邦高等教育总纲法涉及的目的有:提供具有不同水平、内容和期限的一种既有区别又相协调的教育模式;设立科学和实际经验间的有意义的联结环节;实行更有效的学生指导;确保最适宜地利用教育设备;为以前没有从科研中获益的教师提供科研的机会;以一体化的方式规划高等教育;促进地区内的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等等。它涉及到总体目标、入学、课程、教师队伍、学生参与等高等教育的全面改革。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多种目的可以照顾到多方意见或利益,利于争取各种势力支持这项计划。但是,一到实施阶段,试图以一种机构解决高等教育的众多问题和矛盾,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至于它的目的的模糊性,我们或许可以把它看作是实施政策的一种策略。建立综合高等学校像其它领域的改革一样,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在机构建立之前由专门工作小组或委员会对目标作精确的界定;另一种是先建立机构,然后由该机构去完成这项工作。巴登—符腾堡州、汉堡州采用了第一种方案,但最终没建立起任何综合高等学校。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黑森州采用第二种方案,一度建立了11所综合高等学校。可见,目标的模糊性在这里更利于综合高等学校的建立。但是,只有模糊的目标既不利于目标的实施,也不利于日后的评价。
其次,联邦德国高校联合办学没有完全成功,与整个高等教育大气候有关。人们对高等教育态度的变化,引起了对高等学校结构改革观念的改变,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七十年代中期以后,人们对提高社会低层团体的教育成就以及通过教育来减少社会机会不平等的态度没有以前乐观。这种观念上的变化给一体化模式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二,综合高等学校确实增添了教育机会,但是,教育等级制度并没有消除。第三,就业市场的变化。经济危机和大学生的失业给人们造成的印象,似乎是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已超过劳动市场对合格的劳动力的需求。第四,人们对提高高等教育(尤其是大学)质量的呼吁日益强烈而广泛。英才教育是德国大学的传统,许多人认为联合办学极大地降低了教育质量。
再次,联邦德国高校联合办学没有完全成功,与联合办学过程中碰到的挫折有关。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是教师协调问题。综合高等学校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建立一支协调的教师队伍,由此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有效的使用。但是,综合高等学校的教师来自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要做好这些具有不同工资等级、教学任务、学术水平、发展前途的教师的协调工作已不容易,要废除差别就更加困难了。
综合高等学校中来自非大学类型机构和大学的教师之间的冲突非常激烈,来自各种类型学校的教师都对合并后的处境感到不满。例如,以前不要求高专的教师参加科研,而只是“有权利搞科研”,并入综合高等学校后,有些人过高估计自己的科研能力,试图在科研上获得同等的待遇;以前属于职业学院的教师也有类似这种情况,他们没有预料到,原来大学类型的教授成为综合高等学校的主宰,这些人因此有失落感;原来大学类型的教授也有地位上的苦恼,他们希望综合高等学校和传统大学的教授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尽管他们也被任命为教授,但在一些人的眼里,他们的地位不如传统大学的教授,因此,他们不得不在科学团体内为地位而斗争;另外,职业课程教师的教学负担比理论课程教师重,但在科研时间、工作条件、经济和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比理论课程教师差,等等。
综合高等学校现在的处境可谓内外交困。但是,它的运行时间并不长,许多改革措施还在修订阶段。笔者认为,高等教育改革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联邦德国高校联合办学的尝试决不会是徒劳的,我们不应该以悲观的态度来看待它的不足,相反,可以把它看成是对建立更有效率的高等教育制度的一种鞭策。
二、中国高校联合办学
长期以来,我国高教体制存在着条块分割的局面。各系统、各地区为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需要,设立自成体系的高校和专业,形成了学校和专业重复设置、“小而全”的自我封闭的高校布局和结构。这种局面的主要弱点是:①“条块分割”致使院校、专业重复设置,相互交叉、封闭。这种状况已经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为将来有限教育经费的有效投资造成极大困难。②封闭式结构在科研和教学合作上形成人为的障碍,从而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这是与大学的宗旨相违背的。③传统的高教管理体制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它完全依赖于计划性的招生、资源、分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开展竞争。④分散与封闭使我国缺乏世界一流的大学参与国际交流、合作与竞争。它既不利于我国吸收外来的资源,也不利于中华民族在世界科技进步上发挥更大的作用。⑤小而全的高校和学科设置,缺乏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实力。
这一局面已不能适应时代需要,并严重制约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有效发展。如何使高等教育走上协调发展的道路?有的人认为,如果采取高校联合办学的形式,这些弱点就可能得到弥补。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出现高校联合办学;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高校联合办学的势头大增。
我国高校联合办学的形式与德国相似,也分合作与合并两种。 1997年1月17日,李岚清在全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上指出,合作就是要优势互补、校际间教学和科研的合作,多学科合作开展教学科研,尽量避免封闭办学和学科重复建设的问题。合并就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学科互补优势和规模效益,因地制宜地对某些院校进行合并。这两种形式目前都取得了一些经验。
1.合并 1990年,北京市率先对市属高校实行调整,将16所高校、26个办学实体,合并为11所高校、14个办学实体。此后,许多地方开始实行高校合并。如:郑州大学和黄河大学合并为郑州大学;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合并为南昌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工大、上海科大、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为上海大学;扬州七所高校合并为扬州大学;四川大学和成都科技大学合并为四川联合大学,等等。许多学校合并后,整体实力大为增强。
高校合并后如何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这是发挥其综合优势的关键问题。在这方面,扬州大学等高校合并以后在图书情报、仪器设备、教师互聘、与地方经济建设接轨等方面的举措值得借鉴。
高校合并后妥善处理各种关系是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合并后的一个难点。原来分属国家教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南开大学和天津外贸学院合并后,在管理体制、编制、教职工管理、劳动工资计划指标、职务、职称、住房待遇、教育经费的划拨、基建投资等方面实行了改革。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高等学校合并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并开始迈向参与国际高等教育竞争的新阶段。1998年4月30日,由浙江大学、 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四校合并组建新浙江大学的筹建工作正式启动,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新组建的浙江大学拥有博士后流动站13个、博士点76个、硕士点217个、 两院院士11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和基础学科18个;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是我国规模最大、学科门类最全的大学。教育部长陈至立在筹建大会上指出,建设一所高水平的、学科门类齐全的、奋力向世界一流水平迈进的、现代化的新的浙江大学是国家对新的浙江大学的期望和要求。新浙江大学的建成对全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并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翻开崭新的一页。
2.合作 联合办学的另一种形式是在各校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校与校之间形成松散的联合体,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如:中国金融学院、北京经贸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服装学院等五院校;华南农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机械学院、广东民族学院等六院校;武汉的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测绘科技大学等五院校等开展了这类性质的联合办学。
合作式的联合办学主要目的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参加联合的学校在学生选课、互相利用实验室和教学基地、共享图书情报资料、互聘教师、交流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经验等方面开展合作。
从这几年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联合办学是针对我国高教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提出的,是高校结构合理化改革的一个有益的尝试。无论是合并还是合作都围绕着效益这个核心,而这是与市场经济的体制相一致的。
三、分析与建议
从以上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联邦德国与我国的高校联合办学在目标、措施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不少差异。首先,改革的基础不一样。任何改革都是在特定的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我们分析问题时不可忽略的。两国的联合办学是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高教管理体制、时代背景等氛围下提出并开展的。其次,改革的动因有区别。当时德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内驱力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入学要求。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从合并与合作这两种联合的形式看,两者是各有优劣的。合并的形式可以在打破局部利益的情况下,从学校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弱点是原属不同院校的教师、行政人员合并到同一院校后,必然带来利益冲突,产生内部摩擦,影响机构的有效运行。合作的形式没有这种矛盾,但是,由于各院校存在的局部利益,很难保证资源会在公正的状态下互享。
为使我国高校联合办学在更加健康的轨道上发展,笔者建议:
1.联合办学不宜一哄而上 首先,高校联合办学并非高校结构改革的唯一模式。六十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高教结构改革主要有多样化和一体化两种模式。人们对这两种对立的模式进行过争论,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多样化模式都占主导地位。教育发展有民族性,也有内在的逻辑性。因此,我们在采用一体化模式时必须反复实践,并注意其适用性。其次,从高校联合本身来看,合并或合作固然有其规模优势,但资源不足问题本身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而且,机构过于庞大在运行过程中也有弱点,例如不够灵活、内耗力大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必然会影响办事效率,最终制约高等教育潜能的有效发挥。
2.联合办学不应影响不同类型高教机构的办学特色 合作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不同层次的教育要采取同一的做法。中外高教实践表明,不同性质、类型、层次的教育应保持各自的办学特点。例如,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综合大学与专业大学之间,办学宗旨和教育方式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格人才的培养是有益的。高校联合后不同性质的高校不宜盲目向某一性质的高校看齐。鉴于短期高等教育机构在高等教育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目前,我们尤其不能只是为了追求上规模、上档次而盲目地把各种专科学校合并或者把专科学校与本科院校合并起来。
3.开展专业领域的联合办学 第一,为了有效利用物力、人力资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专业设置上应加强管理。设立某种新专业或系科时应经严格的科学论证,在同一省、市、地区不设或尽可能不设重叠的专业,充分利用高校中原有系科、专业的潜力。为此,要特别注意地区、市、省之间的协调工作。有管理高教权限的教育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企业、高校、行政部门、专家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第二,对不同高校中设立的重叠的系、科、专业,应视实际情况酌情合并或合作。联合不一定固守学校一级,不同高校的院、系、所等也应该可以开展联合。这种做法与高校联合办学的本意是一致的。
4.联合办学要注意区域性 在高校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城市,可视需要多采用一体化的做法,利用各个学校的综合优势。在高校比较分散的中、小城市,多采用多样化的做法,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灵活办学。但这并不是说一体化只能在大城市实行,多样化则只适合于小城市,这里指的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在任何地方,我们都要注意这两种模式的合理结合。
5.高校合并后要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在这方面,联邦德国联合办学没有完全实现的原因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高校合并后教师之间矛盾重重,协调起来困难很大。我国以前也有过院校调整的经验,合并后也曾出现内耗的现象。四川联合大学合并后为了处理好各种关系曾经出现机构重复设置的局面,从而影响了办事效益。最近,四川联大在这方面进行了改革。如何协调由合并带来的利益冲突无疑是今后需要我们慎重对待的问题。
江泽民主席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高等教育要“优化教育结构,加快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一体化的条件比资本主义国家优越。因此,联邦德国高校联合办学的挫折并不一定预示着我国的联合办学不能成功。至少,我们可以肯定,高校联合办学是使我国高等教育走出困境的一次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