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保护和发展名牌产品的力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牌产品论文,力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市场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名牌的竞争,就是培育名牌、保护名牌、发展名牌的竞争。谁能培育名牌、保护名牌、发展名牌,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谁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政府、企业及其管理者必须强化名牌意识,保护和发展名牌产品。
一、保护名牌刻不容缓
保护名牌具有重要性。名牌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无形资产是一种不具备物质实体的资产,如品牌、商标、专利、著作、经营秘密、服务标记、企业文化、社会声誉等。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无形资产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世界知名商标“可口可乐”、“奔驰”、“麦当劳”、“柯达”等均价值连城。“可口可乐”品牌商标的市场估价为240多亿美元。 美国博尔公司愿出价1.2亿元,买断中国海口椰岛股份有限公司名牌产品“鹿龟酒”的配方和产权,而该产品的整体无形资产价值近2.3亿元。
保护名牌具有紧迫性。这主要由于名牌产品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其一,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我国市场,不少真正的名牌面临困境。由于利益驱动,名牌产品被假冒的情况极为普遍。从生产资料到生活资料,从一般商品到高档精品,从内销产品到外贸产品,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到高科技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几乎无所不包。其二,商标挑战日趋严重。商标是名牌产品的根本标志。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我国许多名牌商标已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同时,这些名牌商标也成为国外不义之徒的掠夺对象,他们采取抢先注册商标,买断商标使用权和盗用名牌商标等一系列手段,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据国内有些报刊报道,近几年,外商抢注我国名牌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青岛啤酒”、“竹叶青”等名酒、“阿诗玛”等名烟,其商标都被一些外商抢先注册。此外,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买下上海“美加净”商标的使用权后,将其打入冷宫,致使名声赫赫的“美加净”商标几乎在国内市场上销声匿迹。如今,当年曾卖掉该商标的单位却又用数倍于卖出的价格“赎回”商标使用权,其中滋味,不言自明。
二、保护名牌要用“法律之剑”
保护名牌产品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名牌商标,而保护名牌商标则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第一,利用国际条约和惯例,保护名牌商标。保护名牌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条重要原则。该公约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和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依其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因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该组织。因此,凡在我国注册和未注册的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均可得到保护。同时,经我国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也得到了公约成员国的保护。北京的“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外商抢注,经北京市药材公司申请,我国商标局在广泛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正式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出具了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特许厅撤销了原准予注册的商标。
第二,及时注册,以保护名牌产品。有关资料表明:到1992年,我国已有2000万家企业,但有效注册商标却只有36万件,平均55家企业才拥有一件注册商标。与此相反,美国在国际上的注册商标有20多万件,仅在我国注册的就有2.5万件。忽视名牌产品的及时注册, 是大量名牌商标被抢注的直接原因。因此,一定要教育、动员,甚至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注册,并对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产品进行国际注册。前不久,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56项名牌产品,全部拥有国内注册商标,这一措施,为“广货”名牌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第三,及时续展,以保护名牌产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到期前6个月内应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未申请续展注册的, 即丧失商标专用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名牌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不少企业忽视名牌产品的续展工作,结果自己创造的名牌被别的企业、甚至外国企业抢先注册,致使多年创造的名牌转瞬即逝,落到进退维谷的悲惨境地:要么改换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老商标,使用名不见经传的新商标;要么花巨资购买原本属于自己而被他人抢先注册的知名商标。长沙中药一厂的“九芝堂”商标,从50年代注册到1982年期满后,忽视了续展,结果被日本一家企业抢先注册,致使企业饱尝坐失良机之苦,国家也遭受了经济损失。
第四,注册商标,必须注意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传统和习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名牌是产品走向世界的“绿卡”。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因此,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一方面,要了解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习惯、民族、种族等基本情况。另一方面,要坚持审慎原则,防止涉及国际问题和民族问题,防止在汉语译成外语的过程中产生歧意,发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一旦产生歧意,务必及时改注。南京长江电器集团公司的名牌商标“蝙蝠”就是如此。“蝙蝠”一词在汉语里有吉祥的寓意,但在有些国家却是不祥的象征。这种差异使名扬中华的“蝙蝠”电器出口时倍受冷落。据此情况,该公司改出口产品“蝙蝠”商标为“时花”,并及时到有关国家注册,使“时花”牌电扇常年销往西欧、美洲、非洲和东南亚的28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新的国际名牌商标,年出口创汇近1000万美元。
第五,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和假冒商标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我国《商标法》第40条还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27条规定:构成假冒商标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无疑,这些规定对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惩治假冒商标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商标侵权仍然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 月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加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惩治力度。但是,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据报道:1995年冬季,北京市场上国产名牌“鸭鸭”羽绒服被假冒的情况日趋严重。就连刚刚推出两袖上有“YA YA”电脑刺绣字样的产品,在北京上市仅20天, 即遭遇被假冒的厄运。可见,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者处以重罚,使其破产,丧失制假造假的经济能力。同时,也给其他造假者以警示作用。
三、发展名牌产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保护名牌是发展名牌的重要前提,发展名牌是保护名牌的必然归宿。离开保护谈发展,只能是空中楼阁,离开发展谈保护,只能是昙花一现。再从更广的视野看,发展名牌产品,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以及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既要保护名牌,更要发展名牌。
那么,如何发展名牌产品呢?第一,名牌产品要在系列产品中扩大延伸。名牌产品创造成功后,不可能一劳永逸,而必须不断推陈出新、更新换代。这是由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发展所决定的。随着市场的变化、消费观念的更新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人们对消费品刻意求新的心理日趋增强。即便是名牌产品,如若品种、款式几十年一贯制,也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 深圳南方制药厂的名牌产品“三九胃泰”, 1993年在同类药品中的市场占有率达到50.3%,名列榜首,这和该厂不断开发“三九胃泰”的第二代、第三代产品不无关系。第二,要实施名牌产品和企业名称为一体的策略。企业不但要有名牌产品,而且要成为名牌企业。由于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息息相关,有必要将名牌产品和企业名称相统一,以加大名牌的力度和效应。日本东芝公司生产的彩电、冰箱、电池、磁带等都使用“东芝”的牌子。上海的白猫有限公司、江苏的红豆集团公司等许多国内企业,都采取了将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融为一体的策略,起到了保护和发展名牌的双重作用。第三,必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优良的品质是名牌产品的生命,稳定的质量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条件。因此,唯有实施国际质量标准,按国际质量标准生产产品,才能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入场券。同时,通过增加高质量的产品的数量,实现质量与数量的统一,质量和效率的统一,从而达到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第四,必须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宣传策划力度,全方位、多层次、高起点地包装企业和塑造产品的形象,提高知名度。第五,发展名牌产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九五”期间实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需要社会各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当前,要着眼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为企业创造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使企业在增强实力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机制转换的过程中创造和发展名牌产品;另一方面,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既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又保护名牌产品,既维护中方名牌产品的利益又维护外商投资积极性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发展名牌产品的保障力度,促进名牌战略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