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化金融创新是我国东北亚经济走廊建设的重要任务。虽然我国目前现行立法对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与发展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东北亚经济走廊地方政府有限的金融立法权、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以及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金融改革之关键在于实现从对地方政府限权到赋权的转变、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宏观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金融监管理念的转换。
关键词: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法律完善
一、东北亚经济走廊背景下金融立法问题分析
(一)地方政府有限的金融立法权
目前,我国能够有权制定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法律法规的权力机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机构。而作为贯彻落实东北亚经济走廊经济政策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只能根据中央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细则。该现象容易导致地方法律政策的出台与地方金融监管不协调、不对称,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滞后性。我们应该承认的是,地方立法应该以中央立法为根据,但对于东北亚经济走廊这类特殊需求的地方政府应该赋予更大程度上的立法权,这样能够激发该类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金融制度创新和改革。然而,我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使得地方金融法律制度创新和发展的自主权缺失。我国中央政府的金融立法体制不能够满足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需求,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法律体制的完善亟待更深层次的创新与自主。
(二)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次贷危机的爆发,凸显了金融产品的过度创新使金融消费者无法对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属性和信息进行全面了解,这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大了金融消费者的风险。从次贷危机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国外各个国家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意识开始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控金融创新的风险成为了自金融危机之后倍受关注的问题。但是,综观我国有关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的法律文件,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不多见,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关于金融创新的法律规范来看其过于强调对金融创新的保障,但是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因此,应该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入到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的法治轨道上来。
(三)东北亚经济走廊宏观审慎监管不足
纵览有关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我国对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的监管大多是强调微观审慎监管层面,而从宏观上针对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专门性规定相比之下少之又少。除此之外,尽管相关东北亚经济走廊法规也提到了“宏观审慎监管”,但大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可以贯彻实施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的出台。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目前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完善可操作的宏观审慎监管法律体系。
二、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实现从限权到赋权的转变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地方立法更贴近问题的根源,更能反映地方特点,能够反映地方实际问题,因此,我国金融体系的全面改革应该从地方入手,将金融创新的立法权适当下放到地方,以满足金融法律创新与发展的需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然而,《立法法》有关金融事项法律保留的规定,对我国东北亚经济走廊地方政府金融领域地方立法的自由形成了严重制约,导致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发展创新的目标很难实现。因此为了回应北亚经济走廊地方金融创新的现实需求,需要改变目前东北亚经济走廊单一中央集权的金融立法的现状,逐步实现对地方从限权到赋权的转变。
而且,赋予地方立法特殊授权早有先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分别经济特区以特别立法权。其授权是为了满足经济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该举措推动了经济特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授予东北亚经济走廊单独金融立法权可以使地方政府在东北亚经济走廊的背景下能够利用其优势条件进行金融创新领域“增量”立法。而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在金融工具、产品及服务等领域都不同于其他地区的金融发展背景,因此有必要赋予东北亚经济走廊地方政府立法机构在原有的法律原则和框架下作出适当的变通性规定的权力。同样,赋予地方立法变通权在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中也有先例可寻。
(二)注重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的法律规范比较侧重于对金融经营创新者的鼓励与支持,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更应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现行的法律规范暴露出了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主体的利益关系明显失衡。其实,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目标定位是金融经营者,这一定位偏失是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实质保障的根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以提高市场效率、保障经济效益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将提高市场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宗旨向背离的“只要理智地运用经济学方法,而不是将其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就能掌握法律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多年来,许多著名学者都开始倡导采用自然法学分析范式来阐释金融监管目标。他们认为金融监管的本质目标是在理性的范围内寻求效率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因此,我国东北亚经济走廊应矫正金融监管宗旨的偏离,重新将金融监管的目标调整为实现金融效率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方向上来,但是,由于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不平等等方面的差异,因此,金融立法有必要对金融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对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予以矫正与平衡。
(三)实现微观审慎监管与观微观审慎监管齐头并进
首先,我国目前关于金融监管主要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而宏观审慎监管无论是从主体机构设置方面还是权力配置、权力行使方面均存在不足。因此设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专门性机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此,实现了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从国家层面到东北亚经济走廊层面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其次,创建与完善东北亚经济走廊宏观审慎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宏观审慎监测指标体系对于提高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效率性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来看,我国东北亚经济走廊宏观审慎监测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笔者认为,宏观审慎监测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该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新理念,注重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第二,东北亚经济走廊宏观审慎监测指标的选取应该具有多元性,因为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监管不可能依靠单一性指标,因此应该将宏观审慎检测指标进行系统化和多元化完善。除此之外,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不但需要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还需要与金融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并驾齐驱。
三、结语
在东北亚经济走廊背景下金融创新路途艰难而遥远,也同样显示了全国金融业创新立法存在的诸多困难,这也恰好证明了我国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创新的最具现实的意义在于倒逼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所以,东北亚经济走廊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更应获得重视和支持,更能够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之优势,探索更为完善的金融创新理念和制度出路,为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作者简介:周红(1996.02-),女,辽宁省兴城人,经济法,硕士。
论文作者:周红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3
标签:东北亚论文; 走廊论文; 金融论文; 经济论文; 审慎论文; 金融创新论文; 地方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