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纠纷的误区--与冯丛林同志、杨坚白同志商榷_按劳分配论文

走出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纠纷的误区--与冯丛林同志、杨坚白同志商榷_按劳分配论文

走出劳动力是否商品之争上的误区——兼与冯丛林、杨坚白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争论文,劳动力论文,丛林论文,误区论文,同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否商品,我国学术界已进行了多年的讨论。近年来,这一讨论又在更大的范围展开,分岐似乎进一步加深了。冯丛林同志在《经济学动态》1995年第9期发表的《再驳劳动力商品论》与杨坚白同志刊登在该刊1994年第12期的《也谈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否商品》,就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的代表作。笔者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商品”观点的赞同者,先后发表过相关的看法[①]。此次,经认真阅读冯、杨二同志的争论文章并再次审视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觉得论战双方包括我们自己在内,都应适当注意一下各自的思维方式并调整和变更一些不正确的论证角度,以尽量避开和走出这一问题争论上的误区。

一、是从社会主义的现实出发,还是坚持和维护我们一贯主张的社会主义主要规定和基本原则

这是一个十分尖锐和敏感的选择。对劳动力是否商品持不同观点的人,事实上都以各自既定的看法导出了完整的推论。杨坚白同志选择的是前者,他说:“历史实践证明价值、商品、货币等的存在,是社会主义现实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假如有的人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性,又承认劳动力市场现实,而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显然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冯丛林同志选择的是后者,他说:“劳动力成为商品,这本来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现象,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也称商品,势必在思想理论上模糊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混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至少是从一个重要方面为这种混淆打开了理论缺口。不管劳动力商品论者的主观意图如何,其客观结果必然如此。”[②]

不难看出,论战双方都采取了非此即彼的态度,似乎是无法调和的。笔者过去也是这样偏执一方并尽力去否定对方观点的。但这次重读冯、杨之争的文章却有了一些新的体会,并进而改变了过去的一些看法。我们认为,只要认真剖析这两种观点的争论,问题是不难解决的。杨坚白同志的文章在强调从社会主义现实出发的同时,并没有说要放弃社会主义的旗帜,反而他强调坚持劳动力商品的观点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不矛盾,同时“也无损于劳动者的人格身份,他们在企业中作为主人,参加民主管理,参与决策的权力,并未改变”;而冯丛林同志在坚持和维护我们一贯主张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商品”的观点时,也没有忽视社会主义现实,相反,他承认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范围内,劳动力市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双向的自由选择的适当形式”。“平等和自愿是市场的一大特点。通过市场这种形式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实现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有诸多好处,其中重要一条,是可以使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看来与其说双方在基本观点上是矛盾和对立的,还不如说双方的根本看法是类似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同的。很明显,双方的否定仅仅只存在于一种简单的判断形式中。那么,为什么双方在论战中又拢不到一起呢?这或许就要从思维方法上寻找原因了。实际上,承认社会主义现实与坚持和维护我们一贯主张的社会主义主要规定和基本原则,都是制定我们党的基本路线和具体方针政策时的主要依据,二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甚至应该说是缺一不可的。我们绝不能肯定一方而否定另一方。那种用社会主义的现实去否定我们一贯主张的社会主义主要规定和基本原则,或者反过来用我们一贯主张的社会主义主要规定和基本原则去否定社会主义现实的判断,从出发点上看,就是错误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反科学的思维方法,而论战双方恰恰是在这种简单判断形式上跌入一种可以被称为是“理论黑洞”的泥坑中。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之类的提问一样,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是抽象的产物。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是“请你自问一下,你是怎样想到这个问题的;请你自问一下,你的问题是不是来源于一个唯因其荒谬,因而我无法回答的观点。”(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搞》第83—84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6月第1版)在对待当前争论的问题上,我们也应当首先想一下:我们是怎样想到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这一判断呢?难道不是依据我们的社会主义现实吗?生产力的低水平、多层次、不平衡的状况,以公有制为主体但同时允许其它多种所有制存在的现实,决定了我们的社会主义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而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我们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力统包统配的体制,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因而在事实上也就承认了这一历史阶段中的劳动力是商品。这就是这一问题的由来。在这一历史阶段中我们并未主动放弃社会主义信念,也没有否认社会主义的主要规定和基本原则,我们甚至根本就不能同意社会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的说法,因为那从既定的逻辑推断看本身就是一种悖论。我们只能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劳动力是商品。这两种说法是不容混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有其丰富内涵的,它同我们传统观念上所理解的社会主义是有一定区别的,这是绝不可忽视的。理论问题的争论在基本点上规范要求应该是极其严格的。否则,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我们使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说法,表明了我们对社会主义现实的一种极其深刻的理解,表明了我们对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向往和追求,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包括建立劳动力市场,承认劳动力商品,都是为了明天人类按最符合自己本性的方式去进行生产。

由此,我们可以逐步解决争论的焦点和难点了。首先我们都同意社会主义主要规定和基本原则是不能放弃的,在此基础上必然得出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本不应是商品的结论;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其特殊性而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因此,杨坚白同志“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商品”的论断,失之定义不严密,应该明确改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力是商品”。我们以前也曾以“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应当是商品”为题目发表过论作,当一并改正。这样与冯丛林同志的争议或许就减少一个误区。

二、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纯洁性,还是适当修改一些马克思过时的看法

这似乎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杨坚白同志强调,对待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同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改变马、恩一些过时的提法;而冯丛林同志则强调,“这要有个前提,就是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认真严肃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搞个人随意性。”这两种说法各执一端,也似乎不能调和。其实,这里的共同点仍然是存在的,只要认真讨论,不难取得一致意见。

首先,杨坚白同志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上来。他把劳动力商品的学说混同于马克思的一般商品、货币、价值理论,恐怕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本人原意的。无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多少条理由使劳动力成为商品,但这并不能改变马克思早已做出的逻辑推论。至于这种逻辑推论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应当如何修改,那是应另作讨论的。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马克思本来的意思是什么,如果这一点不能明确和统一的话,那末发展和丰富马克思主义就是一句空话。

其次,冯丛林同志也许应当在准确理解马克思观点的基础上,根据现实重新审视一下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的理论对我们现实社会的适用性。我们承认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这是理解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要害问题;但我们更应该看到,不仅劳动力商品,甚至就是资本,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社会中都还有存在的余地。今天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理想的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甚至资本这些曾在历史上起过重大作用的范畴也是可以被用来为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业所用的。前些年我们忽视社会主初级阶段的特点而采取的一些做法,正应了中国古老的一句格言:“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它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事实上,冯丛林同志已经承认我们现阶段私人经济并确认这种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那么他也应知道,私人经济和国有经济之间在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的流动上并没有什么绝对的障碍,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障碍将越来越被打破,否则我们将不能建立正常的市场规则,展开平等竞争,焕发起整个社会最大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能绝对地否定国有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否定它与私人经济在劳动力使用上具有的相同的共性吗?

据此,我们也许又能走出冯、杨之争的另一个误区: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纯洁性,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劳动力商品的论断,肯定它是比商品、价值、货币更高一层的范畴;但同时又要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承认劳动力商品范畴,甚至允许资本存在,提出马克思时代因缺乏条件而论及的新范畴、新概念,以促进我们的事业发达起来。这或许是一种较为正常和科学的推理,而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则会使我们陷于永无休止而毫无结果的争论中。

三、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经济领域里的问题,还是政治领域里的问题

杨坚白同志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不会影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而冯丛林同志则针锋相对地认为不可能不影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从逻辑推断上看,他们实际上都把劳动力商品和政治直接联系起来,因此共同进入一个更大的误区。

劳动力商品是一个经济领域里的问题,更准确地说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对劳动力商品的论述排列在第一卷即“资本的生产过程”中,这绝不是出自偶然,它表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无与伦比的精确性。生产过程或经济领域里的问题和政治等上层建筑当然是有联系的,绝对隔离二者是不妥的。但我们也绝不可漫无边际地随意联系,否则会把问题搅得一塌糊涂而一无所获。劳动力成为商品作为经济领域里的一个现象,表明了生产组织过程中劳动力要素结合是按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进行的,尽管通过这种结合产生了剩余价值,但这与主人翁这一类的问题并无直接联系。奴隶主并不是把奴隶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使用,封建主也没有把农奴的劳动力变为商品,但这并不妨碍奴隶主和农奴主成为那个时代的主人。资本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本来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过程,它是由诸多的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包括地域环境在内的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恩格斯在为《资本论》第三卷所作的序中曾十分明确地批评过马克思主义的赝造者阿基尔·洛里亚的“政治状态和政治事件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在相应的经济状态中找到说明”的荒谬观点,与之相比,劳动力成为商品会影响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说法也情同此理。一提劳动力商品问题就敏感地想到主人翁地位,是把经济问题过分政治化了。诚然,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最终是要以经济基础为依据的,但却绝不是说经济基础中的任何一点微小的变动都会直接引起政治状态的变化。它们中间有许多过渡性的中介环节作联系。如果直接跳过中介环节去和另一个领域里的问题相连,这本身就是违反逻辑思维规定的。我们都清楚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那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浴血奋战,终于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政权,劳动者从此享有了完全的政治、民主权力而成为国家的主人,这就是我们对政治的最基本的理解;但我们同样也知道,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迫使我们不能再把国有企业当作政府算盘上的一颗珠子来对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国有企业是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地位,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这一提法发展为国有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这一更为科学和准确的论断,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表明,国有企业不仅必须通过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实现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而且它还应精确计量投入和产出,全面衡量经济效益,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中,我们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更合理有效地调配资源,特别是有利于在更大的程度上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大大提高我们这个社会的生产力。这一切都是发生在生产过程和经济领域里的事情,它与劳动者在政治上是否享有权力是不能直接等同的。无论是杨坚白同志辩解劳动力成为商品不会影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还是冯丛林同志从相反的方面去论证这一点,事实上,他们一旦确认“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否影响劳动者主人翁的政治地位”这一命题并为之展开争论时,就已经隐含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经济现象和劳动者主人翁的政治地位之间有一种直接的联系,但这从命题的提出本身看,就已经是不合理的了。正如奴隶主和奴隶、农奴主和农奴以及资本家和无产者是否成为主人,并不能直接以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为依据一样,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也不能直接取决于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这一简单的经济现象。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劳动力不是商品,我们国家涌现过许多无私奉献的劳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我们同样产生了一大批这样的先进人物,他们同样被选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国家大事。这是经济和政治相互统一,但又相对分离,分属两个不同层次范围的最明显的例证。把经济和政治直接等同起来,用政治取代经济,是多年来盛行的一种“左”的思潮,是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建成以来,迟迟未能实现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的最大的一种思想障碍。姓“资”姓“社”之争,谈“资”色变,甚至谈“劳动力商品”色变,皆源于此。顺便再说一句,我们早就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政治领域是一个让大家说话,充分发挥个人意见,表达自由意志的场所;而经济领域特别是工厂企业却是一个权威的地方,通过劳动力商品方式进了工厂的工人应按照恩格斯的要求“放弃一切自治”。多少年来我们的许多企业囿于旧的传统习惯,一直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企业,造成严重的工厂低效率现象,这已到非改不可的时候了。我们相信,只要冯丛林同志和杨坚白同志能在劳动力商品究竟是属于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这个先决条件上取得共识,那么,它是否影响主人翁地位的问题自然也就不难解决了。

四、劳动力成为商品能实现按劳分配,还是不能实现按劳分配

从逻辑推断上说,这一问题的提法较前一种要稍好一些,因为从不同的领域终于进入了同一的经济领域,但仍然难以摆脱争论中必然出现的分歧。这根本的误区在于无论是杨坚白同志还是冯丛林同志,都使用了既有的劳动力商品观念和传统的按劳分配说法,并强行把二者扭在一起,因而,很难取得一致意见。杨坚白同志从按劳分配与劳动力商品执行的是同一的等价交换原则出发,强调二者的一致性,但这样一来,难以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根本界限;而冯丛林同志则干脆用一成不变的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理否认劳动力商品,但这样一来也许陷入一个连自己也难以说得清的怪论。他承认劳动力市场是必要的,但又否认劳动力商品,这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市场和商品以及市场经济和商品生产或商品经济,本来只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方面,根本是无法分开的。市场和商品从渊源上说,都是从所有权和分工出发而产生的同等层次、同等级别的概念,只不过市场或市场经济这一类的范畴或概念着重于劳动产品的交换过程这一方面,而商品或商品经济这一类的范畴和概念则更强调产品的生产过程方面罢了。由此不难推出,承认劳动力市场而否认劳动力商品是最明显不过的一种悖论,如同我们承认利润、剩余价值而否认资本一样。

怎样走出这里的误区?我们的主张仍然是实事求是地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认真分析这一时期劳动力商品和按劳分配本身所具有的特色,从而给出一个较合理的解释。这个合理的解释我们把它概括为“通过劳动力商品实现以劳动力价值为限的按劳分配”。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要素还必须通过商品、价值形式才能结合起来,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力便不可避免地具有商品色彩,它也势必会使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具有新的特点。在我们所论述的这种“通过劳动力商品实现以劳动力价值为限的按劳分配”中,包含着两种不同层次的因素规定:一是对按劳分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东西;二是对按劳分配起间接决定作用的东西。马克思明确指出过的劳动者个人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属于第一种因素,它不会因为劳动力商品的提法而失去意义,相反,它会显得更为重要。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因其受过良好的专业技术教育而拥有较高的劳动力价值,但他完全也有可能由于懒惰和不良行为而得不到任何报酬,因为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他只能挨饿;而另一个虽然拥有较低的劳动力价值,但他完全也有可能由于自己的勤劳和坚持不懈的工作而得到较高的报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况下,个人的劳动量的大小或劳动时间的长短始终是直接的、第一位的因素,而劳动力价值是间接的、第二位的因素。当然,这个间接的、第二位的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从这里我们不难得出一种结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和劳动力商品这两个范畴并不是如冯丛林同志所讲的那样的根本对立,毫不相容的,勿宁说它们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两种因素。

我们再来具体分析劳动力价值这个第二位的因素。如果说第一位的因素即职工劳动量的大小直接决定该职工报酬的多少,它尚可以在一个较小的企业范围内实现,但对劳动力价值来说,就绝不是某一个企业的力量所能为了。价值,从来都意味着以整个社会的交换为前提。劳动力既然是商品,那么它的价值决定就要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制约,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由某一个或某部分企业所决定,它要由社会绝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状况来决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不考虑这一点。倘若他根据本企业职工劳动量所支付的报酬,大大高于职工的劳动力价值的水平,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的限额,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个企业的亏损、赔本便是不可避免的;倘若他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职工的劳动力价值的水平,达不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规定的限额,那么这里的劳动力的再生产将会发生严重的问题,商品经济中通行的价值规律将会促使这里的人才流走,同样会使这个企业陷于不利境地。在劳动力市场不健全、人才流动受阻的情况下,这一规律则表现为职工积极性的普遍降低,企业效益不断下滑。在这里,劳动力价值的社会制约作用充分地显示出来了,它是不同于企业直接按个人劳动量支付报酬的另一种更强大的力量。综合第一种因素和第二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它迫使我们不得不采取劳动力商品的形式,实行以劳动力价值为限的按劳分配。这种做法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归因于我们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等这些特殊的历史条件。如果将来商品经济这一类的东西消失了,那么这种做法也就会随之消失,所剩下的或许只有马克思所提出非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基本设想。

还应当特别说明一点,这个“通过劳动力商品实现以劳动力价值为限的按劳分配”,是不能理解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这二者是有着明确界分的。对前者来说,行为的直接出发点是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而对后者来说,行为出发点却是一个已定的价值——劳动力价值。前者使用劳动力价值起限定行为主体即劳动者的作用,但不取代其主观活动行为;而后者所说的劳动力价值却构成既定的分配内容,它取代了劳动者的主观活动行为。前者发生的社会效应是积极的,因为获得个人消费品的多少,在这里总是和个人的劳动量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它鼓励人们去工作,去劳动;后者发生的社会效应却是消极的,因为相对来说,一定时期的劳动力价值总是维持在一定水平上的,如果毫无例外地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势必鼓励人们坐吃山空,那是应当坚决反对的。

这个“通过劳动力商品实现以劳动力价值为限的按劳分配”,更不能理解为资本主义的工资制度。从整个社会范围看,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剥削制度,它的分配制度是“按资分配”,这种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和“按劳分配”无关的。虽然在工资、货币等外在形式上,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制度看起来和我们的这种按劳分配有某种相似之处,但这最多不过是反映了它们都具有商品经济的一些共性而已。“工人得到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和“通过劳动力商品实现以劳动力价值为限的按劳分配”,不仅仅是词序上的不同,它反映的更深刻的内容是新旧制度下的工人根本不同的社会地位和历史命运。

对于劳动力商品争论上的误区,我们不揣冒昧作了以上几点概括,其它还有一些,限于篇幅,另文阐述。

注释:

[①]冯子标《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的理论依据》,见《商品经济——新的起点上的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第1版),靳共元《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也应当是商品》(载于《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6年第6期),冯子标等《论“社会主义资本”》(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等。

[②]本文对杨坚白和冯丛林同志观点的引文,除特别注明的外,皆出自本文开头提到的两篇论文。

标签:;  ;  ;  ;  ;  ;  ;  ;  

走出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纠纷的误区--与冯丛林同志、杨坚白同志商榷_按劳分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