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思中发展辩证法理论——从恩格斯的相关论述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辩证法论文,论述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2)03-0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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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这是人们经常挂 在嘴边的一种说法。
然而,究竟什么是辩证法,到底什么是形而上学?怎样坚持辩证法,如何反对形而上学 ?当然,无论是在各类辞典还是在各种教材中,我们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解释,因而也可 以根据这些解释来回答“怎样坚持”和“如何反对”的问题。但是,在我们作出这些“ 解释”和“回答”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正视这样一种现实:为什么人们在“坚持辩证 法”的同时,又常常把“辩证法”讥讽为“变戏法”?人们在“反对形而上学”的同时 ,又经常责备自己“陷入”了“形而上学”?这是现实向理论提出的严峻课题,因而也 是理论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总是想起恩格斯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论述, 觉得恩格斯似乎就是针对我们所面对的问题而作出的。因此,对于如何在反思中发展马 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就从恩格斯的相关论述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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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年,在评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恩格斯针对如何研究经济学这个问 题,作出这样一段论述:“自从黑格尔逝世之后,把一门科学在其固有的内部联系中来 阐述的尝试,几乎未曾有过。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 技巧,拿来到处应用,而且常常笨拙得可笑。对他们来说,黑格尔的全部遗产不过是可 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 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1](P40)如此这般地套用“辩证”词句,怎么能不是“讲套话 ”、“说空话”呢?又怎么能责怪人们把“辩证法”讥讽为“变戏法”呢?
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是辛辣的、犀利的,也是中肯的、切实的。它会使我们向自己发问 :我们是否也像恩格斯所揭露和批判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那样,把“辩证法”当成 “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把“辩证法”变成“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 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当我们毫无例外地把一些问题简化为“一方面”和 “另一方面”的时候,当我们论证一些问题空洞地强调其“作用”与“反作用”的时候 ,当我们谈论现实状况习以为常地指出其“成绩主要”和“问题不少”的时候,当我们 评论各种人物及其理论都千篇一律地分解为“贡献”与“局限”的时候,我们是否会联 想到恩格斯所批判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我们是否会警惕自己把“辩证法”变成了 “变戏法”?因此,从学理上说,我们必须对“辩证法”提出的首要问题是:“辩证法 ”是不是一种可以脱离思想内容而到处套用的“方法”?
品味恩格斯的论述,我们可以深切地体会到,“辩证法”之所以被人们讥讽为“变戏 法”,是因为“辩证法”变成了“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变成了“可 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也就是把“辩证法” 变成了没有思想内容的“辩证词句”。因此,从学理上说,我们必须对“辩证法”提出 的首要问题是:“辩证法”是不是一种可以脱离思想内容而到处套用的方法?
“辩证法”,我们习惯性地把它理解为一种“方法”,一种可以用来解释任何问题的 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方法”。在这种习惯性的理解中,我们淡化甚至遗忘了“辩证法 ”的生命根基和根本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走向了“辩证法”自身的反 面——脱离思想内容的“变戏法”。
恩格斯批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 ”,那么,“老师的辩证法”即黑格尔本人的辩证法究竟是什么?众所周知,黑格尔的 辩证法集中展现在他的《逻辑学》一书中;如何理解黑格尔的“逻辑”,也就会如何理 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首先鲜明地从黑格尔 的“逻辑”中引发出如下三个重要论断:其一,“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 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2](P75);其二,针对人们把“逻辑”当成“外在形式”,列 宁提出,“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 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2](P77);其三,正是基于上述认识 ,列宁得出了关于“逻辑”的论断:“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 ‘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 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 [2](P77)这个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逻辑”,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辩证法不是偶然形成的。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到 近代西方哲学家培根,曾经分别探索和提出了关于思维运动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这 两种被称之“形式逻辑”的思维运动的逻辑,都要求“暂时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而专 门研究人的思维结构及其运动的规律和规则”。这种专门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逻辑学, 从概念角度看,可以称之为“外延逻辑”即关于概念的“外延”关系的逻辑。与此相反 ,自笛卡尔以来,西方近代哲学在对人类思想的愈来愈深入的反思中,则形成了以概念 的思想内容及其发展为对象的逻辑,这就是“内涵逻辑”。作为整个西方传统哲学特别 是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的集大成,黑格尔的《逻辑学》正是关于概念的“内涵逻辑”的 辩证法,也就是关于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的辩证法。这个以概念内涵或思想内容为对象 的辩证法,并不是外在于内容的纯粹的形式,并不是“撇开”思想内容的“方法”;恰 恰相反,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关于思想运动的辩证法,是关于概念发展的辩证法,因而是黑格尔自己所说的关于“真理”的辩证法。
人们对“辩证法”的最大误解,就在于把思想的内容和形式割裂开了,把概念的内涵 和外延割裂开了,把哲学的理论与方法割裂开了,从而把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作 为关于真理学说的辩证法,变成了没有思想内容、没有概念内涵、没有实证知识的纯粹 的“方法”,似乎辩证法像某种“工具”一样,需要的时候可以拿出来用在各种对象上 ,用过之后也可以收起来以备再用。正是由于把“辩证法”当作可以脱离思想内容的纯 粹的“工具”或“方法”,因而就像恩格斯所批评的那样,把“辩证法”变成了“可以 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甚至把“辩证法”变成了“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 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
理解辩证法的内容与形式、理论与方法的统一,首先需要重新理解我们每时每刻都在 使用的“概念”、“词汇”和“范畴”。列宁从黑格尔的辩证法中形成的基本认识,就 是“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用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范畴是区分过程 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 结”[2](P78),因而“范畴”构成了人类认识的“梯级”和“支撑点”。这就是说,“ 概念”、“词汇”、“范畴”不仅仅是人类认识的“积淀”、“结晶”和文明的“水库 ”,而且正是这个文明的“水库”为人类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不断前进的“网上纽结”、 “梯级”和“支撑点”。离开这个文明的“水库”以及对这个“水库”的反思,“辩证 法”就会成为没有思想内容的“刻板公式”,就会成为“变戏法”的“词汇语录”。
由此可见,人们之所以会把“辩证法”变成“变戏法”,这正如恩格斯尖锐地指出的 ,是由于“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思想”, 不仅仅是泛指各种具体的思想内容,而且是特指关于思想史的“思想”。在批评“官方 的黑格尔学派”之后,恩格斯对“老师的辩证法”作出了这样的解释:“黑格尔的思维 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何 况黑格尔不同于他的门徒,他不像他们那样以无知自豪,而是所有时代中最有学问的人 物之一。”[1](P42)正是从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反思和对“官方的黑格尔学派”的批评中 ,恩格斯得出了一个关于“辩证哲学”的基本论断:所谓的“辩证哲学”是“一种建立 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3](P533)。这就是说,能否掌握和运 用“辩证法”,从根本上说,就在于能否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能否掌握人类自身的 思想史。对此,恩格斯还进一步提出,理论思维仅仅是一种天赋的能力。这种能力必须 加以发展和锻炼,而为了进行这种锻炼,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手 段。这是值得我们深长思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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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相比较而存在。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总是同对“形 而上学”的种种误解密不可分。这里,我们从恩格斯关于“形而上学”的论述出发,反 思我们对“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理解。
关于“辩证法”,马克思曾经这样概括它的“本质”:“辩证法”是“在对现存事物 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 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 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P112)。与此相反 ,所谓的“形而上学”,恩格斯把它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 [4](P360),并具体指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这就是“ 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4](P360)。对于上述论述,一些论著和教材曾作出这样的 引申:“辩证法”认为“A也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而“形而上学”则认为“ A就是A”,“A不能是非A”。这样的引申,不仅模糊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模糊了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真实关系,而且由这种简单化的引申而造成了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的曲解。
就对“辩证法”的理解而言,“辩证法”是否也要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如果回答是肯定 的,它怎么能同时肯定“A”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呢?有谁能说太阳也 是月亮,白天也是黑夜,真的也是假的,美的也是丑的?这正好表明,不能离开具体的 思想内容去理解辩证法;如果把辩证法当作脱离思想内容的纯粹的“方法”,就会把“ 辩证法”变成否认思维确定性的“变戏法”,就会把“辩证法”变成被人嘲弄的、神秘 莫测的东西。
我们这里着重讨论的是对“形而上学”的理解,即究竟怎样看待“形而上学”的“是 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方式”?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都 会承认,这种“思维方式”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太阳就是太阳,月亮 就是月亮,白天就是白天,黑夜就是黑夜,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美的就是美 的,丑的就是丑的,如此等等。这就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思维的确定性,谁违背 谁就无法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沟通情感,甚至无法正常地生活。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 要“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对此,恩格斯十分亲切、深刻地作出了回答。
恩格斯首先说明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初看起来,这种 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4](P360)所谓 “常识”,就是普通、平常但又经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识。“常识”是来源于经验、依 附于经验、适用于经验的人类的“共同经验”。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是一种依据“共同 经验”、遵循“共同经验”的生活。在这种作为“共同经验”的“常识”中,人们的世 界图景得到普遍认同,人们的思想情感得到相互沟通,人们的行为方式得到相互规范。 因而“常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可信”的,它对人的存在具有明显的生存价 值。而这种“极为可信”的和具有“生存价值”的“常识”,恰恰要求我们遵循“形而 上学”的“思维方式”。
在以“常识”即“共同经验”为中介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作为既定的经验主 体,以“直观”的方式把握世界;“世界”作为既定的经验客体,以“给予”的方式呈 现给主体;在这种“直观——给予”的主—客体关系中,人和世界都是既定的、稳定的 、确定的存在,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一对应的。在这种“确定”的人与世界的关 系中,“A”就是“A”,“A”不能是“非A”;“存在”就是“存在”,“存在”不能 是“非存在”。这就要求经验主体在思维中保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确定性。正 因如此,这种思维“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反对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指出:“常识在日常应 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 变故。”[3](P360)在这里,恩格斯明确地以“日常应用的范围”和“广阔的研究领域 ”的区分,向我们提示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接着,恩 格斯具体指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依对象的性质而展开的各个领域中是合 理的,甚至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 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因为它看到一个一个的事物, 忘记它们相互间的联系;看到它们的存在,忘记它们的生成和消逝;看到它们的静止, 忘记它们的运动;因为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3](P360)
对此,只要我们不只是“生活”,而且对“生活”进行“思考”或者说是“反思”(也 就是使“生活”进入“研究领域”),立刻会发现,那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会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是非、好坏、善恶、美丑、福祸、荣 辱,是否可以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小我”与“大我”、“局部”与“整体”、 “暂时”与“长远”、“理想”与“现实”是否能够“泾渭分明”地分开?反思“生活 ”我们会发现,“天上的太阳”与“水中的月亮”谁亮,“山上的大树”和“山下的小 树”谁大,“心中的恋人”与“涯外的世界”谁重要,决不是可以“形而上学”地断言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错综复杂”、“扑朔 迷离”,只能运用辩证智慧才能“保持必要的张力”和“达到微妙的平衡”。辩证法植 根于人类生活。
植根于人类生活的辩证法,不仅在对“生活”的反思中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在恩格斯 所说的“广阔的研究领域”即科学研究和哲学反思中,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而且离 开辩证法的科学研究和哲学反思在现代是难以为继的。在这里,我较为详细地引证恩格 斯的相关论述,来说明超越“形而上学”的“辩证法”的科学意义和哲学意义。
从19世纪初开始,人类的自然科学研究,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那样,已经由主要是“ 搜集材料”的科学或关于“既成事物”的科学,发展为“整理材料”的科学或关于“过 程”即“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以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伟大整体”的科学。恩格 斯针对自然科学的这种基本状况提出了“自然科学家”与“研究理论问题的人”之间“ 发生一定的相互补偿”的问题,认为“如果理论家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是半通,那么今天 的自然科学家在理论领域中,在直到现在被称为哲学的领域中,事实上也同样是半通” [3](P465);自然科学家“建立各个知识领域互相间的正确联系”,不可避免地使自然 科学“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 有所帮助。”[4](P465)因此,恩格斯强调:“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 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3](P467)那么,自然科学家迫切需要怎样的“理论思维”? 恩格斯明确指出:“然而恰好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 只有它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 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3](P466)“自然科学家 自己感觉到,这种纷扰和混乱如何厉害地统治着他们,现在流行的所谓哲学如何绝对不 能给他们以出路。除了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从形而上学的思维复归到辩证的思维,在这里 没有其他任何出路,没有达到思想清晰的任何可能。”[3](P467)同样,在恩格斯看来 ,哲学也只有成为“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辩证哲学”,才 能成为有生命力的现代哲学。恩格斯说:“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而上学的残渣,使哲 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垃圾— —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3](P5 33)恩格斯的告诫意味深长。我们需要从现代科学和现代哲学的发展去理解辩证法与形 而上学的对立,去理解“辩证思维”和“辩证哲学”在当代的重大价值与意义,并从而 在当代意义上去掌握作为“辩证思维”的“辩证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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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理解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通常总是在经验常识 的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二者的区别,这就是把“辩证法”解释成“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 都是发展、变化的,事物发展的原因在于它的内部矛盾性”,而把“形而上学”解释成 “用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的观点去看世界,把一切事物看成彼此孤立的和永久不变的 ,如果说到变化也只限于数量的增减和位置的变更,而不承认事物的实质的变化;并且 硬说“一切变化的原因在于事物外部力量的推动”。这种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及其相互关系的通常解释,不是把人们的思维从常识层面上升到哲学层面,而是把哲 学层面的理论问题下降为经验常识问题,以致误导人们总是停留在经验常识中理解“辩 证法”和“形而上学”。应当说,能否超越在经验层面上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及其相互关系,是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首要问题。
为了便于对问题本身的理解,我们在这里仍然首先讨论对“形而上学”的理解。这里 的最为直接的问题是:人们能否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或“表象”的意义上“把一切事 物看成彼此孤立的和永久不变的”?能否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或“表象”的意义上“ 不承认事物的实质的变化”?就是说,人们能否对事物之间的“联系”和事物本身的“ 变化”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态度?我们 “看见”骏马在草原上奔驰,“看见”雄鹰在蓝天上翱翔,有谁能否认骏马与草原、雄 鹰与蓝天的“联系”?有谁能否认骏马在奔驰、雄鹰在翱翔即否认骏马和雄鹰的“运动 ”和“变化”?如果有谁否认这种“联系”和“变化”,那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 同样,有谁能否认生物从“生”到“死”的“实质的变化”?有谁能否认人的知识从“ 无”到“有”的“实质的变化”?对于这样的“质变”,有谁能否认呢?既然如此,怎么 还会有否认“联系”、“变化”和“发展”的“形而上学”呢?这才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哲学问题。
我们还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提出问题:即使我们“承认”骏马与草原的“联系”,雄鹰 与蓝天的“联系”,并且我们“承认”骏马在“奔驰”、雄鹰在“翱翔”,甚至我们承 认骏马和雄鹰由“生”到“死”的“质变”,我们是否就是用“辩证法”的观点看世界 ?是否就形成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这应当是更值得深思的问题。
似乎是针对上面提出的问题,列宁在分析人们所熟知的古希腊哲学家芝诺的“飞矢不 动”的哲学命题时,作出了两个极其重要的论断:其一,借用黑格尔的论述提出,“芝 诺从没有想到要否认作为‘感觉的确实性’的运动,问题仅仅在于‘nach mrer<运动>W ahrheit’——(运动的真实性)”[2](P216);其二,又是针对如何理解“运动的真实性 ”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2](P216)。
列宁的这两个论断是振聋发聩的。我们通常总以“是否承认”运动、变化、联系和发 展为依据来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似乎只要“承认”运动、变化、联系和发 展就是“辩证法”。而列宁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由于无人否认作为“感觉的确实性”的 运动,因而“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这样,列宁就把经验层面的常识问题跃迁为超 验层面的哲学问题。这个超验层面的哲学问题,就是“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运动 的问题。
上面我们已经讨论,在“感觉的确定性”的意义上,或者说在人的“感觉”、“知觉 ”和“表象”的意义上,谁也不可能否认事物之间的“联系”以及事物本身的“运动” 、“变化”和“发展”。因此,问题只在于对“运动”的理解和解释。从现象看,“运 动”就是物体在某一瞬间在一个地方,在接着而来的另一瞬间则在另一个地方;但这种 解释描述的是运动的结果,而不是运动自身;它没有指出运动的可能性,而把运动描写 成为一些静止状态的总和、联结;因此,芝诺的“飞矢不动”的命题是错误的。然而, 芝诺的错误,是由于他试图从运动的本质上去理解“运动的真实性”,也就是试图运用 概念去解释“运动”,但却不能以概念的辩证法去把握运动的结果,而决不是由于他在 “感觉的确实性”上否认运动,即决不是由于在人的“感觉”、“知觉”和“表象”的 经验层面上否认“运动”。正因如此,列宁由对芝诺的“飞矢不动”命题的分析,得出 了“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它”的哲学论断。这是列 宁关于如何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及其相互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哲学结论。
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这就是辩证法问题。恩格斯指出,“运动”就是“矛盾” 。“运动”是不间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是事物在每一瞬间既在某一点又不在某一点, 是事物存在的每一瞬间都既是它自身又不是它自身。正是“矛盾”造成了“如何在概念 的逻辑中”表达“运动”的困难,并因此构成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我们可以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承认运动,但却难以在思维中以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 动。这是因为,“造成困难的从来就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联结在一起的 各个环节彼此区分开来”,而“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 、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 [2](P219)。因此,人们需要以概念层次的辩证法去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事物的“ 联系”、“运动”和“发展”。
在经验的层面上承认“联系”、“运动”和“发展”,这当然也可以说是“辩证法” ,但只不过是“朴素的”辩证法。正是由于这种“朴素的”辩证法无力解决概念中的矛 盾,因而它在回答“运动的真实性”等“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时,往往又陷入“形 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的思维方式 去理解和解释各种问题。例如,我们能够承认骏马在草原上奔驰,雄鹰在蓝天上飞翔, 但当我们试图用概念去解释骏马的奔驰和雄鹰的飞翔时,却仍然给予马是在跑还是不跑 、鹰是在飞还是不飞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回答,而难以在“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否定的理解”,即在“运动”与“静止”的统一中去“表达”马和鹰的“运动”。 因此,在对辩证法的理解中,首先需要超越经验层面的常识思维方式,而跃迁到概念层 面的哲学思维方式。
从经验层面跃迁到哲学层面而去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在最深层的理论问 题上,是能否从恩格斯所概括的“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理解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它并不是一般地否认“联系”和“变化”,甚至也不是一般 地否认“矛盾”和“发展”;它所否认的是“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是“思维和存 在”的矛盾关系的发展。“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之所以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 ”,认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就因为它不理解“思维和存 在”是矛盾中的统一、发展中的统一,而把“思维和存在”看成是直接的统一、不变的 统一。这应该是更值得深思的。
在人的“经验”中,“思维”所反映的“存在”就是“存在”本身。被“思维”反映 的“存在”既包括“存在”的“联系”和“变化”,也包括“存在”的“矛盾”和“发 展”。如果人们在经验中发觉“思维”与“存在”的“矛盾”,也是把这种“矛盾”看 成是直接的不统一,即所谓“歪曲”地反映了“存在”。例如,我们如其所是地肯定了 骏马的奔驰和雄鹰的飞翔,就是“正确”地反映了存在,反之则是“歪曲”地反映了存 在。这就是把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看成是直接的统一或直接的不统一。因此,这种“ 经验”中的“思维和存在”的“矛盾”,仍然是由“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形而上 学”的思维方式构成的。
所谓“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则在于它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不断地发 现、揭示和深化人类认识的“梯级”和“支撑点”——概念、范畴——中所蕴含的“思 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矛盾”、“发展”的本 质。例如,在现代社会发展理论中,“发展”就是一个在反思中被不断发展的概念。人 们对“发展”的理解,已经从单纯的经济增长发展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又发展为 已经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可持续发展。而“辩证法”所运用的“概念的逻辑”,就是恩格 斯所说的“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在对“发展”的反思 中,就是通过对“发展”的概念内涵的历史演进的哲学反思而推进人们对“发展”的理 解。
这样理解的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及其相互关系不是神秘、抽象的,而是现实、真实的。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概念”与“名称”的反思。把“概念”混同为“名称”,这是在 经验层面理解和解释辩证法,并从而造成对辩证法的种种曲解的认识论根源。
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概念”不过是关于某种对象的“名称”,这些“名称”与它 所指示的“对象”是确定的、稳定的对应关系,因而作为“名称”的“概念”既是无矛 盾的,也是非发展的。例如,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人”也好,“物”也好,“规律 ”也好,“真理”也好,它所指称的对象,它对所指称的对象的理解,都是确定的、不 变的,因而这些概念本身也是确定的、不变的、无矛盾的、非发展的。正是这种把“概 念”当作“名称”的经验意识,构成了“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 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超越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必须超越经验意识,在对“概 念”的矛盾的、发展的理解中构成辩证法的思维方式。
这里首先以“人”为例来予以说明。“人”是历史的存在、文化的存在,具有特定的 历史、文化的内涵,即“人”本身是矛盾的、发展的存在。但是,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 ,“人”就是“人”,“人”自身并无矛盾;即使人们在经验意识中承认“人”是矛盾 的存在,也难以自觉地意识到用以指称“人”的“人”这个概念的内在矛盾。其实,我 们对“人”的理解是在揭示“人”的内在矛盾中不断深化的。例如,在哲学史上,费尔 巴哈把“人”理解为“感性的存在”,马克思则把人理解为“感性的活动”和“一切社 会关系的总和”。这种概念理解中的深化,反过来又深化了对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的理解 ,即深化了对“人”本身的理解。在这种对概念的内在矛盾的理解中,“人”不再是某 种既定的、不变的存在,而是矛盾的、发展的存在。这就是对“人”的辩证理解。
对“物”的理解也如此。如果我们把“概念”只当成指称对象的“名称”,被指称的 对象就是既定的、不变的:只有在科学研究中深化对“概念”的内在矛盾的认识,才能 深化对“物”的辩证理解。对此,科学家们有深刻的理解。爱因斯坦说:“物理学是从 概念上掌握实在的一种努力。”[5]海森堡也说过,物理学的历史不仅是一串实验发现 和观测,再继之以它们的数学描述的序列,它也是一个概念的历史。科学发展史就是科 学概念的形成和确定、扩展和深化、更新和革命的历史。科学所编织的概念之网,构成 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 试想,一个不懂物理学的人,他除了把指称“物”的“概念”当作“名称”,又能把“ 概念”当成什么呢?他没有物理学的知识,又怎么发现物理学的概念与对象之间的矛盾 呢?他除了把“物”视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之外,他又怎么能达到对“物”的“ 辩证”理解呢?
再以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规律”和“真理”为例。我们经常说,“规律”是“看不 见”、“摸不着”的,但又是可以“被认识”、“被利用”的。既然“看不见”、“摸 不着”,为何能够“被认识”,怎么能够“被利用”?这就提出了感性与理性、个别与 一般、现象与本质、必然与偶然等一系列“矛盾”问题,我们只有在对“规律”的内在 矛盾的辩证理解中,才能真正认识“规律”。同样,究竟什么是“真理”?在人们的经 验意识中,“真理”的问题是一个极为简单的概念与对象的符合问题,然而在对“真理 ”概念的辩证理解中却引发出了层层深入的矛盾:在最直接的意义上,“真理”的问题 就是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即“有没有”的问题;进一步探究会发现,“ 真理”的问题并不只是回答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有没有”的问题,而主要是回答概念是 否表达了对象的“本质”,即“对不对”的问题(在“对不对”的问题中,又可以分为 “表象”之真与“思想”之真的问题,即“表象”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对象的“现象 ”,以及“思想”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对象的“本质”);进一步追问又可以发现, “真理”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有没有”、“对不对”的问题,而且还是“好不好”的问 题。黑格尔有一段精彩的论述:“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朋友。所谓一个真朋友,就是指 一个朋友的言行态度能够符合友谊的概念。同样,我们也常说一件真的艺术品。在这个 意义下,不真即可说是相当于不好,或自己不符合自己本身。一个不好的政府即是不真 的政府,一般说来,不好与不真皆由于一个对象的规定或概念与其实际存在之间发生了 矛盾。对于这样一种不好的对象,我们当然能够得着一个正确的观念或表象,但这个观 念的内容本身却是不真的。”[6]如果我们从哲学层面看“真理”的“有没有”、“对 不对”、“好不好”的问题,其实就是要求从存在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统一中去理解 “真理”。这样的真理观才是辩证法的真理观。
由此可以理解,辩证法是把研究对象复杂化,把本来复杂的研究对象复杂化,也就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出研究对象本身复杂的内在矛盾,以及由这些复杂的矛盾 所引发的事物自己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发现、揭示和分析概念与经验之间的矛盾,以 及由概念与经验之间的外在矛盾所引发的概念自身的内在矛盾,并用概念的内在矛盾去 深化对事物的内在矛盾的理解,用概念自身的发展去深化对事物自身的发展的理解。辩 证法决不是可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决不是用以搪塞无知的“词汇语录” ,而是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是以概念的运动去表达事物的矛盾、运动和发 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曾经在“辩证法是什么”的标题下提出:“概念的相互依 赖”,“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一 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过渡”,“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 [2](P167)。辩证法是运用概念的艺术,辩证法是必须努力学习才能掌握的。
收稿日期:20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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