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农民评价&基于吉林、江苏农民问卷调查的分析_农业保险论文

农户对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状况的评价——基于吉林、江苏两省农户问卷调查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吉林论文,政策性论文,江苏论文,问卷调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样本选择与调查内容

为了掌握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状况的相关评价,本项目研究小组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与地理位置的不同,在接受中央财政补贴的试点地区中选择了吉林和江苏两省作为样本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两省进行了实地调研。样本农户的抽选方法如下:在每个省中按收入水平及试点情况抽取2个县(市、区),分别是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扬州市江都市(县级市);在每个样本县(市、区)中采取等距抽样方法抽取2个乡,在每个乡中随机抽取1个村,在每村中考虑农户收入水平、耕地规模等因素抽取20户。所以,样本总量为4个县(市、区)、8个乡、8个村共160户农户;经过逻辑检验与筛选,最终采用的有效样本为120户。

农户问卷调查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农户家庭基本情况、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情况、农户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体满意程度、农户对现有保险条款(包括保险金额、保障水平和保险责任)的评价、对获赔情况的评价、对所交保费数额及负担程度的评价、对政府保费补贴的了解程度与评价以及对防灾防损措施的评价等。

二、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状况的整体评价

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状况的满意程度方面,样本农户中有30.83%表示很满意,45%比较满意,24.17%不满意(见表1),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农户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这项支农惠农新政策的实行感到满意。农户表示农业保险的开展确实是为农户利益着想,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户亟须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需求。回答“不满意”的农户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农业保险较低的赔偿额和具体运作中的一些环节感到不满意,但对于农业保险政策本身没有意见;另一种是在对农业保险还不太了解的情况下,村里就以统一组织投保的方式对农户实行了近似强制性的投保,使其误认为是国家强行收取保费,因此感到不满意。

样本农户中,2007年购买了农业保险的共有94户,占样本总数的78.33%;未购买农业保险的共有26户,占样本总数的21.67%。从2007年参保与未参保农户①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满意程度的差异来看,未参保农户的满意程度反而要高于参保农户,主要原因是未参保农户不受较低赔偿额和具体运作环节的影响,也不存在被强制性投保的消极影响,所以,他们仅从政策的实施上对农业保险的开展做出了较高的评价。

三、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各主要方面的评价

(一)农户对保险金额与保障水平的评价

现阶段试点地区种植业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金额都是参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而定,而本文中所指的保障水平是扣除免赔率后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的产量水平(保障水平=1-免赔率)。对于现有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障水平能否满足农户需要,在样本农户中有10%不知道现有保险金额和保障水平的高低,有64.17%认为目前投保农作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障水平太低而不能满足需要,22.5%认为保险金额和保障水平正好能满足需要,仅有3.33%的样本户认为保险金额和保障水平很高,完全能满足需要(表2)。可见,多数农户认为目前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障水平太低,特别是江苏省农户,由于水稻种植保险条款中规定旱灾和病虫害的损失率达到70%及以上时才负责赔偿,而2007年投保的水稻普遍遭受了病虫害,所以,大部分农户认为条款规定的保障水平太低,赔偿条件过于苛刻。

样本农户中,2008年购买了农业保险的共有74户,占样本总数的61.66%;未购买农业保险的共有46户,占样本总数的38.34%。在2008年参保农户中,60.81%的农户认为保险金额与保障水平不能满足需要,而未参保农户中这一比例更高,这也许是造成他们未参保的原因之一。

关于在现有农业保险条款下农户所希望并能够承担相应保费的保障水平,除11个无参保意愿农户对此没有做出回答之外,其余109个农户所希望的平均保障水平为81.2%,即农作物的损失率达到18.8%及以上时,就希望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本文将农户按照期望保障水平分成三组,其中,期望保障水平在70%及以下的农户比例为31.19%,在71%~90%之间的为57.8%,在90%以上的为11.01%(表3)。可见,多数农户期望的保障水平都在70%以上,即农作物的损失率在30%以下时也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在现有各种农作物保险的条款中,对农作物损失的赔偿条件都至少要达到30%及以上的损失率,还有一些风险损失率要达到70%及以上才给予赔偿,跟农户的期望值确实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农户对保险责任的评价

对于农业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涵盖的灾害风险等规定)是否能满足农户需要这个问题,有64.17%的样本农户认为能够满足需要,23.33%认为不能满足需要,12.5%不清楚保险条款中包含哪些保险责任(表4)。在江苏省试点险种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基本上都涵盖了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植物病虫害等几种常见灾害类型,所以,该省农户基本都认为所涵盖的风险种类能够满足其需要,而他们反映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险责任中对各种灾害的定义过于苛刻,例如,对于风灾,需达到8级以上大风所构成的损害才在保险责任内;二是病虫害的损失免赔率为50%,赔偿条件太苛刻;三是对病虫害风险没有专门列出所包含的植物疾病与虫害种类,有些植物疾病与虫害不在保险责任以内而农户却不知情。在吉林省试点险种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不包含植物病虫害,这使得认为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农户中有81.25%的原因即是缺少了病虫害风险保险,其余18.75%的农户认为应保而未保的保险责任包括种子质量风险、粮食在地里丢失等人为性事故风险和保险责任的期限太短。

在2008年参保农户中,大部分农户认为目前农业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能够满足其需要,只有很少人不知道保险责任的具体规定;而未参保农户中有半数认为保险责任不能满足其需要或不清楚,这可能是影响他们未参保的原因之一。

(三)农户对出险获赔情况的评价

在获得过赔款的农户当中,53.25%认为得到赔款的过程很顺利,42.86%认为比较顺利,只有3.9%认为不顺利,可见,绝大多数农户对获得赔款的过程比较满意。对于获赔是否及时的问题,有12.99%的农户认为获赔很及时,33.77%认为比较及时,53.24%认为不及时。其中,认为获赔很及时的大都是吉林省农户,而认为获赔不及时的江苏省农户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可能是两省农作物的种植方式不同:吉林省农作物是一年一熟制,秋收后要到来年才再次播种和耕作,其间时间间隔较长,所以,赔款即使要几个月才发放给农户,也不会耽搁他们下一轮种植,农户仍可以得到赔款后再用其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要素;而江苏省调研地区农作物是一年两熟制,第一轮作物收割之后要接着进行第二轮耕作,其间时间间隔较短,保险公司的赔款对于农户下一轮作物的生产投入可能非常重要,如果赔款发放时间太长,会给他们下一轮耕作带来较大影响。

在赔款金额的合理性方面,只有10.39%的样本农户认为赔款数额很合理,38.96%认为比较合理,50.65%认为不合理。在所获赔款对农户恢复生产和挽回损失的作用方面,只有7.79%的农户认为赔款作用很大,25.97%认为有一定的作用,55.85%认为只有很小的作用,10.39%认为根本没用(表5)。由此可见,多数农户认为赔款的作用很小甚至是没用,这跟目前较低的赔款额和较高的农作物生产成本有很大的关系。就两省情况来看,吉林省农户对赔款作用的评价普遍要高于江苏省农户,这跟两个地区农户的收入水平有关,因为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吉林省农户而言,保险赔款的边际效用要大于收入水平较高的江苏省农户。

(四)农户对所交保费数额的评价

在2007年参保农户中,有74.47%认为所交纳的保费是值得的,25.53%认为所交保费不值得。江苏省认为所交保费不值得的农户比例要比吉林省高出近一倍,可能是因为该省2007年组织了统一投保,有一些农户本身并非自愿投保,并没有认识到所交纳保费的重要作用,反而因为被强制投保而产生了反感和不满的心理。

在对所交保费数额的负担程度方面,在2007年参保农户当中,有80.85%认为所交保费数额对家庭没有任何负担,13.83%认为刚好负担得起,5.32%认为稍微有一点负担,没有农户认为负担很重(表6)。由此可见,由于调研地区各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比例总共达到了70%(江都市)和80%(吉林省各县和南京六合区),农户只需要承担20%到30%的保费,大大减轻了农户的保费负担,使农户从过去那种交不起高额保费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为了衡量2007年参保农户是否获赔对其认为所交保费是否值得有没有影响,在此对两个变量做了交互分析(表6)。结果显示,未获赔农户认为所交保费值得的比例反而要比获赔农户的比例高,说明农户是否获得了赔款并不是其评价交纳保费是否值得的主要考虑因素,多数农户可能更多考虑的是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是否合理及是否能够满足其规避风险的需要。

(五)农户对政府保费补贴的了解程度与评价

在所有样本农户中,有66.67%知道政府对农户交纳的农业保险保费进行了部分补贴,其余33.33%不知道政府补贴。在所有样本农户中,有30.80%知道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比例(表7),而在知道政府对保费进行补贴的农户当中,只有46.25%知道补贴的具体金额或比例。

在知道政府保费补贴比例的农户中,有40.54%认为补贴水平非常合理,59.46%认为补贴水平基本合理,没有农户认为补贴水平不合理(表7)。本项目研究组还向所有知道政府保费补贴的农户询问了其期望的补贴水平,得到的平均期望补贴比例为77.22%;其中,南京六合区农户的期望补贴比例为76.5%,扬州江都市农户的期望补贴比例为74.83%,吉林省农户的期望补贴比例为82.11%。而2008年南京六合区各级财政实际补贴比例为80%,扬州江都市各级财政实际补贴比例为70%,吉林省各级财政实际补贴比例为80%。由此可见,除南京六合区各级财政实际补贴比例已高于农户期望值以外,扬州江都市和吉林省的实际补贴水平还略低于农户的期望值,但从农户对保费补贴水平的评价中可以看出,即使是在现有补贴水平下,农户仍然对这项惠农政策表示满意。

(六)农户对防灾防损措施的评价

保险公司或有关部门在村里采取的防灾防损措施主要包括:向农户提供参保作物良种、优质化肥等生产要素;对农户进行参保作物种植培训;向农户传授防灾防损的知识或技术;实施人工防雹、降雨;打井抗旱;喷洒预防病虫害的农药;注射防治动物疫病的疫苗;对农户进行灾害预警等。

在样本农户中,只有27.5%表示自开展农业保险以来,保险公司或有关部门在村里采取过防灾防损措施,68.33%表示没有采取过防灾防损措施,还有4.17%的农户对此表示不知道。

在回答保险公司或有关部门在村里曾采取过防灾防损措施的农户中,有9.09%表示对这些服务很满意,66.67%表示比较满意,24.24%表示不满意;在农户对防灾防损措施效果的评价方面,仅有9.09%的农户认为这些措施对抗灾减灾具有很大的作用,63.64%认为具有一定的作用,21.21%认为只有很小的作用,还有6.06%的农户认为根本没用(表8)。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一)主要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主要结论:

第一,试点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户亟须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需求,得到了农户的认可,大多数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这项支农惠农新政策的实行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特别是政府现行的保费补贴政策大大减轻了农户的保费负担,使农户从过去那种交不起保费的困境中解脱出来,这无疑会进一步扩大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第二,尽管目前政府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方式为自愿保险,但很多试点地区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采用这种方式虽然能够保证一定的参保率,但很容易引发农户的抵触情绪,产生相反的效果,不利于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三,由于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十分重视,在广大农村进行了有力的宣传,所以,绝大多数农户都对其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条款中的保障水平、保险责任等具体内容知之甚少。

第四,由于中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尚浅、财力有限,许多农户认为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太低,不能满足其需要,保险责任条款的规定、出险获赔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跟农户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影响了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政策含义

第一,继续实行与完善政府的保费补贴政策,并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适当调整地方不同层级财政的补贴比例。

第二,对大宗农产品或重要农作物实行强制保险时,一定要在加强与农户沟通、做好农户思想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现有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坚持广泛、持久、深入地宣传农业保险的必要性,普及农业保险相关知识,增强农户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和保险观念。

第三,在现阶段实行“低保障、广覆盖”的农业保险的基础之上,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根据各地保险工作的实践,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和操作办法,根据灾害发生频率与灾害程度大小设定不同层次的保险金额与保障水平,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主体特别是一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强农户的需求。

注释:

①截至本项目小组调研时,2008年的保险期还未结束,因此,凡涉及农户需考虑获赔情况而做出评价时,以2007年的参保情况为依据;其余相关评价以2008年参保情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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